价格瞒骗的几种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出口佣金方式对外付汇,通过有出口业务的公司,将该公司的出口合同﹑出口发票﹑收据提供给银行,用合法的方式向境外支付;
2)与有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合谋,伪造单据,提高进口货物价格,将高报部分以T/T,﹑D/P﹑D/A(电汇﹑凭付款交单﹑凭承兑交单)等方式支付给境外公司;
3)通过地下钱庄用洗钱方式付汇,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转入香港账户,再由香港账户支付给境外公司。
4)通过偷带出境。从近年来查获的案件看,旅检渠道已经成为外币走私的重要渠道。
5)通过国内的其它支付方式。
以下给出两个企业瞒报间接支付款项,不将间接支付款项计入完税价格而被海关认定违规的案例。
案例一
价格瞒骗案间接支付流程图
某地A煤气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2568.217吨液化石油气(LPG),申报CIF价为276.5USD/T。
经查发现如下事实:
(1)该LPG的境外供货商(香港B油品公司)为某地A煤气有限公司的股东。
(2)在进口合同外存在另一份《合作协议书》(报关时未向海关提供)。
(3)进口货物中有1568.217吨LPG是采取“持仓”形式进行销售处理。
(4)某地A公司按照持仓货物销售价格的16%(人民币约59万元)电汇给北京C公司。
(5)北京C公司为香港B公司在境内的关系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以申报日进口所实施的税率(综合税率19.78%)计征补税,共计补税人民币11.7万。
案例二
套汇间接支付示意图
该案例的间接支付属于一种较为复杂的套汇支付方式。
广东Z公司是香港Z公司的子公司。广东Z公司按香港Z与香港E公司的实际成交价格(单价10美元)报关进境,未加上香港Z公司应用的利润。海关稽查过程中,广东Z的账簿中体现香港Z的利润(财务科目:应付账款-香港Z),进一步发现支付香港Z公司的利润是直接转付给国内某香港E的国内经销商,作为该经销商的销售返利。而香港E将销售返利转付给香港Z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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