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的类型很多,以下我们主要从社会控制的性质、采用的手段、是否依靠外部力量、控制时间及权力运行方向等进行分类。
(一)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
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主要是从控制手段的性质来划分的,又叫硬控制与软控制。正式控制是制度化的硬控制,它常常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进行,是有组织的控制,通常采用的是强制性的控制手段,包括政权、法律和纪律等来约束与规范社会行为。政权控制主要利用军队、警察、法庭与监狱等专政工具,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来控制社会。我国政权控制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专政,二是民主。法律控制是最权威、最严厉、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因为法律的后盾是国家政权。法律的控制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教育作用、威慑作用与惩罚作用。纪律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与约束力。纪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并不仅仅是制裁,更要求其成员自觉遵守。
非正式控制是软控制,是对人们内心活动的引导和制约,是对社会思维活动的控制,一般称为社会思维制导,它常常不由明文规定的形式进行,而采用非强制性的控制手段,包括习俗、道德与宗教等约束与规范社会行为。习俗在现代社会既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又是最普遍的社会控制形式。习俗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比如正月十五舞龙灯、八月十五过中秋赏月等习俗有凝聚人心的积极作用,而大办婚事、大操丧事就有互相攀比的消极作用。道德控制不但通过道德评价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且通过道德的内化使人们自觉行动。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宗教通过神圣的或超自然的力量对人进行控制,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强大力量,比道德更具有自觉性与约束力。[19]
(二)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
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是按使用奖励手段还是惩罚手段来划分的。积极的社会控制是指为预防与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国家与社会组织通过舆论宣传与思想教育等社会行为的正面引导,以鼓励成员遵从社会规范,其手段“主要体现为奖励,包括精神名誉上的鼓励和物质利益的刺激,这亦可称作社会激励制度”。[20]在当代中国,“先进单位”、“文明社区”、“优秀团员”等名誉的授予,奖金的发放,职务和级别的升迁等方面的奖励,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诱导,鼓励全体社会成员向着某一方向努力。这样,积极的社会控制通过人们追求合理的精神与物质奖励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消极的社会控制是国家与社会组织通过对各种偏离行为的限制与惩罚所实现的社会控制。积极的社会控制提供了明确的、向上的目标,更容易为人所接受,而消极的社会控制带有强制性与否定性,如记过、开除、降级、判刑等,一般不容易被理解和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消极控制能有效阻止和控制一些不良社会行为的产生,达到引导社会有序运行的目的,因而必不可少。在实践中,积极的社会控制与消极的社会控制相互补充、不可或缺,两种控制都重要,管理学上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就是其典型。
(三)内在控制与外在控制
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是按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来划分的。内在控制即自在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外在控制即自为控制,是社会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员使之就范。内在控制与外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两者相互渗透和转化。杨桂华认为,自在控制具有自发性,是在个体自觉活动水平上自发形成的控制,这种控制对社会成员的约束是一种非强力的自我控制,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自在控制的目的不是预设的,是在个体相互作用的因果链中自然形成的。第二,自在控制没有确定的主体,也没有确定的客体,社会系统的每个要素都直接参与系统的控制,是一种全息的控制。第三,自在控制的信息传输是直接的,反馈的管道也是不固定的。第四,自在控制是实时现实的,不具有超前性质。自为控制具有自觉性,是在群体自觉活动水平上自觉建立的社会控制,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自为控制的目标是预设的,是人们自觉追求的效果。第二,自为控制是有确定主体的中心控制,有着比较完备的控制系统。第三,自为控制的反馈管道是确定的,信息传输方式是程序化的。第四,自为控制可以具有超前性,在反馈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前馈机制,使社会系统更具有稳定性。[21]
社会控制中,无论内在控制,还是外在控制,都不可或缺。外在控制以内在控制为基础,内在控制以外在控制为补充。正如杨桂华所言,“自在控制的优点方面恰恰是自为控制的缺点,而自为控制的优势地方又正好是自在控制的缺陷,这种凹凸对应的关系不是偶然的,它说明了自在控制和自为控制对于社会系统运作的必要性,说明了它们之间功能的互补性质。”[22]
(四)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根据控制的时间不同,社会控制可以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现场控制、反馈控制和前馈控制)。事前控制就是在社会冲突发生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在社会学中被称为社会预警。它的优点是可以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损失,不易造成冲突,而且适用范围广泛。其缺点主要是资源、精力投入较大,正确运用相当复杂,一旦失效,就会造成控制系统的性能变化。且实施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而要根据组织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适时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事中控制是对正在发生的社会冲突进行干预以避免社会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与蔓延,是一种实时控制。它的优点是由于指导及时,因而可减少损失,具有指导职能与及时效果。其缺点是受管理者经历、水平等的制约,现场控制的应用范围较小,易形成心理上的对立。现场控制是一种面对面的管理和控制,管理者的工作作风和领导方式对控制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
事后控制就是社会冲突结束后对社会冲突后果的处理,将它与控制标准相比较,发现偏差及其存在原因,拟订纠正措施,以防止偏差发展或继续存在。它的优点是控制方向较明确,有助于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便于总结规律,为下一步工作的实施创造条件,不断地进行信息反馈,有利于实现良性循环,提高效率。但事后控制也有两个主要缺陷:一是事后性,即控制往往是在偏差已经发生、损失已经造成的情况下才发生作用;二是时滞性,即从偏差发生到纠正偏差有一个时间滞后的过程。
(五)自上而下的控制与自下而上的控制
根据权力的垂直方向,社会控制可分为自上而下的控制与自下而上的控制。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是由享有更多权力与权威的人和组织对享有较少权力和权威的人或组织的行为的控制,自下而上的社会控制是由享有较少权力的人或组织对通常享有较多权力的人或者组织的行为进行控制。在当代中国,自上而下的控制主要有: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等。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为例,当代中国的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以下六种方式: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人事控制、司法控制与政策控制。自下而上的社会控制主要有: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基层民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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