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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是充分发挥社会调节机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作用的重要条件。角色错位导致功能紊乱,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公正的社会中介职责,承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任务。从中介组织自身来看,应保持其应有操守和独立品质。没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社会中介职能就不可能完全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就无法社会化。
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_高等教育质量的社会调节机制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高等教育质量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实施主体,扩大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范围,为各种社会因素提供了参与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渠道,从而在整合起各方力量和利益的基础上,共同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二是对改进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承担政府改革职能转变中从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使政府改革能较为顺利地进行,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起一个中介,提高政府高等教育服务的质量,对政府管理起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政府做到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三是为高校的质量管理提供了合作与竞争的平台,使高校的质量管理更高效。高等教育内部存在多种力量,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所制订的各项规则为它们提供了自主而灵活地进行交流的平台,并且为它们的竞争和合作提供了一系列健全的规则和程序。

当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迅速,业务范围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社会中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定位不准,性质不清,独立性差,官办色彩浓厚;数量偏少,类型单一,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队伍建设滞后,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行为不规范;相关的法规不够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也有突出表现。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是充分发挥社会调节机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作用的重要条件。

首先,确保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目前,我国许多的教育中介组织是自上而下、先官办后脱钩发展起来的。如各地的教育评估院所由政府扶持,在经费、人员以及运作中与政府联系紧密,有的甚至拦截和非合理截留政府权力,成为“政府的帮佣”和“计划性手段的变种”。角色错位导致功能紊乱,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公正的社会中介职责,承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任务。为此,从政府方面来看,应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使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与行政机关脱钩,扶持其独立,并定位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上来,使高等教育的中介组织真正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学术上的权威性。从中介组织自身来看,应保持其应有操守和独立品质。欧洲各国普遍重视社会中介组织在教育质量保障中的独立性,博洛尼亚进程确定的“不受第三方干扰”被认为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基本原则,即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评估过程、结果和判断具有专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受来自政府、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第三方的干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有了独立性,质量保障工作才能够独立地依据质量评估的内在逻辑运行,从而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5]

其次,加强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建设。没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社会中介职能就不可能完全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就无法社会化。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要持扶持、鼓励的态度,根据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进行相应的配套管理,对其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对现已存在的中介组织进行改造和优化,使其有计划、有重点、健康地发展。中介组织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日常活动有章可循,形成一整套自律性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以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建立起中介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优胜劣汰,工资收入与效益直接挂钩。所有的社会中介组织要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合法经营。

再次,提高队伍人员素质。中介服务业是人才密集型的行业,面向高等教育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资信的象征。因此,中介机构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国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业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因此,首先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以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并由此提高全行业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以保证提供优良的服务;其次,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个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端正服务态度,纠正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再次,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对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制度,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连续的工作。

最后,完善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社会中介组织在法治社会中要发挥职能和作用,有法可依是其必要的前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完善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建设,当前应该特别重视如下几点:一是制定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法规,内容可包括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管理体制、与政府及社会的关系、资格认定、资质评定、自律机制和法律责任等等,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功能以及资格确认的法律程序。二是制定各类中介组织的职责规范和行业规则,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中介合同、中介范围核定、成本核算、利益分配、纠纷仲裁和破产管理办法等。加强对中介组织运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管理,促使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执业,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与监督,堵塞漏洞,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三是在法规体系的构建中要注意遏制一些中介组织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使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当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之后,通过优胜劣汰,中介组织的质量能够在竞争中不断提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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