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有所为和言有所述
约翰•奥斯丁
约翰•奥斯丁(John L. Austin,1911—1960),英国语言哲学家。出生于兰卡斯特,后在牛津大学贝列尔学院读书,后成为牛津大学教授。1955年在哈佛讲授言语行为,阐释话语就是一种社会行动的思想,去世后讲稿被编辑为《如何用文字做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出版。如同维特根斯坦,他强调通过语言的用法来说明语言的意义。
我这里要谈的内容既不难,也没什么争议;我想指出这些内容唯一的好处在于其真实性,至少部分是。下面将要讨论的现象非常广泛,也随处可见,不可能没有人注意到过,哪怕是零零星星的这一类现象。然而我却发现没有人给予它们特别的关注。
长久以来,哲学家们认为陈述句只能用来描述事情的状态,或者陈述某一事实并且必须具有真假值。事实上,语法学家们已经正式指出并非所有的句子都是(用来作)陈述的[1]:传统中,除了(语法学家提出的)陈述句,还有疑问句和感叹句,以及表示命令、愿望或让步的句子。哲学家们并没想要否认这些,这一点毫无疑问,尽管有些“句子”被用作“陈述”时比较松散。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语法家和哲学家都清楚很难通过例如词序、情态等少数枯燥的现有语法标记将陈述和疑问、命令等区分开,可是对于这一事实明显引发的问题很少有人去思考,例如:我们如何区分它们?每一句式的局限和定义是什么?
但是近年来,人们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认真态度重新考察很多哲学家和语法学家都曾确认无疑的“陈述”,这一考察是间接引发的——至少在哲学界如此。先是这样一种观点,当然这种观点的形成多少带有一些令人遗憾的武断,即一个(事实的)陈述应该是“可验证的”,这就导致另一种观点,即许多“陈述”只不过是一些所谓的伪陈述而已。最显而易见的是,正如康德曾经系统论述过的那样(他也许是第一个持这种观点的人),许多陈述虽然都具有无可挑剔的语法形式,但严格来说都是无意义的。不断发现新一类无意义的句子总的来说是有好处的,尽管它们的分类不系统,这种解释也很难理解。然而我们自己,或者说甚至是哲学家们,对我们准备允许自己谈论的无意义句子的数量却设置了一些限制,所以下一步自然会继续提出这样的疑问,即许多明显的伪陈述到底是不是真的可以确定为“陈述”?大家普遍认为许多看起来像陈述的话语根本不意欲、或者部分意欲记录或传递有关事实的直接信息:例如,“伦理命题”也许完全或部分意欲表明情感或规定行为或以特殊方式影响行为。康德在这一方面也是先驱者之一。我们也经常以超出至少是传统语法范畴的方式来使用话语。许多嵌入明显是描述性陈述的特别令人迷惑的词语并没有在所报道的现实中显示某些特别奇怪的附加特征,而是显示(不是报道)作出陈述时的情况,或者陈述作为话题的环境及陈述被接受的方式,等等。像过去普遍存在的情况那样忽视这些可能性被称为“描述性”谬误,但也许这一命名并不恰当,因为“描述性”本身就是特殊的。不是所有或真或假的陈述都是描述句,因此我更喜欢用“以言叙事”这个词。到目前为止,已经零星指出,或至少看起来是这样,许多传统的哲学上的困惑都是由一个错误引起的——这一错误观点认为一些(在有趣的非语法形式方面)没有意义或表述他义的事实话语的直接陈述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语言现象。
不管我们如何看待这些观点和建议,也不管我们对曾经导致哲学学说和方法深陷其苑囿的早期混乱感到多么遗憾,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这些观点和建议正在哲学界掀起一场革命。如果有人愿意称之为历史上最伟大、最有益的革命,你仔细想想就不会认为这是夸大其词。开头总是零零星星不成系统,并带有先入之见和无关目的,这并不奇怪,革命通常就是这样。
我们这里要考虑的话语类型总体上当然不是无意义的那一类,尽管我们将看到其误用会导致相当特殊的“无意义”变体。或者更确切地说,这是我们第二类中的一种——伪装句。但它完全不必要伪装成一种描述性或叙事性的事实陈述。然而这种情况却相当常见,尤其是当它以最显性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就更是令人奇怪了。我相信语法家们还没有看穿这种“伪装”,而对哲学家们来说最多也只能算是一个偶然的发现。[3]因此,如果想通过与伪装句模仿的事实陈述相对比归纳出其特征,先研究它这种迷惑人的形式会更方便一些。
我们首先来举一些话语为例,这些话语除了可以算做陈述以外,到目前为止,属于什么语法范畴尚不能确定,它们也有意义,不包含哲学家们现在已发现或自认为已发现的言语危险信号(比如说“好”或“全部”之类含义模糊的词,“应该”或“能”之类不确定的助动词,以及假设之类模棱两可的结构):所有话语在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语气的形式中都碰巧含有同一类动词。[4] 可以找到满足这些条件的话语,但是:
A. 它们不“描述”或“报道”或叙述任何事情,也没有“真假”之分;而且
B. 句子的生成就是(或部分是)在实施一个行为,而这种行为不会按常规那样被描述成(或“只是”)在说什么。
这远不如听起来或者我试图使其听起来那么荒谬。事实上,下面给出的例子会令人失望。
例如:
(例a) “我愿意(娶这个女人为我的合法妻子)”——用于婚礼仪式过程中;[5]
(例b) “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当说话人把香槟酒瓶扔向船尾时;
(例c) “我将手表赠予我的兄弟”——用于遗嘱中;
(例d) “我跟你赌六个便士,明天会下雨”。
这些例子似乎清楚地表明发出句子(当然是在合适的场合)并不是描述我正在做我通过发出话语被认为正在做的事情[6]或者叙述我正在进行该行为:说话就是在做事。上述话语没有一个可以说是真或是假:我断言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无需论证。正如“该死”没有真假无需论证一样,话语也许是“用来告知你”——但那是完全不同的。给船命名是(在合适条件下)说出“我命名……”这样的词语。当我在登记官或圣坛前等类似的地方说“我愿意”时,我不是在报道一桩婚姻,而是参与其中。
这类句子或话语应该称做什么呢?[7]我建议称其为以言行事句或施为话语,或者就简称为“施为句”。“施为”一词将会用在类似的方式和结构中,就像“命令”一词。[8]当然该词起源于“实施”这一常见动词与“行为”这一名词相结合,这表示话语的发出是行为的实施——不会按常规那样被认为仅仅是在说出些什么。
还有一些其他的术语从其自身就能看出每一个都适当地涵盖了或宽泛或狭窄的施为句类别:例如,许多施为句是带有契约性(“我打赌”)或宣告性(“我宣战”)的话语。但据我所知,目前正在使用的术语没有一个能几乎宽泛到足以涵盖所有的这类句子。和我们要求最接近的专业术语也许是“操作的”这个词,就像它被律师严格用做指称促进其主要目的即交易达成的(产权转让或其他)工具的一部分,也就是那些条款,文件其余部分仅仅是‘陈述’使交易达成的条件。[9]但是“操作的”一词还有其他意思,事实上如今多常用做意为“重要的”。我更喜欢用一个新词,尽管它的词源会带来一些有关的联想,我们也许还不能马上给它附加一些固有的意义。
注释
[1]当然,说句子“就是陈述”并不十分准确,应该是句子“被用来作出陈述”,而且陈述本身是建立在陈述各要素基础之上的一种“逻辑建构”。
[2]这几节所谈的还不是定论,后面章节中将会对其作进一步的修改。
[3] 在所有人中,法学家应该最了解事情的真相。也许有些人现在的确了解,但他们还是会屈从于自己不无担心的构想,即“法律”陈述就是事实陈述。
[4]这样做是设计好了的:它们都是显性施为句,属于后来称作“施权行为类”的主流类型。
[5][当奥斯丁意识到“I do”并不用于结婚仪式上并且想纠正其错误时已为时太晚。鉴于这个错误从哲学角度上说并不重要,我们仍然把它保留在此文中。J.O.爱默生]
[6]更不是我已经做过或即将要做的事情。
[7]“句子”构成一类“话语”,我是从语法角度进行归类的,尽管我怀疑它的定义还不那么令人满意。比如说很关键的一点是,“施为”话语与“叙事”话语进行对比:以言叙事(即话语发出时具有历史指示)是作出陈述;以言行事是,例如,打赌。详见后面有关“言外行为”的论述。
[8] 先前我使用“performatory”,但是现在更喜欢用“performative”,因为它更简洁、美观、易于驾驭,构词方式也更传统一些。
[9]这里我感谢H.L.A. 哈特教授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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