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务文书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特点是定向表述。除公告、通告及法规文件等少数文种需要公开告知或普遍告知所有应该知晓或必须知晓的人们外,一般都有特定的受文对象。受文对象不同涉及行文关系问题。不同的行文关系在公文写作上又有不同的要求。明确行文关系,严格按照已定的受文对象作定向表述,这是公文写作的重要一环。
一、准确选择文种行文
不同的文种在撰拟要求上要根据行文对象和意图来确定文种,并要从行文方向上分清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还应进一步在同一行文方向中确定合适的文种。目前在文种使用上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上行文中请示与报告不分;在下行文中滥用公告、通告的现象屡有发生,并常见诸报端,应加纠正。
二、不要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指超越了隶属关系的行文。越级行文主要发生在上行文中,某些人想走捷径误以为越向高一级领导机关请示,越能迅速解决问题。殊不知上级机关收到越级文件后缺少被超越机关的意见,不便处理,仍要转往超越机关,造成公文往返,欲速不达,贻误公事。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目前一些省辖市和地区,经常越级向国务院报文请示问题,这是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办事规定的。这类文件国务院不便受理,往往要转回所在省,反而费时误事。越级行文,打乱了正常的行文关系,不符合组织原则,也有可能影响到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个指示至今仍很重要。
三、党政分开行文
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必须坚持党政分开行文。党组织与党的领导机关不应单独向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文作指示、交任务。邓小平曾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同样,国家行政机关也不能向党组织下命令、发通知等。属于行政方面的工作需向政府及上级行政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也不要不分问题的性质和内容,件件抄报给党的领导机关。
当然,这并不排除党政机关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的联合行文。事实证明,必要时的联合行文可以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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