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代公文涵义
在中国,现代公文涵义是指我们今天应该怎样理解公文,而不是指公文的定义。公文的定义不是谁可以随便界定的,而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明确,具体内容可见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详见本书附录B)。
对于现代公文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中国共产党文件、中国政府公文以及国家各个系统的内部规定。
说到中国共产党文件,或许有人认为自己不是中共党员,不从事党的工作,对于党的文件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想法非常错误。无论进行公文写作还是从事其他各项工作,首先必须高度重视党的文件。理解中国现代公文的涵义,首先必须掌握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是中国各行各业、各种各样文件的根本与灵魂。
一、中国共产党文件
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包括以下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决议是党排在第一位置的文件,属于党特有的文件,国家政府机关没有这种文件。其主要功能是用来表达或公布会议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决定与决议的功能基本相同,也是党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安排时使用的文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在党的大会上作出的安排用决议,由各级党组织作出的安排用决定。
指示主要用于党对下级组织布置工作。属于党特有的文件,国家政府机关没有这种文件。
意见主要用于党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主要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主要用于党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和告知、传达重要情况。
公报主要用于党向社会各界公布重大事项或情况。该公文也属于党所独有的文件。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党公布重大事项与情况,只能用公报,不能用公告与通告,因为公告与通告属于政府文件,而不是党的文件,文种选用不要混淆。
报告主要用于党的下级组织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请示主要用于党的下级组织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
批复主要用于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请示的答复。
条例主要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是党特有的文件。国家政府没有该文件。
规定主要用于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党特有的文件,国家政府没有该文件。
函主要用于党组织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中国政府公文
中国政府公文又称行政文书,泛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发布的文件,发文的最高行政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文书这一概念的确切定义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国发〔2000〕23号文件)
政府公文的主要发文对象是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企事业单位,面对的最广大对象是全中国公民。本书所讲述的公文写作知识,就是指该系列公文写作知识。
按照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中国政府公文包括13种(国发〔2000〕23号文件):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这13种公文与上述中国共产党的14种文件,虽然有些文种完全相同,却从属于两个不同系列,具体运用时,除非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文,否则这两个系列不可混淆。
本书的内容重点,是对这13种公文的讲述,在以下各章节中,均有具体表述,因此,对于其中每一种公文的具体功能与特点,这里不再赘述。
三、各系统内部规定
各系统内部规定,是指在国家政府以外,各系统、各机关单位对于自己内部文件作出的规定。各系统、各机关单位对于自己内部公文的规定,需参照国家政府公文系列。
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公文各系统不能随意使用:命令、通告与议案。
使用命令这种公文,必须达到相应级别。一般应该是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至少应该是地市级。比如“国家主席令”、“国务院总理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北京市市长令”等。
通告不同于公告,具有强制性。一般系统(社会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权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强制性文件。
议案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向同级人代会提交需要审议的事项。各系统,只要其身份不是政府,就无权使用该公文。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向人代会提交的文本,应该是“提案”,而非“议案”,因为人大代表的身份,只是“代表”,而非“政府”。
因此,除这三种公文之外,各系统的公文,一般有十种左右,即决定、公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四、情况说明
理解现代公文含义,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说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公文以外的文本,不能称为政府公文。在国务院规定的13种公文以外,没有被规定的文本,不能理解成正式公文。比如,某领导人讲话,就不能理解成公文,因为“讲话”不在国务院规定的13种公文之列,但讲话可以转化成公文。如果把讲话以公文中的通知形式印发,就成为了公文。再比如,申请书、志愿书等,也不能理解成公文,因为这些文本都不在国务院规定之列。又比如,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都不能理解成公文,因为这些文本也都不在规定之列。
(二)各系统内部可根据需要增设新文种。在国务院规定的13种公文以外,根据工作需要,各系统可以另外增加文种。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就增加了“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这种文种。这种新增加的文种,可以理解成该系统内部的正式文件。注意,系统内部的正式文件,离开该系统,其正式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三)公文的排列顺序不可随意颠倒。公文排列顺序,无论党的文件还是政府公文,都必须按照既定顺序排列。因为既定顺序反映了每一种公文的地位与分量。排位越靠前的公文,分量越重。比如决议,这是中国共产党排在第一位置的文件。各机关单位贯彻执行党的文件,首先是贯彻执行这个文件。政府文件也如是。中国政府排在第一位置的公文是命令。这一位置表明,中国政府一旦发布了命令,各有关机构及社会各界,必须责无旁贷地贯彻执行,否则将承担巨大责任并付出沉重代价。
党和政府都有“意见”这一文种,但排位不同。党的“意见”排位第四,政府的“意见”排位第十一。显然,党的“意见”在其所有文件中的份量,比政府的“意见”在其所有公文中的分量,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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