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命令(令)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最新规定,命令(令)这种公文主要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和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国务院这个最新规定,既可以理解成是对于命令(令)这种公文的定义,也可以理解成是对命令(令)这种公文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的界定。因此,命令(令)这种公文的性质、职能和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个方面,即“依照有关的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个方面,标明了命令(令)的两项大的内容和两个大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两个大的内容是,一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一是“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就是说,命令(令)的发文依据是国家的法律,这是使用这种公文最重要的依据,也可以理解成是惟一依据。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而不是行政部门或者领导者的意图。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各级行政部门或领导者的意图可能与国家的法律相符合,但行政部门或领导者的意图却不是法律本身,这个界线一定要明确。另一方面,发布的内容是两大项,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规章。这两大内容,实际上构成了命令(令)两大职能与作用。命令(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作用与使命,是用来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只要国家高级机关有行政法规与规章需要发布,所使用的公文就应该、也必须是命令(令)。
第二个方面,即“宣布和施行强制性行政措施”。在这一个方面里,我们可以看到命令(令)的另外两个大的性质、职能与作用,也可以理解成命令(令)的另外两个大的使命,一个是宣布强制性行政措施,一个是施行强制性行政措施。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有强制性行政措施需要宣布和施行,所使用的公文应该是命令(令)。
第三个方面,即“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在这一个方面里,我们又可以看到命令(令)的另外一个性质、职能与作用,也可以理解成是命令(令)的另外一个使命,即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如果对于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嘉奖(也包括惩戒),所使用的公文应是命令(令)。
二、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命令(令)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一)从行文方向角度划分
从行文方向角度划分,命令(令)属于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
(二)从行文内容角度划分
行文内容,也就是指公文的正文内容。这个角度,是划分命令(令)种类的最主要角度。从这个角度划分,命令(令)可分为:发布性命令(令)、事项性命令(令)、任免性命令(令)、奖惩性命令(令)。
1.发布性命令(令)。发布性命令(令)是指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在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时使用的公文。这种命令(令)一般有固定的格式,主要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序号、发布文件名称、发布根据、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安排在该命令(令)之后,与该命令(令)一同公布。
2.事项性命令(令)。事项性命令(令)是指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在对重大事项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公文。这种命令(令)在写法上与发布性的命令(令)有两点区别,一是其标题有时要加“事由”,一是其正文篇幅较长,一般由发布缘由、命令事项和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
3.任免性命令(令)。任免性命令(令)是指上一级国家行政领导机关在任免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时使用的公文。这种命令(令)的正文内容比较单一,一般由任免依据、被任免人员姓名和任免职务三部分组成。
4.奖惩性命令(令)。奖惩性命令(令)是指国家行政领导机关在奖惩有关人员时使用的公文。这种命令(令)的正文篇幅较长,内容比较丰富,行文的感情色彩也较重,有很强的号召力和感染力。
(三)从特定情况角度划分
特定情况包括国家权力的更换、战争状态或是国家形势发生大的动荡等。从这个角度划分,命令(令)可分为特赦令、战争动员令、戒严令等。
(参见范浩鸣《最新公务文书写作全编》气象出版社,2002版)
三、格式
命令(令)的格式主要包括六大部分,即标题、成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签发人、成文时间,分述如下。
(一)标题
命令(令)的标题有如下两种形式:
1.制发机关加文种
这种标题多用在发布性命令(令)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
2.制发机关、事由、文种齐全
这种标题多用在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上。如《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此外,还有与上述两种形式相仿的标题形式。一是制发机关加文种,但文种的内容比较具体,比如嘉奖令,写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嘉奖令》;一是制发机关、事由、文种齐全的标题形式,但将标题中引出事由的介词“关于”换成了动词“授予”,或在介词“关于”之后加上动词“授予”。这种标题形式多用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命令(令),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的命令》。
(二)成文字号
命令(令)的成文字号有两种形式:
1.机关代字、年份、序号齐全的形式,如“国发〔2002〕13号”。这种形式多用在发布行政令或嘉奖令上。
2.序号式。这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编法不同。第一种是以“年”为单位,编排序号,而这一种是以一届政府的任期为单位,是该届政府整个任期期间发布的命令(令)的顺序编号。这种序号主要用于发布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三)主送机关
命令(令)一般不写主送机关。这项内容主要用于嘉奖令,因为嘉奖令有具体的嘉奖对象。其写作位置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
(四)正文
命令(令)的正文结构有三种形式:
1.一段式
这种正文形式主要用于发布性的命令(令),基本内容为发布什么法规以及施行日期。此外还有三种相关写法:
第一种,什么时间第几次什么会议通过;
第二种,什么时间经什么机关批准;
第三种,如果新公布的法规是取代以前的同类法规,则应写明什么时间的什么法规何时废止。
2.二段式
这种正文形式主要用于事项性的命令(令),第一段写明发布该事项性命令(令)的目的,第二段写该事项命令(令)所发布的行政事项的具体内容。
3.三段式
这种正文形式主要用于嘉奖令。第一段写嘉奖缘由,要写明被嘉奖者的业绩功勋,其中时间、地点、事情、原因、结果要交代清楚,同时还要给这些业绩功勋定性。第二段写嘉奖的目的和嘉奖的内容,其嘉奖内容,有授予荣誉称号的,也有既授予荣誉称号又记功、晋升级别、给予奖金的。第三段写嘉奖希望,写明对于受奖者的勉励与要求,或向有关方面人员提出希望。
(五)签发人
签发人标注的位置在正文之下,右方。
(六)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的标注位置在正文下方,发文人标注之下。
(本部分内容参见陈冠任:《办公室文秘写作实用全书》,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四、命令(令)写作格式简图
命令(令)写作格式简图如图6-1所示。
图6-1
五、例文与说明
例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 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以下略)
说明:
这是一篇发布性令(命令)。这篇公文比较鲜明地体现了发布性的命令(令)的文体特征。先看标题,采用的是发文机关加文种的方式;在标题之下,标明本命令(令)的序号;接着,正文一开头,便开门见山,写明所发布的法规与规章文件的名称,同时写明发布的依据以及发布和施行的时间;随后是签署人和签署时间;在这些内容之后,是所发布文件的标题及全文内容。这种类型的命令(令),无论是格式、语言还是正文内容,都应照此写法来撰写。只有如此,才能较全面地体现该种命令(令)的特征。
例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8号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货币制度,提高人民币的防伪性能,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八种面额。
二、第五套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一比一,即第五套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货币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第五套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公告。
五、凡破坏第五套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货币之机,扰乱金融秩序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每个公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说明:
这是一篇事项性的令(命令)。与发布性的命令(令)相比较,这两种令有较大的相同之处,都属于周知性公文,且制发机关的级别都相当高。但这两种令的不同点也相当明显,主要是发布的具体内容不同。发布性的命令(令)以发布法律、法规文件为主,而事项性的令以发布具体的事项为主。本篇就是发布一个具体的事项,即发布第五套人民币的发行情况。因为发布的是“事项”,因为所发布的“事项”需要作具体说明,所以这种令的正文要长于发布性的命令(令),一般要分条分项进行说明。本篇也正是这样做的。此外,任免性的命令(令)和奖惩性的命令(令)与上述两种令区别也比较明显,可以使人一目了然,因此不再另行举例。
六、注意事项
(一)首先要明确命令(令)的发文单位。命令(令)在国务院13类13种公文中是排列在第一类第一种位置的公文。这种排列不是偶然为之,是由命令(令)这种公文的性质、作用与地位决定的。这种排列表明,命令(令)这种公文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不是随便一个行政管理机关就可以随意使用的。属于发布行政法规性的命令(令),只限于国务院使用;发布规章性命令(令),除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有权以外,只限于地、市级(含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使用;发布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令),除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有权使用以外,只限于县级(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使用。一般企、事业单位,均不得使用这种公文。
(二)要注意“命令”与“令”的关系。命令与令是同一种公文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在一些情况下用“命令”来表述,在另一些情况下用“令”来表述,这是命令(令)这种公文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在国务院规定的13类13种公文中,只有命令(令)有这种特殊情况,所以把“令”用圆括号的方式标注出来。这种标注应该理解成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说法,没有本质区别,就像一个作家的本名和他的笔名一样,比如周树人与鲁迅,指的是同一个人,因此不可以理解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否则在使用时可能会出现偏差。
(三)对于任免性命令(令)的使用的注意事项。一般情况下的人事任免不宜使用这种公文,而应使用通知或批复的公文形式,只有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任免,才应使用这种公文。
(四)对于奖惩性命令(令)的使用的注意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嘉奖性的命令(令)的使用比较常见,而惩罚性的命令(令)却很少使用,常以通报的公文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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