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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言有所为”的思想推广至一切言语行为,认为言有所述也是一种言有所为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2 把“言有所为”的思想推广至一切言语行为,认为言有所述也是一种言有所为至此,必须指出:奥斯汀的“施为句理论”在定义或概念上先后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

2.1.2 把“言有所为”的思想推广至一切言语行为,认为言有所述也是一种言有所为

至此,必须指出:奥斯汀的“施为句理论”在定义或概念上先后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第一,起初是把施为句看作专门一类具有特殊的句法特性和语用功能的句子,后来则把它们看作一种一般类型的施为话语,包括显性施为句(即最初界定的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而这后者包括许多其他种类的话语;第二,起初是施为句(有所为之言)和叙述句(有所述之言)的二分,后来则变为关于各种施为句和叙述句的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的一种一般理论。

奥斯汀的“施为句理论”为什么会先后发生这样两种重要变化呢?

奥斯汀在对施为句的深入研究过程中,发现“施为句理论”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找到区分施为句和叙述句这两类话语的句法形式上的过硬标准。如前所述,施为句(即最初界定的施为句)的最基本的句法形式是I+VP(VP表示施为动词),但是这一句法形式显然不能排除以“I state...”,“I assert...”等开头的话语,而这类话语,按照奥斯汀的区分自然应该属于叙述句。这样一来,施为句和叙述句不是就共同具有了同一句法形式吗?第二,隐性施为句的提出和确认,扩大了施为句的范围,而叙述句可以被看作隐性施为句。由于叙述句已被看作隐性施为句而被纳入施为句的范围,它自然就失去了跟施为句对立(二分)的资格。这样,叙述句和施为句的对立就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了。

那么,这是不是可以说奥斯汀先把施为句(有所为之言)跟叙述句(有所述之言)对立起来,然后又把这种对立自动放弃是空忙一场呢?然而这并不是空忙一场。我们认为,奥斯汀起初区分“言有所为”和“言有所述”,从而把施为句和叙述句对立起来是有重要意义的。把施为句和叙述句对立起来的根本目的是强调施为句在言语交际中的特殊重要性,借此推翻认为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的传统观点。奥斯汀后来自动放弃施为句跟叙述句的对立是有充分根据的并且是意味深远的。因为这种对立的放弃是由于叙述句被看作隐性施为句而造成的,所以奥斯汀的施为句就毫不费力地把叙述句纳入了自己的领地。正因为如此,放弃施为句跟叙述句的对立并不表明奥斯汀削弱或放弃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而是表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行为色彩”更浓了:“言有所述”,实质上也是一种“言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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