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
奥斯汀提出了施事行为这一看法,但他没有把一句话所实施的施事行为和这句话的内容联系起来。塞尔在研究话语时注意到了一句话的命题内容(Propositional Content)和它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的命题内容由两个部分构成: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所作的谈述。塞尔用了下面的一组例子来说明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
(27)Will John leave the room?
(28)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29)John,leave the room.
(30)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
(31)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I will leave also.(1972:140)
塞尔认为这五句话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它们都谈及了John这个人,都谈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的动作,但是很显然,在不同的场合,这五句话分别实施了五种不同的施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第一句提了个问题,第二句是对未来的一种猜测,第三句是一种请求或命令,第四句表达了说话人的愿望,虽然这种形式比较陈旧,第五句是一种假设。
命题内容的两个构成成分和传统语法中句子的主语和谓语相吻合。所谈及的人或物通常用专有名词、名词词组、代词等有所指的词语来表示,例如John、daddy、his sister、that cat on the mat、flying planes等等。这个有所指的词语的作用是选出说话人将要谈论的人或物来。句子的谓语是对这一词语所表示的人或物进行的论述。哲学家把话语的这一部分内容称为谓词(Predication)。哲学家传统地认为中仍以陈述句形式出现的声言(Assertion)才有谓词。对这一点,塞尔表示了异议,他认为这样便抹杀了声言和其他施事行为的类同之处,因此,在他看来,John will leave the room和Will John leave the room;John,leave the room一样,都具有相同的谓词。
根据命题内容这一构想,塞尔把奥斯汀的言内行为再进一步分成两个组成部分:话语行为(Utterance Act)和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单词、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指的是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和“谈述”这两种行为。
从塞尔所举的例子可能看出实施不同施事行为的不同话语可能具有同样的命题内容,那么对同一个命题内容,我们应该做什么样的理解呢?塞尔似乎回到了奥斯汀曾一度试图回答、但却未能回答的言语行为的语言标准是什么这一老问题上来了。塞尔的回答是一句话的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可以通过一定的语言手段来表明,在英语中,这些语言手段包括词序、重读、语调、标点符号、语气等,当然也包括奥斯汀曾提出过的行事动词。塞尔本人仅提出了一些可以依赖的语言手段,但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这个形式与交际功能的关系问题离开了对语境的考虑是不可能得到满意的回答的。
至此,应该清楚的是每当我们通过讲话来表达一个命题内容时,这一命题内容必定能实施一个言语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施事行为都要通过命题内容来实施。像“Hello”“My God”“Ouch”等这些“话”,并没有命题内容可言,但无可否认它们都实施了一定的施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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