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对恰当条件作了补充
塞尔认为,言语交际属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言语行为是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言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受规则的制约。塞尔区分两种规则: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调节性规则对已存行为或活动实施制约,例如,礼仪规则是对已存的人际关系实施制约。构成性规则能创立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并对它们实施制约,例如下棋规则,它一旦生成就同时制约下棋活动。塞尔之所以要区分这两种规则,其目的就是为了说明言语交际应遵守构成性规则,例如你想通过说话来实施“命令”行为,你就必须得遵守某些规则,否则就不是“命令”行为而是别的什么行为了。塞尔指出:“说一种语言就是按照构成性规则的系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的问题(1969:38)。”(请注意:塞尔的构成性规则是生成言语行为的规则,它不同于对语言本身进行结构分析的句法规则、转换生成规则。)如果说话人在语境C里说出话语X,那么话语X在语境C里就充任Y。(Y是言事行为,X通常用来作为Y的约定媒介,使潜在的生成言语行为的一系列构成规则实体化。)
研究言语行为至少包括意义(因为话语自身是有意义的)和行为两方面。先说意义:话语X有相对独立于语境的约定俗成的意义,塞尔称之为“句义”。在以言行事过程中,还有新的意义,即“语力”(语力跟交际意图有关)。再说行为:塞尔认为,实施Y,即实施施事行为,就是遵守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塞尔找出构成规则的方法是:先确定成功地、完满地实施某一施事行为(例如“许诺”)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然后再从这些条件中抽取出有关“语力显示手段”(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语力显示手段”指施事动词(如:“命令”“请求”“许诺”等等)、语调、语气、重读等语言手段。这些手段能显示所说出的话语的语力)的构成性规则。塞尔以“许诺”(真诚的“许诺”)行为为例,确定了九条充分和必要条件(1969:57~61):
①“得到正常的输入和输出条件”。
“输出”(output)包括说话清楚明白的条件,“输入”(input)包括理解的条件。这二者合起来就是:说话人和听话人都知道如何说某种语言;说话人和听话人都意识到他们是在做什么;他们不存在诸如聋、哑或咽喉炎之类的交际障碍;他们也不是演戏或开玩笑,等等。应该注意到:这个条件排除聋、哑之类的交际障碍,也排除演戏或开玩笑之类的交际形式。
②“在说出话语X时,说话人S表达了命题”。
这个条件使命题从其他的言语行为中分离出来,并使我们有可能全神贯注在作为一种施事行为的许诺的特性上。
③“在表达命题P时,说话人S表述了他将要实施某一行为A”。
在许诺的情况下,语力显示手段的范围包括一定的命题特征。在许诺行为中,必须是说话人表述,并且不能是过去的行为。我不能许诺曾做过某种事情,也不能许诺别的某个人将要做某种事情(尽管我可以许诺我关注他将做某种事情)。一种行为的概念,我是为了当前的目的解释它的,包括制止一些行为,实施一系列的行为,也可以包括状态和条件:我可以许诺不做某种事情,我可以许诺重复地、不断地做某种事情,我也可以许诺保留在一定的状态和条件下。
塞尔把条件②和条件③叫做命题内容条件(the 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s)。
④“听话人H希望说话人S实施而不是不实施行为A,并且S相信H希望他实施而不是不实施A”。
一般地说,条件④中所陈述的要点是:如果是一个完美的许诺,被许诺的事情是听话人希望实施的,或者是他有兴趣考虑的,或者是希望实施而尚未实施的,等等;说话人必须意识到或者相信或者知道是哪种情况。
⑤“S和H都不认为在事件的正常过程中S会实施行为A”。
例如,一个新婚男子许诺他的妻子下周不会遗弃她,这一许诺很可能带来的忧虑比安慰更多。
塞尔把条件④和条件⑤叫做预定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⑥“S打算实施行为A”。
塞尔把条件⑥叫做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以此区别于不真诚的许诺。
⑦“S认为他说出话语X就意味着他有义务实施行为A”。
一个许诺的本质条件就是承担实施一种一定行为的义务。意图是实施一种许诺的必要条件。
塞尔把条件⑦叫做本质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⑧“S的意图是要H认识到说出话语X就是使S承担起实施A的义务,S想使H通过认可S的上述意图而认识到S承担起实施A的义务,S想使H通过话语X的意义认可S的上述意图”。
⑨“当条件①~⑧都具备时,S和H所使用的语言的语义规则使得话语X说出来既正确又真诚”。
塞尔指出:上述条件①,条件⑧,条件⑨,一般应用于各种标准的施事行为而不是专门应用于“许诺”。条件②~⑦则对应于“许诺”。
接着,塞尔从条件②~⑦中提取出四条语力显示手段的构成规则:
(1)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nal Content Rule)。
谈到说话人将要实施的行为。命题内容规则导源于命题内容条件②和③。
(2)预定规则(Preparatory Rule)。
说话人相信他要实施的行为是听话人所希望的行为,但这行为是说话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做的。预定规则导源于预定条件④和⑤。
(3)真诚规则(Sincerity Rule)。
说话人打算真心诚意地实施某行为。真诚规则导源于真诚条件⑥。
(4)本质规则(Essential Rule)。
说话人承担起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本质规则导源于本质条件⑦。
塞尔认为,说话人通过话语作出“许诺”必须遵守这四条规则。
这四条构成规则从表面上看,是关于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规则,实际上也是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塞尔凭借“可表达原则”(Principle of Expressibility)即对任何意义X,任何说话人S,当S意欲表达(在言语交际中传达意图、希望等)X时,那么就能有表达式E,这E能确切地表达X或把X公式化。(1969:20)把这四条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规则推广到不同类的施事行为上来,例如,发布命令(Giving An Order):其预定条件是说话人的权威高于听话人;其真诚条件是说话人想使命令行为得以实施;其本质条件是说话人通过发出话语试图使听话人实施一个特定的行为。例如,请求(Request):其命题内容是听话人H将来的行为A;其预定条件是①说话人S相信听话人H能做A;②S和H都不认为在正常事态的进程中H会做A。其真诚条件是S想要H做A;其本质条件是S试图要H做A。例如,警告(Warn):其命题内容是将来的事件E;其预定条件是①S认为E将要发生,并对H不利;②S认为H不清楚E将要发生。其真诚条件是S相信E对H不利,其本质条件是S保证E对H不利。塞尔指出,依据“可表达原则”,“可使我们把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跟说出一定语言要素的规则等同起来。因为对于任何可能的言语行为总有一个可说的语言要素,其意义就足以确定在适当的语境里说出该话语就是准确地实施这一言语行为”(196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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