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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写作主体的责任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应用文写作主体的责任任何写作都要有责任,无论是文学创作者还是应用文作者,坚守“读者就是上帝”。应用文写作主体的责任与文学作者的责任相比尤为重大,事关个人事情的成败,组织运行的成败;事关“公信度”、“执行力”的问题。写文章是要负责任的,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用文作者在写作时不能不想到自己的职责,以审慎严肃的态度来对待应用写作。

第三节 应用文写作主体的责任

任何写作都要有责任,无论是文学创作者还是应用文作者,坚守“读者就是上帝”。

谈到作家的责任,自然就想到文化伟人鲁迅。鲁迅说过:“如果是战斗的无产者,只要所写的是可以成为艺术品的东西,那就不论他所描写的是什么事情,所使用的是什么材料,对于现代以及将来一定是有贡献意义的。”又说:“可以宝贵的文字,是用生命的一部分,或全部换来的东西,非身经战斗的战士,不能写出。”鲁迅就是像他所说那样,是用生命写作,是为中国的“现代以及将来”写作。他“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在生活的路上,将血一滴一滴地滴过去,以饲别人,虽自觉渐渐瘦弱,也以为快活”。在内山书店,当那位买鲁迅书的学生从衣袋里掏出带有体温的钱放在他手上时,鲁迅立刻感到“这体温便烙了我的心,至今要写文字时,还常使我怕毒害了这类的青年,迟疑不敢下笔 ”。也正因为如此,毛泽东同志对鲁迅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鲁迅的方向,就是中华民族新文化的方向。

当前,为了推动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越来越多的作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正以鲁迅先生为榜样,担负起以优秀作品鼓舞人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辛勤耕耘。他们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沃土,从火热的现实生活中吸取丰富的艺术营养,在执著的艺术追求中进行冷静的思考,将自己的生命融入文学艺术之中,描绘出改革开放的宏伟画面,唱响了社会主义的主旋律。然而,与此相背者也仍有人在。有些人的写作,并非为了中国的“现代以及将来”,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掏青年读者的腰包,因而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由于见利忘义,他们或者远离生活编造荒诞颓废的故事,或者迎合低级庸俗而进行诲淫的描写,或者躲在象牙塔里宣泄灰色阴暗的心理,甚至将含有毒素的精神鸦片推向社会。

莎士比亚说过:“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我们要保证文学艺术作品的丰富营养,防止混入毒素和糟粕,就应从源头上抓起。为此,使广大的作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乃是繁荣优秀的文化产品的关键。

我们今天的作家,要认清自身的责任,真正肩负起弘扬民族精神的重任,仍应认真学习鲁迅的创作态度。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还应像鲁迅那样感到读者带有体温的钱“烙了我”。

应用文写作主体的责任与文学作者的责任相比尤为重大,事关个人事情的成败,组织运行的成败;事关“公信度”、“执行力”的问题。我们以常见的公文作者为例,谈作者责任。

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明确责任、强化工作职责是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的关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对公文处理负有领导和检查的职责;二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公文处理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三是政府的各部门对公文处理负有协调和会办的职责。各级、各部门都应切实遵守执行《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职责,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写文章是要负责任的,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用文作者在写作时不能不想到自己的职责,以审慎严肃的态度来对待应用写作。

应用文作者的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有限责任。

这主要指的是代言型。无论助手代言,还是职能部门或领导代言,作者名只是一个代言人的身份,虽然起草了相应文本,却并非法定作者,只是代言人为机关单位立言而已。法定作者只能是所代表的那个机关、单位或个人,在文本上并不是执笔人的姓名,执笔人无著作权。因此,执笔人自然也不就此负相应的主体责任。对此要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是生成这份文件、享受其权益的法人。如果就一份公文而言,就应当是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言人或公文的签发人。法人代表负责审稿、审定、签发,相当于质检员、决策者,文件是否具备法定效力就在此一举。签发者既然有签发权,自然也该对此审慎严肃处置并负相应责任。至于起草文本的个人,最多只是负程序、语言文字、相关形式方面的有限责任,对文件内容、主题的正确与否,社会效应怎样并无任何责任可言。因为他无决定权,只是奉命而作,也只负有限责任,即起草执笔人应负的责任。

二是无限责任。

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作为立言人,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群体立言,都应当对所写文章负完全责任。作为私人文书,作者应当无条件地对所涉及事项负责,哪怕是一封书信,所写内容都应当是实事求是的,看待处理问题是客观公正的,无论你的观点态度正确与否,你都得对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因而需事前反复权衡掂量其利弊得失,深思熟虑之后再郑重为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信誉。作为公用文书,无论是机关事务还是法定公务性文书,都涉及集体、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信誉,虽然公文作者于最初起草阶段是代言,然而,一旦以正式文本出现之后,其立言人、作者就不再是助手或职能部门,也不是起草的某个或某些领导,而应当是这个机关、单位,是法人了。只有法人或法人代表才享有其著作权,当然也权益与责任应当对等,对其负相应的责任,但其间若真的出现了重大失误或问题,于内部追究时,签发人是应当承担其应有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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