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书释文要言必有据
一、如何理解这个命题?
这个命题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辞书释文中的一切内容都要有根据,有来历。辞书不是发表个人见解的处所,而是概括人类已有的相关知识以供读者解惑释疑的工具。因此,严肃的辞书,其编纂工作的组织者,总是要求每个条目的作者详细注明释文的资料来源,以便在审读加工时查核。当然,作者对资料来源先要查核,要分析、消化,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内容用自己的话来说明,而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但其前提则是必须有根据,不能毫无根据地瞎说一通。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说“婆母”是“妻子的母亲”,是“岳母”的同义词;说“牛鞭”是“用公牛阴茎制成的鞭”;说“反革命”是“反对前次革命的革命”。诸如此类荒谬绝伦的释文(在该书中俯拾皆是)难道有什么根据吗?一点儿根据也没有,纯属随心所欲,信口雌黄。
“言必有据”的第二层意思,就是要求用来作为释文的根据的资料,必须真实、对口、充分、新颖等等(下文将有详细说明),并不是随便什么资料都可以用来作为释文的根据的。《语言大典》把“神”说成是“作为最先的也是最终的宇宙目标的一成不变的完美的生物”、“低于最高的上帝高于人类的天上的人”等等,这些倒不是王同亿的创造,而是从一部外国词典里抄来的。现在我们且不论其抄袭行为,我们只问:这种唯心主义的臆说难道可以用作释文的根据吗?“不管三七二十一,拉到篮里就是菜”,这种做法是不能称为“有据”的。
“言必有据”的第三层意思,就是要正确地使用根据。要准确地、完整地按照根据的原样去使用,不能斩头去尾,断章取义,也不能歪曲原意,指鹿为马。如果根据本身是正确的,但是用得不正确,使根据走了样,那也是不行的。有一部法学词典讲到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时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机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但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中的“为”字误作“向”字,这就大错特错了。另一部法学词典有一条“告诉才处理”说:“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其实,我国刑法对以上几种犯罪,在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同时,都有重要的“但书”,作为必不可少的补充。如对侮辱罪、诽谤罪,在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同时,又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把这些“但书”去掉,就和刑法的原意不符了。
由以上所述可见,“言必有据”是辞书的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的必要保证。违反了“言必有据”的原则,辞书的科学性就无从谈起,政治性也难免受到损害,连知识性也成了问题,因为辞书需要的并非随便什么知识,而是必须以准确为前提的。
二、为何强调这个命题?
这个命题并不是新命题,前人早就说过了。但是我觉得现在有必要加以强调,说得详细一点,透彻一点。理由有两个方面。
首先,现在有许多辞书编纂人员(包括作者和编辑)对这个命题理解不够,重视不够,因而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很多,而且越来越严重。辞书编纂人员对“言必有据”认识不足、执行不力,是辞书中出现许多差错的重要原因。作者不注意收集资料,很少人能从制作卡片做起,往往要到写稿时才东拼西凑,甚至靠拍脑袋。至于编辑,认真核对资料的也越来越少,往往为了赶任务、多发稿而应付差事,以致许多言而无据的条目顺利过关。即使是一流词典,这样的问题也不是个别的。例如1989年出版的某词典的“医”字头条目中,就有好几个失误。“医疗事故”条定义为:“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经验不足而造成医疗上的错误,以致增加病人的病痛,甚至危及生命的事故。”这里把“医疗事故”的范围无限扩大,把宽泛无边的“增加病人的病痛”也包括在内,实无根据。在该词典自称的截稿日期之前,国务院就发布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词典本来应该根据这个规定来解释“医疗事故”,但是作者和编辑都没有这样做。
另一方面的理由是,辞书是否言必有据,对于辞书的质量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辞书历来被视为标准书,被称为无声的老师,无墙的学校,读者寄予高度信任。因此,它必须准确,这在它的质量标准中是特别重要的一条。要准确,就必须有根据,而且必须有辞书所需要的根据。王同亿主编的词典大量条目言而无据,质量极其低劣,已为世人所共知。另外还有许多辞书,虽然问题没有如此突出,但也令人惊异。如有一部1993年出版的少年儿童百科全书,大讲“神奇的意念力量”,称之为“人体的特异功能中……最神秘的力量”,并说使用这种意念力量,可以在球赛中使对方球员进不了球,还可以不用手接触就把比钢铁还硬的铝合金棒压弯或拉长一毫米。同时附有插图,画面上一个人平躺着从室内飞出窗外,借以表现“神奇的意念力量”。这不是赤裸裸的伪科学吗?哪里有什么根据?宣扬这样的伪科学,其质量岂能合格?正因为近年来不合格辞书太多,有位出版界人士甚至劝人“查辞书,千万别用90年代出的。”(见1995年7月26日《光明日报》载《不敢读“辞书”》)这虽然似乎有点偏激,但是尖锐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为什么人们不敢用呢?很重要的原因是其中有很多毫无根据的东西。所以,要解决辞书的质量问题,就不能不大力提倡“言必有据”。
三、辞书需要什么样的根据?
不凭根据,瞎说一通,这种错误显而易见,无需多费笔墨。值得详细说明的是辞书对根据的具体要求,这对于防止和克服表面上有根据而实际上没有根据的错误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辞书需要真实的根据
辞书引为根据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不能把错误的说法当作根据。
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重编《辞海》时,有一条“詹天佑”,初稿中说火车上的自动挂钩是他发明的,因此称为“詹天佑钩”。其根据是当时某些报刊书籍对此的说法。征求意见时有专家提出异议,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火车上的自动挂钩其实是外国人发明的。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编辑部组织力量,查核了有关詹天佑生平事迹的中外书刊15种,访问了詹天佑的亲友和铁路上的老职工,发出调查信,举行座谈会,最后查明所谓“詹天佑钩”确无其事,于是从稿件中删去了这一内容。
当时还有一条“加纳”,原稿写该国面积为27.3万平方公里,其根据是1959年版的《世界知识年鉴》。但查阅联合国统计年鉴和某些外国百科全书,所载加纳的面积都是23.7万平方公里,相差3.6万平方公里。再查以前各版《世界知识年鉴》,也说是23.7万平方公里,可见该书1959年版因将3、7两个阿拉伯数字颠倒误植,才错成27.3万平方公里。于是改正了原稿的错误。
第二,辞书需要对口的根据
释文使用的根据,必须和词目(字典的字头、百科全书的条头也一样,下同)相适应,挂得上钩,对得上号。不能把和词目不相干的材料当作根据。这里的问题往往出在一词多义上。同一个词,在词目中表达的是甲概念,而在释文用作根据的材料中所表达的是乙概念或丙概念。从表面上看,根据是对口的,而实际上是不对口的。
例如某词典释“神勇”为“勇力过人”,接着引用两个书证作为根据:“《南史·梁宗室始兴忠武王传》:‘吏人叹服,咸称神勇。’宋苏辙《栾城集·孟德传》:‘孟德者,神勇之退卒也。’”两个书证中的“神勇”都不是指“勇力过人”,不能用作释文的根据。《南史·梁宗室始兴忠武王传》中“吏人叹服,咸称神勇”一句的上文如下:“六年,州大水……邴洲在南岸,数百家见水长惊走,登屋缘树。憺(按:即梁始兴忠武王)募人救之,一口赏一万。估客数十人应募,洲人皆以免。”可见其后的“神勇”指的是英明果断,而不是勇力过人。至于《孟德传》中的“神勇”,指的是宋朝的禁军——神勇军;“神勇之退卒”,是指从神勇军中跑出来的逃兵。可见用作释文根据的两个“神勇”都和词目表达的概念不对口。
又如某词典的“五行学说”条称:“据《荀子·非十二子》,子思、孟子等‘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可见他们对五行学说也有所发挥。”其实,引文中的“五行”指的是仁、义、礼、智、信(据唐代杨倞注:“五行,五常,仁、义、礼、智、信是也。”),和主张水、火、木、金、土相生相克的五行学说不相干。
第三,辞书需要充分的根据
根据必须足以说明所要说明的问题。一鳞半爪的、片面的材料不能用作根据。列宁说过:“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列宁全集》第28卷第364页)这一段话说得非常深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当然也适用于如何看待辞书所需要的根据。如果以一鳞半爪的、片面的材料为根据,那么释文就不可能正确,而且有可能闹出事情来。
《湖北历史人物辞典》中的“方本仁”条,在定性语中就给他戴上了一顶“汉奸”的帽子,其后又有“抗日战争时期沦为汉奸”一句,但是没有关于他的汉奸罪行的具体内容。1985年,方的四个子女见书后认为说方是汉奸有违史实,要求更正。交涉多年,毫无结果,遂于1992年起诉到法院。被告答辩时所举证据,只有1948年湖北省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审理方本仁案的材料,以及某些说方有汉奸行为的文章。但经查证,该法院已于同年判决方本仁无罪,从那些文章中的材料也推不出方是汉奸的结论。因此,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将辞典中的“方本仁”条目按原内容发行;(2)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载文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方本仁的名誉,消除影响;(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五千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2年12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是辞书使用不充分的根据而造成差错的一个例证。
某法学词典有一条“减刑”,介绍我国对哪些罪犯可以减刑时只以当时的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根据:“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按:这里引用的是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前的条文,下同)这个根据不够充分,因为当时的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对判处死缓的罪犯也有减刑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把这两个条文综合起来,介绍我国对哪些罪犯可以减刑才算有了充分的根据。
第四,辞书需要原始的根据。
所谓“原始的根据”,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第一手的材料。为什么要以第一手材料为根据呢?因为传抄、传闻容易失实,第二手、第三手材料不大靠得住。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找到第一手材料的。甚至可以说,找不到第一手材料的可能性也许更大一些。但是,鉴于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性,应该千方百计努力寻找第一手材料。功夫不负有心人,有时会取得意外的收获。《毛泽东思想大辞典》中有一条“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最初的根据,只是毛泽东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所说的:“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接着他还说明了采取这个政策的理由。但这不是原始的根据,而且对这个政策的由来只讲“在延安开始的一条”,据以编写释文实嫌不足。然而一时找不到别的材料,只得勉强定义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开始实行的对机关、学校、部队内部清查反革命采取的政策。”后来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65页上发现其中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有一个注,注文为:“这是毛泽东1943年10月9日针对当时审查干部工作中的错误在一份材料上的批语中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就比《论十大关系》所说的具体得多了,更重要的是,这里指明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但其中“一份材料”的提法失之笼统,又没有批语的原文,仍觉不足。而且《论十大关系》说的是“不捉”,这里则是“不抓”,虽然意思一样,但究竟批语用的是“捉”字还是“抓”字呢?因无原文可供核对,只好仍按《论十大关系》作“捉”。后来又在《中国共产党70年图集》上册第616页上发现一个影印件,是毛泽东1943年10月9日对绥德反奸大会报告材料的批示,其中有一句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是此次反特务斗争中必须坚持的政策。”这才弄清楚了是一份什么材料,又弄清楚了当初用的是“抓”字而不是“捉”字。据此修改了词目和释文。几经周折,终于找到原始的根据,从而保证了释文的具体、翔实,实为不易。
有时,如果不以第一手材料为根据,那就不是欠具体和个别文字非实质性出入的问题,而有可能大错特错。
中国法律史上有一部名著,叫做《棠阴比事》,某法学词典列有专条加以介绍,但因未查原书,仅据间接资料辅以主观想象编写,以致错误甚多。如说:“本书对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经验论述甚详。”其实,《棠阴比事》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案例汇编,着重记述审判者的多谋善断。书中涉及司法检验的内容很少,更无所谓“论述”。又说此书“通篇为四字一句的韵文体,计七十二韵”。但是事实上,只有桂万荣原编的72个标题,以四字为一句,以两句为一联,共七十二韵,如“曹摅明妇,裴均释夫”之类。后来吴讷修改和增补的标题,仍以四字为一句,但是取消了两句为一联的做法。至于正文,无论桂本、吴本都不是四字一句的韵文体。该条还说:“吴讷删改增补后保存103事,去掉韵脚,另增加四事,成为附录。”这也失实。吴讷从桂万荣原编144事中删掉64事,保存80事,另外增加50事(续编23事,补编27事),总共130事。《棠阴比事》篇幅不大,而且容易找到,只要花点功夫查核一下,就不难发现此条的错误。
“原始的根据”的另一层意思,就是最早的出处。辞书里有许多条目需要追根溯源,为此就得找到最早的出处。找最早的出处当然也要用第一手材料,但第一手材料并非专指最早的出处而言,两者不是一回事。有些辞书条目追根溯源,没有找到最早的出处,而且相去甚远。如有一部词典解释“牛鬼蛇神”说:“词源出于1966年6月1日《人民日报》题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社论。”其实牛鬼蛇神一语古已有之,一千多年前杜牧在《李贺集序》中就用过了。当然,那是古义。但今义的出现也要早得多,毛泽东在1957年即已多次使用此语,其含义与《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中的含义相同。
第五,辞书需要新颖的根据。
情况的变化日新月异,科学文化的进步一日千里。作为辞书,知识无论新旧,都在记载之列。但当新旧知识已经完成交替时,就不能因袭旧知识,而应改以新知识为准。例如关于犯罪主体,我国刑法原来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但是1987年1月颁布的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就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在我国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也都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后还有许多法律作了同样的规定)。但是有一批在这些法律颁布以后编纂出版的法学词典(它们自称的资料截止期都晚于1988年1月),仍旧说在我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以编纂期间已经颁布的新法律为根据。
又如,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种。在1989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标准是,近中心最大风力达8—11级的叫“台风”,达12级或以上的叫“强台风”。当时的辞书解释“台风”应以此为根据。1988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气象局发出《关于采用国际热带气旋名称和等级标准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实行,该通知规定近中心最大风力达12级或以上的叫“台风”,其强度比过去所说的“台风”大大提高了,此后当以这个标准来解释“台风”。2006年6月15日,新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颁布实行,其中规定近中心最大风力达12—13级的叫“台风”,达14—15级的叫“强台风”,达16级或以上的叫“超强台风”。所以,现在解释“台风”,又应该以这个新的标准为根据了。
四、怎样才能做到言必有据?
这不是一个可以孤立地解决的问题,而是保证和提高辞书质量的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不过,在这个前提之下,也不妨提一点具体的意见。
首先,要有严格的要求。对作者和编辑都要有严格的要求。要强调辞书释文应言必有据的道理,使他们知其所以然。要加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作者,要求他们在写每个条目之前都找好根据,没有根据的宁可不写;找好根据后,要把资料来源写清楚,至少要有书(刊)名和页码,有同名书的还要注明版本。对编辑,特别是责任编辑,要求他们认真核对资料,尤其是重要的资料;凡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的,要求他们退请作者修改补充;作者拒绝修改补充,或者修改补充后仍未解决问题的,不能凑合采用。
其次,要有严密的制度。在组稿制度上,要规定挑选作者的条件,对作者提出言必有据的具体要求。在审稿制度上,要规定言必有据是重要的质量标准之一,规定核对资料、查实根据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者。在质量检查制度上,要规定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奖惩办法。
最后,要有严谨的作风。制度是要靠人去执行的,没有制度固然不行,有了制度而不去认真执行,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严谨的工作作风,是一切优秀辞书的编辑出版工作所必需的。做到了这一点,言必有据也就有了最根本的保证。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1998年第3期,题为《词典应当言必有据》。编入本书时有较多修改补充,题目也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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