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词典的释文
先对题目中的“释文”一词说几句话。在词典编纂术语中,常常看到“释义”一词,为什么这里用“释文”而不用“释义”?谨答:因为“释文”的含义比“释义”的含义广,和我们要讲的内容相符。我国国家标准GB/T15238—2000《术语工作·辞书编纂基本术语》将“释义”释为“对字头、词目、条头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将“释文”释为“对字头、词目、条头所作的全部说明”。这样区别两个术语是有道理的。在专科词典中,有许多条目的内容不仅仅是释义,如术语条目中的追根溯源、说明演变、提供重要的观点和资料、比较相近易混的术语的异同等等,都不是“释义”,但它们和“释义”一样,都是“释文”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专名条目中的大部分,则没有“释义”,即没有对词目含义的解释,而只有其他方面的说明,如对人物的生卒年或生年、国籍、字号、主要学历和经历、主要功过和思想学说等的介绍,这些都不是“释义”,而是“释文”。因此,就本文的内容而言,题目应该用“释文”。
释文的要素
释文包括哪些要素?也就是说,释文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各类条目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现在举几类条目分别作简要的说明。
术语条目释文的要素包括:
一、别称或对称。如“附加刑”条说:“亦称‘从刑’。‘主刑’的对称。”此条既有别称又有对称,多数条目则仅有其中之一,或者都没有。如果是外来词语,可注明其母语及其始译。如“逻辑”条说:“英语logic的音译。始自清末严复。”
二、定义。即揭示词语的含义的专指性说明。这是释文的根本。读者看到某个术语,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查阅词典求教,急于了解的就是:该术语究竟何所指?所以,词典的首要任务就是直截了当地回答这个问题,也就是要下定义,而且要把定义放在释文的开头(如有别称或对称,或有外来词语的母语及其始译,则定义紧接其后)。定义由三个部分组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定义联项。在词典中,被定义项就是词目,定义项就是对词目含义的揭示,而定义联项(即“是”)则用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中间的那个空格来代替。例如:
概念 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
定义的头号要求是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相等,因此可以把它们颠倒过来说。如上述定义,把定义项和被定义项颠倒过来说就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概念。这话可以成立,由此可见上述定义是正确的。反之,一切不能颠倒过来说的话都不是定义。如“警犬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狗”,颠倒过来说就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狗是警犬。这话不能成立,因为受过专门训练的狗也可以是马戏团里的狗,并不一定是警犬。所以“警犬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狗”不是定义。
违反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必须相等的要求的,除了定义项过宽(如“警犬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狗”)之外,主要有:定义项过窄,如某百科词典“三脚架”的定义项为“摄影时用来稳定照相机的支撑架”就过窄了,因为三脚架也用来支撑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对不上号,如某词典“拘留所”条的定义项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处所”,就和“拘留所”对不上号,因为拘留所是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而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不同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的看守所。
定义还有两个要求也必须遵守。一是定义项不能包含被定义项。定义项的任务是揭示被定义项的含义,因此定义项应该比被定义项易于理解。如果定义项中包含着被定义项,那么定义项至少和被定义项一样不好懂,怎么能达到揭示含义、解惑释疑的目的呢?如将“氢氧化物”定义为“各种元素的氢氧化物的总称”,这就等于没有解释。后改为“各种元素含氢氧离子的化合物”。
另一个要求是定义项应该简明,就是说,既要简短,又要明确。力戒空泛笼统、拖泥带水、重复累赘、文理不通、晦涩难懂等项弊病。某词典“缓刑”的定义项为:“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犯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需要判处的刑期不长,放在社会上不致发生危害和引起群众不满而给予的一种考验期限。”这个定义项,问题不少。首先,缓刑需要有一定的考验期限,然而缓刑本身并不是“一种考验期限”。其次,该定义项主要是说人民法院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而没有回答什么叫做缓刑。再次,缓刑并不是我国专有的,不能仅就人民法院来下定义。最后,语病颇多:开头的“对于”没有宾语,“犯普通刑事犯罪”动宾搭配不当,等等。这个定义项似可改为:“对于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而给予一个考验期限的制度。”
三、溯源。这就是说明术语的形成、始见以及该术语所指称的事物、概念的产生等源头性的内容。并不是每一个术语都有这些内容可以介绍的,但在编写释文前收集资料时,对此应十分重视,注意分析是否有源可溯,有哪些源可溯,凡有源可溯者务必认真查核,力求写得具体、准确、完整。如对邓小平理论中的术语“小康”,可溯源:“始见于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的《中国本世纪的目标是实现小康》(《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7页)。”“字典”条有两源可溯:一是该词所指称的事物之源:流传下来的汉语字典,最早的是东汉许慎编的《说文解字》。二是该词的最先使用:唐代的《一切经音义》已引用《字典》一书(已佚)。要避免缺溯和错溯。某语言学词典“字典”条无溯源内容。另有一些专科词典说“字典”之名始于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问世的《康熙字典》,以流为源,说错了。
四、演变。有些术语的含义在历史上发生过变化,对此也有必要介绍。例如“虚无主义”条指出,它因俄国作家屠格涅夫在小说《父与子》中的使用而得到广泛传播后,俄国一部分民主派知识分子以此表示他们对农奴制度和封建思想的批判态度,而反动的政客和文人则以此攻击革命民主主义者否定一切道德原则。列宁曾把对反动的社会秩序抱合理的否定态度称为“革命的虚无主义”,区别于“机会主义的虚无主义”。现在虚无主义只用于贬义,指不加分析地盲目否定人类文化遗产,否定民族文化,甚至否定一切的思想倾向,或指没落阶级悲观厌世的颓废思想。
五、分析。把定义项的内容展开,使之具体化。如“消费资料”条,写了定义项“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社会产品”之后指出:“包括人们衣、食、住、行、用方面的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也包括享受资料。(按:‘生存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三者可另设专条详细解释。)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的区别是:前者用于人们的生活,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后者用于产品生产。有些物质产品,既可以充当生产资料,又可以充当消费资料。一所房屋,用作劳动场所,是生产资料;用作住宅,是消费资料。”
六、观点。根据词典的类型,适当介绍与该术语密切相关的重要观点。如一部中型哲学词典的“平衡”条,写了定义项“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或协调”之后介绍:平衡和运动分不开,在绝对的、永恒的物质运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静止和平衡;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平衡,是事物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条件和调节机制;当事物原有的平衡状态已不适应甚至阻碍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时,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平衡和不平衡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平衡中有不平衡,在不平衡中有平衡。
七、材料。生动的、精辟的原话,典型的、寓意深刻的事例,都可以增进读者的理解。“质量互变规律”条作了简要的回顾,指出:“在历史上,古代的哲学家曾经自发地认识到量变会引起质变,如中国战国时的《战国策》提出‘积羽沉舟,群轻折轴’,《荀子》认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古希腊的麦加拉学派提出过一些机智的论辩,如:多一粒谷子能否造成谷堆?少一根头发能否造成秃头?这就涉及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正如黑格尔所说,‘在那些貌似开玩笑的例子中,存在着对于所涉及的那些思想范畴的根本的观察。’”
八、区别。区别相近易混的两个术语。如刑法上既讲“犯罪动机”,又讲“犯罪目的”,为此在“犯罪动机”条中说:“同犯罪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则是行为人为什么希望达到这种结果的内心活动。同样的犯罪目的,可以出自不同的犯罪动机。”有时还要区别各种学说赋予同一个名词的不同含义。如某哲学词典的“实践”条,说明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之后,还指出,在其他哲学体系中,“实践”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儒家把修身养性称为“实践”,黑格尔的“实践”是绝对观念发展的一个环节,费尔巴哈的“实践”是饮食起居、商业牟利活动,实用主义者的“实践”则是个人被动地应付环境的活动。此外还包括区别一个名词的狭义和广义,区别由同一个名词表示的科学术语和日常用语,等等。
九、学术界的不同见解。如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中“充足理由律”条指出:关于充足理由律是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其内容如何表述,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并将其内容表述为: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按此,其逻辑要求是:1.理由必须真实;2.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联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充足理由律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其主要理由是: 1.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必须真实,这不符合形式逻辑科学及其基本规律的特点和性质;2.充足理由律不能像形式逻辑的其他三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那样,可以表述为一个永真的公式。
以上列举了术语条目释文的各项要素。应该强调指出,除了定义这一项是必不可少的以外,其余各项,由于词典的类型不同,条目内容的具体情况也不同,并不是每条都要有的。有可写、应写的就写,否则就不写,一切从实际出发,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其他各类条目释文的要素,也是如此。
限于篇幅,其他各类条目释文的要素不拟一一介绍,仅就人物条目和事件条目略加说明。
人物条目释文的要素包括七点:
一、生卒年或生年(就在世人物而言)。一般括注在词目后面,外国人词目后的括注,把原名加在生卒年或生年之前。
二、定义或定性语。定义是专指性说明,只适用于词目所指称的那个人。如“朱元璋”条可下定义:“明王朝的建立者。”不能下定义而可加定性语的,加定性语,这是指类性的说明,并不专指某一个人,但可表明某一个人是哪一类人。如“王充”条可加定性语:“东汉哲学家。”
关于定义或定性语,请注意:
1.要表明国籍。中国古代人物的介绍中已有朝代的,不必加“中国”。国籍有变化的,或在定义或定性语中表明,如“马林诺斯基”条作“原籍波兰的英国社会人类学家”;或在定义或定性语中不提国籍变化,而在下文中交代,如“卡尔纳普”条的定性语作“哲学家、逻辑学家”,接着说:“原籍德国,1941年入美国籍。”
2.不用“伟大”、“杰出”、“著名”等形容词。
3.人物有多种身份的,都要反映,如“笛卡儿”条的定性语应为“法国哲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生理学家”。不可遗漏,尤其不可遗漏主要身份。某词典“沈曾植”条的定性语为“中国书画家”,不仅“书画家”为“书法家”之误,而且还遗漏了他的主要身份——学者。
4.要加得恰如其分。不宜加的,不必勉强加。
三、字号。
四、籍贯。
五、主要学历(包括学位)和经历。
六、主要功过或思想学说。
七、主要著作。
事件条目释文的要素包括四点:
一、别称。如“中山舰事件”条说:“亦称‘三二〇事件’。”
二、定义或定性语。能下定义的下定义,不能下定义的加定性语。总要先有一个概括的说明(无论是专指性的还是指类性的),不可从背景讲起,以致读者看了很久还不知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某词典“重庆谈判”条原作:“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为了篡夺胜利果实,使中国仍旧成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积极准备反人民的内战。中国共产党为了保卫人民的胜利果实,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对蒋介石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决斗争,中国人民、世界民主舆论的反对以及蒋介石对内战尚须时间准备,蒋一面伪装和平,于1945年8月三次电邀毛泽东到重庆举行和平谈判,一面积极准备内战。中国共产党为了争取和平并揭露美蒋的真面目以利于团结、教育广大人民,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三人于8月28日从延安到重庆同国民党谈判……”既未能开宗明义,讲背景也太长。故改为:“1945年8月28日至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举行的和平谈判。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欺骗国内外舆论,争取时间发动大规模内战,在1945年8月由蒋介石出面三次电邀毛泽东到重庆共商国是。中国共产党为尽一切可能争取民主和平,团结、教育广大人民,于8月28日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等从延安赴重庆谈判……”
三、起因和经过。
四、作用和影响(仅限于特别重大的事件)。
以上所列各项要素,同时也表明了它们的次序排列。按照各类条目释文的要素来行文,既可以使条目的内容完整,层次分明,次序顺当,又可以使同类条目的写法统一。
对释文的要求
前文讲到某类条目释文中的某个要素(如定义)时,已对其具体要求有所说明。现在要说的是对专科词典释文在总体上的要求。
一、专业性。释文与本词典的专业相称,这既是专科词典和语文词典的一个区别,也是不同专业的专科词典之间的一个区别。
首先,对具有多种含义的词语,只需就本专业的含义编写释文,无需涉及本专业范围之外的含义。如“一”,《汉语大词典》列有24个义项,但只有一个义项说的是中国古代哲学用语。在一部中国哲学史词典中,“一”条只需把这一个义项展开来说,而不必涉及《汉语大词典》“一”条的其他义项。当然,中国哲学史词典中的“一”条,应该比《汉语大词典》“一”条的哲学用语义项写得详细而深入。《汉语大词典》的该义项只说是“我国古代思想家用以称宇宙万物的原始状态”,既不全面也欠准确。中国哲学史词典的“一”条至少应立四个义项。一是万物的普遍本质,即“道”。如《韩非子·扬权》:“道无双,故曰一。”《淮南子·诠言训》:“一也者,万物之本也,无敌之道也。”二是由“道”派生出来的混沌之气。如《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天地》:“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三是同一。如《庄子·齐物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四是对立面的统一体。如张载《正蒙·太和》:“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不有两则无一”。
其次,对本词典所收其他专业的词语,要结合本专业加以解释,不能照搬其他专业词典的释文。例如,“相对论”虽是个物理学名词,在哲学词典中也有必要收入,不过,其释文不能照抄物理学词典,而应在介绍其基本内容的同时,扼要阐明其哲学意义——它否定了绝对时空观,精确地揭示了作为物质存在形式的空间和时间在本质上的统一性以及空间、时间与物质运动的联系;爱因斯坦由此导出质量和能量的相对性,即物体的质量(m)是它所含能量(E)的量度:E=mc2(c=真空中的光速),这就加深、发展了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离性的原理,等等。另外,还可以点出相对论和相对主义的区别。
再次,对一些名词,不同专业的词典的释文应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对“柳宗元”,中国文学词典和中国哲学词典都要作全面介绍,但文学词典应侧重于他的文学成就,哲学词典应侧重于他的哲学思想。又如对“甘草”,生物学词典应着重介绍其生态,药物词典应着重介绍其性能。
二、准确性。词典被称为“无声的老师”,被给予高度的信任,因此词典的释文务必准确,要严防出错。
1.在政治上,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法必依,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主权和利益,十分慎重地处理涉外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等具有政治敏感性的问题。只有这样,词典才能担当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任。令人遗憾的是,词典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合此项要求之处,尤以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的为多。如有一条“基本法律”说:“我国宪法把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法律两种,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法律。”这个说法和我国宪法的规定不符。我国宪法并没有把基本法律和法律并列起来、对立起来,并没有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叫法律。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叫法律(基本法律也是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这些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自不能把“其他法律”和“法律”等同起来)。
2.词典作为工具书,其内容应该是对人类长期积累起来的知识的客观介绍,这种介绍必须严格地按其本来面貌如实记述,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加以改造,以致造成不同程度的失真。如果在同一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而且这些观点是非分明,那么词典在着重介绍正确的观点之余,也可以适当介绍错误的观点,但必须是有较大影响,读者有可能、有必要查阅的,而且不能当作正确的观点来宣传,尤其切忌利用编纂词典的权力,把自己的错误观点塞进去鼓吹。
某词典“语言世界观”条所说的“语言是一个民族看待世界的样式”,“不同民族的语言反映不同的世界观”;“汉语思维”条所说的“汉语结构所体现的汉民族思维方式”包括“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和“具象思维”等观点,都违背关于语言、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常识:操同一语言、属同一民族的人可以有不同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操不同语言、属不同民族的人可以有相同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这些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那些条目的编纂者把自己的错误观点当作正确观点来宣传,误导读者,很不应该。
3.词典里的一切引文、史实、数据等都要经过认真查核,力求无误。但是现在这些方面的错误太多了。某词典有一条“辞海”,介绍这部有影响的辞书。全条只有三百字,而违反事实的错误却有一大堆:第一,“初版于1973年”。事实上《辞海》初版于1936年。第二,紧接上句称:“收单字13 000个,复词100 000余条。”其实,初版所收复词只有七万一千余条。第三,“几十年过去了……旧版《辞海》早已不能适应读者的要求,1971年经周总理提议,将修订《辞海》工作列入国家出版计划。”既然该条称《辞海》“初版于1973年”,怎么“几十年”以后提出修订的时间倒是1971年呢?而且关于《辞海》的修订遗漏了重要情节:修订《辞海》最早是毛泽东在1957年提议的,并在1965年出版了《辞海》(未定稿),但因“文革”发生,未能定稿,因此1971年周恩来总理重新提议修订。第四,紧接上句称:“先后以舒新城、陈望道、夏征农为主编,开始修订工作。”其实,舒新城在1959年任主编,1960年即去世,并未参加1971年以后的修订。第五,该条称《辞海》(1979年版)“选收词目91 706个……比旧版更完备”。如按该条上文的说法,旧版已收复词十万余条,则1979年版的词目反而比旧版少了,何来“更完备”?事实上,因旧版只收复词七万一千余条,而1979年版增加了两万余条,所以才谈得上“更完备”。第六,该书出版于1992年12月,当时《辞海》(1989年版)早已问世,其规模比1979年版又有扩大,单字增加到16 534个,词目增加到十二万余条,而且内容颇多更新,但该条对此只字不提。
4.词典里的国名、地名、政党名等各种称谓,应该严格遵守历史主义的原则,按照当时的名称,不可想当然,随便写。这一点常被忽视,但它却是准确性的应有之义,马虎不得。
某词典“瞿秋白”条说他“1920年以记者的身份访问苏联”。1920年能访问苏联吗?不能,因为当时还没有苏联。当时的国名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苏俄。苏联,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1922年12月30日成立的。所以,瞿秋白当年访问的是苏俄,不是苏联。该词典还有“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提法,这就差得更远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在俄国,即俄罗斯帝国,因此应称为“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十月革命胜利后有苏俄,再过五年才有苏联。
某词典“朱可夫”条中有“1943年获苏联元帅衔”一句。某编辑在加工时认为,此条的定性语已说明朱可夫是“苏联将领”,介绍他的军衔何必再提“苏联”?大笔一挥,就把军衔中的“苏联”删掉了。殊不知,删错了。这里的“苏联”和“元帅”结合为一个名词,是等级仅次于“苏联大元帅”的苏联军衔(同时还有“苏联海军元帅”),它区别于等级较低的海军元帅、空军元帅、兵种元帅、专业兵元帅(请参看《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中的“军衔”条)。就一般情况而言,军衔中是没有国名的,但是偏偏苏联的最高级、次高级军衔中有国名。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能仅按常理推断,而必须查阅资料,弄清事实,然后动笔。
三、完备性。这里所说的完备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对于某种条件而言,完备性必不可少。
1.释文要素的完备性。上一节讲释文的要素时已经说过,由于词典的类型不同,条目内容的具体情况也不同,各类条目释文的要素,有些是每个条目都要有的,有些则不是每个条目都要有的。就一个条目而言,有可写、应写的要素都要写,这样才算完备。例如定义是每个术语条目都要有的,如果一个术语条目没有定义,无论其他内容写得如何,都是不完备的。例如某词典有一条“结构功能主义”作:“提倡和运用这一方法论的重要人物有古德诺、阿尔蒙德、科尔曼、派伊等人。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政治体系全都具有一定的结构与功能,同等级的政治体系其功能也大致相同。虽然结构可能会由于初始原因或成长发育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因素有所不同,但表面上不同的结构由于有巧妙的配置也可以执行基本相同的功能。……”提到了一些代表人物,介绍了一些具体论点,但是没有概括地说明结构功能主义究竟是什么,以致读者看了还是不得要领。
又如某词典有一条“鲁胜”,如下:“晋代郡人。字叔时。少有才操,为著作郎。元康初迁建康令。著《正天论》。尝岁日望气,知将来多故,便称疾去官。张华遣子劝其更仕,再征博士,举中书郎,皆不就。其著作多遗失,唯《墨辩》尚存。”此条只抄了《晋书》本传中记述鲁胜生平的内容,而对他的思想学说则未涉及。其实,鲁胜的历史地位,正在于他的逻辑思想。其学以先秦名家为宗,尤重形名。著《墨辩注》,自谓对名辩学说起了“兴微继绝”的作用。《晋书》本传以大半篇幅刊载其《墨辩注叙》,是很有见地的。可以说,此条漏掉了不可缺少的释文要素。顺便指出,此条末句说鲁胜的著作“唯《墨辩》尚存”,实误。《墨辩》是《墨经》的一部分,并非鲁胜的著作。鲁胜所作的是《墨辩注》,已佚,尚存的只是载于《晋书》本传中的《墨辩注叙》。
2.一个条目中已写的释文要素,也要力求完备,避免片面性。某词典“李之藻”条有定性语,称他为“明末数学家”,这就欠完备,因为他的成就不仅在数学上,而且在天文学、逻辑学等科学上。《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等称他为“明末科学家”,较准。该条又说他的主要译著有《浑蓋通宪图说》、《圜容较义》和《同文算指》,这也欠完备。他和波兰籍传教士傅汎际把17世纪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的逻辑学讲义《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概论》(其中的“辩证法”实即逻辑学)译为《名理探》,是传入中国的第一部西方逻辑学著作,有人认为其历史地位堪与玄奘译介印度因明相比。这部书是不能不提的。还有一条“茅盾”,在茅盾和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上,只写到他“1921年入党,1928年夏东渡日本期间失去党的组织关系,但仍在党的领导下从事革命的文化工作”为止,遗漏了如下情节:临终前要求中共中央在他逝世以后追认他为共产党员;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他的中国共产党党籍,党龄从1921年算起。这一情节非补不可,否则,茅盾的政治形象就很不完整。
3.义项的完备性。对于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词语,凡是在本词典专业范围之内的含义,均应为其设立义项,不可漏列。某法学词典的“法庭”条只有一个义项:“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义项漏得太多,至少以下几个义项是缺不了的:
(1)审判机关。法院的同义词。如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一句中的“法庭”,法国的初审法庭、争议法庭,英国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等。这些“法庭”不能释为“场所”。
(2)法院内部为审理案件而设立的组织机构。如我国人民法院中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亦可称为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这些“法庭”也不能释为“场所”。
(3)审判组织。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这里的“法庭”显然指审判组织,不能释为“场所”。
顺便指出,即就“场所”一义而言,原来的定义也可酌,似不必提“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因为除此之外还有行政案件等其他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可写入“审判机关”一义中,而不必写入“场所”一义中,此处改为“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即可。
某哲学词典的“同一性”条有两个义项:其一是辩证法所说的具体的同一性,即矛盾双方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存,互相联结,互相转化;其二是形而上学所说的抽象的同一性,亦即等同性。这两个义项都能够成立,但是只列这两个义项尚嫌不足。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其第二方面是:“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个问题叫作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5页)。这里的“同一性”是什么意思?显然不是以上两个义项的意思,而是符合、一致的意思。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思维和存在能否符合、一致的问题,亦即世界是否可知的问题。所以恩格斯在上述引文后紧接着说:“绝大多数哲学家对这个问题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如果用以上两个义项中的任何一个来理解恩格斯的话,都会歪曲恩格斯的原意。因为恩格斯所说的“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中的“同一性”,既不是辩证法的同一性,也不是形而上学的同一性;对于绝大多数哲学家,恩格斯既不可能认为他们都是辩证法家,也不可能认为他们都是形而上学者。
四、逻辑性。语言学家吕叔湘、朱德熙在其合著的《语法修辞讲话》中说:“要把我们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第一件事情是要讲逻辑。”这就把逻辑性对于表达思想的重要性讲透了。他们所讲的是表达思想,而思想本身也有是否合乎逻辑的问题。思想本身合乎逻辑,表达思想也合乎逻辑,这就是词典释文所需要的逻辑性。对于这个要求,本文不可能全面说明,只能讲几个要点。
1.释文要和词目相称。这是显而易见的基本要求。既然释文是对词目所作的全部说明,两者自应完全相称。但是事实上,竟有完全不相称的,亦即文不对题,牛头不对马嘴。如某词典“原诉”条释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提出反诉时,称原告提起的诉讼为原诉。”其实,释文说的是“本诉”,而不是“原诉”。原诉不是相对于反诉而言的,而是相对于原告追加的诉讼(即新诉)而言的。
有些条目的释文则与词目部分地不相称,多表现为节外生枝,写到后来扯到不相干的地方去了。如某词典“包办婚姻”条最后说:“我国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离婚自由等。”既然要解释的是“包办婚姻”,那就只需写到“我国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为止,其余的都和“包办婚姻”不相干,纯属赘余。
2.释文不可混淆概念。某词典“上诉”条释为:“诉讼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按法定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这就混淆了“上诉”和“申诉”。上诉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而且只能向上级法院提出;诉讼上的申诉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而且既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也可向检察院提出。
3.释文不可自相矛盾。某词典“社会人类学”条说:“多数人类学学者认为社会人类学与文化人类学是同义词,而社会人类学只是以研究社会结构为主的狭义文化人类学的代名词。”前后两句自相矛盾。按前一句,社会人类学与文化人类学只是语词形式不同,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则完全相同;而按后一句,社会人类学只是狭义的文化人类学(并非广义的或整个的文化人类学)的代名词。这明明是两种不同的见解,岂能混为一谈?
4.上下文要能衔接。某词典“受害人”条说:“受害人有权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括号中的“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既不是“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也不是“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而是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以括号中的话和它的上文衔接不上,可谓前言不搭后语。为了衔接,可将括号前的话改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5.释文的条理要清晰。某词典有一条“尼古拉耶夫斯克”,原作:“中国传统名庙街。俄罗斯联邦远东区港市。在黑龙江下游左岸,东距河口80公里,海轮可达。1850年俄国入侵,在此设军事哨所。1856年建市。人口约4万。为河运与近海运输转运港,有船舶修造、鱼类加工等工业。原属中国,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签订后被俄国割占,改今名。”此条应有三个层次:地理位置、历史、现状。上述释文层次混乱,眉目不清。后改为依三个层次行文,作:“在黑龙江下游左岸,东距河口80公里,海轮可达。原属中国,名庙街。1850年俄国入侵,在此设军事哨所。1856年建市。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签订后被俄国割占,改今名。现为俄罗斯联邦远东区港市,为河运与近海运输转运港。人口约4万。有船舶修造、鱼类加工等工业。”
五、行文采用辞书体。辞书体是由辞书的性质、功能所决定,与辞书的性质、功能相适应的文体,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专科词典的释文,必须采用辞书体。限于篇幅,这里对辞书体不能细说,只能列举要点:开门见山,开宗明义,一上来就直截了当地告诉读者他要查阅的词语何所指;用第三人称作客观陈述,不作主观评判;只提供词目本身的内容,不引申,不发挥,不议论;按照每部词典的体例中关于条目释文要素的项目和次序、关于条目分级和各级条目的字数幅度编写释文;文字尽可能浅显通畅,力求使读者看得懂;不用“目前”、“近来”等词语和相应的内容,以适应词典编纂出版时间较长、使用时间更长的特点;语言朴实,不用华丽的辞藻,也不必绘影绘声;字斟句酌,力求简练,删去一切空话套话和重复累赘以至可有可无的语句。本书有《辞书体的八个要求》一文,如有兴趣,可以参看。
相关条目释文间的关系
词典的条目,虽然是一个个各自独立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条目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编写这些条目的释文时,务必考虑到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具体说来,要注意四点。
一、分工
涉及几个条目的内容,由哪一条写,而其他条不写,或者由哪一条详写,而其他条略写,要有一个恰当的分工。其标准,是该内容和各条关系密切程度。一般说来,凡是有专条说明的内容,其他条目即使与该内容有关,也可不写或只需略写。例如在一部哲学词典中,黑格尔的许多思想和著作都列有专条,“黑格尔”条只需作概括的简要的介绍,不必面面俱到,更不必详细叙述。又如在一部历史词典中,“焚书坑儒”列有专条,“秦始皇”条对此可略提一笔,不必多说。
总条和分条的内容,如果没有恰当的分工,势必产生大量重复。总条主要写概括分条内容的共同性的东西,当然要提到分条的名称,必要时加上分条的定义,其他内容就不必写了,只需在所提到的分条名称上加个参见符号,以便读者查阅即可。如在语言学词典中,在特定的层次上,“社会习惯语”是总条,“阶级习惯语”、“同行语”和“隐语”是分条。在总条“社会习惯语”中,提到“有*阶级习惯语、*同行语、*隐语”即可(*是参见符号),至于它们的具体内容,应在各分条中说明,总条不必要也不应该代庖。
其他各种相关条目的释文,也要搞好分工,以避免重复。如某词典的“尚书”条中说:“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相传由孔子编选而成。事实上有些篇如《尧典》、《皋陶谟》、《禹贡》、《洪范》等是后来儒家补充进去的。”“今文尚书”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仅个别文字略有出入。这些内容宜写入“尚书”条,“今文尚书”条不必重复(“古文尚书”条就没有重复这些话)。又如某法学词典原稿中“制作淫秽物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条都用了一百多字说明什么是淫秽物品,后将每条中这一百多字均删去,仅在“淫秽物品”上加参见符号,另设“淫秽物品”条,除说明什么是淫秽物品外,还指出可参见“制作淫秽物品罪”等条。
二、统一
包括观点的统一、资料的统一、写法的统一、用语的统一。
某词典“直系血亲”条释为:“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样解释是不错的。但是接下来的“直系亲属”条却与此条不同。本来,直系血亲是直系亲属的组成部分,凡直系血亲全都是直系亲属。但是“直系亲属”条在举例中没有祖父母,却说“有时也包括需要本人扶养的祖父母”。按照“直系血亲”条,祖父母之为直系亲属是无条件、无例外的,怎么在“直系亲属”条中却成了“有时也包括”的,还要加上“需要本人扶养”的限制?“直系亲属”条的这种说法,既与“直系血亲”条矛盾,也是错误的。
资料的统一也值得注意。不同的作者根据不同的资料来源,在不同的条目中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说法。即使是同一个作者,也可能在不同的条目中引用不同来源的资料而发生矛盾。某词典的“第二野战军”条说该军自1949年11月至1950年4月进行西南战役,而该词典的“西南战役”条则说该战役从1949年11月开始至12月27日结束。事实上,应以前一条所用的材料为准。
再说写法的统一。某词典有“人民法院”条,如下:“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等。”又有“人民检察院”条,如下:“我国的国家检察机关。主要职权是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监督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等。”这两条的写法大相径庭:除定义外,一条只讲分类,一条只讲职权。何以如此,令人费解。至于定义不确切(人民检察院应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累赘(“人民法院”定义中的“行使审判权”和“国家”七字可删,减少一半字数),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说得不确切、不完全,也是很成问题的。
关于用语的统一,涉及的面很广,现仅提出如下几点:
1.凡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采用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如科学技术名词应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2.同实异名者原则上统一于本词典列为专条正条的词目。如某词典有“西汉”、“东汉”两个正条,因此,在该词典中,西汉与前汉,统一用西汉;东汉与后汉,统一用东汉。
3.外文词语的译名,凡译得不妥者,虽有一定使用率也一概不用,只用正确的译名。如“美国国立科学院”和“美国国家科学院”两个译名均有人使用,但该机构为私人学术组织,不宜将名称中的national译作“国立”或“国家”,宜统一用“美国全国科学院”。
4.外文词语的译名,其旧译名仍有人使用,但宜统一用新译名。如“麻省理工学院”的译名习用已久,但美国的state现译为“州”而不译为“省”,Massachusetts则译为马萨诸塞,故不宜用“麻省理工学院”而宜使用“马萨诸塞理工学院”。
三、平衡
首先是条目之间篇幅的平衡。《辞书研究》1997年第1期载慧生的文章指出,某音韵学词典所收现代学者条目,详略悬殊十分严重。根据他所作的抽样统计,最长的一条有1 488字,最短的一条仅93字,正好是十六比一。此外,差别没有如此之大,但亦过于悬殊的还有一些。这样的不平衡,应该避免。
条目之间的平衡,不仅在篇幅上要注意,在定性语等问题上也要注意。如某词典收有一批中共党史人物条目,其中加“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定性语的不少,但原稿中有一些人物虽较一部分已加此定性语的人物有更大的贡献和影响,却未加此定性语,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十位大将。审读中发现并解决了这个问题。
四、呼应
相关条目之间需要互相呼应的情况多种多样。如:具有异称关系的条目,正条释文开头应有“亦称‘×××’”一句,与参见条呼应。如“侵害人”条释文开头写“亦称‘致害人’、‘加害人’”,与“致害人”、“加害人”两个参见条呼应。具有对称关系的条目,释文开头均应有“‘×××’的对称”或“与‘×××’相对”一句,以便互相呼应。如“债权”条释文开头写“‘债务’的对称”,“债务”条释文开头写“‘债权’的对称”。具有领属关系的条目,也要注意呼应。如某哲学词典“浙东学派”条称:“南宋以浙东地区为活动中心的学派。包括*金华学派、*永嘉学派和*永康学派。”则“金华学派”、“永嘉学派”、“永康学派”三条中均应有适当的语句以为呼应。但事实上,“金华学派”条未提其与浙东学派的关系;而“永嘉学派”条说“与永康学派同有浙东学派之称”,“永康学派”条说“与永嘉学派同有浙东学派之称”,都把金华学派漏掉了。显然,这一组条目释文的呼应工作没有做好。此外,如介绍某个学派的条目中称某学者为该学派的创始人,则在介绍该学者的条目中应有相当的语句与此相呼应;介绍某名著的条目中称其为某学者的主要著作,则在介绍该学者的条目中应有相当的语句与此相呼应。某词典“老子”条中无一字与道教有关,但“道教”条则有“奉老子为教祖,尊称太上老君”一句,“太上老君”条也有“道教对老子的尊称”等内容,“老子”条和后两条缺乏呼应。
搞好体例,认真落实
以上所说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专科词典体例的组成部分。根据本词典的具体情况,在体例中对释文的注意事项作出正确的详细的规定,是写好释文的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是不行的,只有这个条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把体例的规定落到实处,使之化为全体编纂者自觉的思想和行动,并经过严密的编辑工作程序,在作者认真编写的基础上再对稿件加以琢磨。只有这样,释文的质量才能得到切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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