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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中的主体间性理论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西方哲学中的主体间性理论主体间性范畴自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诞生以来,就正式成为哲学话语,也构成现象学哲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后来由于海德格尔、阿佩尔、哈贝马斯的进一步发展,主体间性得以真正确立并不断完善。西方哲学的这种主体间性理论对于理清文学作品复译中纷繁复杂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无疑具有强劲的解释力。

二、西方哲学中的主体间性理论

主体间性范畴自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诞生以来,就正式成为哲学话语,也构成现象学哲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后来由于海德格尔、阿佩尔、哈贝马斯的进一步发展,主体间性得以真正确立并不断完善。

但要了解主体间性,不得不先了解主体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对于同一项工作、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实践活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人有不同的实践活动,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年龄阶段或不同语境中也会产生不同的实践活动。这种情况,从哲学角度看就是实践具有主体性。实践的主体性是指,任何实践均会打上实践主体的烙印,而实践者之间的实践均会呈现出个体的差异性。实践的主体性表现在:实践具有自主性、选择性、创造性、能动性,也就是说,人的实践并非机械地为外部条件所左右,外部条件对人的实践所起作用一定要通过人的各种内部条件来实现。实践并非简单地取决于外部条件,而是取决于外部条件落在什么样的内部条件的基础之上。主体的实践,只有先通过主体的内部世界才能折射出来,实践因此呈现出主体性。强调主体性即是强调主体与客体发生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以“自我”为中心而作用于客体的积极主动性,这种积极主动性在于,自我赋予对象以意义、自我解释对象、自我统一对象、自我构成对象,即主体决定客体,意识决定对象(铁省林,2003: 74)。但在以往哲学主客体二元对立关系中,客体往往被看作消极被动的。这样,先验自我就得到了过分张扬和强调,它被认为是世界本源和最终根据,因而这种哲学观是先验主体性唯我论的突出表现。

为摆脱以往哲学的这种先验主体性唯我论的困境,胡塞尔提出了主体间性理论,但他的主体间性理论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它仍依赖传统的认识论。海德格尔则摆脱胡塞尔的这种局限,重建存在主义理论,把人称做此在,强调此在的本质在于其生存,此在不仅与物打交道并在世界中存在,而且与人打交道并与他人共在。在此,海德格尔阐发了一种新型的主体间性——共主体性。

以阿佩尔、哈贝马斯为代表的20世纪西方哲学家把语言学作为立足点,开始从语言的角度来研究哲学问题,这为解决主体间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切入点。哈贝马斯以语言的共同性、交往性来论证主体间的有效性。他认为近代哲学,即意识哲学或主体哲学的这种范式已经枯竭,取而代之的应是他的关于语言交往活动理论的“普遍语用学”,这是从主体中心理性范式向交往理性范式的转变。在他看来,近代主体哲学不过是自我意识的体现,所谓的对真理的揭示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内心独白,而他的普遍语用学则从理论上重建交往活动,在交往活动基础上重建主体间性。交往活动是以语言为媒介的理解活动,活动者是通过语言交流达到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取得活动的一致性。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性是通过语言交往,即参与语言交往的本我和他我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作用、构成一个由多种视角组成的系统整体,从而在语言层面上形成的。换言之,主体间性是指主体之间在语言和行动上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双方互动、主动对话的交往特点和关系,是不同主体间的共识,是不同主体通过共识表现的一致性(闫青会,2004:74)。

由此看来,主体间性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类的关系问题。主体间性主要表现在主体与主体在交往活动中以“交互主体”为中心的和谐一致性,强调的是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以实现认同、达成共识。

主体间性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主体之间必须共同了解,不仅了解自我,而且了解“他我”。二是主体之间彼此承认,承认“他我”与自我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利。三是主体之间人格平等与机会平等,反对强制和压迫。四是主体之间墨守共同的规则,遵守共同认可的规范。五是交往的双方共同创造主体与自然的和谐(尹艳秋、叶绪江,2003)。

由此可见,主体间性超出了以往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单纯的主客体关系模式,进入了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新模式。在以往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所面对的是客体,他人也被视为客体,客体是消极被动的;而在多主体的关系中,主体所面对的既有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客体更多地被看作一种对象。同时,这里的“主体—主体”模式又并未完全否定和取代“主体—客体”模式。一方面,“主体—主体”关系是以“主体—客体”关系为背景的。主体与主体作为复数的主体,与他们共同的客体仍然处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主体—主体”关系是更宏观的“主体—客体”关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主体—主体”关系中,每一主体又作为对方的对象性而存在,每个主体均具有一定程度的客体性。无论是从认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论上讲,他人不完全是客体,但也不完全不是客体。在人与人之间,每个人作为现实的存在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具有主客体二重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主体—主体”关系中又包含着更微观的“主体—客体”关系(闫青会,2004:75)。换言之,主体间性理论主张主体与主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亦此亦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共存的关系”(陈大亮,2005:9)。

西方哲学的这种主体间性理论对于理清文学作品复译中纷繁复杂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无疑具有强劲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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