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条例被误用的问题
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事务管理中,常有误用条例的现象,如《现代快报》2005年1月11日刊出的《╳╳理工大学道德与纪律处分条例》、《╳╳师范院校教学计划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条例》等,均属于误用。
条例被误用有三个主要原因:
一、不知道条例的使用权限
条例的使用有严格的权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款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由此可知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有权力使用条例,省级以下各级党组织就不能以“条例”的名义行文。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可见,基层单位为实施公务管理而制定“条例”,显然都超越了“条例”的使用权限。
二、不明确条例的文种性质
在我国,条例的文种性质因机关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在党的机关系统中,条例是一个正式的公文文种,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工具;在行政机关系统中,条例则不是正式公文,而是一种行政规章性的文书。如果不了解、明确条例的文种性质,不认清使用条例的机关,就会误用。
三、不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很多,常见的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三种。三者中“条例”的规格最高,其内容往往是一党之规、一国之法、一国之政,如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内的纪律性文件;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行政规章。
鉴于此,基层单位若要制定规章制度,应选用“规定”、“办法”,因为这两种文种的制发不受使用权限的约束,大多数情况下,基层往往依据上一级条例来制定相关的“规定”、“办法”。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就是分别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的,但不能称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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