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辩护词的写作与范例
辩护词由首部、正文、结尾和尾部四大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序言三个部分。
(一)标题。写明《辩护词》或《╳╳案件的辩护词》即可。
(二)称谓,即写明向何人申述。一审案件辩护词写“审判长、陪审员”;二审案件辩护词写“审判长、审判员”。
(三)序言。序言要写明三个部分:
1.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何人委托等信息,阐明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法性。
2.辩护人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表明辩护人做了哪些基本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等,表明自己对案情的了解。
3.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辩护人需要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观点,依据案情提出一个结论性的要求和请求。
二、正文
正文部分主要写明辩护理由,一般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一是针对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辩护。二是针对适用法律进行辩护。三是针对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情理”方面辩护。四是从法理或诉讼程序方面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等。五是从其他方面考虑辩护意见,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历史表现等。
三、结尾
结尾重申辩护人对所辩护案件的基本看法,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应考虑的问题乃至具体建议,以引起法庭的思考和重视。包括两点:一是辩护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二是应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什么刑事法律条款,应向法庭提出看法、要求和建议。
四、尾部
尾部依次写明如下内容:
(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两行写明“此致”、“╳╳人民法院”。
(二)辩护人姓名、单位。
(三)撰写日期。
[范例]
辩护词[10]
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王╳╳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和王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定性是不恰当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被告人王╳╳并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找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吓唬吓唬”郭╳╳夫妇,“挡着”╳╳车行,不让╳╳车行经营与其相同的摩托车品牌,而且这个“吓唬吓唬”郭╳╳的想法,也不是王╳╳最先提出来的,而是其丈夫李╳╳最先提出来,由于自己没有胆量,才让王╳╳去找人,如果李╳╳明白无误地告诉王╳╳找个人打郭╳╳夫妇,作为妻子,其也不会同意这么做。在卷宗第88页王╳╳的讯问笔录里,王╳╳曾对于╳╳说:“╳╳车行抢我们的生意,你给想想办法。”由此可见,王╳╳是不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的,如果仅凭此句话就认定其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未免有些牵强,这样认定,对被告人王╳╳是不公平的,也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事实上,这个“你给想想办法”,并不排除找人说合这样的合法办法,不能仅仅因为最终于╳╳等人实施了伤害、抢劫行为,就当然认定是在王╳╳的授意、指使范围内,如果于╳╳等人最终选择了找人说合、劝解的合法方法解决问题,王╳╳是否就应该定性为教唆未遂,伤害未遂呢?王╳╳说“挡着”、“想想办法”,都是中性词,为什么一定要理解为非法手段呢?从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来看,办案机关对王╳╳主观故意的理解和认定也是有误的。
第二,被告人王╳╳没有故意伤害行为,也没有参与策划怎样具体伤害郭╳╳夫妇,其在同于╳╳等人吃过饭后,就再也没和其联系,既没为于╳╳等人提供作案工具,也没为其踩点,更没有给其好处费,便彻底退出了此事,其丈夫李╳╳究竟怎么跟于╳╳谈的,是采用合法方法“挡着”,还是采用非法的方法,挡到什么程度,其都不得而知,也并不关心,被告人李╳╳在讯问笔录第18页里也承认:“后来,所有的一切事情,都是我同于╳╳策划的,王╳╳并不知道。”在卷宗第20页李╳╳的讯问笔录里,办案人员问:“你雇用于╳╳等人打郭╳╳夫妇并抢劫的事,王╳╳知道吗?”答:“她不知道,都是我同于╳╳联系的,也是我同于╳╳商量的,这些我都是背着我媳妇干的,她一点都不知情。”从这段笔录来看,李╳╳的行为是不符合王╳╳的本意的,李╳╳也知道,这些事情如果让妻子知道,妻子不会同意,因此,即便李╳╳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王╳╳也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与其构成共犯。
第三,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此前曾多次发病,虽然鉴定结论没有证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精神性疾病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虽然王╳╳没有被鉴定为完全的精神病人,但不排除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可能,其打电话找于╳╳时,是否处在发病期,不得而知,因此,从疑罪从无的角度,也应认定王╳╳不构成伤害罪,其打电话找于╳╳“挡”郭╳╳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妨害市场交易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而适用刑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则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综上所述,希望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决王╳╳无罪。
致送
╳╳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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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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