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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婚姻的变迁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人类婚姻的变迁美国著名学者莫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认为:人类婚姻的演变经历了乱婚状态、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婚、伙婚、对偶婚和专偶婚。3.伙婚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但伙婚又与血缘婚不同,因为伙婚制禁止亲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两性婚姻关系,这是一种新的禁例。对偶婚的特点是男子出嫁到女方氏族,子女归女方,从母姓,血统按母系计算,财产由女子继承。

第二节 人类婚姻的变迁

美国著名学者莫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认为:人类婚姻的演变经历了乱婚状态、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婚、伙婚、对偶婚和专偶婚。

1.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人们群居野处,男女无别,媾和无禁,人们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郭沫若先生认为:“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其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郭沫若,2000:20)

2.血缘婚

所谓“血缘婚”就是由血缘婚关系构成的一种群婚现象。血缘婚的出现是由于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人类学会了使用火,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其特点是在血缘的氏族内,相同辈分的男女互为夫妻,即所有的祖父、祖母,所有的父亲、母亲,所有的兄弟姐妹按辈数互为父亲,也就是说只要是同辈男女都可以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但排斥祖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同辈之间的血缘婚制,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许多记载,如《风俗通》中叙说女娲是伏羲的妹妹,而在出土的汉墓时刻上,伏羲、女娲也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也就是夫妻的象征,表明了女娲、伏羲即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在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颇多。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然主观的成分较多,但也反映了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3.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但伙婚又与血缘婚不同,因为伙婚制禁止亲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两性婚姻关系,这是一种新的禁例。它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出现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现象,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即“普那亚路”,因此伙婚制家庭也就是普那亚路家庭。

古代婚姻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比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的意义更为重要。因为自然选择在伙婚中起了主要作用,自然选择替代血亲婚配,使得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显著的提高。伙婚制的出现,不仅使得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得以提高,而且还促成了氏族制度的萌芽。因为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得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求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形成。

4.对偶婚

对偶婚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夫妻关系,也就是古代所说的“同姓不婚”。它的特点:非同一血缘氏族的男女方可婚配;男女间的结合不固定,且没有严格的排他性,男可以多妻,女也可以多夫。因此,这种夫妻关系维系的时间可长可短,且不牢固。对偶婚的特点是男子出嫁到女方氏族,子女归女方,从母姓,血统按母系计算,财产由女子继承。这就是母系氏族社会。

对偶婚的出现是由于亲属通婚的限制日趋广泛,人们已经很难维持群婚或伙婚。其方法是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其特征:结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的。

5.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婚姻制。我国的婚姻概念也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的。这一婚姻形态从仰韶文化中晚期到龙山文化时期开始出现和发展,一直持续到现在,包括了整个父权时代和已经开始的男女平等时代。

专偶婚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专偶制婚姻就夫妻地位而言,丈夫取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妻子的地位低下,因而在专偶制家庭中,妻子、子女及财产都属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就婚姻关系而言,夫妻关系比以前的对偶婚要牢固,而且持续的时间也长久一些,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不能随意离异。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一目了然,从而形成了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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