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英语冠词用法与名词指称意义
英语冠词作为一个功能词类,形式虽少,但其用法却极其复杂,这一点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Chesterman(1991)曾把现代意义上的冠词研究分为三个大的类型。第一类研究始于罗素,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定指的意义以及这种意义在语法中的表达。第二类研究为生成语法框架下的研究,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在一定条件下正确地生成冠词,以及生成过程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则。第三类研究从冠词本身出发,探讨冠词的分布及其意义,同时也考虑哪些形式可以被看做是真正意义上的冠词。
始于哲学传统的冠词研究最初把定指与不定指(definite and indefinitereference)作为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加以区分。这两个概念早期被定义为:定指名词词组有一个被发话人认为受话人能够明确识别的指称对象,简言之,已知的或可识别的对象;不定指名词词组有一个被发话人认为受话人不能够明确识别的指称对象,即新的或未知的对象。这两个概念的定义正好相对。但是,定指与不定指到底意味着什么有很多争议。罗素曾强调指出,像the king of France这样的定指性描述表达了一个命题,即所提及的指称对象现时存在而且是惟一的。罗素的观点加剧了先前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涉及单数可数名词,重点则是the与a之间相互对立的用法。如Evans(1982)在他对各类指称的研究之初就明确指出,他将把单数词语(singular term)与指称表达式(referring expression)互换使用。这类研究采用这种做法的一个原因可能源于由惟一性(uniqueness)造成的先入为主,因为惟一性这一概念不容易用于物质名词和复数名词。Searle(1969)也曾提出两项准则,用来检验某个言语行为是否属于定指性指称:
1)存在准则:必须有一个且只能有一个对象适合于发话人的话语。
2)识别准则:受话人必须有足够的手段以便能识别出发话人的话语所指称的对象。
这里的关键词是“识别”(identify)。这一准则是否通用仍值得考虑。请看例19:
(19)I have no idea who the author is.
很明显,“识别”在这里并不等于严格意义上的“知道(作者的)姓名”,只能从较为松散的意义上理解为“知道意指哪一位作者”。而且,是受话人而不是发话人的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发话人所假定的受话人的能力,被用来识别所指对象,使得the的使用适合当下的情景。
应当指出,从哲学角度研究冠词其重点并不在冠词本身,而是通过冠词the与a的区分功能来讨论名词词组的指称意义,尤其是定指与不定指之间的对立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这一研究传统的学者们不关心物质名词和可数名词的情况,因为他们研究的初衷就不是全面深入探讨英语冠词本身的用法。
生成语法传统的冠词研究主要基于定指和不定指之间的语义对立,同时也考虑名词是否可数(±count)以及可数名词是否单数(±singular),也有的研究将是否实指(±specific)列入考虑之中。这一框架下的大部分研究集中在如何生成the与a。有人提出定冠词是从底层的关系从句生成的,另有人认为定冠词的生成取决于先行的不定冠词。对于不定冠词的生成,数词one被作为一个来源,另外不定代词any则被认为是通指性不定指(generic indefinite)的来源。可以看出,这一传统的研究也没有全面考察英语冠词的用法,而且这些研究所共有的一个不足之处就是没有考虑冠词使用时的情景因素以及语用因素。这一点毫不奇怪。生成语法研究关注的重点是语言中的所谓共核部分,而冠词并不是所有语言中所共有的,应该属于边缘词类。
对冠词本身所做的研究有几个重要的里程碑,应该予以注意。首先,Christophersen(1939)对英语中的定冠词the和不定冠词a做了区分,并分别给出了二者的典型意义。这种意义区分的基础不是把二者看成相互对立的概念,而是看成不同类别的东西。Christophersen认为the是熟知冠词(the article of familiarity),而a是整体冠词(the article of unity)。他对“熟知”所做的解释是:定冠词the将某个单词的潜在意义与事前获得的知识建立一种联系,通过这种联系可以推断出某个惟一确定的个体为所指。不过,Christophersen又承认“熟知”并不总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术语。尽管事前获得的知识也许与某个个体有联系,但这种联系有时只是间接的,而且联系还可能指向个体以外的东西。但是,在这个以外的东西与所指之间一定有某种明确的关系。因此,在我们提到一本书之后,我们就可以谈到作者,因为已有的知识告诉我们,有其书必有其作者。
Christophersen所提出的“熟知”看来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包括差异非常大的个例,从发话人心智意象中的确定个体,到个体以外与指称对象有间接但明确关系的东西。有人对这种“熟知”概念提出了批评,因为定冠词的有些用法不能完全用这一概念加以解释。最典型的反例几乎全部来自有限定性后置修饰语的结构,如例20~22:
(20)We heard the cry of a jackal.
(21)The paper today has a lurid account of the crimes of someone called Haggerty.
(22)Fred has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articles are a pseudo-category.
以上有定冠词的名词所指对象对听者而言都谈不上熟知,传统语法(如Quirk等人,1985)把它作为定冠词的前指(cataphoric)用法,以别于回指(anaphoric)。
Christophersen认为不定冠词a表示的是整体性,至于所指对象对听者而言是否熟知则不一定。他所举的例子如下:
(23)I wonder if you have come across a fellow called James Birch.We were at Eton together.
(24)His father is an MP.
例23中的a fellow对发话者来说肯定是一个确定的人,但对听话者来说可能熟知也可能不熟知。Christophersen对例24的分析是,His father肯定是一个定指的和熟知的对象,所以该句谈论的一定是一位确定的议员。不过他没有注意到an MP在句中做表语,属无指用法(参见前一节的分析)。
总的说来,Christophersen分析冠词用法的出发点是把定冠词和不定冠词看成两个不同的东西,而不是用于表示相互对立的概念。前者的基本意义是所指对象为熟知,后者强调的是所指对象的整体性。与哲学传统的冠词研究相比,Christophersen的研究深化了对英语冠词复杂性的认识。
继Christophersen之后,Hawkins(1978)对定指与不定指做了进一步研究。这项研究在言语行为理论框架中对“熟知”这一概念重新做了定义。研究涉及三种冠词形式,定冠词the,不定冠词a,以及非重读的some。对冠词的分析包括两项组成部分,其一为语用的(pragmatic),其二为逻辑的(logical)。Hawkins从三个方面对“熟知”这一概念做了更精确的阐释。首先,他把这一概念置于言语行为的分析之中,把定指和不定指看成是两种言语行为,并对发话人和受话人两者在言语行为中的角色给出了明确的描述。其次,他引入“共知集”(shared set)这一概念,作为对受话人假定熟知的指称对象以外有联系的东西更精确的认定。最后,Hawkins声称他的分析比Christophersen的分析更全面,可以用于解释熟知理论中的那些明显的反例。他把自己的理论称为定位理论(the location theory),并认为这一理论概括性更强且更明确。
根据Hawkins的分析,发话人使用the来实施以下言语行为:
1)把一个指称对象介绍给受话人。
2)指示受话人从某个共知的物体集中找到指称对象。
3)从符合指称表达式的集里面指明物体或物质的全部。
Hawkins的“共知集”可以被理解为:物理的和心智的对象以不同的集出现,如果发话人和受话人二者都共有某种知识,能从一个集中找出某个特定的指称对象,这个集就是一个共知集。下面是共知集的类型,与定冠词的不同用法相对应。
1)发话人和受话人之间已有的语篇。
2)话语的直接情景。
3)更大情景中共有的一般知识。
4)指称对象的联系物。
体现四种类型共知集的例子见例25~28:
(25)Fred was discussing an interesting book in his class.I went to discuss the book with him afterwards.
(26)Pass me the bucket,please.
(27)I’ll see you in the pub tonight.
(28)Fred has written a book.The title is Zen for Beginners.
不定指的言语行为包括两项:
1)发话人把一个对称对象介绍给受话人。
2)发话人指向一个合适的子集,而不是表达式潜在指称对象中的全部。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不定指的指称对象是否也包含在一个共知集之中。我们观察例29~30:
(29)Bill lost a finger in the war.
(30)Bill found a ten-pound note yesterday.
从语用角度看,例29最可能的理解应该是one of Bill’s fingers,因而指称对象肯定是在一个共知集之中,但我们不可能在任何共知集中定位例30中的指称对象。由此看来,不定指的指称对象能否在一个共知集中加以定位取决于整个句子的语用因素。也就是说,非定位性(non-locatability)并非是a或some的定义特征(defining feature)。Hawkins的这一看法与Christophersen的分析有相通之处。前面已经提过,Christophersen认为熟知与否对于不定冠词来说属于中性。这也表明不定指是一种无标记的形式,而定指描述则遵从更为严格的语用条件。
对冠词用法本身所做的一项近期研究是由剑桥大学1999年出版的定指性》(Definiteness)一书,作者为Christopher Lyons。在这部讨论冠词用法的专著中,Lyons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定指性这一概念,并把它与不定指做了较为具体的区分。对定指性的讨论是从分析与比较熟知性(familiarity)与可确认性(identifiability)开始的。Lyons通过一系列例证的分析,认为可确认性要比熟知性的概括力强。尽管如此,仍有些定指性描述是可确认性不能完全解释的,如例31:
(31)I’ve just been to a wedding.The bride wore blue.
本句中的定指性指称the bride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受话人知道有婚礼就有新娘,以此可以推断句中的新娘应该指称所提及的婚礼上的新娘。但受话人能从真正意义上确认所指是谁吗?恐怕不能。受话人可能对这位新娘完全不了解。假定受话人在婚后第二天与这位新娘在大街上碰上了也不可能认出来。
在比较了熟知性与可确认性这一对概念之后,Lyons接下来对惟一性(uniqueness)与全括性(inclusiveness)这两个概念做了分析。下面是涉及惟一性的例子:
(32)Mary’s gone for a spin in the car she just bought.
如例31一样,这里的定指性指称也不可能被受话人所确认,但在一定的上下文中所指对象是惟一的,由此使得定指性用法成立。惟一性作为一项定指性标准还特别适合于解释所指对象为假定的、潜在的和将来出现的,如例33~34:
(33)The winner of this competition will get a week in the Bahamas for two.
(34)The man who comes with me will not regret it.
如果例33中提到的竞赛还未结束,如果还没有任何人同意与例34中的说话人结伴,这两个指称对象肯定还不能被确认。但由于他们是惟一的,实际所指一定是某个获奖者和某个单身男性。
定指性表达不能由惟一性而必须由全括性加以解释的主要是复数名词和物质名词,如例35~36:
(35)We’ve just been to see John race.The Queen gave out the prizes.
(36)We went to the local pub this lunch time.They’ve started chilling the beer.
例35中的the prizes和例36中的the beer如果用惟一性来解释可能有些牵强,但用全括性来解释则成立。实际上,能用惟一性来解释的都能用全括性加以解释。
Lyons还讨论了可确认性和全括性与不定指之间的关系。先看例37:
(37)I went to the surgery this afternoon and saw a doctor.
这里提到的医生可能是外科所有医生中的一位,也可能外科就只有一位医生。此例表明,不定冠词a从惟一性角度来看属中性,可能是惟一的,也可能不是,并不表示非惟一性。有时候a表示非惟一性,选择a而不选择the可能造成明显的差别。请看例38~39:
(38)Pass me a hammer.
(39)Janet ran well and won a prize.
很明显,例38暗示有不止一把锤子,例39暗示Janet获得了所有奖项中的一项,所表示的可能都不是惟一的对象。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熟知性被包孕在可确认性之中,惟一性则是全括性的一个特例。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够在可确认性与全括性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判断定指性的标准吗?或者说,我们能够认定其中之一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吗?再者,难道存在两种不同的定指性?Lyons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他注意到,有些用法类型可以用可确认性解释,另有些用法类型可以用全括性解释,还有些用法则两者都能做出解释。因此,我们只能说定指性要么涉及可确认性,要么涉及全括性,要么两者都有所涉及。还有一种可能是,我们谈到的定指性实际上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义类别,只不过在英语中,他们碰巧用同样的词汇和词素手段加以表达。
以上我们对Lyons有关定指性的研究做了简要介绍。与前人的研究相比,Lyons对定指性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观察与思考。他的研究再次向我们显示,这一问题确实很复杂,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无法提出一个统一的理论,全面解释各种不同的定指性现象。
在本章前一节中,我们曾对有指无指以及定指不定指做过区分,但没有提及另一种重要的名词指称类型,通指(generic reference)。什么是通指呢?我们用下面的典型例子加以说明:
(40)A horse is useful.
(41)The horse is useful.
(42)Horses are useful.
这三句话虽然使用了不同的冠词形式,但表达的意义却大体相同,是一则不同形式表达相同语义的例子。例句中提到的“马”不是指某一匹特定的马或某一群马,而是指马这个类别,谈的是马的一般情况,也就是通指。传统的描写语法或教学语法经常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有三种冠词形式都可用于通指,即不定冠词+可数名词单数,定冠词+可数名词单数和零冠词+可数名词复数。那么,通指涉及哪些语义、句法和语用因素呢?Krifka等人(1995)对此做过较为详细的研究,我们下面做一个简要介绍。
Krifka等人首先对两类基本的通指现象做了区分,这也是语言哲学和语言学研究历史中所做的区分。第一类通指现象为指称表示一个类别,如例43~45:
(43)The potato was first cultivated in South America.
(44)Potatoes were introduced into Ireland by the end of the 17th century.
(45)The Irish economy became dependent upon the potato.
以上例句中斜体名词词组并不表示或指向某些或某种特定的土豆,而是表示整个类别,被称为类指名词词组(kind-referring NPs)。这类名词词组与个指名词词组(object-referring NPs)相对。第二类与通指有关的现象是有些陈述不表示具体的事件片段或孤立的事实,而是报告某一类事件或事实一般的特性,或者说,报告的是对一组一组事件片段或事实经归纳后得出的规律性,如例46~47:
(46)John smokes a cigar after dinner.
(47)A potato contains vitamin C,amino acids,protein and thiamine.
按正常的理解,例46谈到的不是一个具体的事件,而是一种习惯,是从很多具体的事件中所做的一种归纳。例47的陈述也不是针对某一个土豆,而是一般意义上的土豆,是对一个一个土豆特性的归纳。这两例所表现出来的通指意义是整个句子的一种特征,而不是靠哪个名词词组来实现的。这类句子超越特定的事实而表达一般的规律性,被称为归纳描述句(characterizing sentences)。我们有关世界的常识和信念都是用这类句子表达的。归纳描述句与特定描述句(particular sentences)相对,后者表示特定的事件,或特定对象的属性等。
以上两种通指现象可以结合在一起出现于同一句中,如例48~49:
(48)Potatoes are served whole or mashed as a cooked vegetable.
(49)The potato is highly digestible.
以上例句中的主语可以有把握地解释为类指名词词组,同时,句子本身表达了有关土豆的一般情况,也属于归纳描述句。实际上,两种通指现象出现于同一句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在对基本的通指类别做了区分之后,Krifka等人提出了几种诊断性测试,以判别哪些是通指,哪些是非通指。这是因为两种通指现象都没有明显和确定无疑的标记,容易与非通指相混淆。第一项测试用于区分归纳描述句与特定描述句。具体方法是,在被检测的句子中加入usually或typically这类副词。如果增加副词后句子的意思只略微有一点变化,那么原句就是归纳描述句。对于特定描述句来说,增加副词会引起句子意思的剧烈变化。说得更具体一点,如果原句是归纳描述句,加入像usually这样的副词后,句子表达的信息显示原句的陈述可能有例外情况,仅此而已。如果原句是特定描述句,这些副词会改变句子的意思,从报告一个特定的事件或具体的事实到表示某种一般情况。请看例50~51:
(50)a.A lion has a bushy tail.
b.A lion usually has a bushy tail.
(51)a.A lion stood in front of my tent.
b.A lion usually stood in front of my tent.
在例50中,插入副词usually之后句子的意思只有很小的变化,给人的感觉是50b有点像是50a的弱化形式,它明确地表示,既有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但例51的情况则不同,加入副词后句子由原来表示一个特定事件变成表示一个一般性陈述,所造成的意思变化明显大得多。
第二项测试用于确定哪些类型的名词词组可以用做类指名词词组。有些句子谓语论元的位置必须由类指名词词组填充,如动词短语die out或be extinct的主语位置以及动词invent或exterminate的宾语位置。这是因为只有某些类别而不是个别的东西才能die out或be invented。这一点可以从例52中看出:
(52)a.The lion will become extinct soon.
b.Lions will become extinct soon.
c.Bronze was invented as early as 3000 B.C.
第三项测试用于区分类指名词词组和个指名词词组。这种区分的依据是,并不是任何名词成分都能构成类指名词词组,不少学者都注意到这一点。一个名词词组要能指称一个固定的类(well-established kind),最基本的要求是该名词成分必须在语义上与这个固定的类有密切联系。请比较例53中的a与b:
(53)a.The Coke bottle has a narrow neck.
b.??The green bottle has a narrow neck.
例53中隐含了一个基本事实,Coke bottle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类,但green bottle则不然,并不是事实上存在的固定的类。
第四项测试也用于区分归纳描述句与特定描述句。前面已经提到,归纳描述句表示的是一般情况而不是特别的事件。一个大致相当的语言学区分是静态句与非静态句的区分。前者多为归纳描述句而后者多为特定描述句。如果某种语言中有一种形式排斥静态谓词,如英语中的进行时(如:*John is weighing 175 pounds),这种形式也就会排斥归纳描述性解释。因此,要想把一个归纳描述句转换成特定描述句而不失去通指性是非常困难的。下面例54中的句子都明显地可以理解为归纳描述句,但例55中的句子却不能。
(54)a.The Italian drinks wine with his dinner.
b.An Italian drinks wine with his dinner.
c.Italians drink wine with their dinner.
d.Luigi drinks wine with his dinner.
(55)a.The Italian is drinking wine with his dinner.
b.An Italian is drinking wine with his dinner.
c.Italians are drinking wine with their dinner.
d.Luigi is drinking wine with his dinner.
第五项也就是最后一项测试仍然是用于区分归纳描述句与特定描述句。有学者指出,归纳描述句并不表示偶然的特征,而是表示某种关键性特征。我们比较例56中的句子:
(56)a.The madrigal is popular.
b.The madrigal is polyphonic.
c.Madrigals are popular.
d.Madrigals are polyphonic.
e.??A madrigal is popular.
f.A madrigal is polyphonic.
应该说“很受欢迎”(being popular)是复调合唱曲的偶然性特征,而多声部才是这种音乐形式的关键性特征。因此,例56e由于只能被读解为归纳描述句,就不被接受,而例56f则没有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事物或物体来说,关键性特征不尽相同。“很受欢迎”可能不是复调合唱曲的关键性特征,但却是足球明星的关键性特征。所以,A football hero is popular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很受欢迎”对于足球明星来说恰好是一种关键性特征。
在提出以上五项用于区分通指与非通指的测试方法后,Krifka等人进一步讨论了通指现象更精确的分类,特别是不同类别之间的交叉现象。部分讨论涉及很强的技术性,我们不在此做具体介绍。总的说来,Krifka等人的研究深化了我们对通指现象的认识,反映出这一现象的复杂性。因为通指性与冠词的用法密切相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冠词用法的复杂性。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把通指与其他指称之间的关系简要做一说明。首先,通指与无指二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不完全相同。一方面,两种指称都不指向具体的对象,这是相同的地方;另一方面,通指的所指对象是一个类而无指则不指类,这是相异之处。此外,通指的指称功能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其所指不是特定的对象,这与不定指称非常相似;另一方面,如果把某个类当做一个整体,通指看上去则更像是定指了。
冠词主要用于名词前,是名词的帽子。名词的不同指称类别相当于不同的身份,而不同的身份需要配上不同的帽子。帽子与身份如何搭配,我们将在下一节做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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