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语言的形式、质料和内在本性
洪保可以说是头一个提出语言结构理论并重视对它的研究的语言学家,他始终强调语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其特定的形式或结构,构成一个其组成部分内在地相互联系着的系统。他把语言比拟为一张巨大的网络,其中各个部分紧密相连,相互依存。他往往用法语中的“organization”这个词来表征语言的结构特性。他反对把语言看做语词的机械聚合,认为把语言割裂为语词,就会把语言弄得支离破碎,那就无法理解语言的特性和功能。在他看来,要研究语言,就必须研究语言的形式或结构。他着重从语言的形式或结构的角度比较各种不同的语言,而不考察它们在起源方面的亲缘关系。
洪保是从语言的使命着手来考察语言的形式的。在他看来,一切语言都必须完成两项使命:其一是,它们都必须用词来表示概念;其二是,它们都必须把话语的各个部分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语言学中,通常把这两项使命分别归诸于词汇和语法。不过,这样的划分只具有人为的性质,因为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完成语言的使命,只有两者结合到一起才能完成。词汇和语法都必须通过“按音节发出的声音”(articulated sound)表现出来,每种语言的形式或结构正是从这种按音节发音的时刻开始被决定的。在这个时刻,不同的按音节发出的声音表达了不同的思想,而这种活动是以一种固定不变和整齐划一的方式进行的,因为,进行这种活动的精神力量是相同的,只在很小的范围内有所差异。他说:“在这种把按音节发出的声音提升为思想表达的精神活动中,这种固定不变和整齐划一的因素,如从其充分可能的内涵加以考察和加以系统的表述,就构成语言的形式。”[3]
洪保认为,各种语言的同一性和关联性必定建立在它们的形式的同一性和关联性之上。语言形式决定了一种语言通过其语族纽带能与其他哪一种语言相联系。几种语言的形式可能构成一种更加普遍的形式。个别语言的形式必定包含在整个语族的形式之中。个别语言不会包含任何与整个语族的普遍形式不一致的东西。在每个语族内,总有一些语言以比较纯粹、比较完整的方式包含着原初的形式。
洪保指出,语言形式不同于语法形式。我们通常在词汇和语法之间所作的区分只适用于学习语言这个实际的目的,它不能为真正的语言研究设置界限和提供规则。语言形式这个概念远远超出词序规则这个概念,甚至超出词的形成这个概念。
一般说来,形式是与质料相对立的。要发现语言的质料,我们必须越出语言的范围之外。在语言范围之内,我们只能相对地说,可以把一种东西看做另一种东西的质料,例如,可以把基本词看做词尾变化的质料。一种质料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被看做形式。一种语言还可以从一个异己的泉源借来一些词,并把它们看做质料。在这种场合下,这些词之所以被看做质料,是就这些词与这种语言的关系而言,而不是就这些词本身而言。从一种绝对的意义上说,语言中没有无形式的质料,因为语言中的每个要素都是指向一个特定的目标,即表达思想。这项工作从语言的第一个要素、即按音节发出的声音就开始了,声音恰恰是通过被赋予形式而被划分成音节的。语言的真正质料,一方面,就是声音本身,另一方面,就是在借助语言创造出概念之前所有那些感觉印象和自发的精神活动。
洪保把语言的词汇和语法的构造称为语言的固定的和外部的形式或结构,与作为语言的灵魂的内在本性区别开来。他说:“如果我们把语言的本性与语言的外部形式区别开(特定的语言只有在其外部形式之中才是可以想象的),并把这两者加以对比,那么语言的本性就在于思想与声音相结合的那种方式。在这种意义上,语言的本性仿佛就是一种寄居于语言之中的情神,它使语言像它所创造出来的肉体那样富有生气。”[4]在他看来,一种民族语言的本性是这个民族的精神个性不断发挥作用所产生的自然后果。一个民族的个性总是以同一种个别的方式去理解词的一般意义,总是把这些词与同样的联想和情感联系到一起,总是从相同的角度把观念组合起来,总是把一种它所特有的色调加入它的语言之中。因此,我们能够从一种民族语言倒回去推出这个民族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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