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语言结构和语言共同性
对于如何研究语言,卡西勒认为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一个是编年史或发生学的角度,另一个是逻辑的或系统的角度。在19世纪,语言学家侧重于从编年史或发生学的角度,对语言进行历史比较研究。他们试图通过比较研究各种独特的方言,研究各种不同的语言类型,追溯到一个原初的、较为简单的和无定形的阶段。他们认为在语言发展到现存形式之前一定经历过一个没有任何明确的句法或词法形式的阶段。语言最初是由简单的要素、即单音节的词根组成的。例如,施莱格尔(A.W.Schlegel)认为,语言是从较早的、无组织、无定形状态发展而来的,它以固定的顺序从这种状态逐步过渡到一些更高的阶段,有词尾变化的语言是这种进化的最后阶段。卡西勒不赞同这种观点,而主张从逻辑的或系统的角度研究语言。在他看来,对语言的描述分析已经摧毁了上述观点所依据的证据,因为我们找不到什么语言竟会是没有形式的,即没有结构的成分,尽管形式联系的表现,诸如主语和宾语的区别,定语和谓语的区别,在各种语言中是各不相同的。他说:“无形式的语言不仅作为历史构成物是极可怀疑的,而且它本身也会陷入语词矛盾。最不开化的民族的语言也决不是无形式的,与此相反,它们总是呈现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22]
卡西勒认为,许多世纪以来,在语言学中,系统的问题被发生学的问题掩盖了。人们错误地认为,一旦解决了发生学的问题,其他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与此相反,卡西勒强调说:“知识论已经告诉我们,我们必须经常在发生学的问题和系统的问题之间划一条鲜明的分界线。把这两种类型的问题混为一谈是危险的,是易入歧途的。”[23]他指出,在19世纪,语言学家保罗(H.Paul)头一个对语言学的历史原则提出怀疑,认为对语言的历史研究始终迫切需要以对语言的系统研究作为补充。洪保把语言结构问题看做他的主要研究对象,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单靠历史方法加以解决的。他力图把世界上的各种语言进行分类,把它们归纳为若干基本类型。他不满意于对特殊事实的描述,而是直接从这些事实中抽取出极为广泛的一般结论。一种语言并不只是语词的机械聚合。把语言割裂为许多语词,就会把语言弄得支离破碎。这种做法对任何语言研究来说即使不是灾难性的,至少也是有害的。索绪尔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抛弃“历史语法”的全部观念,因为“历史语法”是一个混合概念,它包含“历史”和“语法”这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不可能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他强调在语言研究中,我们必须时刻区分开两根不同的轴:即“共时性之轴”和“历时性之轴”,这是两门不同学科分别要研究的课题。语法就其本性和本质而言,是属于前一种类型的。可以看出,卡西勒关于语言结构的看法直接继承了洪保、索绪尔等人的观点。
卡西勒还认为,对语言的基本的结构同一性,应从质料和形式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因为语言结构的同一性既是质料的同一性,又是形式的同一性。这就是说,语言结构的同一性既体现在语法系统中,也体现在语音系统中。语言的特性依赖于语法系统和语音系统这两种因素。在语言学中,人们过去较多地注意对句法和词法的结构问题的研究,对音位学的结构问题的研究则晚得多。卡西勒很重视布拉格学派对音位学的研究。这个学派认为,语言并不只是音和词的集合,而是一个系统。每一种方言在形式和质料两方面都有它自己的结构。如果我们考察不同语言的音素,就会发现它们有不同的类型,这些类型不能被纳入一个一成不变的僵硬模式之中。在选用这些音素时,不同的语言就表现出它们自己独有的特性。尽管如此,我们总是能够发现在一种特定语言的音素中存在着一种严密的联系。我们不可能从一般的逻辑法则先验地演绎出这种联系,而只能依据我们的经验材料。一旦我们发现某些基本材料后,我们就能从它们身上推出另一些与这些材料有必然联系的材料。卡西勒基本上赞同布拉格学派的这些观点,他说:“形式与质料之间的区分乃是人为的、不适当的。言语是一个不可分解的统一体,它不可能被分割成形式与质料两个独立和孤立的成分。正是这个原则构成了新的音位学与旧的语音学之间的区别。”[24]他还认为,在音位学中,我们所研究的不是物理的声音,而是有意义的声音。语言学感兴趣的不是声音的自然性质,而是声音的语义学功能。音素不是物理的单位,而是意义的单位。音素被定义为“辨义性语音特征的最小单位”。因此,音位学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而成为语义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卡西勒还探讨了人类语言是否有共同特征以及是否存在普遍语法的问题。在他看来,每种语言各有其独特的形式,不必在人类语言中寻找任何共同的特征。但从经验的观点看来,问题还不在于这些共同特征的实际存在,而在于对这些共同特征的明确表述。在古希腊哲学中,“逻各斯”一词暗含着言语活动与思想活动有着根本的同一性。语法与逻辑被看成一种具有同一对象的知识的两个不同的分支。密尔(J.S.Mill)明确表示,语法是逻辑的最基本的部分,因为它是对思维过程进行分析的起点。语法的原理和规则就是使语言形式和思想的普遍形式相符合的手段。他还认为,一个特殊品词系统具有普遍的、客观的有效性,不同品词之间的差别都不只是语词的差别,而是思想的差别,因此每个句子的结构就是一个逻辑的课题。但是,卡西勒认为,语言学研究的进展已经使这种理论越来越站不住脚了。现在人们已认识到,词类系统并不具有一种固定不变的特征,而是不同的语言具有不同的词类。即使那些从拉丁语系衍生而来的语言,它们的许多特征也不可能用拉丁语法的通常术语和范畴来充分表达。因此,卡西勒认为,“那种认为一定存在着一个确定的和唯一的词类系统,而这种系统又是理性的言语和思想的必要组成部分的看法,已经被证明是一个错觉。”[25]
尽管如此,卡西勒认为,上述这种情况并不表明我们必须放弃建立在理性原则之上的“普通语法”这个古老的概念。问题在于我们必须重新界说这个概念,必须在新的意义上系统地阐述这个概念。有些语言学家认为,在那些依赖于实际发现的每种语言的结构的句法范畴之外、之上或之后,还有一些范畴,它们独立于现存语言具有的多少有些偶然的事实,而是普遍的,能适用于一切语言。这就是说,每种语言中除包含一些有较多偶然性的范畴外,还包括某些必然的、不可或缺的范畴。卡西勒认为:“一般语法或哲学语法的观念,决没有由于语言学研究的进步就变得无效,只是我们再不能期望用以往尝试过的简单方法去得到这样的语法了。”[26]我们不能期望在语法的形式和逻辑的形式之间有着实在的同一性和一一对应性,因为人类语言必须履行的不仅有普遍的逻辑任务,而且有社会任务,这种社会任务是随语言共同体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而转移的。
卡西勒还探讨了语言的统一性问题。现实情况是,语言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各种方言之间差异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形成一种能为全人类共同使用的语言呢?由于语言是人们社会交往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人们向往人类只拥有一种共同语言的黄金时代。17世纪的一些哲学家和神秘主义者曾认真讨论过普遍语言的问题,例如,莱布尼茨曾强调说,如果没有一种普遍的文字,我们就永远找不到一种普遍的科学。现代的数理逻辑学派试图创造一种理想的符号语言,也是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卡西勒承认,没有言语就不可能有人们的共同体,而对于共同体来说,又没有比言语的多样性更重大的障碍了。不过,在他看来,如果存在着语言的真正统一性,那么这种统一性不可能是一种实体的统一性,而只是一种功能的统一性。两种不同的语言,无论在它们的语音系统方面,或者在它们的词类系统方面,都可能出现巨大的分歧,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在语言共同体的生活中履行同样的功能。因此,他说:“这里重要的问题不是手段的差异性,而是它们在目的上的一致性。[27]
笔者认为,卡西勒从符号着眼来考察人与动物的区别,这个考察角度有其新颖之处。他从信号与符号的区别、情感语言与命题语言的区别、实践智慧与符号化智慧的区别以及现实性和可能性的区别,来论证人与动物的区别,这些论证基本上是能够成立的。可是,他由此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以取代“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古典的定义,这种做法则是可以商榷的,因为,与“符号”相比,“理性”是一个更为根本的范畴。人如果没有理性,人也就不可能创造和使用符号。
卡西勒还从符号着眼去考察人类全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认为整个文化世界都是人这种符号的动物运用符号构造出来的,符号活动是人与文化世界赖以连接起来的纽带,全部文化都是人的符号活动的产物,从神话、语言到科学的发展也就是符号功能的发展。诚然,符号活动在人类文化的建构中确实起着巨大的作用,但不能把全部人类文化仅仅归结为人的符号活动的产物。因为,神话、宗教、艺术、语言、科学等文化现象的出现,都有各自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根源,都是为了满足人类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产生的。
在各种符号形式中,语言是一种最重要的符号,因此语言问题在卡西勒的符号形式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尽管他把符号广泛地定义为一切以任何形式通过感觉材料来显示意义的现象,但他对符号形式所作的一般论述,如符号是感觉材料与意义的统一,符号的基本特征在于把感觉材料抽象为某种普遍的形式,以代表一定的意义,符号具有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等,都主要是针对语言符号而言,他对语言符号之外的其他符号形式则论述较少。
卡西勒不是一位专业的语言学家,但他对语言学理论也具有相当丰富的知识。他没有全面探讨语言哲学的所有主要问题,但他对从古希腊到近代哲学家们的语言观作了十分详细的评述和分析,对语言的起源和功能,语言的结构,普遍语法以及语言的统一性等问题,也结合当时的语言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些见解还是很有见识的。整个说来,他侧重于对原始语言现象进行考察,而不像英美分析哲学家那样重视对语法逻辑结构的分析,也很少评论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语言哲学观点,这是他的语言哲学思想没有受到分析哲学界重视的主要原因。
【注释】
[1]参见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1953年英文版,第1卷,第100页。
[2]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6页。
[3]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5页。
[4]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7页。
[5]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8页。
[6]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34页。
[7]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1页。
[8]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38页。
[9]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2页。
[10]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72页。
[11]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35页。
[12]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英文版,第2卷,第238~239页。
[13]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英文版,第1卷,第86页。
[14]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英文版,第1卷,第92页。
[15]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47页。
[16]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48页。
[17]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49页。
[18]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71页。
[19]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71页。
[20]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43页。
[21]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47页。
[22]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65页。
[23]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51页。
[24]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59页。
[25]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62页。
[26]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63页。
[27]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66~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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