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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的四条释义学原则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正确理解的四条释义学原则贝蒂把释义学看做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因此他十分注意探讨如何保证理解和解释的正确性。他除了强调解释者要尽量克服自己的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外,还详细地提出了用以保证解释得出正确结果的四条释义学原则。头一条原则是对象的释义学自主性原则,或者释义学标准的内在性原则。

(二)正确理解的四条释义学原则

贝蒂把释义学看做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因此他十分注意探讨如何保证理解和解释的正确性。他除了强调解释者要尽量克服自己的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外,还详细地提出了用以保证解释得出正确结果的四条释义学原则。

头一条原则是对象的释义学自主性原则,或者释义学标准的内在性原则。他说:“既然作为解释对象的有意义的形式基本上是精神的客观化,特别是某种思想内容的表现,因此,显而易见,在理解这些形式时,必须依据于那个对象化于其中的他人的精神,而不能依据于有意义的形式在脱离它对那种精神或思想所具有的表达功能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任何意义。”[4]这就是说,他把有意义的形式看做是独立自主的,认为应当根据它们自己的发展逻辑,它们的意愿,它们的必然性、连贯性和确定性来理解它们,根据它们的原初意向所固有的标准来判断它们。被创造出来的形式应当符合于作者的意向、符合作者在创造过程中的观点和构造冲动,而不应该根据它们是否符合于任何其他外在的目的来判断它们。

第二条原则是意义的连贯性原则或整体性原则,这也就是传统释义学所说的整体与部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体的意义需要从它的个别成分的意义的总和中得出,而个别部分的意义反过来又只有联系整体的意义才能得到理解。因此,整体的意义和部分的意义是相互说明的。他还认为对整体和部分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一句话或一段话与它们的上下文,一个人的某一件或某一些行为与这个人的一生,一个文化作品与整个文化体系诸如此类的关系,都是不同层次上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他说:“这个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阐明了在言语的个别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连贯关系,像在任何思想表现中那样,它还阐明了这些要素与它们所组成的整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正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其共同的整体的关系,使有意义的形式在整体与部分以及部分与整体的相互关系中得到相互的阐释和说明。”[5]

第三个原则是理解的现实性原则。这个原则表明,解释者的任务是追溯创造过程,在他自身中重建这一过程,把另一个人的思想、往事的一个部分或一件记录下来的事实,重新解释为他自身的生活的现实。换句话说,对有意义的形式的理解和解释,应当使这些形式所体现的意义或精神成为解释者自身的内在精神的一部分,也就是要把它纳入解释者自己的思想视界和经验框架之内。因此,他认为有些历史学家为了确保历史解释的客观性而试图彻底清除自己的主观性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理解和解释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掺杂有解释者的主观因素,不能完全排除,只能尽量减少。如果以为历史学家的任务仅仅在于简单地重述他所研究的史料中包含的东西,认为这些东西就是真正的历史,那么这种想法是幼稚的,特别在历史解释的情况下。人们在这里忘记了,我们为心灵所获得的每一事物都进入到我们自己具有的那些表象和概念的整个结构之中。这样一来,每个新的经验通过适应过程而变成我们的心灵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随着对新经验的解释而不断发生变化。

第四个原则是意义的释义学相符原则,它要求解释者的活生生的现实性与解释者从对象中获得的刺激达到协调一致,产生共鸣。他说:“我建议把这条原则称为理解中的意义适当性原则或者意义的释义学相符原则(或和谐原则),按照这个原则,解释者应当力求使他自己的活生生的现实性与他从对象那里获得的刺激处于最紧密的和谐之中,以致这两者以一种和谐的方式产生共鸣。”[6]他认为这个原则具有普遍的意义,它与每一种解释方式都有联系,在历史解释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解释者要理解任何一个历史人物,就需要使自己的个性与历史人物身上表现出来的个性相对应、相符合。如果说精神只能与精神对话,那么只有气质、禀赋相似的精神才能以一种适当的方式相互接近和相互理解。解释者要重新认识表现在一个历史人物身上的个性,就应该同这个历史人物的个性产生共鸣。解释者只有与历史人物有一种气质、禀赋上的相似,他才具备内在地重新构造历史人物的个性的条件。

以上四条原则构成了贝蒂的释义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其中,前两条原则与解释对象有关,它们涉及解释对象的自主性以及解释对象的内在连贯性和整体性,后两条原则同解释主体有关,它们涉及解释主体在解释过程中的主体性、现实性和自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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