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释过程中的理论要素与解释的类型
按照贝蒂的观点,解释过程中存在着四种理论要素,即文献学要素、批判要素、心理学要素和技术-形态学要素。
在贝蒂看来,在理解持久的、固定不变的对象(文本、乐谱等)时,即在重新构造说出或写出的言语的语法连贯性和逻辑连贯性时,文献学要素便发挥了作用。对文字言语作文献学解释时,需要遵循文本的特征,也就是要理解文本所固有的语言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因素,这种研究属于语法研究的范围。在文献学解释中,我们可能碰到两种不同的情况,即意义的缺乏和意义的过剩。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缺乏的意义加以补充,如有些古代文献的文字过于简略,后人难于理解,需要添加一些文字来阐明其含义。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除考察文本的字面意义外,还要考察文本中所蕴含或隐藏的意义,如寓言、隐喻等,这在解释象征和神话时特别明显。
贝蒂认为,当解释对象出现前后矛盾、非逻辑陈述或论证程序有漏洞时,我们就需要考虑批判因素,即要对解释对象采取怀疑和批判的态度。采取这种态度,可以使我们做到去伪存真,把原初的、本真的成分与后来添加上去的成分区分开,了解对象的本来面目。
文献学要素和批判要素都强调解释对象的客观性,心理学要素则强调解释主体的能动性。心理学要素的作用在于使解释者设身处地把自己置于作者的位置上,重新认识和创造作者本人的思想和主体。例如,历史学家在进行历史解释时,要在自身中重新构造另一种精神,与历史人物心交神会,换句话说,历史学家通过移情作用,根据一种潜在的意念和想象来理解历史人物或历史材料。
最后,技术-形态学要素强调要联系客观的精神世界所特有的逻辑和形成规则来理解这个世界的意义内容。这就是说,技术-形态学解释通过研究对象的构造和结构,从对象的表达结构和功能来理解对象,它只考察对象本身,而不涉及偶然的、外在的因果。贝蒂认为可以用技术-形态学来解释人文科学,把人类文明的各种表达式的历史作为构造问题史加以理解。
与解释过程中的这几种理论要素密切相关,贝蒂提出了三种解释类型,即认识型(recognitive type)、再创造型(reproductive type)和规范型(normative type)。认识型是为自身而理解,再创造型是为了传递某种经验,规范型是把规范用做解释的指南。
在贝蒂看来,文献学属于认识型,它的任务在于把实际的意义和意图表达的意义重新构造出来或者恢复其原貌。它需要了解文本的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从语法的角度了解所使用的语言的整体性;二是从心理学的角度了解文本作者的思想意图。在这种类型的解释中,往往发现在有意义的形式和其意义内容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或者需要加以补充和发挥其没有清楚地表述的意义,或者需要发掘其隐藏的意义。
在再创造型解释中,解释者的任务是把一种意义情境(context of meaning)转换成另一种意义情境,从这种意义上说,解释者重新创造了作品。例如,对一个文本的翻译,对一个剧本的演出,对一首乐曲的演奏等,都属于再创造型解释。在这种解释中,要防止陷入主观随意的思辨性,要尽量客观地、忠实地表现作者的意图,使其以本来的面目表现出来。
规范型解释或规范的应用主要出现于司法裁决和圣经解释中,其特征是从特定的规范(法典、圣经等)中得出用于指导解释的原则。例如,在司法裁决中,法官或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典、法规等来解释有关的法律行为,并作出裁决。在解决宗教争端中,神父们则根据圣经等法典来作出解释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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