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释的客观性或有效性
在释义学家中间,对于解释、特别是历史解释的客观性或有效性问题,一直存在着意见分歧。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解释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矛盾的要求。一方面是对于解释的客观性的要求,即解释者在重新构造有意义的形式中包含的意义时,必须尽可能忠实地符合它们的意义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解释者被要求从自身内部去重新构造文本的意义,因此在解释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渗入主观因素。贝蒂认为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要求是存在的,但不能由此否定解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他承认在解释过程中达不到绝对的、完全的客观性,但他强调相对的客观性是可以达到的。
在这个问题上,贝蒂着重批驳了德国圣经史学家、神学家布尔特曼(R.Bultmann)的观点,后者明确否认解释的客观性,他说:“在历史知识中决不可能获得客观性。”[7]在他看来,没有历史主体理解历史现象,历史现象就不存在,因为只有当历史事件对历史主体具有意义,历史事件才能变成历史现象。历史主体参与到历史之中,成为历史的一部分。而且,每一种历史现象都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不同的观点对它进行研究,它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都是有意义的,每个解释者可以选择一种能使他获得他感兴趣的信念的角度。你对历史现象抱什么样的兴趣,你就会从什么角度研究它。既然采取何种研究角度要由解释者自己选择,因而指责这种研究是“主观的”,那就没有意义了。要解释者抹去他的主观性,那也是荒谬的。与任何科学研究一样,在历史研究中也必须高度发挥研究者的个性,主体自身的鲜明个性是理解的必要条件。因此,甚至可以说最“主观”的解释也就是最“客观”的解释。
贝蒂不同意布尔特曼的上述观点,认为布尔特曼的主观主义学说所依据的论据是值得怀疑的。他说:“我们发现这些论据或者是不得要领的,或者是由于对意义作了一些不易觉察出来的转换。”[8]他承认对于每一个历史现象都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考察,历史学家也可以选择各自的研究角度,但他认为不可能从历史学家的观点的历史性中得出断然否定历史解释的客观性的结论。他强调对象化于有意义的形式中的精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因此对这些体现了精神的有意义的形式的解释必须符合于体现于这些形式之中的精神,这样才能算是客观的、正确的解释。
贝蒂还认为,布尔特曼在其论证过程中作了两种不易觉察的意义转换,一是把历史知识得以成为可能的条件(必要的兴趣以及历史学家由此参与历史)同知识对象本身混为一谈,二是把历史现象的意义问题同历史现象在当前的影响或关联问题混淆起来,而这两个问题是完全不同的。
关于头一种意义转换,贝蒂认为这表现在布尔特曼的下述论断中。布尔特曼首先提出,就绝对的、最终的知识这种意义而言,历史知识的客观性是无法达到的。贝蒂同意他的这一论点,因为释义学的任务是不可能最终地、绝对地完成的。可是,布尔特曼接着又提出,就认识历史现象的本来面目这种意义而言,历史知识的客观性也是无法达到的。对于后面这个论点,贝蒂则持反对态度,认为它走得太远了,以致否认历史现象本身的存在。这就是说,贝蒂一方面承认解释的任务永远无法绝对地、最终地完成,它在任何时候都依赖于理解的现实性,要求通过生活把文本中包含的意义不断地重新发掘出来;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对象化了的意义内容始终是他人的创造力的对象化,解释者应在一定指导原则的帮助下力求理解这种意义内容,而不是对它作主观随意的解释。他说:“从释义学的任务决不可能最终完成这个事实中可以得出,在文本、纪念碑和断片残简中包含的意义不断通过生活而获得新的生命,并且在这个再生过程中不断变化;但这一点并不排斥下述事实,即对象化了的意义内容始终是他人的创造力的对象化,解释者不应随心所欲地、而应在可控制的指导原则的协助下努力理解这种对象化。”[9]
关于后一种意义转换,贝蒂认为这表现在布尔特曼的下述论断中。布尔特曼说,历史现象只有在它与未来的关系中才显现出它的真面目,在孤立状态下是无法认识其真面目的。又说,历史事件的意义存在于它与现在的关系之中,而现在是对未来负责的;历史学家只有在对未来怀有责任感的情况下才能理解历史。贝蒂认为,布尔特曼的这种看法产生于他没有把历史现象的意义(一方面)同历史现象对现在的影响以及对我们对于未来的责任感的影响(另一方面)区别开来。贝蒂不同意作这样的混淆,认为“只要从现象发生之日算起足够的时光已经过去,历史学家就能以完整的形式发现历史现象的意义。相反,如果断言‘只有在历史终结之时才能看出’现象的真正本质,那就成了把历史解释的观点和末世论关于意义推论的观点(the standpoint of an eschatological meaning-inference)混为一谈的牺牲品。”[10]在贝蒂看来,历史学家对于历史现象的解释犹如对话,如果把历史现象的意义归结为历史学家的立场和观点,那么对话的另一方——对象化于历史现象中的精神就完全消失了。他说:这样一来,“那种应当发生在历史学家和那对象化于他的史料中的精神之间的对话便完全无法进行,而变成了单纯的独白,因为其中一方已经完全消失,这一方应当由作为他人的固定不变的精神的文本来代表。没有他人的精神,任何解释程序都是不可想象的。”[11]
总之,在贝蒂看来,一方面,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不可能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者,而应当是能动的创造者。解释者应当借助于他自己的敏锐的直觉以及他自己的洞见和思想范畴的力量,在他自身之中重新认识和重新构造解释的对象。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不能朝着这个方向走得太远,以致把历史解释的释义学过程与由情景(context)决定的意义推论(例如末世论的意义推论)等同起来,从而把解释的可能性条件与解释过程的对象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从历史研究中把对象的释义学自主原则完全排除掉了。
与此相关,贝蒂还批评了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关于“前理解”的观点,认为这种说法有些模糊不清。如果把它理解为解释者应当对有关领域具有专门知识,也就是与所研究的对象有着活生生的联系,那么这种说法是能成立的。但是,如果由此否定解释中获得客观知识的可能性,认为无法在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之间划清界限,那就错了。在他看来,历史解释的这种主观主义观点“显然受到现代存在主义哲学的影响,并且旨在把解释和意义推断混为一谈,排斥关于对象的自主性原则,从而导致对各门精神科学中的解释程序的成果的客观性产生怀疑。我认为,保卫这种客观性和为它的可能性的认识论条件提供证明,便是我们这些历史研究的保护者和实践者的责任。”[12]
贝蒂是释义学理论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而释义学理论是继古典释义学之后兴起的一个释义学流派,因此他在理解和解释问题上的观点深受狄尔泰等人的影响,这点在“移情说”上表现得特别明显。与狄尔泰一样,贝蒂也强凋理解和解释过程中的移情作用,他把移情看做解释过程中的一种理论要素,即心理学要素,这就是要求解释者设身处地把自己置于作者的位置上,重新体验和创造作者本人的思想或立场。在他提出的关于正确理解的第三条和第四条释义学原则中,也包含有移情说的思想。第三条原则要求把另一个人的思想等重新解释为他自己的生活的现实。第四条原则要求解释者的活生生的现实性与解释者从对象中获得的刺激达到协调一致。这种重视移情作用的观点与伽达默尔主张的视界融合论是颇不相同的。
不过,与狄尔泰等人不同,贝蒂尽管承认理解和解释过程中由于移情作用而总是或多或少掺杂有解释者的主观因素,但他并不像布尔特曼那样由此否认理解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在他看来,我们不能彻底排除解释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因此,就绝对的、最终的知识这种意义而言,历史知识的客观性是无法达到的。但是,他强调对象化了的意义内容始终是他人的刨造力的对象化,解释者应当尽量减少理解中的主观因素,并在一定指导原则的帮助下,力求理解这种意义内容,而不是对它作主观随意的解释。可以说,他对布尔特曼根本否认理解和解释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的观点的反驳是中肯的,同时在对移情作用的看法上也比狄尔泰等人全面和深入一些。
与其他释义学家相比,贝蒂对表达式也作了较细致的研究。他把表达式称为“有意义的形式”,认为表达式尽管多种多样,但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它们都具有一定的意义,表达式正是由于具有各自的意义,才能起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感情的作用。贝蒂把有意义的表达式看做精神的对象化,精神的创造物,它们既是理解和解释的对象,也是理解和解释的前提条件。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如果没有有意义的表达式,理解或解释就根本无法进行。
与其他释义学家相比,贝蒂对理解和解释的一些理论原则也作了较细致的研究,例如,他探讨了正确理解的四条释义学原则,分析了解释过程中的四种理解要素和三种解释类型。其中,有些原则是很重要的,有些观点也是正确的。例如,关于意义的连贯性或整体性原则,他强调整体与部分相互制约,整体的意义需要从它的个别成分的意义的总和中得出,而个别部分的意义反过来又只有在联系整体的意义时才能得到理解。又如,他在分析文献学要素和批判要素时,强调在理解文本等固定不变的对象的过程中,应注意文本的理论连贯性和逻辑连贯性,要对缺乏的意义加以补充,对隐藏的意义加以发掘。当解释对象出现前后矛盾、非逻辑陈述或论证程序有漏洞时,就需要对解释对象持怀疑、批判的态度,如此等等。
【注释】
[1]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载布莱切尔:《现代释义学:作为方法、哲学和批判的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6页。
[2]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4页。
[3]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6页。
[4]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8页。
[5]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59页。
[6]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85页。
[7]布尔特曼:《信仰和解释》,1952年德文版,第211页。
[8]贝蒂:《释义学作为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67页。
[9]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68~69页。
[10]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69页。
[11]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70页。
[12]见《现代释义学》,1980年英文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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