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义和指称
意义和指称是利科的释义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个问题上,他吸取了弗雷格、斯特劳森、格赖斯、本维尼斯特等人的部分观点,同时也有他自己的创见。
首先,他汲取本维尼斯特关于话语的语言学的观点,强调话语是事件和意义的结合,事件和意义分别是话语的两极,在这两极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他借助于事件和意义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来揭示话语的特征。一方面,语句的说出是一个事件,是一种短暂的、瞬息即逝的现象。另一方面,语句则可以在以后重复出现的情况下其意义保持不变,语句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语句具有它的命题内容,这种内容不受说出语句的行为的限制。因此,所有的语句都是作为事件实现的,并被理解为具有同一的意义。他说:“正是在话语的语言学中,事件和意义被连接到一起了。这种连接是整个释义学问题的核心。正如语言通过在话语中得到实现而超越它作为体系的自身,并使它自身作为事件得到实现一样,话语也是通过进入理解过程而超越作为事件的自身而变成意义。话语借助于意义获得超越,这是话语自身的特征。它证明了语言的意向性,证明了语言范围内意识(noema)和意识对象(noesis)之间的关系。如果说语言是一种意指(meinen),一种有意义的意向,这正是因为事件通过意义而得到超越。”[14]
利科强调说:“如果说一切话语都是作为事件而得到实现,那么一切话语都是作为意义而得到理解。”[15]他所说的“意义”或“含义”,指的是语句的命题内容,它是语句中主词的识别功能和谓词的断定功能这两者的结合。我们所需要理解的对象不是事件,因为它是瞬息即逝的,而是意义,因为它是持久的。事件和意义在话语的语言学中被连结到一起。事件在意义之中超越自身,这正是话语的特征。如果说语言具有意味的作用,这正是由于这个“扬弃”(Aufhebung)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事件作为某种瞬息即逝的东西被消除了,而作为同一的意义保留下来。
按照利科的观点,意义这个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客观方面,即语句所意味的事情;二是主观方面,即说话者所意指的事情。他说:“就命题内容而言,言词的意义是这种意义的‘客观’方面;就语句的自我指称、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方面,以及听话者的识别意向这三种含义而言,说话者的意义则是意义的‘主观’方面。”[16]这就是说,可以对意义这个概念作两种解释,这两种解释也反映出事件和意义之间的辩证关系。意味(to mean)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话者意味着什么,即他打算说些什么,二是语句意味着什么,即语句的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的结合产生出什么。因此,意义既与意识相关,又与意识对象相关。
利科主张按照斯特劳森关于语句的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的结合来说明意义的客观方面,同时遵循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和格赖斯的意向性理论来说明意义的主观方面。
利科赞同斯特劳森关于语句的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相结合的观点,认为这种结合是话语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他看来,任何命题经过分解最终都会发现它们包含有主词和谓词。主词代表一个个体,通常由专有名词、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或者限定摹状词来表示某个单一的个体,这就是语句的单一化识别功能,即通过主词来识别某个单一的个体。谓词则起断定的功能,它通常由形容词表示某种性质(如“善良的”、“白色的”等),由名词表示类属(如“动物”、“男人”等),由某些词组表示关系(如“甲在乙的左边”、“A大于B”等),由某些词组表示行动(如“甲杀了乙”、“甲嫁给乙”等)。性质、类属、关系和行动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形形色色的个体。他说:“语言就是在这两种功能的不对称关系中进行工作的。识别的功能始终指示那些存在着的实体(或者那些具有中性存在的实体,如在小说中);当我们谈论某一事物时,从原则上说我谈论的是某种存在着的事物……与此相反,在考察普遍的事物时,断定的功能则涉及非存在的事物。”[17]他由此认为,中世纪唯名论者和唯实论者关于共相的争论,是由于把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混为一谈而引起的。我们只能说某种善良的东西存在着,而不能说善(goodness)存在着。可见,这两种功能的不对称性也包含有主词和谓词在本体论方面的不对称性。
利科还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依据,阐释意义的主观方面。他援引奥斯汀关于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这三者的区分,来说明意向的外化(intentional exteriorisation),事件借助于这种意向外化而在意义中被超越。在他看来,语句是作为命题而被反复识别,从而语句表现为一种能向他人传递信息或意义的言词。能够被识别的正是语句的断定结构。一个行动语句是通过它的特殊的谓语(行动)和它的两个变项(行动者和行动对象)而被反复识别的。以言行事的行为也可以借助于一些语法上的变化(直陈语气、命令语气等等)以及其他一些程序(这些程序标志着以言行事行为的力量)而得到外化。以言取效的行为是一种作为刺激的话语,在这里,话语发生作用不是通过听话者识别说话者的意向,而是通过对听话者的情绪和实际态度直接施加影响。利科由此断定:“因此,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在逐级递减的程度上都是易于做到意向外化的……”[18]
按照利科的观点,以上所述的意义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还没有穷尽意义的全部内容,因为根据弗雷格的理论,还可以在意义的主观方面把表达式的含义和指称区别开,含义纯然是语言所固有的,而指称则涉及语言和世界的关系。他说:“这种主观和客观的辩证法并没有穷尽意义的这种意义,因而也没有穷尽话语的结构。对话语的‘客观方面’本身还可以从两种方式加以考察。我们可以涉及话语的‘什么’,也可以涉及话语的‘关于什么’。话语的‘什么’是话语的含义,话语的‘关于什么’则是话语的指称。”[19]
利科还把含义和指称的区分与符号学和语义学的区分联系起来,认为指称关系是语义学的重要特征,符号学则不涉及指称问题。符号和话语这两个层次不仅是不同的,而且前者是从后者中抽象得出的。他说:“符号学在其处于符号世界的范围内时,是从语义学中得出的一种抽象,语义学则把含义的内部构造和指称的超验目标联系起来。”[20]在他看来,只有在语句的层次上,我们才能把说些什么和关于什么说了些什么区别开来。在语言系统中,例如在词典中,根本不存在指称问题,因为符号仅仅与同一系统中的其他符号发生关系。在语句中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语言在语句中指向它自身之外的某物。含义是话语内在地固有的,从而是客观的,而指称则表示语言在其中超越了它自身的那种运动。含义在语句中把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连结起来,指称则使语言与世界连结起来。
在指称问题上,利科赞成斯特劳森的下述观点,即同一个语句或同一种含义是否具有指称,这取决于话语行为的环境。这就是说,语言只有在使用中才具有指称。他说:“离开了语句的使用,就没有什么内在的标志作为指称的可靠标志。因此,含义和指称的辩证关系并不是与上述的事件和意义的辩证关系没有联系。指称就是语句在一定环境中并根据特定的用法所作的事情。它也是当说话者把他的词运用于实在时所作的事情。”[21]一个人在一定时刻指向某物,这就是一个事件,不过这个事件是从作为含义的意义而获得它的结构的。说话者在含义的观念结构的基础上或者通过这种结构而指向某物,于是事件和意义的辩证关系就从含义和指称的辩证关系中获得了新的发展。
利科还根据口头话语和书面话语之间的区别,从两个不同的层次上讨论指称的级别问题。在口头话语的层次上,意义和实现(fulfilment)之间的现象学区别在弗雷格关于含义和指称的区别中找到了它的语义学上的对等物。因为,在这两种场合下,“我们在这里所涉及的是一种意义-意向(meaning-intention),这种意义-意向打破了符号的封闭状态,使符号面向某物,简言之,使语言作到关于某物说出了某些事情。”[22]于是,语言从含义的观念性转向事物的实在性。完成这项任务的正是语句,它是语义学的基本单位。只有在语句的层次上,语言才既具有含义,又具有指称。含义把认别功能和断定功能联结起来,指称则使这两种功能与世界联结起来。利科赞同斯特劳森关于语句只有在使用中才具有指称的观点,认为语句是否具有指称取决于完成话语行为的具体环境,而不仅仅取决于命题内容的某个方面。由于话语行为必定是某个人的行为,因此语句可返回指向说话者自身,同时也指向世界中的某个环境。因此,在这同一个层次上,语言既涉及一个主体,也涉及一个所指的对象,换句话说,语言在这个运动中传达了说话者的意向,关于世界说出了某些话。
在书面话语的层次上,则涉及第二级的指称,因为书面话语所特有的那种远化作用(distanciation),割断了与对话环境的任何联系,而为第二级的指称提供了条件。利科在他的隐喻理论中谈到了第二级指称问题,因为,为了解决隐喻所引起的矛盾,需要抛弃与原初的字面意义相对应的指称,而创造一种与语义创新相对应的新指称。例如,在文艺作品中,需要抛弃实指的或描述的指称,使指称的能力转向一个新方向。这就是说,只有通过暂时停止一切实指的指称,文本才能实现第二级的指称,从而揭示出一个可能的世界。
这就是说,在利科看来,在口头话语中,指称必然受对话环境的限制,说话者可以用手势、面部表情等指示他所说的对象,也可以使用指示词来指示他所说的对象。书面话语却没有对话环境的当下性,因此,书面话语中的指称就不像口头话语中的指称那么确定。他认为口头话语中的指称总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书面话语中的指称则是一种可能性。
指称的这种直接当下性的消失在文学作品或诗歌语言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于是,西方有些文学评论家和哲学家认为,既然文学作品是人为的虚构,文学世界是虚构的世界,诗歌语言是情感语言或情绪语言,因此文学作品中的语言表达式是没有指称的。利科认为这种观点是用实证主义的眼光来看指称问题,他坚持文学作品或诗歌语言中的语言表达式也有其指称,但这不是一般实证主义者所说的指称,也不是科学意义上的指称,而是文学意义上的指称,这种指称的特性是由诗歌语言或文学语言的隐喻性决定的。隐喻陈述的意义只有打破对陈述的死抠字面意义的理解才能出现,撇开诗歌语言中语言表达式的字面意义,这种表达式也就失去其字面意义的指称,消除这种指称是隐喻意义出现的条件。他认为隐喻的基础是相似,即从不同的东西看出相似之处,通过范畴错误将两个不相似的东西结合到一起,可以知道某种新东西,这种新奇的知觉实际上指出了一种新的指称,这是一种不同于描述的指称的指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