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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的范围和课题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语言哲学的范围和课题语言哲学作为哲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已有一百年左右的历史,但它的研究范围至今仍没有一个众所公认的明确界说。因此,应当承认,尽管英美语言哲学和欧洲大陆语言哲学在一些问题上表现出严重的分歧,但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第三节 语言哲学的范围和课题

语言哲学作为哲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已有一百年左右的历史,但它的研究范围至今仍没有一个众所公认的明确界说。西方哲学界许多人认为,与哲学中的其他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相比,人们对语言哲学的界说很不严密,它不具有一组赖以构成一个整体的、清楚明确的原理,可以说它只是由哲学家所研究的某些语言问题松散地连结而成的集合体。对于这个集合体,很难找出任何明确的标准以便把这一类问题与语法学家、心理学家、人类学家所研究的问题截然区别开来。[7]有些从事于编辑语言哲学读物的人甚至说:“我们不知道如何给语言哲学作出适当的说明,而且据我们所知,其他任何人也未能作出这样的说明。”[8]尽管如此,按照笔者的观点,仍然可以把语言哲学大致看做哲学中的这样一个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它着重从哲学角度研究语言的一般性质和基本功能,研究语言的各种成分,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类型,研究语词或语句的意义,研究语言与实在、语言与意识、语言与真理的关系,研究对语言的理解和解释,研究语言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关系,等等。换句话说,语言哲学不仅包括对语词和语句的分析,对意义理论、指称理论和真理理论的探讨,还包括对语言结构的分析,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语言的使用和语境的研究,对语言与意向、信念等心理因素的研究,对各种隐喻和标志词的研究,以及对语言与思想、文化等相互关系的研究。以上列举的这些方面可能还没有穷尽语言哲学的研究范围。

相对说来,由于英美语言哲学的研究起步较早,自弗雷格、罗素以后,语言哲学一直是分析哲学家十分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出版了大量的概括性论著和专题性论著,因此,英美语言哲学已形成为一个相当确定的理论体系。与此不同,对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的研究则起步较晚,尽管洪保、狄尔泰、胡塞尔等人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已提出许多重要的语言哲学观点。目前,只出版了若干研究个别哲学家的语言哲学思想的专题性论著,[9]还很少出版对任何一个欧洲大陆哲学流派的语言哲学理论进行概括性评述的论著,更不用谈对整个欧洲大陆语言哲学进行概括评述的论著了。因此,如何界说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的范围和课题确实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这部分地是因为欧洲大陆哲学内部流派众多,各派的观点相当悬殊,不像英美哲学以分析哲学为主导,观点比较一致;还因为欧洲大陆哲学家的注意中心大多不是语言哲学问题,例如,存在主义者首先关注的是存在问题,结构主义者首先关注的是结构问题,而不像分析哲学家那样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语言分析看做哲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根据这些情况,有些学者甚至怀疑“欧洲大陆语言哲学”这个概念能否成立。笔者认为,语言哲学作为哲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任何地区、任何流派的哲学家都可以对它进行研究,并提出各自的观点。既然欧洲大陆各派哲学家从各派的立场对语言哲学进行过那么多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我们就不能怀疑或否认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的存在,尽管他们的观点形形色色,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尽管他们的语言哲学理论与英美语言哲学理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目前所需要做的工作是加强对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的研究,力求比较准确地概括出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的基本特征,探索欧洲大陆语言哲学与英美语言哲学的异同,达到对整个西方语言哲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就研究课题而言,英美语言哲学和欧洲大陆语言哲学各有所侧重,但也有一致之处。粗略说来,英美语言哲学家侧重于研究意义理论、指称理论和真理理论,这三种理论可以说构成英美语言哲学的核心内容。欧洲大陆语言哲学家则侧重于研究语言的功能、语言的结构、语言与意识、语言与理解、语言与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界限分明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一方面,英美语言哲学家,如罗素、杜威等人也探讨过语言的功能问题,格赖斯、斯特劳森、塞尔等人也对语言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即意向性问题十分关注,乔姆斯基也对语言的结构进行过细致分析。另一方面,胡塞尔、索绪尔、德里达等人也对意义问题提出了一些十分重要的观点,胡塞尔、海德格尔、雅斯贝尔斯等人在真理问题上也发表过一些独特见解,迈农、胡塞尔、海德格尔、利科等人在指称问题上也提出了许多重要论点。因此,应当承认,尽管英美语言哲学和欧洲大陆语言哲学在一些问题上表现出严重的分歧,但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是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两个既各有特色,又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

把语言哲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来看待,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它与语言学、符号学、哲学逻辑等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区别与联系。

语言哲学与语言学的联系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它们都以语言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相当明显。一般说来,语言哲学是从哲学角度考察语言所具有的一般特征,而不考察任何一种民族语言的具体特征,也不考察那些使一种民族语言区别于另一种民族语言的特征。相反,语言学则着重考察一切语言或者某种特定语言的具体特征,研究语句的构成及其演变过程,等等。语言学家,特别是经验语言学家的工作,主要在于描述特定语言的语音系统,研究名词、代名词、形容词等的词尾变化,研究词汇的分类和语句的成分分析,或者对不同的语言进行比较研究,等等。他们在实用方面则从事于编辑词典、讲授语言、编写语法教材。所有这些都不是语言哲学家所从事的工作。可是,普通语言学家和结构语言学家的某些具有哲学意义的理论研究,如洪保对于语言的功能、语言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索绪尔对语言的结构、语言符号的差异性、语言的价值与意义、语言与言语、文字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乔姆斯基关于普遍语法和语言生成能力、语言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则与语言哲学紧密相连,也可以说是语言哲学的组成部分。因此,语言哲学和语言学尽管是两门独立的学科,但它们的研究领域中有一小部分是重合的。

语言哲学与符号学(或指号学)也有密切联系。符号学是关于符号的科学,是关于符号的一般理论,也是关于符号过程的科学,它以符号过程作为自己的对象,研究符号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符号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符号学指研究各种符号的科学,这些符号中既包括语言符号,也包括形形色色的非语言符号。就广义的符号学而言,语言哲学只是符号学的一部分,因为语言只是各种符号中的一种符号。狭义的符号学以语言这一种符号作为研究对象,着重从语形学(或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这三个方面对语言进行研究。语言哲学与狭义的符号学在许多地方是重合的。语言哲学家所研究的句法理论属于语形学的范围,他们所研究的指称理论、意义理论属于语义学的范围,他们所研究的意向性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语用学的范围。但是,我们也不能把语言哲学与狭义的符号学等同起来,因为它们的研究领域在某些部分并不是重合的。例如,语言哲学家所研究的必然性与可能世界、语言的功能、语言与社会等问题,并不是符号学家研究的课题。真理问题在语言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符号学中则不大受重视。

语言哲学与哲学逻辑的关系也值得考察。“哲学逻辑”(philosophical logic)是最近二三十年内才流行起来的一个概念,它目前在国内外还没有获得一个明确的界说,特别是对它与“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的区别和联系还有许多争论。一般说来,逻辑学家往往侧重于从逻辑角度去理解这个概念,认为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这两个概念是等同的,例如哈克(S.Haack)就主张用“逻辑哲学”这个概念取代“哲学逻辑”这一概念,因为前一概念比后一概念更明确一些。另一些人(主要是语言哲学家)则主张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例如格雷林(A.C.Grayling)认为,逻辑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领域,它的任务是研究逻辑中的哲学问题,如逻辑与集合论的相互关系问题、集合论本身的性质问题、蕴涵问题、量化理论的范围和限度问题等。简言之,它研究与逻辑的性质以及与它们的含义有关的哲学问题。逻辑哲学在哲学中与科学哲学、语言哲学、心智哲学等学科或领域处于并列地位,各自研究自己领域内的哲学问题。与此不同,哲学逻辑不是以逻辑为研究对象,而是采用逻辑方法研究语言中的哲学问题,研究哲学家们感兴趣的那些传统概念和概念结构,研究那些与语言和思想的性质、语言结构和世界结构的关系等有关的哲学问题,例如定义、命题、指称、意义、分析性、同一性、可能世界、存在和真理,等等。这种研究虽然与逻辑有密切联系,但它属于哲学,而不属于逻辑,它是哲学中的一个领域,而不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领域。从上所述可以看出,如果对哲学逻辑作哈克等逻辑学家那样的理解,那么它与语言哲学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而如果对哲学逻辑作格雷林等语言哲学家那样的理解,那么它与语言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尽管也不能说这两者完全等同。

对于如何界说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范围和课题,目前国内外哲学界和语言学界还没有取得一个众所公认的明确认识,需要在今后的深入研究过程中不断加以充实、修正和完善。其实,任何一门学科或研究领域的范围和课题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可能因出现新问题而扩大其研究范围,也可能因从其中分化出新学科而缩小其研究范围。因此,即使我们目前不能清楚明确地规定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范围和课题,这也不会妨碍我们对它进行分析研究。

【注释】

[1]胡塞尔:《逻辑研究》,1913年德文版,第2卷第1册,第2页。

[2]梅洛-庞蒂:《符号》,1964年英文版,第116页。

[3]伽达默尔:《哲学释义学》,1976年英文版,第3页。

[4]伽达默尔:《哲学释义学》,1976年英文版,第3页。

[5]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转引自《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第7页。

[6]利科:《弗洛伊德和哲学》,1970年英文版,第3页。

[7]阿尔斯顿:《语言哲学》,1964年英文版,第1页。

[8]罗森堡和特拉维斯编:《语言哲学读物》,1971年英文版,第1页。

[9]例如,蒙汉蒂(F.N.Mohanty)的《胡塞尔的意义理论》,1976年;怀特(D.A.White)的《海德格尔与诗歌语言》,1978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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