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语言、符号与记号
在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中间,大都把语言看做一个符号系统或记号系统,认为语言是符号或记号的一个类型。因此,语言与符号或记号的关系显然是十分密切的。但是,对于语言与符号之间、语言学与符号学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于符号与记号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否有区别,西方语言哲学家的看法并不是一致的。在这一节里,我们将分别考察这两个问题。
对于头一个问题,即语言与符号之间、语言学与符号学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西方语言哲学家中间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语言是一个符号系统,符号是一个比语言广泛得多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语言符号,而且包括各种各样的非语言的符号。相应地,语言学是一种以语言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符号学,是符号学这门一般科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索绪尔和莫里斯可说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另一种观点对语言这个概念作了广泛的理解,认为语言学不是一般符号学的一部分,相反,符号学只是语言学的一部分。巴尔特可说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杜威和萨特对语言的看法与他有些近似。卡西勒把语言定义为语音的符号,其考察角度与上述两种观点又有所不同。
索绪尔是语言是一个符号系统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他把语言学的一切单位,包括词和语句,都看做符号,每个符号都是一个要素,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封闭的、自成一体的符号系统。他说:“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的字母、象征仪式、礼节形式、军用信号,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1]语言符号在符号系统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要了解语言的真正本质,首先必须知道它跟其他一切同类的符号系统有什么共同之处。
在索绪尔看来,语言研究或语言学是一种特殊的符号学,是符号学这门一般科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他认为符号学(sémeologie)是一种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是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语言学是符号学的一部分,符号学的规律一般说来也适用于语言学。语言学的任务在于确定在全部符号事实中那个由语言构成的特殊符号系统。
莫里斯对语言和符号、语言学和符号学之间的关系的看法,与索绪尔的看法十分相似。与索绪尔一样,他也对符号作了相当广泛的理解,它不仅包括语言符号,而且包括各种各样的非语言的符号,例如手势、呼叫、动作等。与此相关,他也认为语言学只是符号学的一部分,因为“符号学以一种关于一切形式和表现的符号的一般理论为其目标,不论这些形式和表现是在动物方面或在人方面的,是正常的或病态的,是语言的或非语言的,是个人的或社会的。”[2]
在莫里斯那里,对“符号学”一词可以说有广义和狭义这两种不同的理解。从广义上讲,他所说的“符号学”指的是一种关于符号的一般理论,它以符号过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研究符号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它的任务是把所有关于符号的术语和命题加以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演绎的体系。因此,他把他倡导的符号学(semiotics,或译为指号学)称为“关于符号的科学”[3]、“关于符号的一般理论”[4]、“关于符号过程(semiosis)的科学”[5]、“对于‘符号过程’的研究”[6]等等。他把符号学分为纯粹的、描述的和应用的这三种类型。纯粹的符号学提出一种论述符号的语言,描述的符号学考察各种各样的实际符号,应用的符号学则应用符号知识去实现各种目的。
另一方面,当莫里斯把符号学分为“语形学”(syntactics)、“语义学”(semantics)和“语用学”(pragmatics)这三个部门时,他是就“符号学”一词的狭义而言,因为这时所研究的符号只限于语言符号。具体说来,语形学研究符号之间的形式关系,也就是研究语言符号的组合方式、逻辑结构和语法结构;语义学研究符号与它可以应用于其上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研究语言符号与它的所指示的或者可以指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研究符号与其解释者的关系,也就是研究符号在其出现于其中的行为的范围内的起源、用法和效果。
巴尔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恰恰与索绪尔、莫里斯的观点相反。他赞同索绪尔关于应建立符号学的主张,认为建立符号学是现代社会历史的需要。他说:“现在,存在着一种对于符号学的需要,这不是基于某些学者的一时爱好,而是基于现代世界的历史。”[7]但他认为,语言学不是一般符号学的一部分,相反,符号学只是语言学的一部分。因为,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尽管到处都有各种图形在传播,现代文明比过去任何时候更显得是文字的文明。如果从更广泛的角度看问题,那就很难想象有什么图形或实物系统的所指能够独立于语言而存在。这就是说,想象某一物质实体能够指什么,就意味着必然要借助语言来分解现实。实物或行动上只有在被命名后才有意义可言,所指的世界就是语言的世界。不过,巴尔特指出,这里所说的语言不完全指语言学家所说的那种语言,它的整体不再是由符素和音素构成。符号学的语言是第二性系统的语言,它与语言学所研究的语言不仅涉及范围不同,而且不属于同一个层次。但这并不是说,符号学家可以不涉及或少涉及语言学方面的内容,恰恰相反,结构语言学的主要理论和原则,如语言和言语的区分、能指和所指的区分,能指的任意性原则等,都是建立符号学的基本原理和必要条件。
巴尔特认为,符号学研究的目的在于重新确立一个符号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符号学绝不是社会生活的产物,而是人的天赋思维结构的产物。符号学应致力于发掘被人们忽视的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天赋思维结构。符号学应当根据一种理论去收集事实,从所收集的事实中去掉那些与理论不相关的内容,只探讨与符号学所界定的现实意义,从而使它建立的符号系统发挥作用。例如,尽管时装明显地具有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性质,但符号学既不探讨它的经济学意义,也不探讨它的社会学意义,而是在时装的语义系统的层次上探讨其符号学的现实意义。
与索绪尔、莫里斯等人不同,杜威把语言、符号、记号、标志都看做是同一的。他明确指出:“所谓语言,除了口说的和写的以外,还包含有许多别的东西。姿势、图画、纪念碑、视像、手势——任何有意用来做符号的东西,从逻辑上说来,都是语言。”[8]因为,口头说出的言语或书面写出的文字,以及任何有意用来做符号的东西,都是一些传达意义的存在物或实物。意义本身是看不见的,必须附着于实物之上。言语、文字以及上述等符号,都是人们为了传述意义而有意创造出来的。他说:“我们对于符号,不必问及其本身是什么,只要注意其所代表的或表示的是些什么。Canis,Hund,chien,dog(狗之拉丁、德、法、英之名)所表示的意义一样,则外形虽有差异亦没有关系。”[9]
杜威把符号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的符号,如乌云表示将要下雨,足迹表示有人或动物走过,等等。二是人为的符号,如言语、文字以及图画、纪念碑等。他认为人为的符号优越于自然的符号,因为自然的符号受到许多限制,而人为的符号则有许多优点。例如,表示下雨的乌云不是随时都出现,而我们可以随时写出或说出“乌云”这个词来表示这种自然现象。不论自然的符号或人为的符号,它们之所以能起传达意义的作用,正在于有意义附着于它们之上。例如,如果一个人走近另一个人把他推出房外,那么这个人的动作不算符号。如果这个人用手指着门,说声“走”,那么他的动作就变为意义的媒介物,就变成一个符号或记号。
与杜威的观点相似,萨特不把语言仅仅看成文字和话语,而是把语言看做一般意义下的表达。文字和话语诚然是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语言还包括人的姿势、态度、手势、表情等各种身体动作。只要这些动作是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意识,它们都属于语言范围。他说:“我把语言理解成一切表达现象,而不是发声的话语,话语是语言所派生的和次一级的样式,显现出来的话语是历史研究的对象。”[10]
卡西勒从他的“符号形式的哲学”出发考察语言与符号问题。他把语言定义为“语音的符号”,他说:“似乎可以充分地把语言定义为语音符号系统。”[11]因为,语言离不开声音,声音是语言的基本物质材料。语言所创造的世界是声音的世界,这个声音的世界又是一个充满意义的符号系统。卡西勒曾援引洪保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来支持他的论点。在洪保看来,语音记号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主观和客观之间的桥梁,在语音记号中主观和客观的本质要素被结合到一起。因为,一方面,声音被说出来了,这就是说,声音是我们自己发出的;另一方面,声音被听见了,它成为我们周围的可感知的实在的一部分。我们把声音理解为某种既是“内在的”、又是“外在的”东西,它是一种内在的能(energy),而这种能又在外部世界中采取一种客观的形式。卡西勒说:“人类精神在它自由地设计的每一个符号中,既理解了对象,同时也理解了自己以及自己的形成规则。[12]
在卡西勒看来,有些人对语音的本质持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发出来的声音似乎不外是情感或情绪的表露;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出来的声音不外是一种拟声的模仿。卡西勒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理解语音的本质。因为,语言所指示和表达的东西既非全然是主观的,也非全然是客观的。语言创造出一种新的中介物,使主观和客观之间出现一种特殊的相互关系。无论是单纯的情感表露,或者是客观的声音刺激的重复,都不能产生语言所特有的意义和形式。语言出现于那样的场合,在那里,主观和客观结合到一起,从而创造了“我”与“世界”的一种新的综合。
卡西勒依次考察了处于感性表达阶段的语言、处于直观表达阶段的语言、作为概念思维的表达的语言及作为纯关系形式的表达的语言。在感性表达阶段,卡西勒把“记号语言”和“声音语言”区别开,前者是初级语言,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记号语言又有两种形式,即“直指式”(indicative)语言和“模仿式”(imitative)语言。直指式语言用于指示事物,这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禀赋,动物只能抓物,而没有指示事物的能力。模仿式语言则是向“再现”(representation)功能过渡,即把关于世界的表象再现出来。
关于语词与概念的关系,卡西勒赞同新康德主义者洛采(R.H.Lotze)的观点,认为造字先于概念的形成。因为语言最初突出指示和模仿的功能,与具体所指的对象不可分,还没有达到抽象概念的层次。不过,语言是思想的符号化,概念的形成过程必然以符号表现为其最后达到的顶点。一个概念只有在它体现为符号时才能固定下来,使自己能为人们所把握。因此,对语言这种符号形式的研究能为探讨人类的概念形成提供一把钥匙。
在语言的起源问题上,卡西勒赞同“情感表达说”。按照这种观点,语言是反思的工具,而不是反思的产物,人类的语言能力的形成是一个不自觉的自然过程,语言不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产物,语言规律不是历史的,而是自然的。卡西勒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人在生活中自然而然地要把自己的情况表达出来。这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一种禀赋。不仅语言是自然的产物,而且整个符号系统也是自然的产物,它们是自然的、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约定的。
按照卡西勒的观点,语言作为情感的表露仍处于情感语言阶段,而当语词被用于指称事物时,语言就过渡到命题语言阶段,这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转变。他说:“这样的转化是在人的发音被用做代表名称时发生的。在此之前,它只不过是表达情感的喊叫或悦耳的乐句而已。通过将发音作名称使用,最初一直是各种无意义的声音的混合体,就突然成了思想的工具。”[13]
至于第二个问题,即符号(symbol)和记号(sign)这两个概念是否有什么区别,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多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而且对这两个词的使用也各不相同。卡西勒通常使用“symbol”(符号)一词,而较少使用“sign”一词,有时他把“sign”(记号)一词当做“signal”(信号)一词的同义词使用。与他相反,索绪尔通常用“signe”一词(在其著作的中译本里通常译为“符号”),而较少使用“symbole”一词,有时把后者用做“象征”或“标记”。与索绪尔相似,莫里斯也通常使用“sign”一词(在其著作的中译本里通常译为“指号”或“符号”)。认为“sign”一词是“symbol”和“signal”的类概念,当一个sign可以取代与它同义的另一个sign时,这样的sign便是symbol,否则便是signal。胡塞尔则认为记号(das Zeichen)和表达式(das Ausdruck)都包括在符号(das Symbol)之内,同时具有指示功能和意谓功能的符号是表达式,只具有指示功能而没有意谓功能的符号是记号。维特根斯坦也把记号(das Zeichen)与符号(das Symbol)区别开来,认为记号是感觉可以感受的符号的一部分,两个不同的符号可以有共同的记号。下面,我们对这五位语言哲学家的上述观点分别作些考察。
卡西勒从他的“符号形式的哲学”出发对符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符号”一词。他通常使用“symbol”一词,有时也使用“symbolism”一词(后者也可译为“符号体系”),还经常谈到“符号形式”(symbolic forms)、“符号世界”(symbolic world)等。他较少使用“记号”一词,有时把“记号”(sign)一词当做“信号”(signal)一词的同义词使用。例如,在谈到人与动物的区别时,他就把“记号”一词当做信号的同义词使用。他认为“在动物的行为中可以看到相当复杂的记号(sign)和信号(signal)系统”,[14]有些动物,特别是驯化动物,对于信号是极其敏感的。但是,这些现象远远不是对符号和人类言语的理解。符号,就这个词的本来意义而言,是不可能被还原为单纯的信号的。他说:“信号(signal)和符号属于两个不同的论域:信号是物理的存在世界的一部分;符号则是人类的意义世界的一部分。信号是‘操作者’,而符号则是‘指称者’。信号即使在被这样理解和运用时,也仍然有着某种物理的或实体性的存在;而符号则仅有功能性的价值。”[15]在卡西勒的哲学中,符号概念是一个极其普遍的概念,它包括所有那些以任何形式通过感觉来显示意义的现象,在这一切现象中,某种可以感觉到的东西就是意义的体现者。符号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符号或感觉材料;另一方面是意指或意义。这两方面之间具有前者代表后者的关系,符号的作用就在于在知觉符号与其意义之间建立联系,并把这种联系显示在人的意识之中。卡西勒试图用符号来表示理性把感觉材料和意义统一起来的功能,因为在符号中既有感觉材料,又有理性的意义,这两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符号的基本特点就在于把感觉材料抽象为某种普遍的形式,以代表一定的意义。符号本身是个别与一般相结合的产物,符号既是感性的,具有它的物质外壳,又是理性的,具有其普遍意义,这种意义可以被其他人所理解,因而符号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卡西勒曾引用莱布尼茨关于“多表现于一”的论点来说明理性的作用,在这里,“多”指的是杂多的感觉材料,“一”指的是逻辑规则,它是理性的最基本的形式。“多表现于一”指的是理性通过逻辑规则把杂多的感觉材料组织起来,构成各种科学命题。[16]在卡西勒那里,符号就起着“多表现于一”这种理性统一的作用。
在卡西勒看来,符号既不同于纯粹感觉的记号,也不同于完全没有物质内容的概念,而是把感觉和概念连接起来的中间环节。因为,在最低级的符号(神话)中也有概念的因素,在最高级的符号(科学)中也含有感觉材料的成分,可以说符号就是感觉和概念的统一。在符号从其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中,符号中的感觉成分逐渐减少,而概念成分逐渐增多,这就是说,符号在其抽象层次上不断升高。
卡西勒强调符号的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他说:“由于每物都有一个名称,普遍适用性就是人类符号系统的最大特点之一。”[17]又说:“符号系统的原理,由于其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成了打开特殊的人类世界——人类文化世界大门的开门秘诀!”[18]因为,人类文化并不是从它由以构成的材料中,而是从它的形式、它的建筑结构中,获得它的特有品性及其理智的道德价值,而且这种形式可以用任何感性材料来表达。人类能够用最贫乏、最稀少的材料来构造自己的符号世界,因为这里至关重要的不是个别的砖瓦材料,而是作为建筑形式的一般功能。
卡西勒认为,符号的多变性是符号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表达相同的思想,甚至在一种语言的范围内,我们也可以用完全不同的词来表达某种思想或观念。他说:“真正的人类符号并不体现在它的一律性中,而是体现在它的多面性上。它不是僵硬呆板而是灵活多变的。”[19]
索绪尔从他的结构语言学出发,提出他的语言符号理论。按照索绪尔的观点,语言单位是一种由两个要素构成的双重的东西,这两个要素就是概念(concept)和音响形象(soundimage),它们都是心理的,由联想的纽带连接在我们的脑海里。概念的心理性质是比较明显的,音响形象的心理性质则不是那么明显。不过,只要我们观察一下自己的言语活动,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音响形象的心理性质:我们不动嘴唇,也不动舌头,就能自言自语,或者在心里默念一首诗,这就是因为语言中的词对我们来说都是音响形象。他说:“音响形象不是物质的声音,不是一种物理的事物,而是这声音在心理上留下的痕迹,是声音留在我们感官上的印象。音响形象是属于感觉的,如果我们偶尔称它为‘物质的’,这仅仅是指把它与联想中的另一个要素,即概念相对比,后者通常是更加抽象的。”[20]
索绪尔把概念和音响形象的结合物称为“signe”,此字与英文中“sign”一词同义,本应译为“记号”,但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译本中通常译为“符号”。相应地,把“signe linguistique”译为“语言符号”。他在其著作中经常使用“signe”一词,而较少使用“symbole”一词,并把这两个词严格区别开。从其著作的上下文看,“symbole”在他那里主要含有“象征”或“标记”的含义。他承认人们通常把“symbole”一词用于指语言记号(signe linguistique),但他不赞同这种用法,因为“symbole”不具有“signe”的任意性特征。他说:“象征(symbole)的一个特征在于它决不是任意的;它并不是空洞的,因为这里存在着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天然纽带的萌芽。天平作为公正的象征(symbol of justice)不能被任何其他象征(例如两轮手车)所取代。”[21]为符合他的原意,我们在这里把他使用的“symbole”一词译为“象征”,而不译为“符号”,同时把他使用的“signe”一词译为“符号”,而不译为“记号”。
在索绪尔看来,符号(sign)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换句话说,能指和所指的结合是任意的,而不是必然的。二是能指具有线条特征,关于这两个特征,我们将在下一章内评述。
莫里斯从他的符号学或指号学出发,着重对记号(sign,过去也曾译为“指号”)理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对记号与“记号载体”(sign-vehicle)、“信号”(signal)和“符号”(symbol)这几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作了阐释。对“记号”和“记号载体”这两个词,他有时把它们当做同义词交换使用,有时又对它们作了一些区别。他说,顾名思义,“记号载体”指的是载运记号的手段或工具,它可以是任何一个物理事件,例如一种声音、一个标记、一个动作等。没有载体,记号就没有立足之地。譬如说,月亮周围的光轮是行将下雨的征兆;如果没有这种光轮,就没有行将下雨的记号。因此,记号和记号载体是不可分的。他还认为,同一个记号载体在不同的记号过程中可能有不同的意谓。例如“+”这个记号载体既可能是十字架的记号,也可能是数学中的加号。至于“记号”与“符号”和“信号”的区别,莫里斯认为,记号是符号和信号的类概念,当一个记号可以取代与它同义的另一个记号时,这样的记号便是符号,否则便是信号。换句话说,当一个机体给它自己提供一个记号,这个记号在控制这个机体自己的行为中可以代替另一个记号,那么这个记号就是符号;如果不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个记号便是信号。因此,他说,符号是那样一种记号,它被它的解释者构造出来,起着代替另一个与它同义的记号的作用。信号则是那样一种记号,它不是被它的解释者构造出来的,它也不起代替另一个与它同义的记号的作用。
莫里斯对记号这个概念作了广泛的理解,把记号说成是一切“有所指”的东西,它不仅包括语言中的记号,而且包括一切非语言的记号,例如手势、呼叫等。在他看来,一只母鸡招呼小鸡的“咕咕”声,一只蜜蜂用来指引其他蜜蜂飞向蜜源的那种特殊的飞翔动作,都是一种记号。不过,从他的论述过程中可以看出,他所说的记号主要仍然是指语言中的记号。
莫里斯还提出“记号过程”(sign-process)这个概念。在记号过程中,某物成为对某个机体而言的记号,或者说,某物通过某个第三者(记号)而考虑到另一物。记号过程包括五种因素,即记号或记号载体、解释者、解释、意谓和周围条件。记号过程就是记号在特定条件下在解释者身上引起一种对意谓作出解释的过程,简单点说,记号过程就是记号产生和应用的过程,一个记号载体只有在记号过程中才能成为一个记号。他从记号过程的角度对记号这个概念下了这样的定义:“如果某个东西A用这样一种方式控制了向着某个目标的行为,而这种方式类似于(但不必等同于)另—个事物B在它被观察到的那个情况下用以控制关于这个目标的行为的那种方式,那么A就是一个记号。”[22]例如,某人驱车前往某个目的地,途中听说前面塌方,道路堵塞,于是改道前往。在这个事例中,他在途中听见别人说的那些话对他来说就是一个记号,它控制了他向目的地前进的行动。
胡塞尔从现象学的角度研究符号、记号与表达式的关系。在他那里,符号、记号和表达式这三个概念是不同的。可以说,记号和表达式都包括在符号之内。表达式与记号的区别,在于表达式既具有指示(point out)的功能或标志(signify)的功能,又具有意谓(mean)的功能。记号则只具有前一种功能,而不具有后一种功能。换句话说,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功能的符号就是表达式,只具有前一种功能而不具有后一种功能的符号就是记号。他强调这两种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能把意谓的功能看做指示或标志功能的一个要素。
记号是只具有指示或标志功能的符号,例如,国旗是国家的记号,火星上的运河是上面居住有有智慧的生物这种现象的记号,如此等等。在记号与其所指示或标志的对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记号只能起使人们以为或相信所标志的对象存在着的作用。与记号不同,表达式是有意义的符号。他说:“每个符号都是某物的符号,但并非每个符号都有‘意义’,都有符号所‘表达’的‘意义’。”[23]又说:“我们只把有意义的符号称为表达式。”[24]就这个意义而言,手势不同于话语,因为手势是记号,而话语是表达式。这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作出手势的人没有觉得手势与借助于它们表达的经验在现象上是同一的,相反,说出话语的人则认为话语与借助于它们表达的经验是同一的;其次,手势是作为作出手势的人的心理状态的一种记号发生作用的,除非对方对它们作出适当的解释,它们本身不表示任何东西,相反,话语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则具有约定俗成的含义。
胡塞尔强调记号与表达式的区别,这与他主张的意向性理论有关。按照他的意向性理论,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例如,他认为“骨化石”是一个表示太古动物存在的记号,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是一个单纯的指示记号,这正是因为它与人的意向没有联系。
胡塞尔还认为符号具有观念性,在符号的物质基质和符号的意义之间还有一个观念性的层次。他把符号的观念性看做符号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使理性主体有可能对符号作重复的使用。不仅如此,符号的观念性还具有其客观存在,例如,几何图形一旦被发现,就会以其特殊的形式给所有的人提供一种特殊的、超越时间的存在。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从逻辑哲学的角度讨论了记号与符号问题。他把记号(sign或das Zeichen)与符号(symbol或das Symbol)区分开来,认为“记号是感觉可以感受的符号的一部分。”[25]两个不同的符号可以有共同的记号(文字记号或声音记号),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以不同的方式来标记。我们用同样的记号决不能指出两个客体的共同特征,而只能用两种不同的标记方法才能指出,因为记号是任意的。在日常语言中,同一个词往往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标记,因而属于两个不同的符号,或者,两个用不同的方式来标记的词,在命题中却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应用。例如,“是”(is)这个词既可作为联系词,又可作为等号,还可作为存在的表达式。在“青草是绿的”(“Green is green”)这个命题中,第一个词是专名,最后一个词是形容词。这两个词不仅具有不同的意义,而且是不同的符号。
他还从重言式命题和矛盾命题的角度谈论记号与符号的关系,认为记号意义的一定的逻辑结合是与记号的一定的逻辑结合相对应的,而每一记号的任意结合则仅仅与不相联系的记号相对应。这就是说,对于任何情况都是真的命题,根本不能有记号的任何结合。重言式命题和矛盾命题是记号结合的极端情况。“在重言式和矛盾中,记号也是相互结合的,就是说它们是相互发生关系的,但是这些关系对于符号来说是没有意思的,非本质的。”[26]
维特根斯坦侧重于记号的研究,对符号谈得较少。他在谈到思想在命题中被表现为在感情上可以感知的这一点时,提出我们正是利用命题的感性上可以感知的记号(声音或文字等等)作为可能事态的投影,并把我们用以表达思想的记号称为命题记号(das Satzzeichen),命题就是它对世界的投影关系的命题记号。他说:“命题记号的本质是:它的成分,即词在命题中是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的。”[27]但命题不是词的混合物,正如音乐主题不是音调的混合物一样,命题记号的要素与思想的客体相对应。他把命题记号的要素称为简单记号,命题中所使用的简单记号就是名称。名称代表客体,客体是名称的意义。客体在事态中的构成是与简单记号在命题记号中的构成相对应的。
对于语言和符号、语言学和符号学的关系,笔者倾向于赞同索绪尔和莫里斯的观点,即认为符号是一个比语言广泛得多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语言符号,而且包括形形色色的非语言符号,如手势、动作、表情、图画,等等,但语言符号在各种各样的符号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与此相应,语言学也只是符号学的一部分,它以语言符号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不研究各种非语言的符号。既然语言在各种符号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语言学也是符号学这门一般科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笔者不赞同杜威、萨特等人对语言作那样广泛的理解,以致把语言和符号等同起来,因为这种看法混淆了语言文字与手势、表情、动作之间的区别,把乌云、手势等非语言符号也看做语言符号。杜威既然已把自然的符号与人为的符号区别开,他就应当进一步在人为的符号中把语言符号与图画、纪念碑等非语言符号区别开。巴尔特关于符号学是语言学一部分的论点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尽管他声明他所说的语言指的是第二性系统的语言,而不是指语言学所研究的那种语言。
至于符号和记号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笔者认为,按照日常的语言实践,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相同,似乎没有严格区别的必要。在汉语中,通常都把“符号”与“记号”二词当做同义词使用。在英语中,也通常都把“symbol”和“sign”二词当做同义词使用。在英汉辞典中,通常都在“symbol”和“sign”这两个词的后面注上“符号”、“记号”等含义。我们在本节中把“symbol”译为“符号”,把“sign”译为“记号”,只是遵循翻译上的习惯用语,没有严格的区别。卡西勒倾向于使用“symbol”一词,索绪尔和莫里斯则倾向于使用“sign”一词,从本质上说,他们使用的这两个词的含义基本上仍是相同的。“信号”和“象征”这两个词的含义与“符号”和“记号”这两个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并非所有的符号或记号都是信号或象征。胡塞尔认为“记号”一词是“符号”和“信号”的类概念,当一个记号可以取代与它同义的另一个记号时,这样的记号便是符号,否则便是信号。维特根斯坦认为记号是感觉可以感受的符号的一部分,两个不同的符号可以有共同的记号。这两个论点都有其新颖之处,值得重视,可惜他们对各自的论点未作详细阐述。
至于胡塞尔以是否同时具有指示功能和意谓功能为依据来区别开记号和表达式,认为记号只具有与它所表示之物的关系,而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它是一个单纯的指示记号,或者是一种单纯声学上的声音复合体。与此不同,表达式则具有意义,而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笔者认为,既然记号代表它所表示的东西,那它本身就必然具有某种意义或含义。就以胡塞尔所举的“骨化石”这个记号为例。既然“骨化石”是一个表示太古动物存在的记号,它就具有一定的意义或含义,否则考古学家就无法根据它来测定太古时期某种动物是否存在。这就是说,骨化石这种东西之所以被命名为“骨化石”,正是因为这种石头不是一般的石头,而是太古时期动物骨骼经过多年化学作用而形成的石头,考古学家可以依据它以考察太古时期的动物,因此它并不是单纯的指示记号,而是具有一定的意义或含义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