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语言游戏与语言用法
“语言游戏”是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随着西方哲学界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研究日益深入,这个概念也越来越受到西方语言哲学家的重视。目前,这个概念不仅成为英美语言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受到欧洲大陆一些语言哲学家的注意。叶尔姆斯列夫提出的“语言用法”这个概念没有像“语言游戏”概念那样受到重视,其实它的含义与“语言游戏”概念的含义是完全一致的。在这一节里,我们首先阐述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然后介绍利科和塞尔从不同立场对这个概念的评论,最后阐述叶尔姆斯列夫的“语言用法”概念,把它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相比较。
“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维特根斯坦首先提出的。不过,对于这个概念,他没有下明确的定义,只说过这样的话:“我把语言与活动这两者交织到一起而组成的整体称为‘语言游戏’。”[76]在他看来,语言是人们用来在相互之间传递信息的手段,它是一种活动,而且是人的全部活动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本身,就把语言的应用、活动包含在内,正如棋类活动这个概念本身已把棋子的走法包括在内一样。在《哲学研究》一书中,他列举了许多种游戏的事例,如下棋、玩扑克、球赛等,并把它们与语言游戏相比较。他特别着重研究词的用法,认为词的使用这种活动明显地表现出语言和游戏的共同之处。他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他把语言和游戏相比较而得出的结果。据说,他是在观看一场足球比赛时受到启发,想到语言的使用与足球游戏相类似,而提出这个概念的。[77]
正如游戏是无限的多种多样的,语言游戏也是如此。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曾认为,词是对象的名称,语句或命题是现实的图像。在《哲学研究》中,他则认为命名和描绘只不过是两种语言游戏。此外还有许多种语言游戏根本不是对现实进行命名或描绘,如提问、评定、请求、允许、命令、指责等形形色色的语言游戏。他说:“提问、感谢、咒骂、问候、祷告——把语言中工具的多样性和它们的使用方式的多样性,把词类和句子的多样性与逻辑学家关于语言结构所说的话相比较,是很有趣的。”[78]语言游戏的种类是无法计算的,这不仅因为人们总是能够想象出新的语言游戏,而且因为语言游戏之间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他强调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并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正像一般说来各种游戏之间没有共同的东西那样。在他看来,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只有“家族的相似”,即一个家族的成员在身材、相貌、性格、步态等方面的相似,这些相似之处并不为家族的所有成员所共有,而是交错出现的。例如,成员甲与成员乙在身材方面有些相似,而成员甲与成员丙在性格方面又有些相似,如此等等。他说:“我认为没有任何词比‘家族的相似’更能表达这种相似性了,因为,家族成员在身材、相貌、眼色、步态、性格等方面相似,也同样是交错重叠的。因此,我说,各种‘游戏’组成了一个家族。”[79]又说:“我们看出,我们称之为‘词句’和‘语言’的那种东西,并没有我所想象的那种形式上的统一性,而是一个由彼此或多或少关联的结构组成的家族。”[80]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与“遵守规则”这个概念紧密相连的。玩任何一种游戏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玩语言游戏也是如此。词在不同语境中的用法,词在语句中的各种组合方式,以及其他等等,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懂得各个词的名称并不等于懂得各个词的用法,正如懂得各个棋子的名称并不等于懂得各个棋子的下法一样。词和语句的意义都在于它们的用法,因此必须研究词和语句的使用规则,换句话说,必须研究语言游戏的规则。语言游戏的规则规定了词和语句的用法,从而规定了词和语句的意义。在《哲学研究》第558节中,维特根斯坦举例说明语言规则与词的意义的关系。例如,“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和“2的两倍是4”这两个语句中,都有“是”这个系词。按照一种规则,这两个语句里的“是”这个词是可以对换的,它们具有相同的意义;而按照另一种规则,后一个语句中的“是”这个词具有“等于”的意思(“2的两倍等于4”),因此,这两个语句中的“是”这个词不能对换,不能用具有“等于”这种意义的“是”去替换头一个语句中的“是”这个词。可见,词的意义受到了语言规则的制约。没有一定的规则,词和语句的用法就没有根据。改变了词和语句的使用规则,词和语句就可能有不同的意义。
因此,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才是意义的基本单位。当人们在生活中做了某种语言游戏时,就掌握了语言的用法,就能确定语句的意义。例如,对于“给我那把斧子!”这个语句,如果撇开这句话说出时的语境,孤立地就很难确定它的意义。如果在伐木活动中,一个人指着地上的斧子对另一个人说:“给我那把斧子!”我们就能容易地从这种语言游戏中确定这个语句的意义。
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目的在于强调要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研究语言,强调语言活动的意义,主张不要把语言看做孤立静止的描述符号,而要看做体现生活的语言形式。语言不再是与语言活动相分离的某种静态的语词和语句,而是动态的语言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既是语言的使用者,又是语言游戏的创造者。因此,他说:“在这里使用‘语言游戏”一词,是为了强调这样一个事实:语言的说出是活动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生活形式的一部分。”[81]这就是说,在特定的语言中出现的语言游戏,就是人们的生活形式的表现。在他那里,“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
利科利用洪保关于言语的力量在于对有限的工具作无限的运用的观点,来论证语言游戏的多样性。洪保所说的“有限的工具”,指的是封闭的音位表、词汇表以及语法规则表。他所说的“无限的运用”,指的是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在他们共同的语言习惯用法范围内已经说出和尚未说出的所有语句和所有话语所构成的开放系列。利科以此为依据区别开两种类型的语言学:一种是语言的语言学,它以音位学、词汇学和句法学这三个方面的有限结构为基础。另一种话语的语言学,它以语句为基础。人类从语句的不可归约的特性中推演出人类言语的无限众多的产物。语言游戏就是在话语的语言学内对有限的工具作无限的适用的一种重要表现,语言游戏的无限多样性正是从对有限工具的无限运用中产生的。
塞尔从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出发,反对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游戏的种类无限多种多样的观点。他提出对以言行事行为进行分类的十二条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把以言行事的行为分为五大类,即断定式、指令式、承诺式、表情式和宣告式,[82]认为可以把形形色色的语言游戏包罗在这五类以言行事行为之中。在他看来,维特根斯坦之所以错误地以为语言游戏多种多样,不可胜数,是由于他没有研究语言游戏的分类标准,以致未能对形形色色的语言游戏作出适当的分类。他说:“语言有无限众多的用法这种幻觉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们对于把一种语言游戏(或语言用法)与另一种语言游戏(或语言用法)划分开来的标准没有搞清楚。如果我们把以言行事的要旨当做依据以区分语言用法的基本概念,那么我们使用语言所能够做的事情是相当有限的。”[83]
叶尔姆斯列夫提出的“语言用法”(linguistic usage)这个概念,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十分接近。叶尔姆斯列夫认为,要学会一种语言,仅仅知道它的语言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知道它的语言用法,也就是学会根据元素的组合规则,去构造无限多的符号。对于语言结构和语言用法之间的区别,他用棋类游戏的棋子、下棋规则与具体棋戏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语言的元素类似于不同的棋子,元素的组合规则类似于移动棋子的规则,这两者都是有限的,它们类似于语言结构。而按照下棋规则去移动各个棋子,则有无限的多种多样的下法,每盘具体的棋都各不相同,这类似于语言用法:语言用法以语言结构为前提。虽然许多种不同的语言用法可以与同一种语言结构相匹配,但反之则不行,只有一种语言结构可以与特定的语言用法相匹配。他说:“就语言结构和语言用法之间的功能而言,结构是稳定的,用法是多变的。因此有理由说,正是结构而不是用法决定了一种语言的同一性,规定了一种语言不同于另一种语言。”[84]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是从他的功用论的意义论出发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的,他认为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在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仅仅从语词或语句本身不能了解语词或语句的意义,而必须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中才能理解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他强调语言的使用是一种活动,人们把语词或语句使用于不同的语境,以达到不同的目的,这就是一种活动,正好像人们在玩各种不同的语言游戏。他之所以选用“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正是因为这个概念体现了语言的使用是一种活动,它把语言和游戏这两者紧密结合到一起。他还强调“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连,认为在特定语言中出现的语言游戏,就是人们的生活形式的表现。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而对语言哲学作出了重大贡献,因为这个概念使人们注意到要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研究语言,不要把语言看做孤立静止的符号,而要看做体现生活的语言形式。
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和语句好比工具,正如各种不同的工具各有不同的用途,语词和语句也是如此。我们可以把语词和语句使用于各种不同的语境,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因此语词和语句的用法是无限地多种多样的,换句话说,语言游戏的种类是无限地多种多样的。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论点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并不新颖,因为洪保早已提出言语的力量在于对有限的工具作无限的运用,即人们可以根据有限的语法规则,把有限的词汇组成形形色色的语句,以表达不同的思想,达到不同的目的。正如利科所说,语言游戏的无限多样性正是从对有限工具的无限运用中产生的,语言游戏就是在言语行为中对有限的工具作无限的运用的一种重要表现。塞尔以关于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标准为依据,否定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游戏无限多种多样的论点,这一反驳是不能成立的。即使按照他提出的分类标准,对语言游戏作出适当的分类,这也没有否定语言游戏的无限多样性。因为,在他所说的任何一个种类的语言游戏中,无论是在断定式、指令式、承诺式、表情式或宣告式的语言游戏中,都包含有无限多种多样的、各有其细微差别的语言游戏。换句话说,人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说出一个表示断定、指令、承诺、表情或宣告的语句。
与此相关,维特根斯坦关于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存在着“家族相似”的论点,也基本上是能成立的,但不能由此得出,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并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正像一般说来各种游戏之间没有共同的东西那样。其实,在各种事物之间既不存在绝对的同一,也不存在绝对的差异,而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例如,下棋这种游戏不同于打球这种游戏,但它们都是游戏,游戏本身就是各种形形色色的游戏所共同的东西。同样地,表示请求的语言游戏不同于表示命令的语言游戏,但它们都是语言游戏,语言游戏本身就是各种形形色色的语言游戏所共同的东西。进一步说,虽然人们能够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说出一个表示请示或命令的语句,但这些形形色色的表示请求或命令的语句至少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表示请求或命令。
叶尔姆斯列夫的“语言用法”这个概念在形式上不同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但从实质上讲,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是一致的,因为,如上所述,维特根斯坦正是从语言的使用或用法中得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的,而且他们二人都举出棋类游戏为例来说明各自的概念。不同的是,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言是一种活动,强调研究词的使用,而叶尔姆斯列夫则从他的结构语言学出发,强调语言的结构,认为语言结构是稳定的,语言用法是多变的,正是结构而不是用法决定了一种语言的同一性,规定了一种语言不同于另一种语言。
【注释】
[1]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7~38页。
[2]莫里斯:《意谓和意旨》,1964年英文版,第1页。
[3]莫里斯:《符号、语言和行为》,1946年英文版,第223页。
[4]莫里斯:《美国哲学中的实用主义思潮》,1970年英文版,第16页。
[5]莫里斯:《实用主义和民主危机》,1934年英文版,第8页。
[6]莫里斯:《符号、语言和行为》,1946年英文版,第353页。
[7]巴尔特:《符号学原理》,1984年英文版,第2页。
[8]杜威:《思想方法论》,世界书局,1939年,第161页。
[9]杜威:《思想方法论》,世界书局,1939年,第162页。
[10]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年,第482页。(译文有些变动)
[11]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1953年英文版,第1卷,第86页。
[12]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1953年英文版,第1卷,第92页。
[13]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149页。
[14]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0页。
[15]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1页。
[16]卡西勒:《符号形式的哲学》,1953年英文版,第1卷,第100页。
[17]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6页。
[18]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5页。
[19]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47页。
[20]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01页。
[21]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1959年英译本,第68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02页。
[22]莫里斯:《符号、语言和行为》,1946年英文版,第7页。
[23]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269页。
[24]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501页。
[2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32。
[26]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4661。
[27]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14。
[28]密尔:《逻辑体系》,1910年英文版,第20页。
[29]密尔:《逻辑体系》,1910年英文版,第20页。
[30]弗雷格:《含义和指称》,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86页。
[31]弗雷格:《含义和指称》,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97页。
[32]弗雷格:《含义和指称》,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91页。
[33]罗素:《数学原则》,1903年英文版,第43页。
[34]罗素:《逻辑原子论》,载《逻辑与知识》,1956年英文版,第244页。
[35]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89页。
[36]罗素:《逻辑原子论的哲学》,载《逻辑与知识》,1956年英文版,第200页。
[37]罗素:《亲知知识和描述知识》,载《神秘主义和逻辑》,1919年英文版,第219页。
[38]斯特劳森:《论指称》,载《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1971年,第21页。
[39]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1页。
[40]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4页。
[41]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7页。
[42]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48页。
[43]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134~135页。
[44]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462~463页。
[45]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464页。
[46]罗素:《论指示》,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103页。
[47]罗素:《数理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63~164页。
[48]罗素:《逻辑原子论的哲学》,载《逻辑与知识》,1956年英文版,第253页。
[49]罗素:《论指示》,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105页。
[50]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84页。
[51]克里普克:《同一性和必然性》,载斯瓦茨编辑:《命名、必然性与自然物》,第79页。
[52]克里普克:《同一性和必然性》,载斯瓦茨编辑:《命名、必然性与自然物》,第78页。
[53]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313页。
[54]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313页。
[55]胡塞尔:《逻辑研究》,德文版,第2卷,第20~21页。
[56]胡塞尔:《逻辑研究》,德文版,第2卷,第19~20页。
[57]S.哈克:《逻辑哲学》,1978年英文版,第75页。
[58]胡塞尔:《逻辑研究》,德文版,第2卷,第207页。
[59]胡塞尔:《逻辑研究》,德文版,第2卷,第460、471~472页。
[60]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2卷,第460页。
[61]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2卷,第477页。
[62]弗雷格:《思想》,载斯特劳森编辑:《哲学逻辑》,1967年英文版,第17页以下。
[63]丘奇:《命题》,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版,1958年。
[64]斯特劳森:《逻辑理论导论》,1952年英文版,第175页。
[65]罗素:《论命题》,载《逻辑和知识》,第258页。
[66]皮彻尔:《真理》,1964年英文版;普特南:《逻辑哲学》,1971年英文版。
[67]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第53页。
[68]福科:《知识考古学》,1972年英文版,第49页。
[69]福科:《知识考古学》,1972年英文版,第217页。
[70]利科:《释义学和人文科学》,1981年英文版,第134页。
[71]利科:《解释理论》,1976年英文版,第12页。
[72]利科:《释义学和人文科学》,1981年英文版,第134页。
[73]利科:《解释理论》,1976年英文版,第9页。
[74]利科:《释义学和人文科学》,1981年英文版,第145页。
[75]叶尔姆斯列夫:《语言理论导论》,1967年英文版,第16~17页。
[76]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7节。
[77]马尔科姆:《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1958年英文版,第65页。
[78]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3节。
[79]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67节。
[80]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08节。
[81]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3节。
[82]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61~367页。
[83]塞尔:《对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载《表达和意义》,1979年英文版,第29页。
[84]叶尔姆斯列夫:《语言导论》,1972年英文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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