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私人语言与公共语言
是否存在着一种与公共语言相对立的私人语言,这也是语言哲学中一个热烈讨论的问题。自笛卡尔以来,不少哲学家从私人感觉的存在出发讨论私人语言的存在问题。按照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的观点,心灵是一个非物质的、精神的或思维的实体,各种精神的事件、状态和过程都附属于它,它有自己的内部机制。心灵虽与身体相连,但又完全不同于身体,精神现象完全不同于身体现象。身体作为一种独特的物质实体,有它独特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理的事件、状态和过程,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描述、实验等从外部加以考察,而精神的体验是私人的,别人不能像怀有这种体验的人那样直接地认识它们。我们只能通过内在的观察或内省的方法去考察心灵的活动、状态和过程,只能依靠推理和类比去推测别人内心发生的事件。
从身心二元论的上述观点中产生这样一种通常的看法,即认为每个人的体验是他个人的私事,没有别人能够洞察我的意识并且具有我的体验,只有在我本人身上我才体验出什么是疼痛。我自己所感到的疼痛是“疼痛”这个普遍概念赖以抽象出来的唯一体验基础。我以间接的方式把疼痛的概念转移到别人身上,在“疼痛”这个词因此成为公共语言中的一个可以理解的组成部分之后,它之所以对每个人有意义,全靠每个人把它与以他个人的疼痛经验为基础的个人想法结合在一起。而且,我总是仅就我自己而言才知道我是否感到疼痛,对于别人的疼痛我至多只能相信或者做出假定。
维特根斯坦完全不赞同这种通常的看法,认为这种看法的形成部分地是由于对语言本身的功能持有错误的观念,部分地由于对那些表达感觉的词的用法持有错误的观念。他通过批驳“私人语言”这个概念来批驳这种看法。所谓“私人语言”,他指的是被一个人用于表达他的私人感觉,因而不能被别人理解的那种“语言”。他说:“这种语言的个体词指的是只有说话者知道的东西,他当下的私人感觉。因此别人不能理解这种语言。”[33]又说:“可以把那些没有别人了解,但我‘似乎了解’的声音,称为‘私人语言’。”[34]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这些话,可以把他所批驳的私人语言归纳为它具有下述三个特征:其一,这种语言中的个体词指称只有说话者知道的东西;其二,这种语言中的个体词指称说话者自己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其三,别人不能理解这种语言。
可见,维特根斯坦所批驳的私人语言,不是指某个孤独的个人(如小说中的鲁宾逊)或一个自言自语的独白者所说的语言,因为这种语言不是私人语言,而是公共语言,说话者使用这种语言必须以他掌握某种公共语言为前提。它也不是指某个人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特别设计的暗语或密码,因为这个人也是在某种公共语言的基础上设计这种暗语或密码的,如果他不掌握任何公共语言,他就无法设计和破译他的暗语或密码。维特根斯坦肯定诸如此类的语言的存在,他说:“一个人可以鼓励自己,给自己下命令、服从、责备和惩罚自己;他可以自问自答。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只用独白说话的人,用跟自己的谈话来伴随他们的活动的人。——一个观察他们、倾听他们谈话的探究者可以成功地把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语言。”[35]
维特根斯坦所批驳的只是他所规定的那种私人语言,即其中的个体词指称只有说话者自己知道的东西、他当下的私人感觉,因而无法为别人所理解的那种“语言”。他对“私人语言”的批驳分下列三个步骤。首先,他表明不可能用名称来给感觉经验下直指定义。传统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一个私人的指示过程来给私人感觉一个名称,此后,只要后来的感觉与最初的指示定义中用来指定名称的最初范例相似,他就能用这些名称来指其他感觉。维特根斯坦则认为,这种假想的、靠私人指示定义把名称赋予私人经验的过程,不能建立起名称和感觉之间的有意义的联系。私人直指定义不是有效的语法规则,因为我们原则上不能以一种可靠的方式再引进直指定义的初始情况,因而不能证明在新的情况中使用某个名称是正确的,我们没有区分正确使用和不正确使用的标准。在这种场合下,也许有人求助于记忆或想象。然而,维特根斯坦指出,记忆或想象是主观的标准,而不是真正的标准。判断主观的东西需要有客观的标准,也就是说,判断内部的过程需要有外部的标准,这种标准存在于人的行为中。私人语言中没有这样的标准,因而私人直指定义是无效的,私人语言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维特根斯坦指出,即使私人直指定义是可能的,也不能把由此得出的名称用于别人的情况。如果一个人不得不以自己的疼痛为模式来想象别人的疼痛,那么这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我得按照我感到的疼痛来想象我没有感觉到的疼痛。即使我是从我的个人经验中得出疼痛概念(假设私人直指定义是可能的),我也决不能想象别人疼痛是怎么一回事。
再次,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指出,即使私人直指定义是可能的,而且我们也可以把由此得出的名称有意义地运用于别人的情况,可是,我们仍然不能按这种模式来说明公共语言的概念。维特根斯坦用“盒子里的甲虫”这个比喻来说明,我们实际使用的公共语言绝不能从私人语言的模式中得到解释,在公共语言和私人语言之间横隔着一条鸿沟。他强调应当到人们的外部行为中,而不是在个人的内心经验中,去寻找对公共语言的说明。
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这三点批驳在逻辑上是相互联系的,他首先对私人语言的可能性直接提出否定,然后又从不同角度加以补充说明。总的目的在于表明,即使私人语言是可能的,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公共语言的概念。如果以私人语言模式作为语言概念的基础,那就不可能有公共语言。他强调主体间的公共语言是唯一讲起来有意义的语言,表示感觉的词也属于公共语言,并且从一开始就是如此,这些词并非原来是用于表示在个人意识世界中发生的事件,后来才成为公共语言的一部分。除非一般表述经验的词(如“感觉”、“感受”等)和特殊的表达式(如“疼痛”)一开始就是公共语言的一部分,人们就无法用这种大家都懂得的语言来谈论感觉。
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强烈反对私人语言这种看法,是因为这种看法与他后期的语言理论格格不入。按照他后期的语言理论,语言是一种被嵌入“生活形式”之中的活动,它以一些语言游戏规则作为自己的基础。这就是说,语言存在于语言共同体之中,不能脱离语言共同体而孤立地存在。语言是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把词汇排列组合而成,语法规则是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在实际使用语言的过程中通过习惯或约定建立起来的。私人语言这种想法之所以不能成立,主要在于这种语言是与语言共同体相隔绝的,它不是一种被嵌入生活形式之中的活动。它即使有它自己的直指定义和语法规则,但这些规则不接受语言共同体成员所公认的语法规则的指导。私人语言建立在私人规则之上,然而私人规则这个概念也是一种虚构,因为私人规则和关于私人规则的印象是无法区别的。他强调“遵守规则”是由习惯或用法构成。只有在存在着普遍用法的场合下,才可能引进正确使用规则的标准。因此,私人语言不是一种真正的语言,私人语言的语法规则也不是一种真正的语法规则。
因此,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全部批判的理论根据就在于语言的社会性,即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为语言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社会交往服务的。语言的存在依赖于物质对象的相对持久性和稳定性。这就是说,在人们所发出的声音与人们的活动之间必须有某种规律性的联系;如果没有这种联系,就不能把这些声音称为语言。他说:“人类的共同行为是我们用以解释未知的语言的参照系。”[36]他反复强调语言和生活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语词的意义是由语词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决定的,也就是说,语词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而要正确使用语词,人们就必须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也就是对使用语词持一致的态度。他说:“如果语言要成为一种交流的手段,这就必须不仅在定义方面取得一致,而且在判断方面也要取得一致。”[37]
由此出发,维特根斯坦着重从遵守语言规则这个角度论证他对私人语言的批驳。他强调说,在所谓私人语言中,无论说话者或听话者都没有一个标准,以说明是否正确地遵守了这种语言的规则。在这里,人们无法检验对那些只能为谈话者所理解的词的使用是否在每个场合下都保持固定不变的同一意义,说话者自己仅仅具有他在不同时间使用某些词去表示某种感觉的印象,听话者也无法知道是否说话者真正做到这一点;维特根斯坦举出下述事例来说明这一点:某人在日记中用符号“E”表示某种感觉的出现,这个人牢牢地记住这种联系,每当他有这种感觉,他就在日记上写下“E”。这种联系使得符号E在将来也正确地只代表这种感觉。维特根斯坦对此反驳说,“我牢牢记住这种联系”这句话只表示我将来会正确地记得这种联系,这里“正确地”又表示“符合这种个人规定”。但是,我怎样才能在将来判断我是在这种意义上正确使用这个词,还是只不过错误地相信我在正确地使用这个词,在这里,正确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答案只能是:这里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标准。[38]事实上,在所谓私人语言中,根本就没有什么标准去检验词的使用是否具有语义的规律性,也没有什么依据去确定说话者的那些得自回忆的印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没有什么依据去确定说话者是否以一种始终如一的私有规律的方式使用了语词。在上述事例中,说话者自以为他在所谓私人语言中也遵守了一定的规则。然而,维特根斯坦强调指出:“‘遵守规则’也是一种实践。以为某人遵守规则,并不是遵守规则。因此,‘私下地’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否则,以为某人遵守规则就会同遵守规则是一回事了。”[39]
维特根斯坦强调遵守规则发生于实际的行为之中,而不是发生在人的意识中或心灵的深处。例如,当一个人遵循路标走路,他的这种行为就表明他遵守了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公开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隐蔽的过程,在所谓私人言语中是谈不上遵守规则的。一种遵守了规则的语言必定指称那些可以公共地观察或证实的事物或特性。如果关于感觉的词汇是有意义的,那就必须有关于感觉在场的公共标准。其实,那样的标准就存在于我们实际学习关于感觉的词汇的过程之中。例如,我们恰恰是把“疼痛”这个词用于表示那样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使别人保证知道我们感到疼痛。一个小孩刺痛了自己而喊叫起来,家长告诉小孩这叫做“疼痛”。但这并不意味着“疼痛”这个词意味着喊叫。“相反,关于疼痛的语言表达式取代了喊叫,而没有描述喊叫”。[40]维特根斯坦还指出,不要以为遵守规则仿佛有两个平行的过程;一个是内在地遵守规则的过程,另一个是遵守规则的外在表现。其实,公共地使用符号就是遵守规则本身。只有当规则在实际上被反复遵守时,人们才能把握规则。遵守规则是习惯性的、非反思的,它不是推理的结果,不是建立在理性之上。
维特根斯坦认为公共语言是表达一切感觉的手段,所谓私人语言其实根本不是一种语言。任何一种真正的语言都可以成为人们交流思想情感的手段,私人语言却不仅不能成为为这种语言的创造者服务的手段,而且也不能成为人们之间的媒介。因为,这种所谓的语言是私人的,是不能公开的,它的“规则”不仅不能向别人传授,甚至对于假定能够使用这种“语言”的人也不是在真正遵守。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一个可以作为主体间相互交流的基础,就不可能形成一种共同的语言,也就不会有语言共同体了。
维特根斯坦关于内部感觉需要外部标准的观点,遭到一些哲学家的批驳。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没有某种可观察的外部标准来检查我对自己感觉的辨认是否正确,我就无法确定我是否正确地辨认出我自己的某种感觉,例如,我就无法正确地断定自己是否疼痛,或者说,我就无法知道我是否正确地按照规则使用了“疼痛”这个词。只有别人根据我们外部表情才能看出我对自己感觉的辨认正确与否。反对者则认为,如果我的确怀疑我是否能正确地辨认我自己的感觉,那么把我的内部感觉与我的某种外部表情联系起来考察,也不能排除这种怀疑。因为,我对任何外部现象的辨认能力,归根到底也依赖于我对相关的感觉印象的辨认能力。艾耶尔是这些反对者之一,他认为如果我对自己识别我的内心状态的能力产生怀疑,那我求助于观察我的外部表情也无济于事。例如,如果我怀疑自己对火车开出的时刻的记忆是否正确,我便去查一下火车时刻表。但是,仅仅这样做还不能完全排除我的怀疑,我还必须至少相信自己的视觉是可靠的。除非我在这点上相信我自己的视觉,除非我相信我能正确地辨认火车时刻表上的数字,我就不能排除我的怀疑。他说:“即使我打算咨询的对象像你喜欢的那样是公开的,即使我为这个目的而使用的词属于某种普遍语言,我关于自己正确地使用了这个词和我使用这个词去指示那个‘正确的’对象的信念,归根到底仍然依据于感官的证实。正是通过听别人所说的话,看别人所写的字,或者观察别人的动作,我才能够断定别人对词的使用是否与我对词的使用相一致。但是,如果我能够毫不费力地识别那样一些声音、形状或动作,那我为什么不能识别私人的感觉呢?”[41]
艾耶尔也不赞同维特根斯坦关于对私人感觉不能下实指定义,因此表达私人感觉的词不像表示公开对象的词那样具有意义的论点。他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论点建立在下述两个错误假设之上:其一,如果人们不能观察到一个记号所标志的对象或者至少观察到某种与这个对象有自然联系的东西,那么从逻辑上讲就无法理解这个记号;其二,一个人要能够赋予一个记号以某种意义,其他人必须也能够理解这种意义。艾耶尔断定说:“第一,对于一个人有意义地使用描述性语言,并不一定要求别人也一定理解它;其二,对于任何人理解一个描述性陈述来说,并非一定要他自己能够观察到这个陈述所描述的东西……如果我们坚持把我们能够观察一个描述性陈述所描述的对象,看做我们能够理解这个描述性陈述的必要条件,我们就会发现自己不仅否定了理解关于他人的私人感觉的陈述的可能性,而且否定了理解关于过去的陈述的可能性……”[42]
30年后,艾耶尔在《维特根斯坦》一书中再次讨论私人语言问题,这时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些改变。他说:“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的某些段落中似乎把私人语言看做那种从逻辑上说不可能被说话者之外的任何人所理解的语言。如果这就是他所说的全部意思,我想恐怕任何人也不会对他关于不可能有那样的语言的主张提出争辩。我当然也不想这样做。我也不打算否认,事实上,一个人关于自己的私人经验的言论总是在一种公共语言的框架内作出的。我所质疑的是维特根斯坦关于这是一种逻辑必然性的假定。我认为他持有这样一种看法:仅仅在一个人自己的经验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形成概念的;如果那样的概念由以被体现出来的符号构成这种意义上的‘私人语言’,那么这些符号即使对于符号的作者本人来说也不会有任何意义。”[43]
艾耶尔接着批驳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258节中所举的关于某人在日记中用符号“E”来表示某种感觉的例子。他认为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记忆来为正确使用这个符号提供一个标准。因为,在他看来,不应当局限于把现在的某个单一的感觉与过去的某个单一的感觉连接起来,相似的感觉在很大程度上是成群地出现的,因此可以用一个记忆去检验另一个记忆。这样的检验不可能无止境地延续下去,它最终停止于对某种感觉的信任。他说:“不论我要辨认的是什么,不论它是一个对象、一个事件、一个意象或者一个记号,我都只能依靠我的记忆和我目前的感觉。”[44]
艾耶尔还不赞成维特根斯坦对“私人的实指定义”所持的否定态度,他认为后者与“私人的”这个词的用法有所误解。他说:“正如我前些时候在试图批驳维特根斯坦为反对私人语言的可能性所作的一般论证时指出的,我认为他被他自己对‘私人的’这个词的用法引入迷途。”[45]人们之所以把茶杯这样的东西说成是公共的,是因为不同的观察者在一系列场合下对这个东西的报导充分一致,从而使我们有根据说他们看到同样的茶杯。就一个人的头痛而言,则缺乏这样的根据,因此我们说头痛是私人的。尽管如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当中任何一个人加诸这个词的意义都借助于他自己的经验而得出了“兑现”(借用威廉·詹姆斯的说法)。这就是说,就词的意义通过个人经验而得到“兑现”这一点而言,“私人的”和“公共的”这两词其实并无原则区别。
克里普克十分赞赏维特根斯坦的上述观点,即他强调语言存在于语言共同体之中,语言规则是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在实际使用语言的过程中通过习惯或约定建立起来的,只有在存在着普遍用法的场合下,才可能引进正确使用规则的标准。克里普克把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批驳称为“私人语言的论证”,并认为维特根斯坦把“私人语言的论证”应用于感觉,只不过是把关于语言的一些更加普遍的想法应用于一个特殊的事例。克里普克试图通过对《哲学研究》一书的结构分析,来论证他的这一观点,为此提出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看法。通常的看法是,这一论证是从《哲学研究》一书第243节开始的,并在紧接着的各节中继续讨论。克里普克则认为,可以在第243节以前的一些节中找到关于私人语言的论证,事实上,在第202节中已经明确地作出“‘私自地’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这个重要结论。因此,应当参照第243节以前的讨论,来考察此后对私人语言的论证。
克里普克把维特根斯坦关于反对“私人语言”的论证看做一种新型的怀疑论,认为后者对这个问题作了一种怀疑论的解决。他说:“维特根斯坦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怀疑论。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它是迄今为止哲学史上一个最彻底、最新颖的怀疑论问题,只有具有异常禀赋的人才能提出这个问题。”[46]因为,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是向人们通常公认的一个传统观念,即人们能够表明私人语言或者某种其他特殊形式的语言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的主要问题在于似乎他已经表明一切语言,一切概念形成都是不可能的,确实是不可理解的。”[47]
克里普克还把维特根斯坦的新型的怀疑论与休谟的古典的怀疑论作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着重要的相似之处。他们两人都提出一种怀疑论的悖论,这种悖论建立在对从过去到未来的某种联系提出的怀疑之上。维特根斯坦提出的怀疑针对过去的“意向”或“意义”与现在的实践之间的联系,例如,对于我过去关于“加”的意向与我现在对68+57=125的计算之间的联系。休谟怀疑的是另外两种联系:一是过去的事件赖以必然导致未来的事件的因果联系,二是从过去到未来的归纳推理联系。克里普克写道:“我自然认为维特根斯坦反对私人语言的论证在结构上类似于休谟反对私人的因果性的论证。维特根斯坦也陈述了一个怀疑论的悖论。与休谟一样,他接受了他自己的怀疑论论证,并提出一种‘怀疑论的解决办法’来克服这一悖论的出现。……私人言语的不可能性是作为对他自己的悖论所作的怀疑论的解决的必然结果而出现的,正如在休谟那里‘私人的因果性’不可能一样。”[48]
在克里普克看来,维特根斯坦和休谟之间的这种类似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下列原因而未引起人们注意。第一,他们两人的问题虽然相似,但毕竟是不同的。第二,维特根斯坦对休谟的思想不感兴趣,甚至说过他无法阅读休谟的著作。而且,休谟关于心智状态的性质的某些看法正是维特根斯坦所攻击的主要目标。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维特根斯坦从未承认自己是怀疑论者,他往往表现为一个尊重常识的哲学家,而休谟则声明自己是怀疑论者。不过,克里普克认为不应夸大他们之间的区别,甚至休谟也主张不应对通常的信念提出怀疑。休谟的怀疑论表现在:一是对于这些信念的原因所作的怀疑论的说明;二是对我们的通常概念所作的怀疑论的分析。
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对上述悖论所作的解决是一种怀疑论的解决,而不是直截了当的解决。他把这两种解决区别开。如果对一个怀疑论的哲学问题所作的解决,表明这种怀疑论是没有根据的,那么这种解决便是直截了当的。例如,笛卡尔对他自己提出的哲学怀疑论便作了直截了当的解决。与此不同,对一个怀疑论的哲学问题所作的怀疑论的解决,则承认怀疑论者所提出的否定论断是无法解答的,不过,我们的日常实践或信念仍然被证明是合理的,因为它不需要被怀疑论者证明为站不住脚的那种辩护。克里普克说:“我说过维特根斯坦对他的问题所作的解决是一种怀疑论的解决。他没有作出一种直截了当的解决,没有向那个愚蠢的怀疑论者指出一个他所忽视的隐蔽事实,一种存在于世界中的情况,这种情况使他得以用‘+’来意指‘加’。事实上,他赞同他自己假设的那个怀疑论者的看法,即无论在‘内部’世界或‘外部’世界中,都没有那样的事实,也没有那样的情况。”[49]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关于私人语言和公共语言的讨论必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关于私人语言的提法能否成立?二是私人感觉是否存在?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虽然紧密相连,但又是不同的,应当加以区别。私人语言是不存在的,而私人感觉是存在的。
正如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所表明的,否定私人语言的存在的最有力的论据在于语言的主体间性或社会性。语言作为人们之间交流思想感情的手段,必然是公共的,即具有主体间性或社会性。维特根斯坦援引布劳维尔的观点而正确地指出,语言的存在依赖于语言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在对待那些构成语言的惯例上的一致态度,这种一致态度反过来又依赖于物质对象的相对持久性和稳定性。维特根斯坦正确地强调语言和生活之间的相互作用,语词的意义是由语词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决定的。他还正确地指出,遵守规则发生于实际的行为之中,遵守规则是一个公开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隐蔽的过程,在所谓私人语言中是谈不上遵守规则的。因此,他所批驳的那种“其个体词指的是只有说话中知道的东西,他当下的私人感觉,因而别人不能理解的私人语言”,是不存在的。艾耶尔也认为,那种从逻辑上说不可能被说话者之外的任何人所理解的私人语言是不存在的。
但是,维特根斯坦关于内部感觉需要外部标准的观点,则遭到一些哲学家的批驳。在他看来,如果没有某种可观察的外部标准来检查我对自己感觉的辨认是否正确,我就无法确定我是否正确地辨认出我自己的某种感觉。艾耶尔则反驳说,如果我的确怀疑是否我能正确地辨认我自己的感觉,那么把我的内部感觉与我的某种外部表情联系起来考察,也不能排除这种怀疑。因为,我对任何外部现象的辨认能力,也依赖于我对相关的感觉印象的辨认能力。笔者认为,艾耶尔的这种反驳是能够成立的,他所举的那个关于火车时刻表的事例也是颇有说服力的。
人们通常认为,每个人的体验(如疼痛感)是一种私人的感觉,别人无法洞察我的意识,并具有我的私人感觉。我总是仅就我自己而言才知道我是否感到疼痛,对于别人的疼痛我至多只能根据观察等进行推测。笔者认为,这种通常看法是符合人们的日常实践的,不应否认私人感觉的存在。但是,不能从承认私人感觉的存在而导致或推出所谓私人语言的存在,因为人们用以表达私人感觉的语言依然是公共语言,而不是所谓私人语言。正如艾耶尔正确地指出的,一个人关于自己的私人经验的言论总是在一种公共语言的框架内作出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对私人感觉不能下实指定义,因此表达私人感觉的词不像表示公开对象的词那样具有意义。这个论点值得商榷,因为,私人感觉虽然不同于公开对象,但也可以用公共语言对私人感觉下实指定义或描述性定义,表达私人感觉的词与表示公开对象的词同样具有意义。正如艾耶尔所说,如果我们坚持把我们能够观察到一个描述性陈述所描述的对象,看做我们能够理解这个描述性陈述的必要条件,我们就会发现自己不仅否定了理解关于他人的私人感觉的陈述的可能性,而且否定了理解关于过去的陈述的可能性。
克里普克强调把维特根斯坦关于私人语言的看法与他的后期的语言理论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维特根斯坦在私人语言问题上的看法不过是把他关于语言的一般原理应用于私人感觉问题。笔者认为克里普克的这个基本观点是能够成立的,他为此对《哲学研究》一书所作的结构分析也是有意义的。他把维特根斯坦关于反对私人语言的论证看做一种新型的怀疑论,因为维特根斯坦是向人们通常公认的一个传统观点,即人们能够辨认自己的私人感觉提出怀疑。克里普克把维特根斯坦的这种怀疑论与休谟的怀疑论相对比,认为这两者在结构上是相似的。维特根斯坦所怀疑的是过去的“意向”或“意谓”与目前的实践之间的联系,休谟所怀疑的是过去的事件与未来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克里普克的这种对比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对他的这一论点能否成立,目前国外哲学界仍有争论。总之,私人感觉与私人语言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无论维特根斯坦、艾耶尔或克里普克,都还没有对它作出圆满的解决。目前西方哲学界仍然在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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