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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理解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语言与理解语言在理解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语言的重要功能之一。狄尔泰从古典释义学的立场探讨语言在理解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生命经验表现为语言,语言是社会历史中人们之间在精神上相互联系和贯通的纽带。

第二节 语言与理解

语言在理解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语言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哲学家从不同的立场进行论述。狄尔泰从古典释义学的立场把语言看做人们用以理解人的内在生命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伽达默尔从哲学释义学的立场强调语言是理解本身得以实现的普遍媒介;罗素从分析哲学立场强调文字的定义优越于实指的定义,通过语言能够对语词的意义作出更加准确的理解;维特根斯坦从他的意义的功用论出发,把人们对一种语言的理解看做人们的一种赖以正确使用这种语言的能力。下面,我们对这四位哲学家的观点作些比较考察。

狄尔泰从古典释义学的立场探讨语言在理解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生命经验表现为语言,语言是社会历史中人们之间在精神上相互联系和贯通的纽带。因此,理解时必须对历史文献作语言结构分析,如此才能理解贯穿于社会历史中的生命经验。他认为理解的作用在于穿过人类历史中可以观察到的事实,以达到感官所不能达到、但又影响着外在事实并且透过外在事实而表现出来的一切。这就是说,理解包含一种外在与内在的关系,亦即从外在的东西去把握内在的东西。理解是一个使我们由外在表现中去把握内在体验的过程。他说:“所谓理解,我指的是由给予感官以心灵生命的表现中获得心灵生命的知识的过程。”[17]内在的生命可以有外在的表现,生命之流本身是无法直接把握的,我们只能在生命的外在表现中看到人类心灵生命的全貌。他把生命的表现分为三类:一是理性陈述;二是公开的行为;三是经验的表达式。这三类表现都应包括在精神科学的范围之内,可以说它们是有意识的生命把自己外化于其中的一些文本。他特别重视语言这种表现形式,认为“只有在语言里,人的内在生命才找到了它的完备、彻底而且客观地可理解的表现”。[18]

伽达默尔从哲学释义学的立场探讨语言在理解和解释中的作用,他认为真正在文本和解释者、传统和现在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不是什么心理学的移情,而恰恰是语言。文本和解释者、传统和现在都只不过是正在进行的语言过程的要素。释义学现象本身就是语言现象,文化传统和历史主要表现为语言,语言是理解必不可少的媒介,理解只有通过这个媒介才能进行。他说:“语言是理解本身得以实现的普遍媒介……一切理解都是解释,一切解释都通过语言媒介而发生,语言媒介使对象成为文字,然而它同时又是解释者自己的语言。[19]他强调语言的公共性,认为一切谈话都以一种公共的语言为前提。语言并不只是一种工具,或者只是人类天赋的一种能力,毋宁说,语言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媒介,我们一开始就作为社会的人生活在这种媒介之中。

按照伽达默尔的观点,语言和理解之间有着一种根本的内在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传统、文本作为理解的对象就存在于语言的媒介之中。所谓传统,主要指通过语言流传下来的传统,即用文字写出来的传统。以书面形式出现的传统,它的时间性在书面形式中凝固起来了。由于它同任何现在都是同时的,因此现在的意识能够自由地进入一切以书面形式留传下来的东西之中。释义学对象的语言性特征表明理解是一种关系,一个过程,是理解者和文本、我们和传统、过去和现在相互作用,是它们的交融和统一。语言即是这种交融和统一的媒介,又是这种交融和统一的体现。

理解或“解释意识”总是表现为语言,理解是一种经验,但它是语言的经验,理解始终是一种对话形式,文化传统和历史主要表现为语言,释义学现象本身就是一种语言现象。我们掌握了语言,或者更确切地说,我们被语言所掌握,这正是我们赖以理解文本的本体论条件。

这就是说,语言是文本和解释者之间必不可少的中介,没有语言作为中介,就不能在文本和解释者之间进行对话。与狄尔泰等古典释义学家不同,他认为理解不是“进入”另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也不是依赖于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在内心上的直接融合。他强调理解的语言性,认为理解一个人所说的话,就是在所谈论的对象上取得一种相互理解的意见,这就意味着谈话中首先要构造一种公共的语言,语言是谈话双方之间产生理解并在谈话对象上取得一致意见的中间地带。这整个过程都具有语言性质,离开了语言这种媒介,就根本谈不上理解。他还认为释义学问题并不是正确掌握语言的问题,而是真正要理解以语言作为媒介而发生的事情。

罗素从语言对理解的促进作用这一角度讨论语言与理解的关系。人们在理解事物的过程中,首先是通过实指的定义,即通过让人经常当面指着一个词所代表的事物来理解这个词的意义,例如,小孩就是通过这种方法来学会“面包”、“床”、“太阳”、“雨”等词汇的意义的。这些词是通过小孩看着我们要说的东西,由我们用加重语气读出相应的词让他们学会的。采用实指的定义,小孩对于一个词的意义的理解要受他的个人经验的影响,要受他的环境和感觉系统的影响。一个经常看到毛毛细雨的小孩和一个只见过热带倾盆大雨的小孩,对于同一个“雨”字的意义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随着儿童学会使用语言,随着他接受愈来愈高的教育,他就能通过文字的定义,对词的意义作更准确、更深刻的理解。这时,儿童就不限于只把“雨”这个词的意义理解为毛毛细雨或倾盆大雨,而是理解为“从云块落到地面上的水点”。通过文字的定义,一个人对一个词的意义的理解就不受他的个人经验的影响,不受他个人的环境和感觉系统的影响。他说:“一个人所受的教育越高,文字的世界和感官的世界的距离也就越大;你学会怎样正确使用文字,正像你学会拉小提琴一样;你终于成了一个运用文字的能手,熟练到连文字还有其意义这一点也丢在脑后了。”[20]而且,我们越是接近逻辑上的完全抽象,不同的人在理解一个词的意义上所出现的无法避免的差别也就越小。没有理由认为两个受过适当教育的人对理解“3481”这个数字的意义会有什么不同。可见,通过掌握语言,通过文字的定义,通过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词的意义,从而对词所代表的事物,将会达到日益准确、深入的认识。

维特根斯坦从他的意义的功用论出发探讨语言与理解之间的联系。在他看来,“理解”这个词就意味着知道如何去做某件事情,就语言而言,理解语言就意味着知道如何使用语言。他说:“理解一个语句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而理解一种语言又意味着掌握一种技巧。”[21]对一种语言的理解是与使用这种语言的习惯、掌握使用这种语言的技巧分不开的,理解一种语言也就是具有使用这种语言的能力。他十分强调对语言的理解与语言使用之间的直接联系,例如,如果某人理解“红色”这个词,那就表示这个人能够正确使用这个词,即把它用于表达任何红色的东西。理解一个语词就是具有正确使用这个语词的能力。把理解看做一种能力,正表明理解某个词与正确使用这个词之间的直接联系。他说:“理解一个符号就是掌握使用这个词的技巧或习惯。”[22]又说:“‘知道’这个词的语法显然与‘能够’、‘有能力作’这些词的语法紧密相连。但是,它也与‘理解’(‘掌握一种技巧’)的语法紧密相连。”[23]由于使用语言是一种公开的活动,而理解又是一种实际使用语言的能力,因此,对语言的理解不是个人的心理生活所私有的东西,它存在于公共生活之中,是可以公开观察的,是可以用外在的标准加以检验的。他曾引用下面这个简单的事例来说明“理解”一词的含义:“‘理解一个词’是什么意思?我们对小孩说‘不,不要再放糖了’,并把糖从他那里拿走。这样,小孩就学会了‘不’这个词的意义。假如在说同样这几个词时,我们给小孩一块糖,他就会对这个词作不同的理解。”[24]

从上述观点出发,维特根斯坦反对把对语言的理解看做一种心理的活动、一种内在的过程,从而也就反对把语词的意义看做某种出现在脑海里的形象。他反复强调对一个词的理解不是一个与说出或听见这个词时同时发生的心理过程,而是一种正确地把词使用于语句中的能力。他并不否认在我们说出或理解一个词时脑海里会出现某种形象,例如,在说出或理解“球体”这个词时脑海里会出现球体的形象。但他否认这种经验现象会构成理解,因为这种经验现象至多只是理解的征兆和符号,而不是理解本身。对于这种看法,他提出三点论证:其一,他认为在疼痛、兴奋等经验与理解之间存在着语法上的区别,这两类概念与其他概念的联系方式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例如,时间性概念跟经验概念和理解概念的联系方式就不相同。我们可以说“我持续地疼痛”或“每五分钟疼痛一次”,而对理解则不能这么说,因为这不符合语法。其二,他认为我们在说出或理解某个词时脑海中出现特定形象,这种情况并不是我们能够理解这个词的必要条件。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下理解某个词时脑海里可能出现不同的形象,几个人在理解同一个词时他们的脑海里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形象,其中没有哪一个形象或哪一种经验对理解这个词来说是本质的。不能以某些相伴出现的最普遍、最典型的经验为根据,就错误地以为理解必定由这些特定类型的经验所组成。其三,他认为我们在理解某个词时脑海里出现某个形象,这也不是我们能理解这个词的意义的充分条件,因为这个形象本身并没有决定对这个词的正确使用。我们可以对一个心理形象作多种解释,心理形象不能决定对词的使用。两个人可能对同一个词作不同的理解,尽管他们脑海里的形象是相同的。脑海里的形象本身不能决定哪一种使用词的方式是正确的。

维特根斯坦也不赞同把理解一个语词看做把这个语词翻译成另一个语词。当然,他并非认为理解绝对不包含这样的翻译,但他强调理解并非总是这样的翻译。他认为解释将在某个地方告一结束:当我们向别人解释一个词的意义时,我们假定这个人理解我们用以解释的词,否则就不可能对别人作出解释。理解必定依据于某种比把一个语词与另一个语词联系起来更多的东西,因此理解不等同于翻译。

笔者认为,语言和理解之间的确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一方面,语言是理解赖以得到实现的普遍媒介。正如伽达默尔所说,传统、文本作为理解的对象就存在于语言之中,因为传统主要指的是通过语言流传下来的传统,即用文字写出来的文本。语言是传统和现在、文本和解释者之间的必不可少的媒介,没有这个媒介,就不能在传统和现在、文本和解释者之间进行对话。狄尔泰认为内在的生命或内在的精神只有在语言中才能得到它的完备、彻底而且客观上可理解的表现,这个论点也是有道理的。另一方面,理解也对语言起着促进作用。罗素强调文字的定义优越于实指的定义,因为前者不像后者那样受到环境和感觉系统的影响。通过文字的定义,可以对词的意义作出更加准确、更加深入的理解。这个论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理解对语言所起的促进作用,因为对一个事物下实指的定义不需要对这个事物有很深的理解,而对这个事物下文字的定义则需要对这个事物有较深的理解。只有通过对事物有较深的理解,才能对事物或代表事物的词下更加准确、更加充实的定义。一般说来,随着人们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日益深入,人们用以表达事物的语词的内涵也就日益丰富。我们以“水”这个词为例,最初人们只知道水的一些日常用途,如可以用来止渴、煮食物、洗涤等,其后进一步知道水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再后又知道水的化学成分是H2O,目前人们对水这种物质的认识还在不断深入。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人们对水这种东西的理解日益深入,“水”这个词的内涵也随之不断丰富。就“水”这个词而言是如此,就其他词而言也是如此。可见,对事物的理解的深入是有助于促使表达这一物的语词日益丰富和准确的,这正表现出理解对语言的促进作用。维特根斯坦认为理解一种语言就是具有正确使用这种语言的能力,这个观点也是有道理的,可以说这是对关于语言的理解所作的一种比较恰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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