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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真理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意义与真理近三四十年,西方语言哲学家开始从真理的角度考察意义问题,戴维森是其中一些人的主要代表。他认为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对每个语句的真理性提出了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而提出语句的成真条件也就是给出语句的意义的一种方式。

第五节 意义与真理

近三四十年,西方语言哲学家开始从真理的角度考察意义问题,戴维森是其中一些人的主要代表。他继承弗雷格、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塔尔斯基等人的观点,认为通过陈述一句语句的成真条件,就能给出这个语句的意义。他的这种理论受到另一些哲学家的批评,达米特是这些批评者的主要代表。他认为戴维森的理论立足于真理可以超越于证据这一论点之上,而他则强调对一个语句的意义的理解是要通过把握这个语句的断定条件。这一节着重阐述这两个代表人物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戴维斯试图以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为依据,提出他的意义理论,因为,他认为真理和意义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连的,真理论和意义论这两种理论也是密切相连的。应当考虑下列两种情况:其一是每个语句的意义都是由组成这个语句的各个部分所决定;其二是一个语句的意义不是完全独立于别的语句,因为各个语句之间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从而使语言具有意义,成为我们思考问题和交流思想的工具。换句话说,一个人懂得一种语言,就表明这个人了解这种语言的各个部分怎样决定这个语句的意义。一个人有了这种知识,他也就能说明一个语句在什么情况下是真的。戴维森把塔尔斯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语言的真理定义,看做那种语言的意义理论。他说:“我们对令人满意的意义理论所提出的条件,在本质上就是塔尔斯基的那种用以检验关于真理的形式语义定义是否适当的惯例T。”[66]在他看来,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隐约说来就是这种语言的真理定义,塔尔斯基所阐述的那种明确的形式也就是形式化的意义理论的理想形式。他认为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对每个语句的真理性提出了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而提出语句的成真条件也就是给出语句的意义的一种方式。知道一种语言的关于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便是知道一个语句为真是怎么回事,而这也就等于了解这种语言的意义。

要从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的基础上制定一种语义论的意义理论,必然会碰到一个困难,这就是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是针对形式化语言提出的,塔尔斯基认为这个定义不适用于自然语言,因为自然语言不具备这个定义所要求的“形式上正确”这个必要条件,而意义理论所涉及的却是自然语言。戴维森承认有这个困难,他说:“关于自然语言的形式语义学理论的前景如何呢?根据塔尔斯基的看法,这种前景是很可悲的。我相信大多数逻辑学家、语言哲学家和语言学家都会赞同他的看法。但我要为清除这种悲观看法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67]又说:“我对于从形式上表征自然语言的真理谓词的可能性持乐观态度,并有一个纲领性的看法。”[68]这个纲领性的看法就是下面所要阐述的他的语义论的意义理论。

按照戴维森的观点,从意义理论中应能推出这样的语句:“S的意思M”,其中S是一个具有描述语句结构的表达式,M是一个指称语句的意义的表达式,这就是说,这种理论可以说明“一个如此这般的语句的意思是……”。不过,他认为求助于“语句的意义”这个概念(M)还不能解决问题,因此他主张用一个语句P来代替M这个含义不清的指称意义的表达式。这里的P正是用S所描述的语句。因此,可以把上述公式改写为“S的意思是P”。例如,“‘雪是白色的’这个语句的意思是雪是白色的。”不过,这里还有一个困难,即“意思是(means)”这个谓词也是含义不清的,它包含的困难正是意义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戴维森又用另一个谓词来代替“意思是……”这个谓词,于是得出这样的公式:S是真的当且仅当P。他所得出的这个公式与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是完全一致的。他说:“如果对于研究的语言里的每个语句S来说,这种理论都提供了一个以某种尚待搞清楚的方式‘给出S的意义’的匹配语句(以代替‘P’),那么这种理论就会起到它的作用。如果对象语言包含在元语言之中,一种明显的可供选择的匹配语句便恰恰是S本身。作为一个大胆的步骤,让我们尝试以外延的方式处理由‘P’所占据的位置。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抛弃难解的‘意思是……’,向代替‘P’语句提供一个恰当的语句相关词,而向代替‘S’的描述语句提供它自己的谓词,看来是合理的。结果便是:(T)S是真的当且仅当P。”[69]

为了说明真理论和意义论的密切联系,戴维森还作了这样的论证。在他看来,真理论所使用的语言是一种就其语句关系和语句结构而言都清楚明白的语言,并且反映了对象语言的语句关系和语句结构。一个掌握了真理论的人,能够从公理中推出定理,这说明他懂得“‘……’是真的”这个概念。如果这个人又知道真理论反映的元语言的语句关系和语句结构,他就有能力认识元语言,从而掌握对象语言。他认为意义理论所要说明的正是这些知识,所以真理论和意义论这两者在形式上是相似的。只要把真理论稍加改动,它就成为意义论了。改动的办法是把“X”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个公式改为“x”的意思是P。他说:“举个例子来说,某个能够解释英语的人知道,当且仅当雪是白色的,那么‘S’now is white’这句话的说出便是真的。这个人还知道这个事实是按照一种翻译理论引出的,这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关于那个英语语句的偶然事实,而是一个对语句作出解释的事实。一旦弄清了这一点,我认为我们不妨以这一种更加熟悉的方式把这个解释者在这种场合下所知道的内容重述为:他知道‘S’now is white’在英语中就意味着雪是白色的。”[70]

按照戴维森的观点,一种适当的意义理论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其一,它必须使我们能够给我们所研究的自然语言L中的每个语句给出意义;其二,它必须表明L中的语句是如何从L的有限数量的词中按照L的组合规则组合而成的;其三,它必须说明,证明这种语言中的语句如何传达意思是基于与这些语句本身相同的一些概念之上;其四,它必须是可以经验地检验的。戴维森认为,他在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这种意义理论能够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因为,在他看来,一种适当的意义理论应当提供的东西,恰恰是给语句的谓语下一个适当的真理定义,也就是说,语句的意义是通过陈述语句的成真条件来提供的。这里需要指出,戴维森不是把塔尔斯基的“当且仅当……便是真的”(……is true iff……)仅仅看做“意味着”(means that)的一个比较清楚明白的代替词,因为这两者并不是同义的。在“is true iff”之后出现的语词是真值函项,在“means that”之后出现的语词不是真值函项。戴维森在这里不过是用一个比较清楚的关于真理和成真条件的外延概念来取代意义这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戴维森在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这种意义论后,在西方语言哲学家中间受到高度重视,有些人认为它是意义理论中的一个值得注意和颇有发展前途的纲领。但也有些人对它持批评态度,达米特站在反实在论的立场上,反对塔尔斯基和戴维森的这种从符合论立场提出的真理论和意义论。在他看来,符合论的核心思想在于认为世界是由一些不以心灵为转移的对象和事实构成,只有当有什么事实使一个语句成为真实的时候,这个语句才可能是真实的。我们对一个语句的理解就在于把握与这个语句相对应的事态是什么。达米特不同意这种观点,简略说来,他对这种观点的反驳是这样的:戴维森认为,对某个人的话语的理解就在于了解有关语言的真理论。达米特反问道,对真理论本身的了解又是什么样呢?如果说这种了解在于心灵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思考着真理论由以构成的那些陈述、命题或判断,那么心灵又是如何思考那些陈述、命题和判断的呢?也许,心灵借助于词或者其他心理表象(思想标记)来思考它们;也许,心灵在思考它们时不借助于任何心理表象。达米特认为,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什么是心灵对它自己的心理表象的理解呢?如果像戴维森等人那样认为这种理解就在于了解心理表象的成真条件,那么这种回答会导致无限的倒退。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就是把思想标记或心理表象与一种未加概念化的实在相比较。达米特认为,把对成真条件的了解看做是先于对相应标记的了解,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与维特根斯坦一样,达米特也认为对一个语句的意义的理解不是某种内心的状态,而是一种使用这个语句的实际能力。他还进一步认为,理解一个陈述的意义在于把握这个陈述的断定条件。除非有某种东西使一个陈述为真,这个陈述就不可能为真,而使一个陈述为真的东西就是那种使它的断定得以成立的东西。他说:“我们不再通过那种借助一个陈述的组成部分的真值来规定这个陈述的真理的方式,来说明这个陈述的意义,而是通过它的组成部分赖以断定的条件来规定这个陈述何时可以被断定这样一种方式,来说明它的意义。这种改变的根据在于,我们事实上正是以这种方式学习使用这些陈述的。而且,一旦我们离开那个有效地可决定的陈述的领域,真和假的概念就不能令人满意地加以解释,使之成为意义解释的基础。”[71]

在达米特看来,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一方面必须告诉我们,当一种语言的说话者理解一种语言时,他们究竟知道什么,另一方面它在告诉我们说话者知道什么时,还必须表明这种知识是如何装备说话者,使他们得以从那些支配这些语句的含义的条件中引出这些语句的用法。换句话说,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必须告诉我们,语言L的说话者在知道L中语句的意义时究竟知道了什么,因为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必须是L的说话者内在地拥有的全部知识在理论上的表现;而且,它还必须告诉我们这种知识是如何促使L的说话者懂得使用L的语句的。因此,如果把真理看像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那么这种意义理论就必须说明关于成真条件的知识是如何与这种语言的实际用法相联系。而要说明这种联系,就要求这种意义理论做到:第一,它要显示出说话者关于L的语句的知识;第二,由于语言是交流的工具,因而说话者在理解他所说的语言时拥有的知识也必须是在其语言行为中可以观察的,而且还是可以在公共语境中获得的。达米特认为,戴维森主张的意义理论恰恰不能满足以上这些要求。

按照达米特的观点,如果我们把真理当成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这种意义理论也就必须解释关于成真条件的知识是怎样与语言的实际使用相联系的。戴维森认为,如果我们知道已知语句什么时候是真的,什么时候是假的,即我们具有关于语句的成真条件的知识,那么,关于语句意义的知识和使用之间的关系就清楚了。然而,达米特认为,我们对于语句真值的掌握需要超出语句之外,而我们对于确定语句的成真条件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在达米特看来,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把许多语句置于我们能知其真假的能力之外。如果我们不能说出怎样表明一些语句的成真条件,我们就不能说明语句的含义和使用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主张在一类已知的语句的意义要由语句的成真条件来说明,这等于肯定了这类语句对于世界所作出的论断。然而,世界的性质独立于我们对它的认识,我们对于世界所作出的论断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语句的成真条件超越了我们认识这些成真条件的能力。戴维森认为,独立于我们认识之外的世界以一种确定的方式决定了我们语言中的一切语句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达米特却认为,自然语言中充满了不可判定的语句,因此他主张抛弃古典的二值逻辑,抛弃以真理为基本概念的意义理论,而用“证实”(verification)概念取代真理概念。他说:“这个概念的优点是,一个陈述被证实的条件(与在二值性假设的情况下它为真的条件不同)是这样的条件,在获得这个条件时,我们必须被认为具有有效地进行识别的能力,因此,在陈述这个条件隐含的知识是什么时没有什么困难,它可以由我们的语言的实际活动直接展示出来。”[72]总之,在达米特看来,塔尔斯基的真理论和戴维森的意义论在对理解作出说明方面都起不了作用,因此他站在反实在论的立场提出他自己的真理论和意义论。

以戴维森为代表的一方与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另一方之间的上述争论,在西方哲学界被称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在意义问题上的一场论战。简略说来,这场论战的争论焦点在于:实在论者认为对一个语句的理解要通过把握这个语句的成真条件,而反实在论者认为对一个语句的意义的理解要通过把握这个语句的断定条件。在实在论者看来,人类面临着一个客观世界,在适当的条件下,人类能够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而理解这个世界。一个关于世界的陈述的意义就在于它的成真条件,知道一个语句为真是怎么回事,也就等于理解了这个语句的意义。而在反实在论者看来,关于世界的陈述的真理性取决于我们是否掌握了有关的证据,真理不是超越于证据的,证据有无不是对陈述是否为真的一种概念上的限制,相反,这种认识论上的限制就包含在真理概念之中,一个陈述的真理性要求有证据证明它为真。使一个陈述为真的东西就是那种使它的断定得以成立的东西。因此,对于一个陈述的意义的理解必须通过把握这个陈述的断定条件。

这场论争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双方都提出不少支持自己论点的理由,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笔者倾向于赞同实在论者的某些观点,即他们承认客观世界的存在,人类能够认识和理解这个世界,一个关于世界的陈述能否成立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它所描述的客观实际。至于理解一个陈述的意义是否仅仅在于把握它的成真条件,而不必考察这个陈述的断定条件,即不考虑那些证明这个陈述为真的证据,这个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也许,把争论双方的观点结合起来,可能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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