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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证实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意义与证实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不仅探讨语言依据什么而具有意义,而且探讨什么是经验意义的标准,这就涉及意义与证实的关系问题。维特根斯坦早期主张意义证实理论,后期则加以否定。人们对表达式理解和使用是先于任何经验证实的。在他看来,意识活动由意义授予活动与意义实现活动所构成。

第六节 意义与证实

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不仅探讨语言依据什么而具有意义,而且探讨什么是经验意义的标准,这就涉及意义与证实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他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义证实理论。皮尔士提出关于意义的科学实验操作理论,杜威提出关于语言意义的“五步说”。胡塞尔虽然没有提出什么是意义的检验标准,但他从“意义-实现”这个论点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维特根斯坦早期主张意义证实理论,后期则加以否定。对这个问题进行最深入、最细致的探讨的则是逻辑实证主义者,石里克、卡尔纳普、赖欣巴赫、艾耶尔、亨普尔等人在三四十年代先后提出可证实原则以及各种不同的缓和方案。波普尔则从批判理性主义立场提出他的证伪理论,以与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理论相对抗。

皮尔士是语言意义的经验证实理论的早期倡导者之一。他提出关于意义的科学实验操作理论,按照这个理论,概念或命题的意义在于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科学实验操作过程,这一过程产生出一定的实验现象,这些现象规定了概念或命题的意义。这就是说,科学实验操作过程所得出的结果,或者一般地说,由此得出的一切可感觉的实际效果,构成了一个概念或命题是否具有意义的标准。我们用“C”代表某一概念,用“R”代表某个操作(或一组操作、试验及观察条件),用“E”代表可感觉的效果(即“实际结果”),那就可以把皮尔士关于意义的科学实验操作理论的基本思想表述为:C=(如果R,则E)。这就是说,一个概念或命题的意义在于,如果进行某种操作,并满足某些观察条件(R),就可以期望观察到某些确定的可感觉的效果和实际结果(E)。他说:“随便以哪个一般词为例。我说一块石头硬是指,只要这块石头还是硬的,那么用一把刀轻轻压上去以把它划破是不可能的。说一块石头硬,就是预言:不管这种划破试验做多少次,每一次都是要失败的。在‘硬’这个普通形容词的意义中包含有无数有条件的预断。”[73]这就是说,由“硬”这个形容词表达的“硬”这种性质指的是:如果用一种适当的刀刃从事切削试验(R),那就可以观察到,被试物不会出现被刮破、切开、压陷等结果(E)。皮尔士的这种理论是一种经验证实理论,它把可感觉的实际效果看做一切概念或命题是否具有意义的根本标准。他认为不仅关于事物的性质和具体事物的名称的意义应当通过这样的经验证实,而且共相的名词也应这样地加以证实。

在杜威关于语言意义的“五步说”中,也包含有经验证实理论的观点。他认为人们在解决经验中的疑难时通常采取五个步骤或五种形式,这就是:第一,暗示;第二,问题;第三,臆说;第四,推理;第五,试证。[74]在这里,第五个步骤就是试证臆说,求得证明。在他看来,人们在碰到疑难时,首先是思想中出现某种暗示,即某种可能的解决办法,然后是人们把直接经验到的困难作为尚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来,其次是人们提出一些用以解决问题的臆说或假设,再次是从这些臆说或假设中推出其应有的含义,最后是通过实际的活动和行为加以证实。他强调这种证实不是思想活动的证实,而是实际行动的证实。他说:“人们如果要确定反思考察的价值和效准,那就需要有明显的行动。”[75]

胡塞尔没有提出什么是意义的检验标准,也否定可证实性原则是意义的检验标准,甚至否认意义标准这个概念本身。因为,在他看来,表达式的意义先于它在实际上被证实,并且不依赖于后者。人们对表达式理解和使用是先于任何经验证实的。人们在使用表达式之前必定有一个意向,这个事实使得人们对表达式的理解先于人们对它的全部证实。他认为他的意义理论不是要决定什么表达式是有意义的,什么表达式是没有意义的,而是要说明当我们说一个表达式有意义时这意味着什么。

但是,这并不是说胡塞尔完全否认证实经验,相反,他认为这种经验与表达式之间仍有紧密联系,这就是意义-意向与意义-实现之间的联系。在他看来,意识活动由意义授予活动与意义实现活动所构成。意向活动不仅授予表达式以意义,而且要求这种意义得到实现。这是因为,纯意识的意向所指的对象不具有事实上的存在,意向与对象的关联不是实在的关联,而是观念性的关联。因此,纯粹的意义-意向没有直观的内容,只是一种空洞的思想意向。但是,一切意向都有得到相应实现的可能性,它要求直接与客观对象相关联,以直观的经验内容来充实自己,从而成为有确定所指的经验意向。因此,纯意识既具有意义-意向的性质,也具有意义-实现的性质。换句话说,意义-意向与意义-实现是意义的两种不同的内容,前者指的是纯粹的思维或者纯粹的符号理解,后者则指直观的领悟。

胡塞尔认为意义-意向构成表达式本身的本质,一个符号缺少了它就不能成为表达式。但是,意义-实现也有重要的意义。在语言表达活动中,那些与意义相对应的对象性东西是通过与意向性活动相伴随的直观,或者在言谈者面前现实地显现,或者在想象中显现,比如以幻想中的图像形式显现出来。如果上述情况之一得到实现,于是意义便得到实现。这就是他的意义-实现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

因此,意义-实现有不同程度之分,尽管这一点并不影响表达式的本质,也就是说,一个表达式即使只获得不同程度的实现,甚至完全没有得到实现,但这不会使它不再成为表达式,这一点可用下列八个例句加以说明,例句:(1)“Abcaderaj”;(2)“圆的方”;(3)“飞马”;(4)“当今的法国国王”;(5)“月亮的背后”;(6)“人”;(7)“我面前的这面墙”;(8)“is”、“or”、“and”等虚词。其中,例句(1)是字母的胡拼乱凑,不具有意义-意向,因而是无意义的,不构成一个表达式。例句(2)至(8)都具有意义-意向,因而都是有意义的,不过它们的意义-实现各不相同,即它们的意义得到实现的程度不同。“圆的方”不指示任何实体,它的相应直观是先天地不可能的。“飞马”也不指示任何实体,它的相应直观在经验上是不可能的。“当今的法国国王”不同于“飞马”,它在某种场合下是有指称的。“月亮的背后”是有指称的,但它的意义-实现要在将来才能达到。“人”是有指称的,但它没有具体的、个别的直观经验。“我面前的这面墙”则具有指称和直观经验。“is”等虚词没有指称,但在一定场合下有相应的直观。[76]由此出发,胡塞尔进一步把思维和知识区别开来,认为思维只是一种意义-意向的活动,知识则在于意义-意向得到了适当的实现。如果意义-意向没有得到实现,就没有获得知识。例如,我们可能想象金星表面的状况,但这种想象并不是知识。在意义-意向没有得到适当实现之前,纯粹思维还未变成为知识,因为“知识指的是思维活动与直接实现之间的关系”。[77]

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其前后期哲学中发生很大变化。在其活动前期,他在《逻辑哲学论》中首次提出意义证实理论。在开始转向后期哲学的那段过渡时期里,他在《哲学语法》、《哲学评论》等著作中,对这一理论作了许多补充。在后期,他在《哲学研究》中放弃了这一理论。

在前期,他认为一个命题要成为有意义的,必须具有两个条件:第一,这个命题要符合语言的逻辑,即语句中所有的词都具有意义,而且是以适当的方式组合到一起的。第二,这个命题要与它描述的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相一致,这就是说,命题的意义还要取决于命题与事态的联系,取决于命题是否代表了所描述的事实。他说:“要知道图像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们必须把它与现实相比较。”[78]又说:“要把现实与命题相比较,只有作为现实的图像,命题才能是真的或假的。”[79]他从图像论出发,强调命题的意义一定要由事态来规定,不论这种意义是正的还是负的。

在此基础上,维特根斯坦初步提出他的意义的可证实性理论。在他看来,对于有意义的命题,总有可能找出一种可以证实这个问题为真或假的方法,而只有找出某种证实方法,才能确定命题是否与它所描述的事态相一致。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命题,总有可能或者被证实为真的,或者被证实为假的。他说:“有意义的命题表述某种事情,而对它的证明则表明事情确是如此。”[80]

在《哲学评论》等著作中,维特根斯坦明确提出他关于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的观点。他说:“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也就是知道它的真假问题是如何被确定的。”[81]又说:“一个命题所说的就是它被证实的方式。”[82]当时,在与石里克和魏斯曼的信中,他还明确地说:“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它被证实的方法。”[83]这就是说,只要某个命题是有意义的,我们总是能够提出或者想象出某种证实的方法,一个命题具有可证实性,就是指我们能够提出或者想象出一种证实这个命题的方法。因此,命题是否具有可证实性,或者,我们是否能够提出或想象出一种证实这个命题的方法,便成为命题是否具有意义的标准。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发生了剧烈变化。他抛弃了图像论,从而也抛弃了意义证实理论。他否认意义有客观的检验标准,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者把可证实性原则作为经验意义的检验标准。相反,他强调语言游戏论,认为要发现任何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应当考察它在语言游戏中的用法。他说:“我们所要做的毋宁是把日常的语言游戏接受下来,而不需要试图加以辩护。”又说:“问题不在于借助经验来理解语言游戏,而在于记录语言游戏。”“哲学只是把每个事件陈述在我们面前,既不加以解释,也不推演出任何东西。”“哲学不可以干预语言的实际用法,归根到底它只能描述语言的实际用法。”[84]

石里克是意义证实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他在《意义和证实》等文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这个问题是哲学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哲学家应当研究一个语句要在什么条件下才具有意义,也就是要研究什么是一个语句具有经验意义的标准。

与维特根斯坦一样,石里克也认为每个词只有在它所适合的一定联系中才具有一定的意义。一个语句的意义也是如此,因为,当我们问一个语句“究竟意味着什么?”时,我们所期望的就是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个语句,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描述出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语句能够成为一个真命题,在什么条件下又会成为一个假命题。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的意义是由一系列规则决定的。石里克按照维特根斯坦的办法,把这种规定词的用法的规则称之为词的语法规则。他说:“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85]

按照石里克的观点,可证实性的意思就是证实的可能性。他把证实的可能性分为两种:“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就“经验的可能性”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经验的可能性指的是同自然规律不矛盾。由于我们不可能对一切自然规律具有完全的、确凿的认识,所以我们不能断定任何事实的经验可能性,而只能说它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能性。这就是说,关于经验可能性的任何判断都是以经验为依据,因此它们是相当不确定的,在可能和不可能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他认为同意义相联系的证实可能性不可能是这种经验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是经验的可能性,那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可证实性,意义问题就成了或多或少的问题,而不是或是或否的问题了。

至于“逻辑的可能性”,石里克指的是:如果某个事实或过程能够被描述出来,也就是说,用来描述这个事实或过程的句子服从于我们为自己的语言制定的语法规则,我们就说这个事实或过程是逻辑上可能的。相反,如果我们用来描述这个事实或过程的词的定义和我们使用那些词的方式之间存在着矛盾,也就是说,这些词的用法不符合我们已制定的语法规则,我们就说这个事实或过程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有人说:“这座钟楼高100英尺和150英尺”,那就可以指出这个句子违反了普通语言中规定句子里的词的用法的规则。一座钟楼不可能同时有两个不同的高度,这表现出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它根本不能描述任何事实,它是无意义的。因此,石里克认为,可证实性是意义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它是一种逻辑的可能性,是按照那些给句子中的语词下定义的规则构造句子时创造出来的。他说:“必须强调指出,当我们讲到可证实性时,是指证实的逻辑可能性,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别的意思。”[86]又说:“逻辑上可能证实和逻辑上不可能证实之间的分界线是绝对清楚明确的;意义和无意义之间没有什么逐步的过渡。因为,你要么为证实给了语法规则,要么没有。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的。”[87]

石里克强调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之间的根本区别,强调意义的可证实性仅仅指证实的逻辑可能性。因为,在他看来,经验的可能性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但是意义和可证实性却完全不取决于自然规律。我们能够描述的或者能够下定义的每件事情都是逻辑上可能的,定义与自然规律没有联系。例如,“水往高处流”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因为它所描述的情况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个命题是有意义的。他说:“证实的可能性不依赖任何‘经验真理’,不依据于某一自然规律或任何其他真的一般命题,而是仅仅为我们的定义所决定,为我们的语言中确定的规则所决定。”[88]这些规则最后通通指向实指定义,通过实指定义,可证实性就同经验,即直接的感觉材料联系起来了。

在石里克看来,以上阐述的关于意义和可证实性的理论,在哲学上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碰到许多无法解答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我们的知识水平有限,人类在现阶段无法解答它们,可是将来终有一天能够作出解答;另一类问题是人类永远无法解答的,因为这类问题根本没有意义,它们不是真正的问题,而只是一串最后带有问号的词组。他认为形而上学命题属于这一类命题,它们根本没有认识意义,是人类永远无法解答的,例如唯物或唯心的问题就是如此。他说:“一个真正的问题就是逻辑上可能回答的问题。这是我们的经验论的最典型的结论之一。”[89]

卡尔纳普在其活动初期赞同石里克的上述观点,他认为石里克对可证实性论题作了较详细的解释。在他看来,由于“可证实性”的意思是“证实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这一点上,“可能性”是什么意思?第二,“证实是什么意思?”对于意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卡尔纳普作了这样的表述: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是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或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可以还原为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或原子命题)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的真值来自这些观察语句的真值时,这个命题(或语句)才具有意义。卡尔纳普在陈述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的可证实性要求时这样说:“意义与确证之间的联系有时用以下论题来表述:当且仅当一个语句是可以证实的时,它才是有意义的,而它的意义即是它的证实方法。这个论题的历史价值在于它使人注意到一个语句的意义与它被确证的方式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个表达式由此一方面帮助分析科学语句的事实内容,另一方面又表明超经验的形而上学语句是没有认识意义的。”[90]

为了寻找一个比较灵活的意义标准,卡尔纳普在三四十年代提出用“可验证性原则”(principle of confirmability)来取代“可证实性原则”。在他看来,如果观察语句能够在对一个语句的验证方面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回答,那就可以认为这个语句是可以验证的。换句话说,如果对某个语句提不出任何可以设想的观察结果来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证明,那么这个语句就没有认识上的意义。他说:“如果证实的意思是决定性地、最后地确定为真,那么我们将会看到,从来没有任何(综合)语句是可证实的。我们只能够越来越确实地验证一个语句。因此我们谈的将是验证问题而不是证实问题。”[91]

卡尔纳普还提出一个比“可验证性原则”稍微强一点的标准,这就是“可检验性原则”(principle of testability)。在他看来,一个被可能的、可观察的事件所验证的语句,如果人们能够提出一种可以随意地产生这类事件的方法,那么这个语句便是可以检验的;在这种场合下,这个方法便是这个语句的检验程序。他认为可检验性原则这种比较强的要求大致接近于布里奇曼(P.W.Bridgman)的操作主义原则。关于可验证性和可验证性之间的区别,卡尔纳普作了这样的说明:“如果我们知道检验某个语句的方法,我们便说这个语句是可以检验的;如果我们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语句可以被验证,我们便说这个语句是可以验证的。我们将会看出,一个语句可能是可以验证的,而不是可以检验的,这就是说,如果知道对某种事态的观察可以验证这一语句,而对另一种事态的观察可以否认这一语句,而不必知道如何实现前一种或后一种观察。”[92]可以看出,可验证性原则又被可证实性原则缓和一些。卡尔纳普倾向于采取最缓和的可验证性原则,维也纳学派的其他成员也大多支持他的这一观点,因此,自此以后,可证实性原则便被可验证性原则所代替。

与此相关,卡尔纳普还提出直接的可检验性和间接的可检验性的问题。他把陈述分为两类:直接可检验的陈述和间接可检验的陈述。如果一个陈述在一个或几个观察的基础上得到很强的验证或否证,使得我们能够毫无保留地接受它或者拒斥它,我们就说这是可直接检验的陈述。例如,“我桌上有一把钥匙”。检验条件:我站在桌子旁边,照明的亮度也保证充足等。接受的条件:我看见桌上有把钥匙。拒斥的条件:我没有看见桌上有钥匙。一个陈述的间接检验是由对一些在可规定的逻辑关系上支持该陈述的其他陈述的直接检验构成的。对于给定的陈述来说,这些其他的陈述可以称为“检验语句”。

卡尔纳普在30年代还没有对是否可能规定验证度(degree of confirmation)这个问题作出回答。到四五十年代,在对归纳逻辑研究的基础上,他详细探讨了“验证度”这个概念。在他看来,验证一个语句的方法与归纳方法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当且仅当一个语句在逻辑上有可能通过归纳方法或归纳论证加以验证,那么这个语句便具有认识意义。他强调逻辑概率和统计概率之间的区别,认为逻辑概率概念是归纳推理的基础,它可以成为经验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根据一组给予的证据对一种假说加以验证这个观念提供精确的数量说明。为此,他使用“验证度”这个词作为一个用以解释逻辑概率的技术名词。他提出Cr(h.e)这个公式,其中C表示函项,h表示一个假设,e表示一组给予的证据,r表示度。这个公式表明,根据一组给予的证据(e),可以测定某一假说(h)的(r)。这就是说,逻辑概率是证据与假说之间的部分蕴涵关系,假说的是根据证据的真值条件和假说的真值条件在何种程度上相符合来确定的。

与卡尔纳普后期的研究相似,赖欣巴赫也是从概率逻辑的角度研究意义的标准问题。早在30年代,赖欣巴赫已致力于研究概率逻辑。他一直不同意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主张的可证实性原则,并把卡尔纳普后期提出的不可能对语句作绝对的证实而只能逐步加以验证的观点,表述为每个语句都是概率的语句。

赖欣巴赫把意义理论分为两种:一种名为“真理的意义理论”,这是实证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所主张的观点;另一种名为“概率的意义理论”,这是他所主张的观点。按照真理的意义理论,一个命题如果得到证实,就具有意义,如果得不到证实,就没有意义。具体说来,真理的意义理论具有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是,一个命题只有在可以被证实为真或假的场合下才具有意义。第二条原则是,如果两个命题通过每种可能的观察都同样地被确定为或者都是真的,或者都是假的,那么这两个命题就具有同样的意义。

与真理的意义理论相对立,赖欣巴赫提出他的概率的意义理论。这一理论也包括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是:如果有可能确定一个命题的权重,即它的概率度,那么这个命题便是有意义的。第二条原则是:如果两个命题通过每种可能的观察都获得相同的权重,即概率度,那么这两个命题便具有相同的意义。他指出,这两条基本原则中所说的可能性,都是指物理的可能性,而不是指逻辑的可能性。按照这两类原则确定的意义,称为概率的意义,而按照真理的意义理论的两条原则所确定的意义,则称为真理的意义。根据物理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的区分,真理的意义又可分为物理的真理意义和逻辑的真理意义。可是,对于概率的意义来说,则不必做这样的区分,因为把逻辑的可能性与权重结合到一起,并不能构成一个与逻辑的真理意义不同的概念。因此,概率的意义始终指的是物理的概率意义。赖欣巴赫认为,他所主张的概率的意义理论符合于科学的实践,因为,当一个科学家谈论太阳的温度时,他之所以认为关于太阳温度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并不是因为具有直接证实这个命题的逻辑的可能性,而是因为具有从地球上各种观察中间接推出太阳温度这样一种物理的可能性。而且,这种推理不是逻辑的推论,而是概率的推论。

与卡尔纳普、赖欣巴赫不同,艾耶尔主要通过反复修改“可证实性原则”的表述,来提出他的缓和方案。在30年代中期,他也承认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对意义证实理论的表述是不精确的,需要对“可证实性”这个概念作出一些区分。首先,艾耶尔把可证实性分为实践的可证实性和原则的可证实性。所谓实践的可证实性,他指的是人们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在事实上加以证实的情况;所谓原则的可证实性,他指的是不能用实际的观察加以证实,但从原则上说可以证实的情况。

其次,艾耶尔还把可证实性分为“强”意义的可证实性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他说,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在经验中得到确实的证实,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可证实性这个词的强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而如果经验可能使这个命题成为或然的,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这个词的弱意义上是可证实的。他认为石里克等人把确实的可证实性,即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这个要求太高了,只能把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有无意义的标准。

最后,艾耶尔还提出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这两个概念。他在以前对可证实原则的表述是:如果某个观察陈述可能从这个陈述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推演出来,而不是从这些其他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那么,这个陈述是可证实的,从而是有意义的。后来,他认为这个标准太低了、太自由了,因为它承认任何陈述都是有意义的。为了克服这个缺点,他修改了他的可证实性标准,提出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他认为,如果一个陈述本身是观察陈述,或者它是这样一个陈述,即它与一个或几个观察陈述之合取,至少导致一个观察陈述,而这个观察陈述不可能从这些其他的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那么这个陈述便是直接地可证实的,如果一个陈述满足下列两个条件,那么这个陈述便是间接地可证实的:其一,这个陈述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就导致一个或几个直接可证实的陈述,这些陈述不可能从这些其他前提中单独推演出来;其二,这些其他前提不包括任何这样的陈述,它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直接可证实的,又不是能作为间接可证实的而被独立证实。因此,他说:“我现在可以把可证实性原则重新表述如下:可证实性原则要求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陈述,如果它不是分析的陈述,则必须是在前述的意义上,或者是直接可证实的,或者是间接可证实的。”[93]

在此,需要谈一下批判理性主义的创始人波普尔对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理论的批驳和对他自己的证伪理论的论证。波普尔从演绎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归纳主义。他认为科学知识不是个别知识,而是普遍知识,不是单称陈述,而是全称陈述,科学知识是普遍有效的全称陈述,不能用归纳法从个别事实或单称陈述中得出。因为,从有限不能证明无限,从过去不能证明未来。他认为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理论是建立在归纳主义的墓础上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尽管个别的或单称的陈述是可以根据经验事实加以证实或证伪,例如,“这只天鹅是白的”,“那朵花是红的”等单称陈述,可以通过与相关的经验事实相比较而得到证实或证伪,然而,科学理论中的全称陈述则不是如此,它们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不可能被个别的或有限数量的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证伪,这就是说,从有限不能证明无限。因此,他断定说:“理论要得到经验的证实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94]另一方面,波普尔认为,科学理论虽然不能被经验事实所证实,然而可以被经验事实所证伪。例如,对于“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全称陈述,我们虽然不能用我们曾经看见过许多只白天鹅这样的经验加以肯定,但可以用我们曾见过一只黑天鹅这样的经验加以否定。这就是说,普遍的全称陈述不可能被个别的或有限数量的经验加以肯定,但可以被个别的经验事实所否定。波普尔在这里使用了“证伪的演绎推理方法”,即普遍陈述为真,则单称陈述必定为真;反之,若单称陈述为假,则普遍陈述为假。在他看来,证实是归纳问题,证伪是演绎问题。他由于肯定演绎法,而认为只要有限数量的事实,甚至个别事实也能推翻普遍命题。总之,波普尔的证伪理论是与石里克等人的证实理论针锋相对的。

最后,需要谈一谈亨普尔的观点,他既反对石里克等人的主张的可证实性原则,也反对波普尔主张的证伪原则。在他看来,可证实性原则对于意在表达毫无例外的规律性或普遍规律的语句来说过于狭隘,而且,按照这个原则,所有既含有全称量词又含有存在量词的语句都不具有经验的意义,因为它们也不能同任何有穷的观察句集合中逻辑地推演出来。另一方面,波普尔的证伪原则也否认纯存在假说(如“至少有过一只独角兽”)有认识意义,也否认一切用混合——即全称与存在——量化式表述的语句(如“对于每种化合物都存在某种溶剂”)有认识意义,因为这些语句决不能用有穷的观察句来最终证伪。

亨普尔主张用“验证”概念取代“证实”概念,认为对于许多表述普遍规律的假说,我们不可能作出绝对的证实或者证伪,只能在不同程度上作出相对的验证或者反验证。他说:“这里所理解的验证概念和反验证概念,显然比断然的证实概念和证伪概念广泛得多。例如,任何有限数量的实验证据都不能断然地证实一个表述像引力规律那样的普遍规律的假说,这种假说包罗无限众多的潜在事例,其中许多事例属于现在仍然无法达到的未来,或者属于无法恢复的过去;可是,一组有限的有关资料可能与这个假说‘相一致’,从而成为验证这个假说的依据。同样地,对于一个断定存在着某种迄今未知的、具有某些特征的化学元素的存在假说,我们不能用有限的证据断然证明这个假说是错误的;可是,在某些条件下,这些否定性的资料可以被看做对有关假说的一种削弱,或者说,它们成为对这种假说进行反验证的证据。”[95]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意义与证实问题跟意义与真理问题是紧密相连的,因为西方语言哲学家在意义问题上所要证实的,不是语句是否具有它的字面意义,而是语句所表述的命题是否具有认识意义。当他们说一个命题只有在可以被证实为或真或假的场合下才具有意义,这时他们所说的正是指命题的认识意义,而不是指语句的字面意义。因此,首先有必要把下述两种意义区别开:一种是语句所具有的字面意义,任何一个语句,只要其中所有的词都具有意义,而且它们是按语法规则组合到一起时,那么这样的语句就具有它的字面意义。这种意义无所谓真假,不需要经验的证实。另一种是命题所具有的认识意义,它与真假有关,需要经验的证实。一个命题只有当能被经验证实为或真或假时,才具有认识意义。他们的意义证实理论所考察的正是命题的认识意义。

赖欣巴赫把实用主义的意义理论和实证主义的意义理论,都称之为“真理的意义理论”,这种作法是有道理的。因为,尽管皮尔士强调“可感觉的实际效果”、杜威强调“行动的证实”,而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可证实性原则”及其各种缓和方案,其间有所区别,但他们都一致强调“经验的证实”。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经验”和“证实”这两种核心概念作何理解。一般说来,实用主义者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在谈论经验时只局限于感觉印象,而不谈外界事物是感觉印象的客观泉源。他们认为,在获得经验的过程中,我们不是和物质的事物发生关系,而只是与自己的感觉、自己的亲身体验发生关系。他们把经验理解为感觉的活动或状态,也就是理解为某种与客观实在无关的个人体验、个人感觉的总和。在某些场合下,他们也把观察、实验看做经验的主要内容,声明他们自己并不否认客观世界中的理论实体具有其客观存在。可是,由于他们强调经验的“中立性”,把经验看做是人们直接感觉的“所与”,也就是人们直接接触到的感性材料,因此他们往往把经验与所与等同起来。至于所与究竟是由于外界物体刺激人的感官产生的,还是人的主观意识本身创造出来的这个重大问题,他们则拒绝回答。他们拒绝研究经验的客观来源,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否认经验来自外界事物对人的意识的刺激,否认经验的客观内容,否认经验是客观实在的主观反映,割断了经验与客观实在的联系。因此,他们归根到底对经验作了唯心主义的理解,以这种唯心主义地理解的经验为依据,他们的经验证实或验证理论自然不能解决意义的标准问题。

与此相关,他们的意义证实理论的另一个基本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的感觉、概念以及全部认识过程都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没有认识到社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同时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们找不到一个适当的检验命题意义的标准。他们不承认主观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不把命题的认识意义与命题是否反映现实这一点联系起来考察,而只从语言的角度考察意义问题,仿佛采用语言分析方法就能判断一个命题是否具有意义。

笔者认为,一个命题的认识意义取决于它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凡是达到这一要求的命题都是有认识意义的。由于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对现实的反映不可能一下子达到绝对的准确,自然规律命题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也是一个近似值,不可能绝对地证实,但这并不影响那些表述自然规律的命题具有认识意义,哲学中某些关于本体论的命题,如物质是世界的本原这样的命题,看起来有些抽象,难于做到完全的证实,但也不能由此否定这些命题的认识意义,因为它们也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至于如何检验命题的认识意义,则要依赖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检验命题有无认识意义的标准,凡是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验证和证明的命题,都是有认识意义的。

至于“证实”这个概念,应当承认逻辑实证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相当细致深入的。例如,在证实的可能性问题上,石里克提出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的区分,前者指的是同自然规律不矛盾,后者指的是我们用于描述事实或过程的语句与语法规则不矛盾。他认为证实的可能性指的是逻辑的可能性,而不是经验的可能性,因为经验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如果指的是经验的可能性,那就有不同程度的可证实性,从而意义问题就变成或多或少的问题,而不是或是或否的问题。赖欣巴赫则把可能性分为三种:技术的可能性、物理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认为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说的证实的可能性,肯定不是指技术的可能性,因为目前技术上不能证实的事情,将来也能证实,因此这类命题仍是有意义的。他认为物理的可能性这个标准太高,逻辑的可能性这个标准太低。艾耶尔提出实践的可能性和原则的可能性的区分,认为证实的可能性指的是原则的可能性,而不是实践的可能性,因为后面这一标准太高了。笔者认为,石里克的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如果逻辑的可能性指的是我们用于描述事实或过程的语句与语法规则不矛盾,那么这个标准太低了,它只能保证语句具有字面意义,而不能保证语句具有真实性,因为符合语法规则的语句并不就是真的。相反,经验的可能性,即与自然规律不矛盾,却可能保证语句或命题的真实性。不过,由于他没有对“经验”这个概念作唯物主义的理解,所以他的“经验的可能性”这个概念比较含糊,不如赖欣巴赫提出的“物理的可能性”那样清楚。艾耶尔对实践的可能性和原则的可能性的区分比较合理,不过,究竟什么才算具有原则的可能性,其标准也不够清楚。

对于“可证实性”这个概念,逻辑实证主义者也作了仔细的分析。艾耶尔把它区分为强意义的可证实性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认为在一般场合下只能实现弱意义的可证实性,在个别或少数场合下才能实现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他还提出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的区分,并由此对可证实性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卡尔纳普对“证实”、“检验”和“验证”这三个概念也作了仔细的区分,认为“证实”这个标准太高,一般是达不到的,“检验”这个标准较低,“验证”这个标准更低一些。赖欣巴赫则批驳间接证实的观点,认为在直接命题和间接命题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等值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演绎的,而是归纳的或者概然的。笔者认为,艾耶尔等人作出这种种区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或放宽经验意义的标准,以摆脱可证实性原则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由于他们没有对“经验”这个概念作唯物主义的理解,因而他们未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如此,就他们提出这些区分本身来说,这仍是有意义的,它们有助于使意义检验理论的研究日益深入。

卡尔纳普和赖欣巴赫从归纳逻辑或概率逻辑的角度来探讨可证实性问题,这一着眼点也是有合理因素的。卡尔纳普提出“验证度”概念,认为这是为根据一组给予的证据对一种假说所作的验证提供精确的数量说明。赖欣巴赫提出“权重”概念,认为对于已经获得证实的命题,如关于过去和现在的事实的命题,才能断定它们的真值是什么,而对于尚未获得证实的命题,如关于未来事实的命题,则不能准确地断定它们的真值,只以说它们具有一定的权重,而概率就是对权重,即可靠程度的一种精确计量。笔者认为,对于某些不能准确地断定其真值的问题,或者说,不能准确地加以证实或验证的问题,例如关于未来的事实等,从归纳逻辑或概率逻辑的角度,确定它们的验证度或权重,也是一个可取的方法。

亨普尔对石里克等人主张的可证实性原则和波普尔主张的证伪原则的批驳,我们认为都是颇有根据的。按照亨普尔的观点,对于那些意在表达毫无例外的规律性或普遍性的语句来说,可证实性原则过于狭隘,因为我们不能以它为依据来证实那些既含有全称量词、又含有存在量词的语句,这类语句是不能从任何有穷的观察句集合中逻辑地推演出来的。另一方面,波普尔的证伪原则也有缺陷,因为对于“至少存在一只独角兽”这样的纯存在假说,是不能用任何有穷的观察句最终证伪的。的确,对于表达普遍规律的全称命题来说,是不能用任何有穷的观察句集合加以证实的,而对于纯存在命题来说,也是不能用任何有穷的观察句集合加以证伪的。亨普尔的这个批驳可以说击中了双方的痛处。

胡塞尔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与实用主义者或实证主义者的观点有显著不同。他不仅否认可证实性原则是意义的检验标准,甚至否认意义标准这个概念本身,因为表达式的意义先于它实际上被证实。在对可证实性原则的否定态度上,他的观点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有相似之处。不过,他也承认意义有得到实现的要求,并认为意义-实现有不同程度之分。他从意义-意向与意义-实现的区分论证思维和知识的区分,这一观点有其新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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