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意义的确定性
语言表达式能否具有确定的意义,这也是西方语言哲学家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早期的分析哲学家,如弗雷格、罗素等人,大多主张语言表达式应当具有确定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他们认为自然语言往往是含义不清的,需要借助于数理逻辑的手段,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形式语言或逻辑语言,以实现语言意义的确定性。50年代后,蒯因、德里达等人则从不同角度论证语言表达式不可能具有确定的意义。蒯因从他的译不准原则出发论证意义和指称的不确定性,德里达从他的差异原理出发,把意义看做一种可以抹去的痕迹,以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此外,杜威和利科也分别从实用主义和哲学释义学出发,探讨意义的确定性问题。
弗雷格力求借助于他所创造的数理逻辑手段,提高语言意义的确定性。他强调形式语言和自然语言的区分,认为自然语言的日常用法往往含糊不清,不具有形式语言的严密性和精确性。甚至特意构造出来的技术词汇,不管它们在其他方面可能是多么精确,但与形式语言相比较时,仍然显得漏洞百出。自然语言不仅不适用于数学,也不适用于逻辑以及其他科学。而在形式语言中,所有的表达式都具有精确的含义,而且,当人们把较为简单的语言单位构造成较为复杂的语言单位时,人们也是遵循明确规定的逻辑规则。因此,在形式语言中,指称每个单一对象的名称都有一种确定的含义,而每个句子的表达方式也使人们可以知道它的成真条件。任何没有清楚明确含义的表达式,以及任何其他使用方式模糊不清从而使人们不能精确地确定它出现于其中的句子的真值的表达式,都要从形式语言中排除出去。所有意义的变化和细微差别都被排除出去,每个语言表达式都具有单一的、明确的和固定不变的含义。
弗雷格在其著作《概念符号演算》中构造的逻辑语言,就是他所向往的那种理想的形式语言。他在这本书中第一次提出一个新的逻辑系统,它包含有量词、变项以及否定、蕴含、同一等概念。他提出了命题函项和命题演算,对数学归纳进行了逻辑分析,探讨了语句逻辑和谓词逻辑的公理化,论述了借助第二级的量化把归纳定义改变为明确定义的方法。他建立这个逻辑系统的主要目的,在于达到当时许多数学家都在寻求的那种严密的精确性。在他看来,如果能够把证明全部加以形式化,那在评定一个证明是否正确时就不需要求助于直观,而使证明仅仅立足于明确陈述的假定之上,从而获得高度的确定性。
罗素也是追求语义意义的确定性的积极倡导者。与弗雷格主张把逻辑看做哲学研究的起点相似,罗素把逻辑看做哲学的本质,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逻辑问题。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哲学问题是真正的哲学问题,那就可以通过分析把它还原为逻辑问题。这种观点又与他在数学上倡导“逻辑主义”紧密相连。
与弗雷格一样,罗素也致力于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以作为达到语词意义的确定性的手段。在他看来,逻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标准,借助于逻辑,我们就能构造一种纯粹的、理想的逻辑语言。在这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构成命题的语词除了像“或者”、“不”、“如果……那么”等词以外,都与相应事实的组成部分一一对应。在这种语言中,对应于每个简单的对象,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有更多的词,而一切复合的对象则都可以用组合起来的语词来表达,当然构成这个组合词的词是表示那些作为这个复杂物的一部分的简单事物的,一个词表示一个简单的组成部分。这样一种语言完全是分析的,而且那个被肯定或否定的事实的逻辑结构可以被一目了然地显示出来。他在《数学原理》一书中构造的就是这种逻辑语言。他说:“《数学原理》中的语言只有句法而没有任何词汇。除省略了词汇外,我认为它是一种很精致的语言。它旨在成为一种一旦加上了词汇便在逻辑上完善的语言。在这种意义上,实际的语言都是逻辑上不完善的。而且如果它们要为日常生活服务,便不可能成为逻辑上完善的语言。”[111]
与弗雷格相似,罗素之所以致力于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是因为他认为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是模糊不清的,易于引起误解。他说:“如果我们打算进行严肃认真的思考,我们就不应当满足于日常语言,不应当满足于它的含糊的词汇和讨厌的句法。我现在仍然确信,妨碍我在哲学上取得进展的主要障碍,就在于我们自己进行思考时固执地迷恋于日常语言。”[112]
与弗雷格不同,罗素还通过他的亲知理论和逻辑原子论来论证意义的确定性或知识的确定性。按照他的亲知理论,知识可分为亲知的知识和推理的知识,前者是通过自己的感觉经验获得的关于直接亲知的对象的知识,它们是最可靠的,具有高度确定性。后者是通过描述得来的知识或通过推理得来的知识,我们所拥有的大部分知识都属于这一类,它们是不太可靠的,需要借助于逻辑手段加以分析和检查,才能确定这类知识具有多大的确定性。按照他的逻辑原子论,知识是由一系列命题组成,命题之间存在着推理关系。命题基本上可分为原子命题(简单命题)和分子命题(复合命题)两大类,分子命题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的组合。由于任何关于世界的复合的陈述句(分子命题),都是由原子命题的各种组合所组成,因此,通过逻辑分析,我们首先把分子命题分解为它由以组成的原子命题,并通过观察确定原子命题的真值,然后将各个原子命题的真值代入分子命题的命题函项,就能够知道这个分子命题的真值。这就是说,通过逻辑分析把复杂的、不太可靠的知识或命题逐步分解为一些简单的、能够得到经验证实的原子命题,从而达到知识的确定性或意义的确定性。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强调语言的确定性,认为日常语言缺乏这种确定性,因而希望构造某种理想的精确语言。当时他与罗素一样,也主张对日常语言进行批判,强调采用逻辑分析方法以求达到语言的确定性。在《哲学研究》中,他却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哲学的幻想。因为,他认为确定性是相对于一定目的来说的,“确定”和“不确定”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例如,某位客人说:“我下午一点到你家来”,这种情况下所说的时间上的确定性,相对于实验或观察所里要求的那种时间上的确定性来说,又是不大确定的。他说:“从来没有规定出任何单一的、理想的确定性……”[113]人们由于没有看到对于不同的目的来说存在着不同标准的确定性,才会以为在日常语言的表层下面有某种完全的确定性,并且以为通过逻辑分析能够发现这种确定性,但这只是一种哲学的幻想。
与弗雷格、罗素等人的观点相反,蒯因是意义的不确定性的主要倡导者,他提出语言的译不准原则和本体论的相对性,认为在语言的每一种使用中,从最普遍、最日常的使用到最复杂、最具技术性的使用,总是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程度不等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即使在最小心地控制的条件下提供某种特定的、公开给予的刺激,也不能发现面对这些刺激的不同语言反应在意义或指称上彼此是完全相当的。他首先提出翻译的不确定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意义和指称的不确定性。
所谓语言的译不准原则或翻译的不确定性,蒯因指的是:“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编纂一些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翻译手册,所有这些手册都同语言倾向的总体相容,但它们彼此之间都不相容。”[114]这里所说的翻译指的是“彻底的翻译”,而所谓“彻底的翻译”,不是指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譬如说从法语译成英语,而是指一个进行实地调查的语言学家翻译一个从未接触过的民族的语言。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一只兔子跑过时,土著人喊了一声“加瓦盖”(gavagai),语言学家记下了“兔子”一词,作为对“加瓦盖”这个词的尝试性翻译。然后,他用土著人在不同场合下对类似刺激的反应来检验这个翻译,他发现始终不能确定“加瓦盖”这个音所代表的究竟是兔子,还是兔子的某一部分,还是其他什么东西。他说:“如果我们对此疑虑不定,我们就决不能仅仅通过直接指示把问题确定下来,也就是说,不能在各种各样的刺激出现的时候,仅仅通过重复地向土人询问‘gavagai’这个表达式以得到他的同意或不同意而把问题确定下来。”[115]这就是说,即使一个人使用各种各样的技术和方法来缩小不确定性的范围,这种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始终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总是留存着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在把一种语言(或概念系统)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或概念系统)时,不可能有一种可以由单个翻译手册提供的唯一的、完全的、可翻译的对等性。
在蒯因看来,这种翻译的不确定性或译不准原则具有普遍的哲学意义,因为可以从翻译的不确定性中得出本体论的相对性。他把人们用以确定物体的位置和移动的坐标系与人们在说明意义和指称时用作“参考系”的某种特定语言相比较,认为我们用以传达意义和指称这些概念的工具是相对于某种特殊的、随意选定或按惯例确定的语言参照系而言的,而不可能用一种绝对的方法来完成这一点。只有相对于语言参照系或者背景语言,我们才可能提出“兔子”、“兔子的一部分”等词是否原则上分别指的是兔子、兔子的一部分这样的问题,而用绝对的方式提问则是没有意义的。当我们问:“在‘兔子’的什么意义上来指称兔子?”这就引起一种倒退。他认为这种倒退是必要的,我们正是需要倒退到某种背景语言。他说:“这种背景语言为询问给出了意义,不过只是相对的意义;反过来意义也相对于这种背景语言。用绝对的方式对指称提问就好比询问绝对的位置或绝对的速度,而不是相对于一个既定参照系的位置或速度。”[116]
由此出发,蒯因还提出他的“本体论承诺”这个观点,认为我们说某物存在,就是约定某物存在,就是作出一种本体论的承诺。他认为任何理论都是虚构的产物,我们在虚构某一理论的同时,也就约定了这种理论中的概念所指事物的存在。在制定一种理论之前,没有确定该理论中的概念的意义,概念所指的东西是否存在也就无从谈起。本体论问题归根到底是语言问题,是为科学选择一种方便的语言形式的问题,而与客观实在的存在无关。
德里达从他的解构主义立场出发,把意义看做一种可以抹去的痕迹,以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语言差异是一个无穷的系列,语言系统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封闭结构,所指仅仅存在于这个永无止境的差异序列之中。所指的呈现总是一个过程,我们永远找不到一个地方为一定的定义划界。语言像一张漫无头绪、错综复杂的网,其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不断变化,而不是一个由一组对称的能指和所指组成的、稳定不变、含义明确和界线分明的封闭结构。
德里达特别反对索绪尔把所指与意义等同起来,认为所指也就是意指作用所要表达的意义这一观点。在他看来,这个观点把语言符号的意义看成是静止的、凝固的和固定不变的,从而产生一种“形而上学偏见”。他主张把所指和意义分开,认为所指是一个符号,它没有固定不变的意义,要在上下文中才能确定其意义。所指或意义所表示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存在物,而是一种“痕迹”(trace)。随着语言的发展,痕迹不断变化,意义也随之变化。旧的意义消失了,新的意义产生出来。
“痕迹”这个概念是德里克的意义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企图借助于这个概念来强调意义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书写是对痕迹的刻画,作者给读者留下的是一些可以抹去的痕迹。不可抹去的东西就不是痕迹,而是某种不具有发展可能性的呈现。书写就是在抹去痕迹的地方书写,必须抹去原有的痕迹才能写上新的。文本不仅是言语的书写化,它首先是一种痕迹,等待我们去辨认。按照他的观点,痕迹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既是显现的,又是不显现的,既存在着,又不存在着。说它是显现的,这是指它显示出某种意义;说它是不显现的,这是指它总是在变动之中,它的意义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上下文的联系中显示出来。这就是说,随着上下文的改变,它的意义也就不同。说它存在着,这是指它既可能以这一种意义的形式存在着,又可能以另一种意义的形式存在着;说它不存在,这是指总是在变化中,在消失中。
在德里达那里,痕迹概念与“涂抹”(erasure,或译为“抹去”)概念紧密相连。海德格尔主张把形而上学的存在通过加上一个否定意义的×号而变成“事件”(Ereignis)。德里达赞同海德格尔的这一观点,并把“事件”理解为:事件以下述方式把人与存在联系到一起,即存在既呈现出自己,又抹去了自己,于是,存在成为存在的痕迹,成为存在被记录下来又被抹去的痕迹。这是一种涂抹式的记录,即通过涂抹来记录事物。海德格尔通过给存在加上一个否定意义的×号以表示存在的在场是不可言说的,德里达则借助于涂抹概念以表示存在之不在场,表示一种永远缺席的存在。而且,在德里达那里,不仅存在必须被置于涂抹之下,而且一切符号都被看做是痕迹。关于痕迹与涂抹的关系,德里达作过如下的说明:“由于痕迹不是在场,而是在场的影像,这种影像使在场本身变位,使在场本身被取代,同时又指向在场本身。因此,严格说来,痕迹没有位置,——涂抹属于痕迹的结构。这不仅是说涂抹总是一定能够克服痕迹(否则,痕迹不是痕迹,而是一种不可摧毁的和永恒不朽的实质),而且还说涂抹从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痕迹来构成痕迹,把痕迹设置为位置的变换,使痕迹在其呈现中消失,使痕迹在其产生时从其自身中涌现出来。”[117]
德里达提出痕迹概念是为了说明意义的不确定性。在《明信片》一书中,德里达还以明信片的投递情况为例说明意义的不确定性。按照传统的投递原则,交流活动是信件从一个确定无疑的发信人送到一个确定无疑的收信人,也就是假定每封信都能送到收信人手里,每个信息都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地。从哲学上讲,交流活动总是发生在特定的语境中,语境规定了交流活动的意义,解释的任务在于毫无剩余地确定和表现这种语境。德里达则认为,总有一些剩余部分是我们永远无法把握的,信息并非总是能够准确到达自己的目的地。邮局中大量无法投递的信件的存在,正说明信息并非总是能够达到目的地。德里达试图用这个例子说明,任何陈述都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发挥作用,其中没有任何一种语境对于某个陈述来说是无可争辩的独一无二的,有关陈述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意义。因此,提出每个陈述“真正的”意义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是得不到解答的,尽管在每个具体的语境中一个特定的陈述传递着特定的意义。不同语境存在的可能性意味着没有一个陈述拥有确定的、固定不变的意义。
杜威从实用主义角度考察语词意义的精确化问题。在他看来,语词最初作为对事物的表面特征的描述,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例如,婴儿对“爸爸”、“妈妈”等词的意义的了解就是肤浅的,以致有时把所有与其父亲年岁相仿的男人都叫做“爸爸”。杜威认为这种情况并非仅仅出现在孩提时期,其实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看到。为了顺利进行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需要尽力克服语词意义的含糊不清,使之日益精确。他认为人们为使原初含糊的语词变成意义精确的语词,通常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发展一些代表高度精确化了的特征的语词,例如,澳大利亚有些部落据说至今仍没有用来表示动物和植物的语词,但他们却有许多用于表示各种动物和植物的专门属性的语词。这就是把事物的某些专门的属性区分出来,因而也是语词的一种精确化。二是发展一些代表关系的语词,例如,哲学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使用许多代表关系的语词,如“因果性”、“规律”、“社会”、“个人”等,这也是语词的一种精确化。这两种精确化可说是朝着两个方面发展:前者致力于把某些专门的特征区分出来,而忽视了关系。后者重视关系,但没有使这些词与特定的个体和特性结合起来。[118]
利科则从语言的多义性的角度讨论隐喻和象征的意义问题。所谓语言的多义性,这指的是语言表达式具有双重意义或多重意义。他认为这种语言现象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的积极方面在于它有非常经济的特点,即人们能从词汇所具有的实际含义的有限集合中获得无限众多的现实含义。它的消极方面在于它可能产生话语的歧义性,引起种种误解。在科学语言和诗歌语言中,人们对语言的多义性采取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在科学语言中,人们力求消除语言的歧义性,而在诗歌语言中,人们则力求充分利用语言的歧义性,以便使语言能表达罕见的、新颖的、独特的经验。因此,在诗歌语言中以及一般说来在所有文艺作品中,隐喻和象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哲学研究以至日常生活的需要,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且能够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所谓“一定的确定性”,这指的是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程度的确定性,也就是相对的确定性,而不是绝对的确定性。因为,语言表达式是用于表达我们的思想,而我们的思想又是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和现象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随着客观世界中事物和现象的发展和变化,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也会发生变化,我们用以表达自己思想的语言表达式也相应地发生变化。这就是说,随着历史过程的发展,社会实践的发展,语词的意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或者内容日益充实,或者被逐渐淘汰。因此,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不是绝对地固定不变的,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但是,尽管事物在不断变化,但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比较稳定的,非本质属性或偶有属性则变化较大。只要某一事物的本质属性没有改变,这一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也就没有改变,表现这种本质属性的概念也就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意义。这就是说,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语词具有相对稳定的意义,否则它们就不能在语言共同体中成为交流思想的手段。
在科学研究、哲学研究以及日常生活中,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确定性提出不同的要求。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的确定性是相对于一定目的来说的,利科认为在科学语言和诗歌语言中人们对语言的歧义性采取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这些看法都是符合科学实践和日常实践的。这种情况并不妨碍我们力求达到较高程度的意义确定性。在科学研究以至哲学研究中,特别在数学、精密科学和逻辑等领域中,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确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弗雷格、罗素等人试图借助于数理逻辑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形式语言,使这种语言中表达式的意义具有高度的确定性。他们的这种探索是有科学价值的,而且已取得许多重大成果。这种形式化语言的确大大提高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确定性,但也不能说这种确定性是绝对确定、绝对地一成不变的。
蒯因、德里达等人为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所提出的论点,则是可商榷的。蒯因用无法翻译“gavagai”这个音来论证他的译不准原则,然而,可以想象,如果那位语言学家长期生活在所调查的土著民族中,他一定迟早会了解“gavagai”这个音究竟表示什么意思。因为,既然土著人在看见兔子跑过时总是发出这个音,它一定表示某种相对确定的意义,否则这个音就无法在那个语言共同体中起交流思想的作用。蒯因把坐标系或参考系与背景语言相比较,认为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只是相对于背景语言而言,在语言的使用中总是存在着某种程度不等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如果他的这个论点指的是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只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那是可以赞同的。但如果他是以此论证他的本体论的相对性,以便把本体论问题看做一个为科学选择一种方便的语言形式,而与客观实在的存在无关的问题,则难于令人苟同。德里达从另一角度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在论证方式上他不同于蒯因,但两人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这就是片面强调意义的不确定性这一方面,而不承认这种不确定性只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换句话说,他们不承认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注释】
[1]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商务印书馆,第158页。
[2]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商务印书馆,第156页。
[3]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商务印书馆,第161页。
[4]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商务印书馆,第160页。
[5]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商务印书馆,第164页。
[6]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7]梅洛-庞蒂:《符号》,1964年英文版,第39页。
[8]梅洛-庞蒂:《哲学赞歌》,1963年英文版,第63页。
[9]德里达:《哲学的边缘》,1982年英文版,第9页。
[10]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载P.杰齐和M.克拉克编辑:《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英文版,第61页。
[11]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载P.杰齐和M.克拉克编辑:《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英文版,第23页。
[12]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载P.杰齐和M.克拉克编辑:《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英文版,第58页。
[13]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载P.杰齐和M.克拉克编辑:《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英文版,第58页。
[14]《弗雷袼的哲学和数学通信集》,1980年英文版,第63页。
[15]罗素:《逻辑和知识》,1956年英文版,第50页。
[16]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2卷,第287页。
[17]胡塞尔:《纯粹现象学的一般观念》,1969年英文版,第288页。
[18]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289页。
[19]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287页。
[20]罗素:《数学原则》,1903年英文版,第47页。
[21]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1959年英文版,第10页。
[22]罗素:《心的分析》,1921年英文版,第191页。
[23]罗素:《数学原则》,第52页。
[24]罗素:《数学原则》,第53页。
[2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
[26]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203。
[27]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221。
[28]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13。
[29]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2。
[30]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40节。
[31]斯特劳森:《论指称》,载《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英文版,第9页。
[32]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21页。
[33]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44页。
[34]刘易斯:《对知识和评价的分析》,1946年英文版,第39页。
[35]关于意义与意向的关系,在第9章第4节中还要进一步阐述。
[36]胡塞尔:《逻辑研究》,1928年德文版,第2卷,第343页。
[37]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1卷,第29页。
[38]胡塞尔:《逻辑研究》,德文版,第2卷,第100页。
[39]胡塞尔:《逻辑研究》,第44页。
[40]利科:《解释理论》,英文版,第12页。
[41]利科:《解释理论》,英文版,第19页。
[42]利科:《释义学和人文科学》,英文版,第135页。
[43]赫希:《解释的确定性》,1967年英文版,第8页。
[44]赫希:《解释的确定性》,1967年英文版,第8页。
[45]赫希:《解释的确定性》,1967年英文版,第214页。
[46]赫希:《解释的确定性》,1967年英文版,第4页。
[47]格赖斯:《意义》,载《哲学评论》1957年7月号,第385页。
[48]塞尔:《言语行为》,1969年英文版,第48页。
[49]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43节。
[50]维特根斯坦:《蓝皮书和褐皮书》,1958年英文版,第1页。
[51]塞拉斯:《经验主义和精神科学》,载《科学、感觉和实在》,1963年英文版,第165页。
[52]洛克:《人类理解论》,英文版,第3篇,第2章,第1段。
[53]洛克:《人类理解论》,英文版,第3篇,第1章。
[54]《皮尔士文集》,英文版,第5卷,第9节。
[55]《皮尔士文集》,英文版,第5卷,第400节。
[56]《皮尔士文集》,英文版,第5卷,第403节。
[57]杜威:《实验逻辑论文集》,英文版,第331页。
[58]杜威:《实验逻辑论文集》,英文版,第93页。
[59]罗素:《心的分析》,商务印书馆,第147~148页。
[60]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第77页。
[61]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第78页。
[62]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英文版,第25页。
[63]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英文版,第29页。
[64]蒯因:《词和对象》,1960年英文版,第23页。
[65]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英文版,第28页。
[66]戴维森:《真理与意义》,载《对真理和解释的研究》,1984年,第23页。
[67]戴维森:《真理与意义》,载《对真理和解释的研究》,1984年,第27页。
[68]戴维森:《真理与意义》,载《对真理和解释的研究》,1984年,第36页。
[69]戴维森:《真理与意义》,载《对真理和解释的研究》,1984年,第22~23页。
[70]戴维森:《对福斯特的答复》,载G.伊万斯和J.麦克道尔编辑:《真理与意义》,1971年英文版,第37页。
[71]达米特:《真理以及其他疑难》,1978年英文版,第17~18页。
[72]达米特:《意义理论是什么?》,载《真理和意义》,英文版,第111页。
[73]《皮尔士文集》,英文版,第1卷,第615节。
[74]杜威:《实验逻辑论文集》,1961年英文版,第58页。
[75]杜威:《达尔文对哲学的影响以及关于当代思想的其他论文》,1910年英文版,第163页。
[76]J.N.莫汉蒂:《胡塞尔的意义理论》,1964年英文版,第36~37页。
[77]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2卷第774页。
[78]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233。
[79]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5~4.06。
[80]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6.1264。
[81]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英文版,第77页。
[82]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英文版,第200页。
[83]魏斯曼:《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小组》,英文版,弟79页。
[84]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英文版,第201、167、50、49节。
[85]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第39页。
[86]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第47页。
[87]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第51页。
[88]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第51~52页。
[89]石里克:《意义和证实》,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第50页。
[90]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同上书,第70页。
[91]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第69页。
[92]卡尔纳普:《可检验性和意义》,第70页。
[93]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1页。
[94]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英文版,第40页。
[95]亨普尔:《验证逻辑的研究》,1945年,引自《科学说明的若干方面》,1965年英文版,第4页。
[96]赖尔:《日常语言》,载C.E.卡滕主编:《哲学与日常语言》,1963年英文版,第120页。
[97]赖尔:《日常语言》,载C.E.卡滕主编:《哲学与日常语言》,1963年英文版,第119页。
[98]弗雷格:《算术的基础》,1953年德英文对照版,第7页。
[99]弗雷格:《算术的基础》,1953年德英文对照版,1953年德英对照版,第60页。
[100]弗雷格:《算术的基础》,1953年德英文对照版,导论。
[101]弗雷格:《算术的基础》,1953年德英文对照版,第62页。
[102]弗雷格:《概念符号演算》,第13~14页。
[103]弗雷格:《算术的基础》,1953年德英文对照版,第60页。
[104]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3。
[10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314。
[106]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年英文版。
[107]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年英文版,第42页。
[108]亨普尔:《经验主义的认识意义标准:问题与变化》,1964年,引自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册,商务印书馆,第116页。
[109]亨普尔:《经验主义的认识意义标准:问题与变化》,1964年,引自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册,商务印书馆,第117页。
[110]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英文版,第76页。
[111]罗素:《逻辑原子论》,载《逻辑与知识》,英文版,第198页。
[112]罗素:《对批评的答复》,载P.A.希尔普编辑:《贝特兰·罗素的哲学》,1944年英文版,第694页。
[113]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88节。
[114]蒯因:《词和对象》,1960年英文版,第27页。
[115]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1969年英文版,第32页。
[116]蒯因:《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1969年英文版,第49页。
[117]德里达:《哲学的边缘》,1982年英文版,第24页。
[118]杜威:《我们怎样思维》,1933年英文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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