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指称对象由以确定的依据
依据于什么来确定专名、通名和摹状词的指称对象,这是语言与实在的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西方语言哲学家,特别是英美语言哲学家长期热烈争论的一个焦点。概括说来,可以把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归纳为三种基本观点。一是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倡导的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即主张根据专名、通名或摹状词的含义来确定它们的指称对象。二是弗雷格、斯特劳森、利科等人主张的语境论,即强调在确定专名、通名或摹状词的指称对象时,必须密切注意它们在被使用时的各种不同的语境。三是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倡导的历史因果论,即认为应当根据有关的历史事件及其因果联系来确定专名和通名的指称对象。
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可以说导源于密尔关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论。按照密尔的观点,专名没有内涵,它只起指示而不起包摄的作用。例如,某条狗可以被命名为“菲多”,我们可以用“菲多”这个专名指称这条狗,可是“菲多”这个专名并不能提供任何关于这条狗的性格、活动等知识。与此不同,通名既具有内涵又具有外延,它们既能指称那些它们是其名称的人或物,又包摄或表示某些简单的或复合的特性,人们根据某些人或某些事物由于具有这些特性而成为这个通名所指称的对象。通名都是内涵名词,它们指示一类主体,并且蕴含某些属性,这些属性就是通名的内涵。通名的外延一般指一个类的全体成员,如“人”这个通名指所有各种各样的人,“动物”这个通名指所有各种各样的动物,“苹果”这个通名指所有各种各样的苹果,如此等等。通名的外延是由它的内涵决定的,也就是说,凡是符合于某个通名的内涵的一切事物,都属于这个通名的外延。内涵是人们使用通名时依据的标准,人们根据一个通名的内涵去确定它所指的对象。根据这一观点,密尔把通名定义为:“通名通常被定义为那样一种名词,它们能够在同一意义上被真实地应用于不定数目中的每一个事物。”[20]不过,密尔承认,由于一个通名究竟有多少内涵是难于确定的,因此根据内涵以确定外延的做法也是有些困难的。以“人”这个通名为例,通常认为“人”指的是那种有生命的、有某种外形的(如两足、无羽等)、有理性的动物,凡符合这些特征的都是人。然而,理性是有程度差别的,我们很难确定理性低于那种水平就不是人,也很难确定身材、容貌等畸形到什么程度就不是人。由于这个缘故,他认为通名的含义不是十分精确的,不过,在日常生活中,通名在内涵上的这种不确定性并没有严重影响人们对通名的使用。
弗雷格在通名问题上继承了密尔的观点,而在专名问题上则有分歧。弗雷格也强调名称和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认为专名与对象相对应,概念词与概念相对应。对象既包括具体的事物,也包括抽象的事物。对象就是专名的客观对应物,也就是专名的指称。他说:“专名的指称就是这个名称命名的对象本身”。[21]
按照弗雷格的观点,专名的指称只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不能是一个概念或一种关系。专名必须对于对象有所描述才能指称一个对象。他由此把普通的专有名词的涵义等同于某些相关的限定摹状词的涵义,从而把名称类化于限定摹状词,否认以简单记号出现的、代表特定个体的实体名称(如“柏拉图”、“伦敦”等)能够独立地具有意义,认为这样的名称只有在一定语境中获得一定的摹状关系,才能有确定的指称和涵义。弗雷格还承认存在着一些具有涵义而无指称的专名(如小说中的虚构人物的名字“哈姆雷特”、“福尔摩斯”等),和一些具有涵义而无指称的表达式(如“金山”、“当今的法国国王”等)。弗雷格把这种现象的出现归咎于日常语言的不完善。
至于通名的指称问题,则与弗雷格所说的概念词和概念的对应有关。他没有经常使用“通名”这个词,但从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出,概念词也就是通名。他认为概念也就是概念词的指称,概念词是通过它的意义或涵义而与概念相联系的,对象则隶属于相关的概念。他说:“普通的概念词的作用恰恰在于表示一个概念”。[22]
弗雷格还从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这一角度论述了概念和对象的关系。在他看来,概念是作为谓词使用的,与此相反,一个对象的名称即专名却完全不能当做语法上的谓词加以使用。他说:“就‘主词’和‘谓词’的语法意义而言,我们可以简略地说,概念是谓词的指称,对象则是那样一种事物,它决不能是谓词的全部指称,而可能是主词的指称”。[23]在一个语句中,代表同一对象的专名可以前后对换,对象和概念词则不能前后对换。他用“启明星是金星”和“启明星是一颗行星”这两个例句来说明这一点。他认为在前一个例句中,“启明星”和“金星”这两个专名代表同一对象,可以把它们前后对换,而语句的意义不变。在后一个例句中,“启明星”是专名,而“行星”是概念词,这两者不能前后对换,因为对象隶属于概念,这是一种不能颠倒的关系。尽管在后一个例句中只不过用“行星”一词取代了“金星”一词,可是这两个例句中的关系截然不同,因为“金星”这个词的指称是某种决不能作为概念,而只能作为对象出现的东西。诚然,弗雷格也承认,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往往把同一个词有时用做专名,有时又用做概念词。例如,“维也纳”这个词本来是一个专名,而在“只有一个维也纳”这个语句中,“一个”这个数词表示这里的“维也纳”一词是被当做概念词使用的。不过,他同时指出,我们不应当被这种现象所迷惑,而忽视概念和对象的区别,因为这里的专名之前有一个不定冠词(“一个”)。他认为单称的定冠词总是指示对象,而不定冠词则是与概念相伴出现的。
罗素在他主张逻辑原子论时期,提出普通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观点。他从亲知理论出发,强调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分,认为逻辑专名指说话者亲知的对象,通常人们所说的专名属于普通专名,而不是真正的专名即逻辑专名,因为它们不是指我们亲知的对象,例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普通专名所指的对象都不是我们所亲知的。罗素把这类专名称为“缩略的摹状词”,因为它的指称对象是依据有关指称对象的一系列摹状词加以确定的。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人名的指称对象是依据于“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摹状词加以确定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是这一系列摹状词的缩写。罗素还把小说神话中虚构人物的名字,如“皮加索斯”(Pegasus)称为“伪装的摹状词”,因为这个名字所指的不是个人直接亲知的对象,而是希腊神话中的一匹有翅膀的飞马。总之,按照罗素的观点,普通专名的指称对象就是根据该对象是否符合普通专名所包含的摹状词或描述内容来确定的,这一点正是指称问题上的“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的核心思想。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原子论时期也持与罗素类似的观点,认为“名称表示对象”,“在命题中名称代表对象”。[24]这就是说,名称代表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指称。在他看来,名称和对象都是逻辑上简单的,也就是无结构的。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指称关系。他说:“当用符号来表示被表示的物体时,我们也许是以最直接的方式使用‘表示’一词……正是以这种方式以及多少与此类似的方式,一个名称表示一个事物,或者给事物一个名称。”[25]他也认为名称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不过,与罗素不同,他提出“簇摹状词理论”,认为我们不能用一个限定摹状词去替换名称,这并不是日常语言的缺陷,我们用以与名称发生联系的是一簇或一组摹状词。在他看来,虽然一个名称不是一个缩略的摹状词,但它或者缩略了一簇摹状词,或者它的指称是由一簇摹状词决定的。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这种理论还有一种较强的说法:名称只是被同义地定义为一簇摹状词,说名称的对象在这簇摹状词中有什么特殊的特性,这不是必然的,而说他具有这一些或另一些特性,则是必然的。他没有做其中任何事情那样非真实的情况,则是不可能的。
维特根斯坦的这种簇摹状词理论,受到塞尔、丘奇等人的支持。塞尔也认为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之被确定,不是根据一个单一的摹状词,而是根据一组或一簇摹状词,名称的指称对象就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满足了该家族中足够数量的或大多数的摹状词的那种东西,或者说,满足一组摹状词的足够多数的那个对象就是与这组摹状词相联系的专名的指称。他说:“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具有通常归诸于他的那种种特性的逻辑总和或内涵析取,则是一个必然的事实”。[26]至于专名是否具有内涵这个问题,在他看来,如果这个问题问的是专名是否被用于描述对象的特征,那么答复是否定的;如果它问的是专名是否与它所指称的对象的特征有联系,那么答复是肯定的,不过这是一种松散的联系。塞尔认为他的这个观点调和了密尔和弗雷格的对立,因为他一方面承认专名不蕴涵摹状词,另一方面又承认专名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涵义。
从弗雷格到维特根斯坦这些语言哲学家大多侧重于研究专名的指称,而较少研究通名的指称。与他们不同,逻辑实证主义者则侧重于研究通名的指称,特别是科学名词的指称。他们把密尔以来的传统的通名理论运用于对科学名词的分析,认为科学名词的意义由一组充分必要的条件说明,这组条件是人们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关于某类事物的基本特征。科学家们根据这组条件来给这类事物下定义,符合这一组特征的事物永远是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科学名词的意义与有关的属性组合是同义的。它们的意义一旦确定下来,就固定不变了,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前后相继的科学理论之间存在着连续性。可以看出,逻辑实证主义者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名称具有内涵,名称不过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因为名称的指称是根据它们的内涵或意义确定下来的,名称的意义与其指称对象的属性组合是同义的。
语境论的基本思想首先由弗雷格提出,他认为只有在语句的语境中才能找到词的意义。维特根斯坦继承了弗雷格的观点,认为名称只有在命题中才有意义,名称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命题才具有独立的意义。后来,斯特劳森又进一步阐发了这种理论,他在《论指称》一文中着重批驳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特别是批驳罗素对指称不真实的事物的限定摹状词(如“当今的法国国王”等)的看法。斯特劳森的批驳主要依据于两种区别:一是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的区别;二是预设与断定的区别。
斯特劳森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新观点,在于他把语词本身与语词的使用区别开来,相应地也把语句本身和语句的使用区别开来。他认为语词本身不起指称的作用,但我们可以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语词去指称不同的对象。因此,语词本身与语词的使用不是一回事。指称某种事物只是语词使用的特征,而不是语词本身的特征。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既可能指路易十四,也可能指路易十五,还可能指其他的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本身不起指称作用,只有把它使用于特定的语境时,才起指称的作用,才能确定它究竟指的是哪个法国国王。与此相对应,语句本身与语句的使用也不是一回事。语句本身不论述特定的对象,因为同一个语句可以在不同的场合下被用于论述各种不同的对象,因此语句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有在特定场合下把某个语句用于论述某个特定事实时,语句才有对错之分。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有把它用于特定的语境,比如这个语句是在路易十四当政时期说出的,“当今的法国国王”指的是路易十四,那么这个语句是对的;如果这个语句是在路易十五当政时期说出的,“当今的法国国王”指的是路易十五,那么这个语句便是错的;如果这个语句是在20世纪说出的,那它就没有对错之分,因为现在根本没有法国国王。因此,斯特劳森说:“在你使用语句谈论某个特定人物的过程中,你使用语词去提到(mention)或指称(refer to)某个特定人物。但是,显然在这种场合下,并且在其他很多场合下,正如不能说语句本身有什么真或假,语词本身也谈不上提到或指称什么东西。正如同一语句能够被用来作出具有不同真值的陈述,同一语词也能够具有不同的指称使用,‘提到’或‘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作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使用语词去做的事情。提到某个东西或指称某个东西,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正如‘论述’某件事情或真或假是语句的使用的特征。”[27]
斯特劳森在这个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把预设和断定区别开来。他说,我们在指称某个事物时,我们预设这个事物的存在,而没有断定这个事物的存在,而且也不能从我们关于这个事物的论述中推出这个事物的存在。以“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为例,我们在说出这个语句时,我们用“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指称某个实体,预设有这个实体,或者也可以说“蕴涵”有这个实体,但是没有断定这个实体的存在。因此,他强调把“预设”(presupposition)和“导出”(entailment)区别开来,这里的“预设”是一种特殊意义的“蕴涵”(implication),但不是逻辑上的蕴涵。他说:“在一个语句的开头使用‘该法国国王’(the king of France)时,便蕴涵(就‘蕴涵’的某种含义而言)有一个法国国王。一个人使用这样的语词时,他并非断定一个唯一存在性命题。可是,定冠词‘the’的约定性功能之一就是起信号的作用,表明正在作出一个唯一性指称,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信号,而不是一个伪装的论断。”[28]在他看来,无论一个人何时使用什么样的语词,都要假定他以为正确地使用了该语词,因此,当他以一种唯一性指称方式使用“该如此这般的”(the such-and-such)这样的语词时,就要假定他既认为存在着那一类的某个个体,又认为使用该语词的语境足以确定他心目中所指的是哪一个个体。他说:“我再次得出结论,指称或提到某个特定事物这一点不可能被分解为任何一种断定。指称不等于断定,尽管你作出指称是为了继续去作出断定。”[29]
根据这些观点,斯特劳森认为罗素的错误,既在于没有看到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之间的区别,也在于没有看到预设和断定之间的区别。由于罗素没有看到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之间的区别,所以罗素以为如果一个有意义的语句没有被用于构成一个真命题,它就必然被用于构成一个假命题。例如,如果一个单称命题中的主词所指的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这个命题便是假的。斯特劳森则认为,以“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为例,在不同的语境中说出这句话时,这样的命题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还可能既不是真、也不是假的。其次,由于罗素没有把预设与断定区别开来,因此他认为“该如此这般的东西”这样的限定摹状词,在严格使用的情况下,只能应用于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这样的情况。斯特劳森却认为,这种限定摹状词在这种使用中适用于预设有一张仅有一张正被指称着的桌子这样的情况。
在指称问题上,利科赞成斯特劳森的下述观点,即同一个语句或同一种含义是否具有指称,这取决于话语行为的环境。这就是说,语言只有在使用中才具有指称。他说:“离开了语句的使用,就没有什么内在的标志作为指称的可靠标志。因此,含义和指称的辩证关系并不是与上述的事件和意义的辩证关系没有联系。指称就是语句在一定环境中并根据特定的用法所做的事情。它也是当说话者把他的词运用于实在时所做的事情。”[30]一个人在一定时刻指向某物,这就是一个事件,不过这个事件是从作为含义的意义而获得它的结构的。说话者在含义的观念结构的基础上或者通过这种结构而指向某物,于是事件和意义的辩证关系就从含义和指称的辩证关系中获得了新的发展。
利科还根据口头话语和书面话语之间的区别,从两个不同的层次上讨论指称的级别问题。在口头话语的层次上,意义和实现之间的现象学区别在弗雷格关于含义和指称的区别中找到了它的语义学上的对等物。因为,在这两种场合下,“我们在这里所涉及的是一种意义-意向,这种意义-意向打破了符号的封闭状态,使符号面向某物,简言之,使语言作到关于某物说出了某些事情。”[31]于是,语言从含义的观念性转向事物的实在性。完成这项任务的正是语句,它是语义学的基本单位。只有在语句的层次上,语言才既具有含义,又具有指称。含义把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联结起来,指称则使这两种功能与世界联结起来。利科赞同斯特劳森关于语句只有在使用中才具有指称的观点,认为语句是否具有指称取决于完成话语行为的具体环境,而不仅仅取决于命题内容的某个方面。由于话语行为必定是某个人的行为,因此语句又返回指向说话者自身,同时也指向世界中的某个环境。因此,在这同一个层次上,语言既涉及一个主体,也涉及一个所指的对象,换句话说,语言在这个运动中传达了说话者的意向,关于世界说出了某些话。
在书面话语的层次上,则涉及第二级的指称,因为书面话语所特有的那种远化作用(distanciation),割断了与对话环境的任何联系,而为第二级的指称提供了条件。利科在他的隐喻理论中谈到了第二级指称问题,因为,为了解决隐喻所引起的矛盾,需要抛弃与原初的字面意义相对应的指称,而创造一种与语义创新相对应的新指称。例如,在文艺作品中,需要抛弃实指的或描述的指称,使指称的能力转向一个新方向。这就是说,只有通过暂时停止一切实指的指称,文本才能实现第二级的指称,从而揭示出一个可能的世界。
这就是说,在利科看来,在口头话语中,指称必然受对话环境的限制。说话者可以用手势、面部表情等指示他所说的对象,也可以使用指示词来指示他所说的对象。书面话语中的指称就不像口头话语中的指称那么确定。他认为口头话语中的指称总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书面话语中的指称则是一种可能性。
到60年代,唐纳南在《指称与限定摹状词》一文中详细地阐述了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大大发展了斯特劳森关于语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的观点。按照唐纳南的看法,当说话者在一个论断里使用限定摹状词述说有关凡是如此这般的(适合于该摹状词的)人或物的某件事情时,这是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而当说话者在一个论断里使用限定摹状词以便使听者能够辨认出他所谈论的是谁或是什么东西时,则是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在第一种场合下,限定摹状词的出现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说话者想要断定有关凡是适合于那个限定摹状词的人或物的某件事情;而在第二种场合下,限定摹状词仅仅是一个被用来完成某项任务的工具。并且,一般说来,也可以用任何其他的指称手段来完成同样的任务。这就是说,在归属性使用中,对限定摹状词所描述的如此这般的性质进行归属是至关重要的,而在指称性使用中并非如此。
唐纳南在这篇文章中举了许多事例来说明他的这一观点。其中的一个事例是:假定我们在看到善良的史密斯被人残酷地杀害时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是患有神经病的”,当时我们并不知道凶手是谁,仅仅根据该犯残酷地杀害善良的史密斯这一事实而推断他是患有神经病的。唐纳南认为这表明“史密斯的凶手”这个限定摹状词在这里是以归属方式使用的。又假定我们在法庭上看见琼斯因被控告为杀害史密斯的凶手而受审时表情异常,我们对此也可能评论说:“杀害史密斯的凶手是患有神经病的”,在这种场合下,“杀害史密斯的凶手”这个限定摹状词指的就是琼斯,因而属于指称性使用。可见,同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同一个限定摹状词有时是作归属性使用,有时是作指称性使用。
唐纳南还认为,限定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和归属性使用之间的重要区别并不在于说话者所持的信念不同。即使说话者(以及听话者)相信某个特定的人或物适合于某个限定摹状词,这个限定摹状词也可能是以归属的方式被使用。并且,在说话者相信没有任何东西适合于某个限定摹状词的情况下,这个限定摹状词也可能以指称方式被使用。例如,假定我知道某人不是真正的国王,而是篡位者,我想会见这个人,于是对他的侍从说:“国王在他的办公室吗?”在这里,我能够指称我想指称的那个人,而无需我本人相信他是国王。
在唐纳南看来,无论是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或者指称性使用,都带有这样一种预设:存在着适合于该摹状词的某人或某物。这个预设由以存在的理由在这两种使用中却是不同的。在以指称方式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时,说话者相信他所指称的那个人或物适合于该限定摹状词,说话者希望通过使用那个限定摹状词使听者识别出它的指称对象。如果对指称的对象作出错误的描述,那就会把听者引入迷途。可是,在以归属方式使用限定摹状词时,则没有这种作出错误描述的可能性。因为在这种使用中,我们没有通过使用限定摹状词指称某个特定的人,因而没有对特定的人作出错误描述的可能性。
克里普克主张用语义学的指称和说话者的指称之间的区分,取代唐纳南关于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之间的区分。他说:“在我的意义上,一个名称或一个摹状词的指称对象被称为‘语义学的指称对象’:对一个名称来说,这是一个被命名的东西;而对一个摹状词来说,这是一个唯一满足该摹状词的东西。因此,如果说话者有一种恰恰是错误的想法,他所指称的就不是语义学的指称对象。”[32]后一种情况属于他所说的“说话者的指称”。在他看来,一个指示词组在语义学上的指称对象是由说话者在一个特定场合下指称某个对象的一般意向所给出的。如果说话者相信,他想要谈论的对象满足了他所使用的词项在语义学上的指称对象的条件,那么,他也相信在他的一般意向和他的特殊意向之间没有矛盾。说话者对其一般意向和特殊意向相一致的信念有两种产生的方式:一种方式比较简单,说话者的特殊意向恰好是他的一般语义学意向,例如他把“琼斯”这个词作为琼斯这个人的名字来使用那样;另一种方式比较复杂,说话者具有一种与他的一般意向不同的特殊意向,而他认为这两种意向是一致的,例如他想要指称“那边的那个人”,同时又相信那个人正是琼斯。克里普克认为,唐纳南所说的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只不过是上述那种简单的方式,而指称性使用只不过是上述那种复杂的方式。简单方式和复杂方式的区别既适用于摹状词,也适用于专名。因此,唐纳南把摹状词的指称性使用类化为专名的指称性使用,克里普克则认为唐纳南的这种作法是错误的。[33]
格赖斯(P.Grice)持与此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应当把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开来:其一,一个说话者使用的语词所表示的意思;其二,这个说话者在特定场合下通过使用这个语词所表示的意思,例如,当某个小偷说:“警察来了”,他实际上要表示的意思是:“我们赶快离开这里”。说话者通过说出前一句话来表达后一句话的意思,而前一句话本身根本不表示后一句话的意思。[34]这就是说,格赖斯认为应当把说话者的意思与语句本身的意义区别开来,这与克里普克关于说话者的指称和语义学的指称的观点是一致的。
与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主张的“摹状词论”或“簇摹状词论”相对立,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在60年代后期提出了“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或命名理论”。克里普克侧重于研究专名的指称,普特南则侧重于研究通名的指称。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指称理论包含有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这就是人们可能对同一个专名的意义作出不同的解释。例如,对于“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某个人可能把它的意义说成是“柏拉图的学生”,另一个人可能把它的意义说成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不仅如此,甚至就某一个人而言,即使他可能对亚里士多德了解很多,他也仍然觉得很难找出一个恰当的限定摹状词来代替“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因此,举出亚里士多德的任何一个特征,都只不过是举出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偶然的特性。至于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簇摹状词理论”,他认为从日常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它比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摹状词论”合理一些,但它也未能克服这个困难。
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弗雷格、罗素以及维特根斯坦等人的指称理论的错误,在于他们把专名的涵义与一个限定摹状词或一组限定摹状词的涵义混为一谈。在他看来,一个专名指称一个对象,这不取决于这个对象具有某种特殊的识别标志,也不取决于这个对象具有某些独特的特性,也不取决于专名的说出者知道或者相信这个对象具有这些特性。即使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在对某一对象命名的场合下,有时是根据某个摹状词或者某个特殊的标记来给这个对象命名的。可是,在这种命名活动中,这种独特的识别标记不是作为命名对象的同义词,也不是作为命名对象的缩写词,而只不过是借此把所指称的对象固定下来。在此之后,即使情况发生变化,在对象不具有这些偶然特征的场合下,我们仍然可以用标志这个对象的专名去指称这个对象。他说:“让我们假定,我们的确用一个摹状词来确定某个专名的指称对象。即使我们这样做,我们也没有因而使该专名同义于那个摹状词。恰恰相反,我们使用专名固定地指称如此命名的对象,甚至在谈论假想情况时也是如此,在假想情况下,所命名的事物可能不满足有关的摹状词。”[35]
在克里普克看来,弗雷格、罗素等人在指称理论上的错误,还在于他们不了解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即使在亚里士多德这个对象不符合通常归诸于他的那些特性的情况下,仍然指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说:“假设一个名称的指称是由一个摹状词或一组摹状词给出,如果这个名称的意义与那个摹状词或那组摹状词的意义相同,那它就不是一个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也就不一定在所有可能世界中指称同一个对象,因为其他对象在另外的可能世界中也可能具有这样的特性。”[36]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克里普克提出他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专名是借助于某些与这个专名有关的历史事实而去指称某个特定的对象。例如,人们获得各自的名字,部分地通过各人的血缘关系,部分地通过一定的命名活动。“丘吉尔”这个专名之所以被应用到丘吉尔的头上,并不是由于丘吉尔这个人体现了“丘吉尔”这个专名的涵义由以构成的那些特性,而是由于丘吉尔出生时就被他的父母取了这个名字,其他人认识他后也用这个名字称呼他,如此等等。克里普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一条“传递的链条”,“丘吉尔”这个专名就沿着这条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站在这条链条另一端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用“丘吉尔”这个名字去指称丘吉尔,而不必知道丘吉尔的种种特征。也许,他只知道丘吉尔是一个政治家。尽管如此,只要他是在这条链条上,他就能够用“丘吉尔”这个名字去称呼丘吉尔。他说:“通常,当一个专名被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时,确定该名称的指称的方式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太重要的。只要不同的说话者给一个名字的指称以相同的指称对象,那么他们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确定这个名称的指称这一点是无关紧要的。”[37]在这里,“丘吉尔”这个名字之所以指的是丘吉尔,并不是这个名字的“涵义”在起作用,而是由于这个名字具有它的起源和历史。克里普克强调说,重要的问题不是名字的说出者如何考虑他是怎样知道这个名字所指的对象,而是这条实际的“传递链条”的建立。他说:“当一个名字沿着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过去时,这个名字的接受者知道了这个名字,他用这个名字指称的对象就会相同于他由以知道这个名字的人所指称的对象。如果我听见‘拿破仑’这个名字,而认为它是我的爱畜小土猪的名字,我就没有满足这个条件。”[38]克里普克承认他的这种理论不能排除人们可能用同一名字去指称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对象这样的可能性。他解释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不同的命名活动和这个名字沿着不同的传递链条传递下去所产生的结果。
关于如何给对象命名,克里普克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或者通过实物或动作来表示,或者借助于摹状词来规定名字所指的对象。他说:“这个最初的命名仪式或者是由一个摹状词确定指称,或者是通过实指来进行的。”[39]在谈到借助于摹状词以规定指称对象时,克里普克特别强调他的观点不同于摹状词论者的观点,他说:“……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字并不是同义的,只不过借助于它来规定名字的所指对象罢了。在这点上,我们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摹状词论者的观点。”[40]这就是说,当我们用某个限定摹状词,或者用某种独特地起识别作用的特性,去规定某个名字所指的对象时,那种特性所起的作用在大多数场合下并不是作为这个名字的同义词,只不过作为规定所指对象的手段。人们在规定名字的所指对象时,也可能根据对象的某些偶然的特性。因此即使对象不具有某种独特地起识别作用的特性,我们仍然可以用某个名字去指称这个对象。
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与专名一样,通名也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的世界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与专名一样,我们也必须记住一个通名的指称被确定的方式和它的涵义之间的区别,不应把一个通名如何确定其指称的方式看做这个通名的同义词。关于通名是否具有涵义,克里普克没有作详细的说明;但他指出通常把属性的组合看做通名的内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名一般说来并不表达属性。与专名一样,通名一旦被确定下来之后,也可以沿着传递的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它的指称对象也是由一条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决定的。他说:“种名可以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就像在专名的情况中那样,以致于许多很少见过或者根本没有见过黄金的人也能够使用这个术语。它们的指称是由一条因果的(历史的)链条确定的,而不是由任何词项的使用决定的。”[41]
与克里普克相似,普特南也主张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反对弗雷格、罗素等人的观点。不过,与克里普克不同,普特南侧重于研究通名的指称,特别是自然物的名称的指称。在他看来,通名,特别是自然物的名称(如“水”、“黄金”、“柠檬”等),并不像弗雷格、罗素等人认为的那样具有内涵或意义,因为它们的指称不是通过与这些名称相联系的概念或摹状词而被确定下来。普特南表示他反对把通名看做与对构成某个类的成员来说应具备的一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是同义的。在他看来,某些种属的词,例如“马”、“树”、“黄金”等,它们的外延并不是通过预先规定的一组标准而被固定下来的。这些种属服从于某些客观规律,究竟哪些事物应归属于哪些种属,这取决于有关的客观规律。由于我们对这些客观规律没有透彻的了解,因此我们宁愿不对这些种属的外延作明确的规定,我们不认为根据“马”、“树”等词一定与某一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同义,便能把它们的外延明确地固定下来。普特南还以“柠檬”这个通名为例,说明它的意义不是像罗素等人所说的那样是通过把一系列特性(黄色的、厚皮的、酸味的等)组合到一起而获得的,换句话说,不是依据于我们以为某种水果具有这些特性,便可以称之为“柠檬”,这种水果便是“柠檬”这个词的指称。他认为“柠檬”这个词的指称不是由这个词的内涵或涵义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我们已掌握的一些范例或典范,人们一致认为它们是某个种属的自然物的模式。这就是说,我们之所以把某种水果称为“柠檬”,是因为这种水果符合于我们所掌握的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而不是因为它符合于我们预先规定的某些标准。
在探讨某一类自然物的范例或典范时,普特南提出了“本质属性”这个概念。按照他的观点,在一个自然种属的所有成员中,都有一种本质的属性,而一个表示这些成员的词的意义,就在于这个词与这种本质属性具有密切联系。他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生活条件的变化,自然物的特征也可能发生变化,但只要它的‘本质’没有多大改变,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某同一个词。”[42]这就是说,不论一个对象发生什么变化,只要它具有某个种属的范例所具有的那种本质属性,我们仍然可以把这个对象归诸于那个种属。例如,如果“马”这个词所代表的动物具有马这种动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即使这种动物的其他属性有所变化,只要这种本质属性不变,这个词的意义也就不变。
普特南还探讨了自然物的本质属性如何确定的问题,他以水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在“水”这个词的日常用法中,人们往往指着一杯水或一池水说:“这就是水”。他认为这是给“水”这个词下“操作定义”或“实指定义”。在科学中,人们则根据水的化学成分(H2O)来给“水”下定义,把任何具有H2O这种化学成分的液体称为“水”。普特南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水的本质属性。他说,设想在另一个与地球十分相似的天体上,那里的水看起来与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样,也就是能够满足我们对水所下的操作定义或实指定义,可是它的化学成分不同于地球上的水。在这种场合下,那个天体上所说的水,就不是我们地球上所说的水,因为它不具有H2O这种作为本质属性的化学成分。他说:“一旦我们已经发现在现实世界中的水是H2O,那就不会有一个可能世界,那里的水不是H2O。”[43]
与克里普克相似,普特南也认为在确定通名的指称时,“因果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科学名词为例,普特南认为,“原子”、“电子”等科学名词与我们用以界说这些科学名词的摹状词并不是同义的,我们在确定科学名词的指称时,不是根据我们关于这些名词所指的对象的知识或信念,而是根据我们与这些对象之间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因果链”。他把人们首次使用某个科学名词的事件称为“引进事件”,认为人们对这个科学名词的每次使用只要相同于引进事件中的使用,那么这些使用就与这个引进事件因果地联系到一起。即使人们后来使用这个名词如此频繁,以致忘记他们最初是何时学到它的,但用这个名词指称他们过去用它所指称的那种物理量值的意图,却把他们现在的用法与过去的用法联系起来。因此,每个科学名词在人们现在拥有的词汇中的存在是由过去那些事件所构成的原因的产物,归根到底是以引进事件为原因的产物。一个名称以引进事件为发端依次地发展为后来的使用,就构成这个名称赖以历史地、社会地传递下去的因果链。他说,以“电”这个物理量值为例,富兰克林知道电是以电花或闪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他人也许对电流或电磁铁有所了解,还有的人也许知道原子是由带正负电荷的粒子组成的。他们都可以使用“电”这个名词,而不必知道“电”这个概念的所谓“内涵”。其原因在于,他们每个人都通过某种因果链与电在其中得到描述的那种情况相联系。他还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完全符合于玻尔关于电子的理论描述,我们不是根据玻尔关于电子的理论描述来确定“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指称。我们现在之所以把那种与玻尔所说的“电子”大致相似的东西称为电子,就是由于有一条历史的、社会的因果链把不同的研究者与这个名词所指的对象联系在一起。
笔者认为,在指称对象由以确定的依据问题上,上述三种观点在不同程度上都含有合理因素,但也各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就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而言,笔者认为密尔关于名称的内涵和外延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它已在逻辑学界得到普遍承认,并在语言哲学的指称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不过,笔者不赞同他关于专名没有内涵而只有外延的观点。罗素关于专名和通名不外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观点,维特根斯坦、塞尔等人主张的“簇摹状词理论”,都是从密尔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论发展而成的。这些观点中含有不少合理因素,在相当程度上符合于人们的语言习惯。因为,专名和通名是一些概念(诚然,对于专名是否是概念,学术界仍有争论),而概念是外界对象的特性或特征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概念的内涵表现了对象的特性或特征,而概念的外延则是指概念的对象范围。任何一类对象必然具有借以把该类对象与别类对象区别开来的特性或特征,也必然具有它的对象范围。因此,作为概念的专名和通名是具有它们各自的内涵或外延的。在日常语言实践中,当我们对某一对象命名或根据某个专名或通名去识别所命名的对象时,我们往往依据于这一对象的某些特性或特征是否符合于有关的专名或通名的内涵或涵义。
按照罗素等人的观点,只有符合一个名称的全部内涵或涵义的事物,才是这一名称的指称对象,因而他们把符合于一个名称的全部内涵或涵义这一点说成是一组赖以确定指称对象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有缺陷的,因为它忽视了在每一个历史时期中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外界事物是在不断发展的,我们对外界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因此,随着外界事物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们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日益深入,我们用以标志外界事物的名称的内涵或涵义也在不断变化、充实和丰富。以水这种最普通的自然物为例:起初人们只知道可以用它来止渴、煮食物、洗澡等,其后知道它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再后又知道它的化学成分是H2O。随着人们对水这种自然物的认识日益深入,“水”这个通名的内涵或涵义也在不断丰富。人们在每一个历史时期,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认识事物的全部特性或特征。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每个名称的内涵或涵义,并不能代表所指对象的全部特性或特征。因此,我们不能像传统的指称理论那样认为,只有符合一个名称的全部内涵或涵义的事物,才是这一名称的指称对象;也不能把符合一个名称的全部内涵或涵义这一点说成是一组赖以确定指称对象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
笔者认为在考察指称问题时应采取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既然事物本身在不断发展和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我们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内不能要求名称的内涵或涵义毫无遗漏地标志出事物的全部特性或特征,从而我们也不能在任何场合下都能根据名称的内涵或涵义准确无误地确定它的指称。在一般场合下,只要某一对象的大部分特性或特征符合于某个名称的内涵或涵义,我们就可以大致确定这个对象是否是这个名称的指称。在这点上,可以说维特根斯坦、塞尔等人主张的“簇摹状词理论”是有道理的。在某些场合下,即使某一对象的某些特性或特征不符合于某个名称的内涵或涵义,但只要有一部分符合,我们结合一定的语境仍然可以确定这个对象是否是这一名称的指称。只有在某一对象的特性或特征全部或几乎全部不符合某一名称的内涵或涵义的场合下,才可以说这个对象不是这一名称的指称。概括说来,在指称对象的特性或特征与名称的内涵或涵义之间存在着三种情况:基本符合;局部符合;基本不符合。在第一种场合和第三种场合下,确定指称上的准确程度较高;在第二种场合下,则准确程度较低,往往需要结合语境才能确定。
弗雷格、斯特劳森、利科等人强调在确定专名、通名或摹状词的指称对象时,必须密切注意它们在被使用时的各种不同的语境,这种观点含有很多合理因素。摹状词论者主要从语义学的角度研究名称或摹状词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语义关系,而不注意说话时的语境、说话者的意向等语用学因素。语境论者则强调语境等因素在确定指称中的重要作用,把语境等因素引入指称理论之中,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斯特劳森把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区别开来,认为语词本身不起指称的作用,指称某种事物只是语词使用的特征,而不是语词本身的特征;相应地,语句本身不论述特定的对象,因此语句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有在特定场合下把某个语句用于论述某个特定事实时,语句才有对错之分。斯特劳森的这个基本观点是能够成立的。
利科赞同斯特劳森的上述观点,并进一步探讨口头话语和书面话语这两个层次上的指称级别问题。他认为只有在语句中,语词才既具有含义,又具有指称。含义把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联结起来,指称则使这两种功能与世界联结起来。语句是否具有指称取决于完成话语行为的具体环境,而不仅仅取决于命题内容的某个方面。这些观点也比较新颖,值得研究。
至于唐纳南对于限定摹状词的两种使用所作的区分,笔者认为它也含有某些合理因素。一般说来,在不是把限定摹状词的描述功能和指称功能截然分开的情况下,唐纳南所作的区分是能够成立的,它表现出对摹状词的研究比在罗素或斯特劳森那里更加细致,更加深入。不过,唐纳南的这个理论也含有一个缺点,这就是他过分强调限定摹状词描述功能和指称功能的区分,以致有时把它们割裂开来,仿佛在归属性使用中限定摹状词完全没有发挥其指称功能,而在指称性使用中完全没有发挥其描述功能。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限定摹状词的描述功能和指称功能不是截然分开的:对一个限定摹状词作归属性使用时,它的描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部分地发挥了它的指称功能;而当对限定摹状词作指称性使用时,它的指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部分地发挥了它的描述功能。
至于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倡导的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笔者认为其中也包含有合理因素,这主要是它强调事物的本质属性在确定指称中的重要作用。弗雷格、罗素等人在他们的指称理论中,没有谈到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区别,也没有谈到本质属性对于确定指称的重要作用。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重视本质属性在确定指称中的作用,但他们没有说清楚什么是本质属性与如何确定事物的本质属性。他们只是举例说:水的化学成分是H2O,这是水的本质属性;水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等,则是水的非本质属性。笔者认为,克里普克等人强调本质属性在确定指称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正确的,比罗素等人进了一步;可是,他们又走向另一极端,认为在确定名称所指称的对象时,只能根据这一对象的本质属性,而不能根据它的偶然属性或非本质属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根据事物的非本质属性来确定指称。例如,几千年来,人们在确定“水”这个通名的指称时,并不是根据水的化学成分是H2O这种本质属性,而是根据水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液体,可以用来止渴、煮食物、洗澡等非本质属性,水的化学成分是H2O仅仅是后来的发现。当然,如果能掌握事物的本质属性,这会大大提高在确定指称上的准确性。不过,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不是一目了然的,需要通过科学的仔细分析;甚至目前被科学断定为本质属性的特性,也可能被将来的科学发现所推翻。只有随着对事物的认识日益深入,才能比较准确地区别开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因此,我们在强调本质属性在确定指称中的重要作用时,也不能否认非本质属性在确定指称中的作用。
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否认专名和通名具有内涵,认为它们都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克里普克等人之所以强调专名和通名都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看来是因为他们企图借以避免传统指称理论中指称的不确定性,而达到指称的绝对确定性。笔者不谈把专名和通名看做固定的指示记号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否有根据,但是需要指出,他们所追求的指称上的绝对确定性是达不到的。因为,鉴于事物本身的不断发展和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日益深化,我们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内不能详尽无遗地认识事物的全部特性或特征,也不能绝对准确无误地把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截然区别开来,从而也不能绝对准确无误地根据事物的本质属性去确定它是否是某个名称的指称。笔者不否认克里普克所强调的命名活动和传递链条在确定指称中的作用,也不否认普特南所强调的某些自然物的范例或规范在确定指称中的作用,不过,笔者认为,如果像他们那样否认专名和通名具有内涵或涵义,那么,他们所强调的命名活动和传递链条,或者范例或规范,不仅无助于达到指称的绝对确定性,甚至对于达到指称的相对确定性也是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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