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抽象实体的名称的指称对象
关于抽象实体的名称的指称对象问题,也是语言和实在之间的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抽象实体”(abstract entities,也可译为“抽象的东西”),既包括作为单称词项出现的虚构人物的名字的指称对象,如“哈姆雷特”、“福尔摩斯”、“皮加索斯”(Pegasus)等词的指称对象,也包括以普遍词项的形式出现的类、属性、关系等共相的指称对象,还包括理论实体的名称的指称对象。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涉及这些抽象实体的名称的指称对象是否具有本体论的地位,也就是说,虚构人物的名称具有指称对象吗?共相这样的普遍词项具有指称对象吗?理论实体的名称具有指称对象吗?如果有指称对象,其本体论地位又如何呢?
首先,我们考察虚构人物的名称的指称对象问题。在现代西方哲学家中间,头一个比较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的,可能是德国哲学家布伦塔诺,他在其意向性理论中论述意向对象时涉及这个问题。他强调不应把意向对象理解为某种真实地存在着的对象,这就是说,意向对象不一定是实在的,实在性并不是意向对象的必要条件。当某个人想到某物时,只需要有一个思想者,而他所想的东西却不一定存在。例如,当这个人想象一匹飞马时,飞马成为他的意向活动的对象,但飞马并不实际地存在着。这就是说,我们不仅可以把一切存在着的东西当做意向对象,而且还可以把一切不存在着的东西当做意向对象。
胡塞尔赞同他的老师布伦塔诺的上述观点,也认为意向对象不一定是真实的存在物。这就是说,意向对象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既可能是真实的对象,也可能是虚构的对象,意向活动本身并不受意向对象是否存在的影响。
迈农大大发展了他的老师布伦塔诺关于意向对象的观点,而提出他的“对象理论”。在他看来,有些人偏重于研究实存之物,因此往往把非实存之物看做虚无,认为后者不是科学的研究对象,然而这种看法是不恰当的,因为忽视对它们的研究就会不了解“观念对象”的重要意义。观念对象虽不是现实地存在着,但它们是心智或思想的对象。
迈农把知识的对象(Gegenstand)分为两种:一种是实存(existieren)的对象,即实际地存在着的具体事物,如实际地存在着的人或物;另一种是虚存(bestehen)的对象,即那些不是实际地,而是以抽象的方式存在着的对象,也就是那些仅在思想上存在着的对象,例如数这样的观念对象。当我们从事相信、判断、假定等认知活动时,我们总是相信、判断、假定某种东西,这些认知对象往往是虚存的,而不是实存的。对于哈姆雷特这个观念对象,我们不能与他交谈、打牌,然而我们能够想象他和思考他,我们知道他是莎士比亚的一个剧本中的重要角色。传统的形而上学局限于研究实存对象,而忽视虚存对象,把虚存对象看成为纯粹的无。“然而,实存的东西的总体与知识对象的总体相比是无限小的。”[44]因此,传统的形而上学还未能成为一门包括所有存在性的对象的学科。
迈农认为“对象”这个概念是一个最一般的概念,可以把它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对象和客体(Objectiv)。他把上述这些认知活动(相信、判断、假定等等)的对象称为客体,例如,当我假定或判断“狗在门外”时,“狗在门外”这个假定或判断的对象便是客体。严格意义上的对象则指客体之外的一切对象,即具体存在的、可感知的人或物。严格意义上的对象是实存的,而客体在它为真的情况下是虚存的,在它为假的情况下,它既不是实存的,也不是虚存的。这就是说,并非一切客体都是虚存的。
迈农还提出“非实在”(Nichtsein)这个概念来概括一切并非实存的东西。例如,“圆形的方形”这个对象就是这样一个非实在的东西,它既不是实存的,也不是虚存的。对于这种非实在的东西,我们可以断言它们具有或者不具有如此这般的性质,并且这种断言也有真假可言。这就是说,对于那些虚构的、非现实的事物(如“皮加索斯”或“飞马”),我们仍然可以作出或真或假的判断。例如,如果说“皮加索斯是一匹马”,那么这个判断是真的;而如果说“皮加索斯是一只鸭”,那么这个判断是假的。皮加索斯具有马的性质这一点,并不以它是否存在为转移。他把对象所具有的如此这般的性质称为“如此存在”(Sosein)。某个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与该对象是否实存无关,这就是迈农所主张的“如此存在独立于实存”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独立于所论述的对象是否实存而谈论该对象的如此存在。但是,这种独立性有一个前提,即预设我们在谈论对象的如此存在时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握该对象,换言之,这种如此存在本身使所谈论对象具有一种“超越存在”(Aussersein),而具有这种超越存在的对象就是“纯粹对象”。迈农提出纯粹对象的超越存在原则,是为了避免陷入这样一种悖论:当我们谈论圆形的方形并非实存和虚存时,我们想到的恰恰是圆形的方形;而在我们能够提出圆形的方形的存在或非存在之前,圆形的方形似乎一开始就必须具有存在。他说:“如果我确实能下判断说某一对象是非实存的,那么,为了对它的非存在作出某种说明,或更确切地说,为了确认或否认把非存在归属于这个对象,我似乎事先已按某种方式把握住了这个对象。”[45]这种方式便是通过意向行为指向这个对象。正是因为这个对象是先于存在,甚至先于如此存在被把握的,因此这个对象是纯粹对象。
在迈农看来,纯粹对象既不是实存的,也不是虚存的,而是具有第三种类的存在,即“有”。这类存在是最广义的存在,它与“无”相对,一切对象都具有这种存在。因为,如果有的对象不具有这种第三类存在(“有”),我们便会推出这些对象是非有;而为了判断一个对象具有这种非有,又得把第四类存在归于这个对象。如此便会陷入无穷倒退,导致一个无限的存在序列。中断这个无穷倒退的办法便是假定任何一个对象本身都具有这种第三类存在。
罗素在研究专名的指称时涉及虚构人物的名称的指称对象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他的观点经历了一个变动很大的过程。在撰写《数学原则》(1903)那段时期里,他继承迈农的观点,认为事物是专名所指示的项,它既包括各种现实的存在物,也包括各种非现实的、虚构的东西。他说:“在我想出摹状词理论之前,迈农的那种理论在我看来是令人信服的。”[46]在他看来,可以把任何一个被提及的事物看做一个名词,而任何名词都可以作为语句的逻辑主词,对任何一个可以作为语句的逻辑主词所代表的事物都可以命名。因此,从原则上说,我们不仅可以用名称去指称任何存在于一定时间地点中的具体事物,而且可以用名称去指称形形色色的抽象事物,还可以用名称去指称那些并不存在的事物,如“目前的法国国王”、“飞马”等,甚至还可以用来指称那些从逻辑上说不可能有的事物,如“圆形的方形”等。为了说明有这样一些非现实的、虚构的对象,强调把“存在”(existence)和“有”(being)区别开来,认为这类对象虽然不具有“存在”,可是具有“有”。他说:“有是那样一种东西,它属于每一个可以设想的词项,属于每一个可能的思想对象,简言之,属于在任何一个或真或假的命题中出现的任何事物,以及所有这样的命题本身。……数、荷马的诸神、关系、妖怪、四维空间都具有“有”,因为如果它们不是某种实体,我们就不能作出关于它们的命题。因此,“有”是任何事物的普遍属性,提到任何事物就是表示这一事物是有的。”[47]
此后不久,在撰写《论指示》(1905)一文时,罗素就抛弃了上述观点,认为过去那种看法会导致自相矛盾。以“飞马并不存在”这个语句为例,罗素承认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语句,可是,他又指出,如果真的有“飞马”那样的东西,它就一定存在着,我们不能起初假定有这种东西,然后又否认这种东西的存在。他说,迈农的“这种观点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而反对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人们都承认,这样的对象很容易违背矛盾律。例如,这种观点主张,当今的法国国王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圆形的方形是圆形的,又不是圆形的,等等。”[48]为了排除这类矛盾,罗素对这种包含有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的符号的语句进行分析,并在把专名和摹状词截然区分开的基础上,提出他那著名的摹状词理论。
其后,蒯因继承和发展了罗素关于虚构对象的观点,对虚构对象的存在问题采取否定的态度。他说,有些哲学家认为,在与我们使用的单称名词(例如专名)相对应的事物中,有些事物(例如“皮加索斯”或“飞马”)虽然不具有在时空中的现实“存在”,可是具有另一种形式的存在,即“有”,它使与之对应的单称名词具有一定意义。还有些哲学家认为,飞马的存在是一种未实现的可能性,当我们说没有飞马时,我们是说——用比较精确的字眼来说——飞马不具有现实性这种特殊的属性。说飞马不是现实的,这在逻辑上相当于说巴特农神殿不是红色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是谈论某种对其存在没有怀疑余地的事物。
蒯因不同意这些观点,并提出两条反对意见。头一条反对意见是,这些哲学家滥用了“存在”一词。他说,按照我们通常使用“存在”一词的用法,当我们说飞马不存在,其意思无非是说根本没有飞马这种东西。如果飞马存在,它自然要存在于时空之中。可是,这只是因为“飞马”一词有时空的意义,并不是因为“存在”一词有时空的意义。这些哲学家却违背“存在”这个词的通常用法,一方面承认飞马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又违背我们说飞马不存在的意义而坚持说有飞马。另一条反对意见是,这些哲学家把意义和指称混为一谈,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单称名词在被使用时要具有意义,它就必须是某种东西的名称,也就是说,必须有某种东西是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蒯因认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早已批驳了这种观点,这个理论清楚地表明,我们可以有意义地使用某些似乎是真的名称而不必设想有如此命名的事物。他说:“一旦应用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以分析那些叙述有无的语句,所得结果中就不再包含任何语词去冒充我们不知其有无的事物的名称了。”[49]
与蒯因不同,塞尔对罗素关于虚构人物的观点持批判态度。在他看来,我们应当把虚构人物的存在和真实人物的存在区别开来。与真实人物不同,虚构人物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可是它们确实存在于寓言、神话、小说,等等之中,不能因为它们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就进一步否定它们在寓言、神话、小说,等等之中的存在。塞尔认为,在关于现实世界的言谈中,代表虚构人物的语词是没有指称的,可是在关于虚构世界的言谈中,它们却是有指称的。例如,当有人提到“罗密欧”与“朱丽叶”时,我们就明白这两个专名指的是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两个重要人物。因此,他说:“存在的原则在下述这个范围内是有效的:在关于真实世界的言谈中,我们只能指称那些实际存在着的事物;而在关于虚构事物的言谈中,我们能够指称那些在虚构中存在着的事物(如果虚构故事中也谈到真实世界的事物,那也可以指称这些事物)。”[50]
利科从书面话语的指称这一角度论证虚构人物的本体论地位问题。在他看来,书面话语的指称不受对话环境的当下性的制约。指称的这种直接当下性的消失在文学作品或诗歌语言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于是,西方有些文学评论家和哲学家认为,既然文学作品是人为的虚构,文学世界是虚构的世界,诗歌语言是情感语言或情绪语言,因此文学作品中的语言表达式是没有指称的。利科认为这种观点是用实证主义的眼光来看指称问题,他坚持文学作品或诗歌语言中的语言表达式也有其指称,但这不是一般实证主义者所说的指称,也不是科学意义上的指称,而是文学意义上的指称,这种指称的特性是由诗歌语言或文学语言的隐喻性决定的。隐喻陈述的意义只有打破对陈述的死抠字面意义的理解才能出现,撇开诗歌语言中语言表达式的字面意义,这种表达式也就失去其字面意义的指称,消除这种指称是隐喻意义出现的条件。他认为隐喻的基础是相似,即从不同的东西看出相似之处,通过范畴错误将两个不相似的东西结合到一起,可以知道某种新东西,这种新奇的知觉实际上指出了一种新的指称,这是一种不同于描述的指称的指称。
其次,我们考察类、属性、关系等共相或普遍词项的本体论地位问题。粗略说来,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种观点。其一是唯名论者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共相或普遍词项仅仅是词项或名称,而没有指称对象。其二是实在论者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这些词项是名称,它们必定有所命名的对象,世界上存在着具体的实体,同样地也存在着抽象的实体。例如,“人”这个普遍名词或普遍词项所指的不是个体的、具体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共同具有的性质或本质,本质也具有其存在,尽管不能把这种存在还原为个人的存在。其三是概念论者的观点,他们在唯名论和实在论之间持一种中间立场,一方面同意实在论者关于普遍词项必定指称某种东西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同意唯名论者关于普遍词项并不指称“实在的”实体的观点。他们主张普遍词项仅仅指称普遍的概念或观念。
在现代语言哲学家中间,弗雷格、蒯因和古德曼对此作了较多的论述。弗雷格侧重于研究概念、关系等抽象实体。他从实在论立场出发,承认这些抽象实体的存在。他主张把表示概念的概念词、表示关系的关系表达式跟概念、关系本身区别开,认为概念、关系等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抽象实体,它们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在他看来,逻辑和数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这些客观的实体之间的形式关系,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对象具有这种客观性质,才能保证逻辑和数学在实际经验中得到应用。由于弗雷格持这种实在论立场,因此他的逻辑主义观点不同于数学中某些逻辑主义者的形式主义观点,因为后者认为数只是一种记号,数学只是一种用记号玩的游戏,数学中的概念及其关系和推理规则都是人们随意约定的。
在共相问题上,蒯因在三四十年代持唯名论的立场,否认属性等抽象实体的本体论地位,主张尽量少用属性之类的抽象概念。他说,有些哲学家认为,既然有红的玫瑰、红的晚霞、红的房子,等等,而它们又有某种共同之处,即它们都有红色这种属性,因此属性这种东西肯定是有的。蒯因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它是“形而上学的一个特征”。在他看来,我们尽可以承认有红的玫瑰、红的晚霞、红的房子,等等,而否认它们具有任何共同的属性,所谓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这不过是一种通俗而又容易引起误解的说法。我们不能把抽象名词看做某种事物的名称,因为我们总可以用一个谓语表达式来取代它,而不认为它本身指称某种特殊的个别事物。蒯因也不同意下述观点,即认为既然我们把“红色的”这样的词当做谓语使用,我们就有义务承认它是某种事物(“红色”这种共相)的名称。他认为这个观点仍旧是把名称和意义混为一谈,因为一个普通名词具有意义,这并不取决于它是某个事物的名称。我们可以认为“红的”或“是红的”这些谓词具有意义,但并不把它们每一个当做单一共相事物的名称。最后,他还反对把意义看做一种共相,认为我们可以说某个语句具有意义或者没有意义,而完全不必把意义看做某种抽象实体。蒯因在总结以上这些论点说:“直到现在为止,我一直主张我们可以在语句中有意义地使用单称名词,而不必预先假定有一些用这些名词称呼的实体。我进一步主张我们可以使用某些普通名词——例如,‘属性’——而不必承认它们是某些抽象实体的名称。我还进一步主张,我们可以把某些语词看做有意思的,以及看做相互同义的或相互异义的,而不必默认有一个称为意义的实体的领域。”[51]
50年代之后,蒯因放弃了这种唯名论观点,转到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立场上来。在《词和对象》(1960)一书中,他详细阐释了他为何把类引入本体论之中。在他看来,把类引入本体论之中,这与把任何物理对象引入本体论之中没有什么不同。他说,我们之所以假定物理对象,是因为它简化了我们的日常知识;我们之所以假定分子和原子这些理论实体,是因为它们简化了我们的某些专门科学;我们之所以假定类这样的抽象实体,是因为它们作用于其中的那些体系具有说明的能力,而且相对说来也是比较简明的。因此,蒯因除了承认物理对象外,也承认类是数学说明所必需的,承认像类这样的抽象实体是数学真理的本体论基础。
古德曼(N.Goodman)则从现代唯名论的立场否认类这样的共相的存在。在强调个别而否定一般这一点上,他与传统的唯名论者是一致的,可是,在否定“类”这个基本概念上,他是运用现代逻辑手段加以论证的。他企图创造一种理想的人工语言,在这种语言中只有一种变项,它包括单一的个体以及个体的总和。他用个体的总和来取代类,用个体的演算取代类的演算。
在他看来,现代唯名论和柏拉图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只承认个体的存在,后者则承认非个体的存在。他说:“唯名论就在于拒绝承认个体之外的任何实体。”[52]诚然,现代唯名论者没有说存在着的只是个体,可是他们避免承认个体之外还有其他事物存在着。他说,在现代唯名论者的语言中,不包含关于个体之外的任何实体的名称、变项或常项,它可以包含个体的变项,把这种变项连接在一起的量词、真值函项连词、标点符号以及一位或多体的个体谓词,还可以包含个体的专名以及摹状词。他把“某某的名字”理解为“仅仅适用于某某的谓词”,把包含某个专名的语句(例如,“休谟是哲学家”)理解为包含有“与某个专名等同的”谓词这样的语句的省略句(例如,“X便是一个哲学家”)。他认为我们不能禁止在语言中使用包含有“类”这样的词的语句,但我们可以引进一些不包含这样的词的语句来取代它们。
古德曼承认,在日常语言中,有一些陈述通常被认为与类相关联,但他认为可以对这类陈述重新加以表述,使之不涉及类的概念。例如,对于“所有的树都是植物”这个涉及类与类之间的关系的简单陈述,就可以把它改述为“任何一个是树的东西都是植物”,在这里,“是树的”和“是植物”都是个体的谓词,从而避免把它理解为“树这个类包含在植物这个类之中”。对于其他比较复杂的陈述,则可以借助于数理逻辑的符号加以表述。例如,对于“约翰(j)和彼尔(b)以及他们的堂兄弟都属于马斯克拉特团体(M)”这个陈述,就可以用数理逻辑的符号表述为Mj·Mb·(X)(Cx,j∨Cx,b<Mx),如此等等。总之,古德曼竭力主张在描述世界时要采用一种人工语言,在这种语言中,只有一类变项,即单一的个体以及它们的总和。他强调用个体的总和来取代类,用个体的演算取代类的演算。他说:“在我看来,通过这种论述去满足唯名论的要求,这不仅能得出一种更加简洁的本体论,而且在简单性和明晰性方面也有很大收获。”[53]
最后,我们考察理论实体的本体论地位问题。所谓“理论实体”,指的是原子、电子、质子、光子、场,等等。关于它们的本体论地位,长期以来一直在进行争论。逻辑实证主义者和历史社会学派从不同的论据出发,否认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科学实在论者W.塞拉斯、斯马特(J.Smart)、夏皮尔(D.Shapere)、普特南、克里普克等人则肯定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他们大多明确表示自己的实在论立场,从指称理论或意义理论的角度对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作出论证。
逻辑实证主义者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强调观察名词和理论名词之间的区别,把可观察性看做实在性的标准,由此否认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他们也承认确实有电现象、遗传现象等存在,但认为我们之所以构造出那些关于微观的对象、状态或过程的理论,只是为了预测和产生我们所关心的现象。电子、力场、遗传码等不过是一些理论虚构或逻辑构造,关于它们的理论也不过是一些演算工具。科学理论概念只有方法论意义,而没有本体论意义或认识论意义。
历史社会学派在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预设主义的同时,又走到相对主义、构造主义这另一极端,同样否认理论实体的名称指称客观存在的对象。他们为此提出的主要论据是:第一,科学方法论高度地依赖于理论,科学家们研究的世界是科学共同体的理论传统,即范式加以界说和构造的,科学理论并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只不过是科学共同体用以解决难题的工具。第二,科学中前后相继的理论是不可比较的,旧范式所规定的证据、解释和理解的标准完全不同于新范式规定的有关标准,因此不能把从旧范式到新范式的过渡解释为它们具有任何共同的合理性标准。第三,既然新旧范式之间不可比较,因此不能说它们所共同使用的科学名词具有相同的指称。科学名词的引进者或使用者通常把某些定律或者以这些定律为依据而对指称所作的理论描述看做这个指称的定义。如果我们断定没有任何对象符合于某个理论描述,我们就应当说没有那样的对象。
科学实在论者大多肯定理论实体的名称指称着客观的对象,并从指称理论或意义理论的角度加以论证。例如,塞拉斯主要是从传统的指称理论的角度论证理论实体的存在。在他看来,讨论理论实体是否存在,也就是讨论科学理论名词是否具有指称,是否有任何实体能够满足科学理论名词所要求的种种标准。以分子这个理论实体为例。他说,为了确定分子是否存在,我们就需要了解是否有任何事物能够满足“分子”这个理论名词所要求的种种标准。用数理逻辑的符号来表示,那就是(1):(EX)(X是P1,P2,P3……Pn);在这里,P1,P2,P3……Pn指的起X要成为分子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假设(1)是某种理论(例如动力学理论)中的一个命题。按照这种理论,如果我们知道某个观察命题是真的,比方说,如果我们知道“现在这个房间里存在着一种正在爆炸的气体”这个命题是真的,我们就有权利说某种理论实体存在着,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就有权利说有一组分子存在着,这种气体就是由这些分子组成,而这些分子正在从一个共同的中心向四周扩散。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知道有某种气体存在着,同时也知道断定那种气体由分子所组成的动力学理论是正确的,那我们就知道分子存在着。概括说来,要知道某种理论实体存在着,我们需要知道下述三点:第一,某些关于存在的命题是真的;第二,有某种理论说明,如果这些观察命题是真的,那么这种理论实体就存在着;第三,上述这种理论是一种正确的理论,它适合于解释所观察到的这种现象。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有一种正确的理论能够解释所观察的现象,如此才能说这种理论中所说的理论实体是存在着的。对于如何确定某种理论能够解释所观察的现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逻辑经验主义者的观点,他们认为,个别事实是通过用演绎方法把它归摄于经验概括之下的办法直接加以说明,经验概括本身也是观察框架的一部分,这是第一层的说明。然后,经验概括又是通过用演绎方法把它归摄于理论规律之下的办法加以说明,这是第二层的说明。从这种观点看来,某种理论是正确的这个事实,并没有为接受这种理论的理论宾词所描述的那些理论实体的存在提供任何基础,因为这种理论的正确性只不过在于它具有一种能力,通过把经验概括归摄于更高层次的前提之下,而把观察框架的经验概括组织起来。塞拉斯不赞同这种观点,而提出另一种观点,即认为所观察的现象不是借助于经验概括,而是借助于理论直接加以解释。他不赞同逻辑经验主义的那种“层次论”的观点,即认为理论直接解释的是经验概括,然后再由经验概括去解释所观察的现象。他认为这种观点只不过是用解释某些现象符合于经验概括这个事实的办法来解释这些现象。在他看来,知道某种理论是正确的,这就能使我们由此断定这种理论所假定的理论实体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那种实体,我们就不能解释所观察的现象。
普特南也从实在论立场论证理论实体的名称指称着客观存在的对象。他明确表示:“一个彻底的实在论者不仅对通常意义的物质对象的存在应持实在论的态度,而且对于数学必然性和数学可能性的客观性(或者,在同等意义下,对于数学客体的存在),对于那些既不是物质对象又不是数学对象的实体,特别是场和物理量,也应持实在论的态度。”[54]
前面谈到,与克里普克一样,普特南也主张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并从这种观点考察科学名词的指称对象。在他看来,科学名词(“原子”、“电子”等)与我们用以界说这些科学名词的摹状词并不是同义的。我们在确定科学名词的指称时,不是根据我们关于这些名词所指的对象的知识或信念,而是根据我们和这些对象之间的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传递链条。例如,我们现在之所以把那种与玻尔所说的“电子”大致相似的东西称为“电子”,就是由于有一条历史的、社会的传递链条把不同的研究者与这个名词所指的对象连到一起。因此,尽管我们和玻尔对电子的理论描述不同,但这个名词所指的对象却是相同的。
普特南强调成熟的科学理论中的名词是有指称的,即指称着某些客观存在的对象。他承认分子、电子等理论实体的存在,认为如果不是如此,我们就不能运用包含有这些理论实体的科学理论去说明自然现象。他说:“一种科学理论被另一种科学理论所取代,例如牛顿的万有引力论被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所取代,对这种现象的自然说明就在于:关于某种理论对象(例如引力场或时空米制结构)的一种部分正确和部分错误的说明,被另一种关于这些对象的更好的说明所取代。但是,如果这些对象事实上并不存在,那么,说一种关于遥远的引力活动的理论能够成功地预言某种现象,那就是一个奇迹了……”[55]
普特南关于成熟的科学理论中的名词具有指称的观点,又是与他关于科学知识会聚的观点紧密相连的。所谓科学知识的汇聚,他指的是前后相继的科学理论具有共同的指称。他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两条原则:第一,成熟科学中的名词是有指称的;第二,成熟科学中的理论定律是接近于真实的。如果科学理论中所包含的科学名词没有指称,如果没有科学知识的汇聚,那么科学理论也就没有真假对错可言。他认为“指称”和“真理”这两个概念在认识论中起着因果解释的作用,我们可以把它们当做用以说明科学家的研究活动和科学说明的前提。
夏皮尔主要从意义理论着眼来探讨科学名词的指称,即理论实体的本体论问题。他既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者把科学名词的意义看做是固定不变的,也反对历史社会学派把科学名词的意义看做随科学理论的改变而改变。他基本上赞同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但又有些分歧。这就是他不赞同传统的意义理论和历史的指称理论的下述共同观点:要保持科学发展的连续性和科学理论之间的可比较性,科学理论之间必须有某种共同的东西。传统的意义理论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是“本质标准”,历史的指称理论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是通过固定的指称实现的。夏皮尔则认为,要说明科学理论之间的连续性,并不需要假设某种共同的意义或共同的指称。在他看来,唯一能够提供连续性的东西,是把后继的思想同它的先起的思想联系起来的“理由”,即“推理链条联系”。例如,对于“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意义,就要由从斯托尼对电子的看法,经过汤姆逊的看法,一直到费因曼的看法这条链条来确定。我们在其中每个阶段都有理由把以前归于电子的某些属性取消或修改,也可以引进其他属性。由这样一种推理链条联系起来的一簇标准,就是“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意义。与此相关,夏皮尔还以下述方式论证理论实体的存在。他说,“A存在着”这个命题至少包含三点意思:第一,A可以与其他存在物相互作用;如果理论实体只是理论虚构,它们就做不到这一点。第二,A必然具有某些特性,它们可能增加、减少或变化,理论实体具有这样的特性;如果它们只是理论虚构,它们就不可能具有这样的特性。第三,说A存在着,这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提出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科学史上对理论实体确实提出了若干相互竞争的理论,这也证明理论实体的存在。
关于虚构人物的名称的指称对象问题,笔者倾向于赞同迈农、塞尔、利科等人的观点,而不大赞同罗素、蒯因等人的观点。迈农主张把实存的对象和虚存的对象区别开,认为虚存的对象虽不是现实地存在着,但具有思想上的存在。罗素早期把“存在”和“有”区别开,认为虚构人物虽不具有“存在”,但具有“有”。塞尔认为虚构人物的名称在现实世界中没有指称,可是在虚构世界的言谈中,它们是有指称的。利科坚持文学作品或诗歌语言中的语言表达式是有指称的。这些哲学家都正确地认识到虚构人物的名称和真实人物的名称在它们的指称对象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本体论意义,但虚构人物的名称并不是没有指称的。如果像罗素(后期)、蒯因等人那样否定虚构人物的名称具有指称,或者看做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把它们当做虚无而不加理睬,那就会造成非常奇怪的现象,例如,在文学艺术作品中不能塑造虚构人物,在文学评论中用不着讨论虚构人物的艺术形象及其创作技巧,在文艺创作中不能有浪漫主义作品。如果坚持对虚构人物的虚存地位持否定态度,那就势必不利于文学艺术的发展,至少影响人们对浪漫主义作品的理解与欣赏。罗素在批驳迈农的对象理论时提出的摹状词理论,就其逻辑分析而言是精辟的,在逻辑上具有重大价值,但从本体论方面看,他对虚存之物的批驳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罗素强调不能把“飞马”、“独角兽”以至“圆形的方形”等虚构事物当做命题的成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矛盾。然而,在日常语言实践中,人们并不会认为“飞马不存在”、“独角兽不存在”这样的语句包含有逻辑矛盾而无法理解。我们应当把实存之物和虚存之物严格区别开,不要把虚存之物看成实存之物,但也不能把虚存之物当做虚无而根本否定。
共相或普遍词项的本体论地位是一个复杂问题,笔者认为实在论的观点含有较多的合理因素,因为,既然这些词项是名称,它们必定有所命名的对象,不过它们所命名的对象不是具体地、现实地存在着的实体,而是某些抽象的实体。弗雷格主张概念、关系等抽象实体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并认为逻辑和数学所研究的对象就是这些客观的抽象实体之间的形式关系。正是因为这些研究对象具有某种客观性,才能保证逻辑和数学在实际经验中得到应用。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能够成立的,因为逻辑和数学中的规律和定律都具有客观性质,不是人们随意编造出来的。例如,逻辑规律就是人类思维规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逻辑学家随意制定的。
蒯因后期从唯名论转向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不过,与其他一些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者不同,蒯因的这种观点是与他后期主张的本体论承诺理论紧密相连的,因为他承认有类、关系、属性等抽象实体,并不是承认它们的实在性,而是依据于一定理论而对它们作出某种本体论的承诺。例如,他之所以假定有类这种抽象实体,只不过因为它们作用于其中的那些体系具有说明的能力,而且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简明的。
古德曼从现代唯名论的立场,运用现代数理逻辑手段,否认类这样的共相的存在。他试图创造一种人工语言,在这种语言中只有一种变项,它包括单一的个体以及个体总和。他用个体的总和取代类,用个体的演算取代类的演算。从逻辑角度看,这种尝试是有一定意义的。不过,他试图通过重新表述的办法,把日常语言中那些与类相关联的陈述,改变为不涉及类的概念的陈述,例如,把“所有的树都是植物”这个涉及类与类之间的关系的陈述,改述为“任何一个是树的东西都是植物”,笔者认为这个办法不一定奏效。因为,即使把“是树的”、“是植物”看做个体的谓词,但这些词组中仍含有“树”、“植物”等类概念。既然客观世界中存在着由个别事物组成的类,因而类概念的存在是必要的和不可消除的。
至于理论实体的名称的指称对象是否具有本体论的地位,笔者赞同科学实在论者的观点,认为这类名称是有指称的,理论实体具有它的客观存在。塞拉斯、普特南等科学实在论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理论实体的实在性,不论他们的论证是否充分,他们强调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反对把理论实体仅仅看成是理论虚构或逻辑构造,这一点无论如何是正确的。因为,科学名词虽然是科学家制定的,但它们并不是凭空编造出来的理论虚构,而是反映了一定的客观物质存在。这就是说,既然科学理论反映的是客观实在,科学名词的指称也应当具有客观存在,因而不能否认理论实体的实在性,不能把它们仅仅看做理论虚构或逻辑构造。随着科学的发展,许多理论实体的存在已经得到充分证实。而且,科学实在论者还正确地指出科学名词的内涵将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换句话说,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名词的指称不变,而其意义,即对它们的理论描述将不断充实、准确和完善。这个观点也是正确的,符合于科学理论以至人类知识的发展过程。总之,科学实在论作为科学哲学中的一种新兴的思潮,比它的先驱逻辑实证主义和历史社会学派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在论证理论实体的实在性问题上表现出唯物主义倾向,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注释】
[1]弗雷格:《论意义和指称》,载P.杰齐和M.布拉克编辑:《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58页。
[2]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265页。
[3]海德格尔:《行进在语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160页。
[4]海德格尔:《行进在语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225页。
[5]海德格尔:《行进在语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110页。
[6]海德格尔:《行进在语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22页。
[7]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17页。
[8]卡西勒:《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171页。
[9]塞尔:《言语行为》,1969年英文版,第79页。
[10]塞尔:《言语行为》,1969年英文版,第27页。
[11]罗素:《逻辑原子论》,载《逻辑与知识》,英文版,第182页。
[1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21。
[1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161。
[14]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18。
[15]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21。
[16]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15。
[17]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1.1。
[18]弗雷格:《论意义和指称》,载P.杰齐和M.布拉克编辑:《弗雷格的语言哲学》,第65页。
[19]刘易斯:《对知识的评价和分析》,1946年英文版,第50页。
[20]密尔:《逻辑体系》,1919年英文版,第17页。
[21]弗雷格:《含义和指称》,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第88页。
[22]弗雷格:《算术的基础》,德文版,第63页。
[23]弗雷格:《论概念和对象》,引自《弗雷格的哲学著作》,第5页。
[24]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3.203和3.22。
[25]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5节。
[26]塞尔:《论专名》,载卡顿编辑:《哲学和日常语言》,第160页。
[27]斯特劳森:《论指称》,载斯特劳森:《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8页。
[28]斯特劳森:《论指称》,载斯特劳森:《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13页。
[29]斯特劳森:《论指称》,载斯特劳森:《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15页。
[30]利科:《解释理论》,1976年英文版,第20页。
[31]利科:《现象学在法国的新进展》,第20~21页。
[32]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6页。
[33]克里普克:《说话者的指称和语义学的指称》,载弗伦奇编辑:《语言哲学的当代观点》,1977年,第15页。
[34]格赖斯:《说话者的意思、语句的意义和词的意义》,载《语言的基础》第4卷,1968年,第225~242页。
[35]克里普克:《同一性与必然性》,载斯瓦茨编辑:《命名、必然性和自然物》,第93页。
[36]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139页。
[37]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6页。
[38]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5页。
[39]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7页。
[40]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6页。
[41]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138页。
[42]普特南:《“意义”的意义》,载普特南:《心、语言和实在》,第232页。
[43]普特南:《“意义”的意义》,载普特南:《心、语言和实在》,第233页。
[44]迈农:《对象理论》,载艾斯明奇编辑:《逻辑与哲学》,1968年英文版,第119页。
[45]迈农:《对象理论》,载艾斯明奇编辑:《逻辑与哲学》,1968年英文版,第124页。
[46]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1959年英文版,第84页。
[47]罗素:《数学原则》,1937年英文版,第449页。
[48]罗素:《论指示》,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106页。
[49]蒯因:《论有什么?》,载《从逻辑观点看》,英文版,第3页。
[50]塞尔:《言语行为》,第79页。
[51]蒯因:《论有什么?》,载《从逻辑观点看》,英文版,第12页。
[52]古德曼:《现象的结构》,第33页。
[53]古德曼:《现象的结构》,第14页。
[54]普特南:《数学、物质和方法》,序言,第7~8页。
[55]普特南:《意义与道德科学》,英文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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