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意识与意向性
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圣·安瑟伦(St.Anselrn)关于上帝的本体论证明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如果上帝思考着某种东西,那么这种东西就存在于知性(understanding)之中。他还由此把那种仅仅存在于知性之中的对象的完满性与那种存在于实在之中的对象的完满性加以对比。奥卡姆(W.Ockam)也把思想对象的意向存在和思想本身的主观存在加以对比。中世纪哲学家用“主观存在”这个概念表示作为思想对象的事物的观念存在。在他们那里,“客观的”和“主观的”这两个词的用法与现在的用法有些不同。在他们看来,具有客观存在的对象(例如,作为思想对象的独角兽)并不一定事实上存在,而独角兽的观念则具有主观的存在。后来,笛卡尔把“客观”存在与“意向存在”这两个概念当做同义词使用。边沁提出“意向性”一词,并把意向行为和非意向行为区别开。
到19世纪,布伦塔诺头一个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意向性问题。当时的哲学家对心(mind)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经验主义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心是觉醒(awareness)的一种被动的、静态的、透明的中介,经验把它自己印于这种中介之上。知觉、记忆、想象、判断以及观念联想等是心理生活的不同方面。因此,这一派哲学家重视研究意识的“内容”,而不注意研究心理活动本身。另一种是以康德为代表的先验论的观点,他们认为心具有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作用,它通过综合、解释、判断、推理等活动,把它自己的秩序和意义强加于康德所说的“感性印象的原始材料”之上。布伦塔诺对这两种观点都不赞同,而试图把这两者中的合理因素吸收到他的心理现象理论之中。
布伦塔诺是从真理问题着手探讨意识问题的。在他看来,哲学的任务在于追求知识或真理,而对真理的研究首先必须找到真理之所在,即在哪些领域内存在着真假问题。显然,物质实体(山、石、树木等)只能是实在的或非实在的,它们本身无所谓真假。真假问题只能出现在与物质实体相对立的那个领域,即意识领域或心理现象领域。因此,他把意识领域作为他的首要研究对象。他的现象学把外部世界“括在括号之内”,不予考虑,外部世界或物理世界完全不是他的研究对象。他的注意力从外部世界转向内部世界,转向主体性,集中研究心理现象。
布伦塔诺的《从经验观点看心理学》一书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区别开。他说:“一切意识材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理现象,另一类是心理现象。”[1]他特别强调这里谈的是意识材料,而不是一般的事物。他不像笛卡尔那样把所有的事物分为心理的和物理的这两大类本体论范畴,而是在传统的心理实体这个范畴之内考察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分。他认为心理现象是具有内容的活动、所有的心理活动都是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内容(印像、影像、观念等)则不是心理现象,而是物理现象,物理现象作为心理活动的内容被给予意识。他没有把心理活动的内容与心理活动的对象这两者区别开,它们都指的是存在于心理活动中的内在内容,而不是任何外界对象。外界对象不是物理现象,不是心理活动的内容。
按照布伦塔诺的观点,心理现象具有下述三个特征:首先,一切心理现象都是通过一个对象的意向性内在存在而被表征的,非心理现象则不是如此。他起初曾想把“纯粹的对象”与“意向的对象”或“内在的对象”区别开。例如,客观地存在着的那棵树本身属于纯粹的对象,而作为我目前知觉中的那棵树则属于意向对象,后者存在于我的心灵之中,成为我目前的知觉活动的一部分,尽管我感知的对象不是这种内容,而是客观地存在的那棵树。他在后期著作中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些变化。他不再把内在对象(思想中的对象)与事物本身区别开,而一概称之为内在的对象。例如,他把思想中的马和客观存在的马本身都称为“内在的对象”,同时坚持对象不一定实际存在着。他使用“内在”(immanent)一词,只为了表明有一个对象,而没有蕴含这个对象究竟存在于心灵之内还是心灵之外。
其次,一切心理现象都只能在内在知觉中被感知,非心理现象则不是如此。这就是说,心理现象只有在内在意识中才能直接领会,而物理现象则在外部知觉中能被直接领会。当然,这两种现象都可以通过某种推论而被间接认知,如我能从别人的行为中推出别人的心理状态,从某些痕迹中推出某些未被感知的物质事物的存在。内在知觉具有直接的和无误的明显性,外在知觉则没有这种明显性。说心理现象是某种只能通过内在知觉才能直接领会的东西,就是说对它的知觉是直截了当地明显的。
最后,一切心理现象都表现出一种联合,而在物理现象中则不能找出这种联合。尽管我对同一个原始对象具有不同的意识方式(例如,我不仅表象某一对象,而且对它作出判断或怀有希望),或者对不同的原始对象具有意识关系(例如我同时看见一种颜色和听见一种声音),这些不同的心理现象总是表现出某种相互联系,而且同属于一个无所不包的统一体,只要这些心理现象是我的心理状态。因为,除非这些心理现象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我就不能对它们进行比较,确定它们的异同。这些现象共同属于一个实在的事物,不论这个实在的事物是什么,也不论它们如何属于这个事物。说在不同的心理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这不等同于说其中一种心理活动(例如看)相同于另一种心理活动(例如听),这只是说,这些心理现象都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心理现象的不同组成部分。
概括说来,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具有意向性、自我显现(selfrevealing)性和一种特殊的统一性,而物理现象则不具有这三种特性。或者说,一切心理现象都是意向性的和反思的,而物理现象则不是如此。在这三种特性中,意向性是一切心理现象的最根本的特征,因为意向性就是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心理活动与其内容之间的关系。他把这种关系称为物理现象以意向的方式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即心理活动指向一个内容、指向一个对象或把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意识或心理现象都包含有某种东西作为自己的对象,尽管包含的方式各不相同。每一种意识都是关于对象的意识,自我封闭、不指向任何对象的心理现象或意识是不存在的。意向性就是表示意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他说:“每一种心理现象的特征,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做‘对象在意向上(或精神上)的内存在’,以及我们可以不太确切地称做‘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在这里不应把对象理解为某种真实的东西)或‘内在的对象性’。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尽管它们并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包含的。……这种意向的内存在,仅为心理现象所独有。任何物理现象都没有显示出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给心理现象下这样的定义:心理现象是那种在自身中以意向的方式包含着对象的现象。”[2]
布伦塔诺把心理现象规定为“对象在意向上的内存在”或“内在的对象性”,也就是表示意向性指的是物理现象以意向的方式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或物理现象作为对象内在地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他指出这种看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谈论过这种思想上的内存在,譬如说:被感觉的对象存在于感觉着的主体之中;感觉虽不包含质料,但包含有被感觉的对象;被思想的对象存在于思想着的理智之中,等等。在中世纪,“意向”或“意向的”这个词,被用于指一种不同于实在的存在的“存在样式”,即不同于外部存在的一种“在心灵中的存在”。在布伦塔诺看来,“意向的”和“内在的”是同义的,“意向对象”和“内在对象”也是同义的。对象在意向上的内存在,就是指某物作为精神活动主体的对象以某种方式内在地呈现于这一主体的意识之中,但并不是实际地在意识中存在。
布伦塔诺除强调意向活动的内在性外,还强调意向活动的指向性,认为后者是意向活动的另一基本特征。意向活动必定指向一定对象,因为每一种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例如,没有某种被相信的东西,也就没有相信;没有某种被希望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希望。在言谈中,我不会简单地说:“我相信”、“我希望”、“我觉得”等,而必须说:“我相信某事”、“我希望某物”、“我觉得某事如何如何”,等等。这正是因为,每种意识都是关于某一对象的意识,我们在谈自己的体验时必须说明在我所谈的体验中我与之发生关系的那种东西。
胡塞尔继承和发展了其老师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并把这一理论看做他的现象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说:“意向性是进入现象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作为出发点和基础的概念”;“意向性表达了意识的基本性质,全部现象学的问题……都是依据于它来分类的。”[3]
在胡塞尔看来,心理状态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体验,它是反思的;第二类是非体验,它是非反思的。在这两大类之中又可再分为意向性的和非意向性的。在反思的体验中,既包括意向性的心理活动,也包括非意向性的、可能的感觉。在非反思的非体验中,既包括意向性的无意识状态,也包括非意向性的纯粹的感觉。这就是说,心理活动既是反思的,又是意向性的,纯粹的感觉既是非意向性的,又是非反思的。[4]
胡塞尔把意识看做某种包罗一切心理活动的东西,他又称之为“意向的感受”,这种感觉对准着对象,但不是指一种把意识和被意识的事物联系起来的实在关系。具有意向性是心理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特征。与布伦塔诺一样,他也认为意向性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们的指向性,即意识必定指向某个对象,意识总是对某物的认识。当意识活动指向某个对象时,意识就处于意向状态,并与这个对象构成意向关系,而该对象就成为意识活动的对象,即意向对象。意向性就表示意识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指向关系。与布伦塔诺不同,胡塞尔主张把心理现象与心理活动区别开。因为,就心理现象而言,心理活动始终是一种意向性现象,可是感觉、感觉材料等尽管也是心理现象,但不是心理活动,它们缺乏意向内容。
胡塞尔认为,纯粹意识具有一种意向的活动(Noesis)与这种活动的对象(Noema)相对应的结构。意向的活动是纯粹意识生活中的实在环节;它包括非意向的感觉材料(die nichtintentionale Hyle),如各种关于颜色、味道、兴趣、运动,等等的感觉,还包括一种使这些被动的材料“激活”起来并获得意义的活动,这是就狭义而言的意向活动。意向活动的对象指纯粹意识生活中那些非实在的意向环节,它们是意向活动的单层次或多层次的综合的结果。意向性就是表示意向活动与意向活动的对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胡塞尔把纯粹的自我看做意向活动的执行者,各种各样的意识活动都是从纯粹的自我那里发射出去的,同时又由纯粹的自我汇聚起来。他所说的纯粹的自我不是指一个生理物理的自我,而是指纯粹思维活动的执行者,它在意向结构中是作为一个自我极(Ichpol)而存在着。因此,在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中,意向性不是指生理物理的人的一种心理的特性和结构,而是指纯粹意识的一种特性和结构。
胡塞尔还分析了意向性这种意识活动的结构,认为意向性由三种因素组成:一个因素是自我,它是意向活动的主体;另一个因素是客体,它是意向活动的对象;最后一个因素是意向活动本身。在另一些场合下,他把意向活动分为四个方面,即意向活动的主体、意向活动的客体、意向活动的方式以及意向活动的活动内容。以“我希望玛丽明天回家”这个描述意向活动的语句为例。“我”是这个意向活动的主体,即意向活动的完成者,它可以由名称、人称代词或者限定摹状词来表示。“玛丽”是意向活动的客体,它是意向活动的对象,也可以由名称、人称代词或者限定摹状词来表示。“希望”是意向活动的方式,即意向主体正在完成什么样的意向活动,它通常由一个有时态变化的动词表示。“明天回家”是玛丽这个意向对象的活动内容。
胡塞尔还把意向性看做一种综合性的整体活动,认为意向活动不仅包括对于对象的直接指向,而且包括对意向内容以及低一层次的意向活动的不同部分进行分析组合,以建立新的意向内容或意向对象的同一体。他用组装起来的机器作比喻来说明意向性综合活动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一部大机器总是由若干不同类型的小机器组成,同样地,意向活动也是由各种不同的、低层次的意识活动所组成,而构成一个整体。在这种整体性的意向活动中,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个低层次的意识活动各有自己的对象,各有与其对象相联系的独特方式,但这些多种多样的意识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对象,都被意识的意向活动综合为一个整体,并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于是多种多样的意识活动变成一种新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对象变成一个新的对象,这一过程正是由意向性的综合活动来完成的。
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的,因为它试图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某物如何能够仅仅借助于它的内在结构(它的各个不同的部分和要素)而与其他事物建立某种指称关系,这个其他某物既不与它本身相同一,也不与它的某一部分相同一。在他看来,意向对象是那样一种对象,它被另一个与它不同,而且既不是它的一部分,也不是它的要素的对象所意指、意向或指称。只有心理活动才可能具有意向对象。他说:“意向经验具有这样一个特征,即把它们自身指向某些呈现出来的对象,但它们是在意向的意义上这样做的。一个对象在意向经验中被‘指称’,被‘指向’,……这只不过意味着某些经验是在场的,在性质上是意向的。……当然,这样一种经验可以与它的意向一道出现于意识之中,尽管它的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对象被意指,这就是说,‘意指’它是一种经验,但只是在思想中,而决不是在实在中被考虑。”[5]
海德格尔继承了其老师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某些观点,但他从存在主义立场对它们作了重大修改。在他的早期著作《存在与时间》中,他先后把意向性变形为“烦”(Sorge)和“展开”(Erschlossenheit)。胡塞尔强调理论意识的首要性,他对意向性的表述建立在意识与存在的区别之上。海德格尔则认为胡塞尔的这种看法导源于他坚决反对的笛卡尔的二元论。在海德格尔那里,基本范畴既不是意识或存在,也不是意识内在地具有的对于存在的指向性,而是此在在世界中的存在。胡塞尔曾把意向活动中的感觉材料的(hyletic)成分、意向活动的(noetic)成分和意向对象的(noematic)成分区别开,与此相对应,海德格尔也把现身情态(Befindlichkeit)、领会(Verstehen)和言谈(Rede)看做世界中的存在的三个结构特征。世界中的存在作为此在的基本的意向性结构,显示出时间性和意向性。海德格尔在他的后期著作中,从《什么是形而上学?》开始,把意向性理解为一种存在状态上的关系,意向性之所以成为可能,有赖于超验性,而不是相反。可以说,在海德格尔的早期著作中,意向性被看成是一个原始概念,而在他的后期著作中,意向性则是从存在的历史性及其世界筹划中引出的。
萨特把意向性概念作为他的哲学的原始概念之一。在这个问题上,他比较接近于胡塞尔,但也有许多分歧。他不赞同海德格尔的此在概念,因为他认为此在是排斥意识的,而意识概念在他的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
萨特强调意识具有透明性和意向性这两个特征,并且认为意识的透明性和意识的意向性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意识之所以是充分意向的,正因为它是完全透明的,而意识之所以是完全透明的,又因为它是充分意向的。他说:“当意识成为一种透明对象的意识时,它就领悟到自身。”[6]又说:“意识只有借助于它所意识的东西才能成为自我意识的。”[7]他有时把意向性和透明性等同起来,认为意向性就是透明性。他说:“意识通过肯定对象而否定它自身,这就是说,意识把对象设置为某种不同于它自身的东西,并把自己作为不同于对象的东西而区别开来。”[8]他不像海德格尔那样认为意向性建立在透明性之中,也不像海德格尔那样把透明性看做存在的世界筹划。
他还从意识既是透明的、又是意向的这一论点中,得出意识是虚无的结论。他强调意识是十分透明的,其中没有任何模糊之处,也就是说,意识是完全空洞的,它没有任何内容,整个世界处于意识之外。他把胡塞尔的感觉材料(Hyle)排除于意识之外,而纳入世界之中,因为它与意识的透明性相矛盾。意识既是十分透明的,又是完全空洞的,意识的透明性和空洞性是同一种状态的两个方面。
与胡塞尔一样,萨特也认为意识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意向性,因为一切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不过,他又指出,意向性意味着意识自身空无内容,意识自身即是虚无。这种虚无不是一种自身自立的虚空,而是“存在的虚无”。这就是说,意识总是指向外面的,总是超越自身的。在意识的这种超越中,一方面,意识达于某物,紧附其上,并从某物那里“借得”存在;另一方面,某物也从意识那里获得规定或意义,也就是获得价值。
萨特不赞同胡塞尔把意向性看做一种构造的功能,认为意识不能构造它的对象的存在,因为意识到某种东西就是面临某种非意识的、具体的和充分的在场。他也拒绝胡塞尔关于意向对象作为意向活动的非真实的对应物的理论,因为这种理论与他的意识透明性原则是相矛盾的。
梅洛-庞蒂是从现象学的立场探索意识和意向性问题的。他的意向性概念是从胡塞尔后期的那个操作的(operative)意向概念发展而来的。在他看来,意识是意向性的,它设置了对象,但这不是一种绝对的设置,因为,“对一个单一的对象的绝对设置就是意识的死亡,这种设置冻结了存在的整体,正如一块置于溶液中的水晶石突然使溶液晶体化一样”。[9]这就是说,如果有一种意识活动完全显示出对象,那么这种意识就与对象相等同,意识就被浸没在对象之中,而没有它的任何内在性。
梅洛-庞蒂反对萨特关于意识完全透明的论点,不赞同萨特把自为和自在对立起来。按照萨特的观点,自为是充分意向性的和十分透明的,而自在则完全是非意向性的和十分模糊的。梅洛-庞蒂认为这种极端的观点是一种在经验中找不到实例的抽象观念。在他看来,在自为和自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有一个模糊性领域,在那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意向性、不同程度的透明性和不同程度的模糊性,这个模糊性领域是由人的存在规定的。梅洛-庞蒂从纯粹的自为回到人的存在,可以说是他从萨特回到海德格尔。不过,与海德格尔不同,他在人的肉体中找到人的存在,正是人的肉体超越了自在和自为的区别。在人的肉体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界限模糊了,甚至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之间的界限也模糊了。
在梅洛-庞蒂看来,意识虽然是透明的,但不是完全透明的。如果意识是完全透明的,那就不可能有神话、梦景和幻觉,在主体和客体中也就不会有现象之物(the apparent)和实在之物(the real)的区别。如果意识是它向其自身显示出的那样,那么我的知觉的真和我的幻觉的假对我来说都是完全透明的,这就使它们之间的界限毫无意义。在他看来,绝对透明的意识就与无意识没有多大差别。完全透明的意识应知道每一件它自己的事情,然而其中许多事情是它后来才知道的。同样地,无意识也包含有许多被人后来才学会的观念和活动。另一方面,如果意识对它自身不是完全透明的,那它也不是完全不透明的。意识既不设置它自身,也不是对它自身完全无知。因此,我们只能有不同程度的意向性和不同程度的透明性,它们表现在人的行为和思想的不同层次之中。
梅洛-庞蒂把意向性看做意识主体与世界中的对象相联系的方式。在《知觉现象学》一书中,他着重批判经验主义和心智主义,把它们称为“客观思想”,认为它们未能给意向性问题作出适当的说明。他把洛克和休谟列入他所批评的经验主义者,认为这些人在这个问题上持一种客观的、科学的观点。他们根据自然科学的资料对外界对象的性质作出这样的假设:对象独立地存在着,相互之间只有一种偶然的因果关系。他们强调对象在产生心理状态中的因果作用,强调人的活动对于对象的影响。然而,梅洛-庞蒂认为,不能借助于因果关系来解释意向性问题,因为意向性主要是一种内在关系,只有从被联系的双方的相互关系中才能了解这两者,而因果关系是一种外在的关系,它所联系的双方是彼此独立的。另一方面,他把笛卡尔、贝克莱、康德、胡塞尔(前期)及萨特列入他所批评的心智主义者,认为他们虽然承认意向性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但又认为一切内在关系都是意义的关系,一切意义都在心灵(mind)中有其根源。因此,他们借助于观念、思想或概念等心理项目之间的关系来说明意向性。梅洛-庞蒂认为这些人所考察的不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主体的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这种理论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这些状态如何能使有意识的主体或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具体地存在着的对象相联系。
梅洛-庞蒂着重批判心智主义,强调意向性是主体和具体存在的对象之间的一种没有中介的内在关系。心智主义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意向性问题,首先是因为它说明的是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一种以表象为中介的关系,而意向性却是一种没有中介的关系。其次,虽然它把表象和对象之间的意向关系理解为一种内在关系,但它所描述的其实是表象与那种被梅洛-庞蒂称为“对象的意义”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主体与那些具体地存在于世界之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尽管它承认对象的存在,但它只能确定对象与表象之间的外在关系。这就是说,它或者把意向性解释为表象与对象的意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或者解释为表象与具体地存在着的对象之间的外在关系。在这两种场合下,都没有提出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具体地存在着的对象之间的内在关系,因而没有接触到意向性的本质特征。梅洛-庞蒂认为,心智主义的这一缺点来源于它的客观观点,即反思观点。由于意向性是一种先于反思的现象,所以建立在反思观点之上的心智主义就不能对意向性作出适当的说明。
利科从哲学释义学的立场探讨了意识和意向性问题,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比较接近于胡塞尔,而不赞同萨特的观点。他主要是从他的意志理论着眼来探讨这个问题,认为意志基本上就是意向,因为每种意向都是注意,而每种注意都在“我思”之中显示出我“能”[10]。每种活动,不论是否是意志的,都是一种意向的活动,因为每种活动都表现出我们内在地具有的一种力量。因此,对意志的分析使我们了解到意识的意向功能的核心。
利科根据对意志活动的分析批驳了萨特关于意识的透明性的论点。在他看来,意识中始终包含有一种情感成分,它对意识来说决不是完全透明的。他说:“情感性(affectivity)就是模糊性本身。”[11]他挑选出需要、情绪和习惯这三种现象作为他的这种看法的例证。在他看来,需要是意向性的,但它的充分含义对意识而言不是很清楚的。情绪也是如此,意识不能充分深入到它的隐藏的意义之中。习惯是由有意识的意向构成的,但它一旦构成之后,它就变成能动的和非反思的,以致无法充分理解它。所有这样的现象,特别是无意识现象,都表明萨特提出的意识透明性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利科一方面批驳萨特关于意识的透明性的论点,另一方面也不赞同另一极端看法,即他所说的“无意识的实在论”。按照这种实在论,无意识中包含有一些充分形成的活动,如期望、爱、恨、思想,等等,它们只不过缺乏意识的特质。[12]利科认为,既然每种活动都包含有一种隐含的、分散的和模糊的自我在场,那就不可能有一种活动是我们完全无法觉察的。无意识不能思维、期望、爱或恨。然而,心理分析能使无意识获得意义,不论后者可能包含什么。尽管不能说无意识中包含有充分形成的活动,但它肯定包含有某种东西,当这种东西被带进意识时,它就变成活动。无意识包含有感觉材料(hyletic stuff)、情感材料和印象材料,它们可以通过心理分析而获得意义。心理分析表明,没有意义的材料对病人的心灵来说是一种负担,但在它通过心理分析获得意义后,就不再是一种负担,而变成有意向的。利科倾向于赞同胡塞尔关于感觉材料的观点,并试图通过重新解释弗洛依德的心理分析理论来恢复感觉材料的地位。
从布伦塔诺到利科这些不同流派的欧洲大陆哲学家侧重于从心智哲学的角度探讨意向性问题,分析哲学家则侧重于从语言哲学或者从心智语言与语言哲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意向性问题。我们以维特根斯坦、齐硕姆、塞尔这三位分析哲学家的观点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的看法,与胡塞尔的观点十分相似。他也认为指向性是意向性的基本特征,意向活动不同于感觉,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方向,总是指向一定的对象,感觉则不具有指向性这个特征。当我们对某物感兴趣时,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东西在我们心中引起某种感觉。思想之所以能够与对象发生联系,这是由于思想把它的对象作为意向的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他说:“在‘我害怕’这个语言游戏中已经包含有它的对象。”[13]这就是说,“我害怕”这个词组就包含有“我害怕某个事物”的含义,即把某个事物作为“我害怕”的对象。意向对象不一定是现存的、实在的,它是思想的对象。尽管某个事物并没有呈现在我的眼前,我仍然可以把它作为我的思想对象或者意向对象。
塞尔从心智哲学和语言哲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意向性问题,因为他认为语言哲学不过是心智哲学的一个分支。他继承布伦塔诺、胡塞尔等人的传统观点,认为意向性是某些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的特征,这个特征表现为这些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指向、涉及或者代表某种其他的实体或事实。因此指向性是意向性的最重要的特征。他说:“意向性是许多心理状态和心理事件的这样一种特性,通过这种特性,这些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指向或涉及世界上的某些对象和事态。[14]例如,我相信,我就是相信某事物是如此这般;如果我害怕,我就是害怕某事物,如此等等。在这点上,他与布伦塔诺等人的传统观点没有什么区别。
不过,在下述三个方面,塞尔的观点与传统的观点是有区别的。第一,他认为并非所有的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都具有意向性,例如,相信、恐惧、希望等是有意向性的。而精神紧张、得意洋洋、垂头丧气、意志消沉等心理状态则没有意向性,它们不指向某个特定的对象或事态。第二,他认为意向性和意识不是同一的,这就是说,许多自觉的意识状态不是意向性的,也有许多意向性的意识状态不是自觉的。他还强调意识状态本身和意识状态所指向的对象之间的区别,例如,害怕蛇这种意识状态和蛇这种意识对象是不同的,因此“我害怕蛇”这个陈述表达的是一种自觉的、有意向性的意识状态,这不同于“我焦虑不安”这个陈述,因为在后者中焦虑不安这种意识状态的对象仍然是焦虑不安,在这里,意识状态和它的对象是同一的。因此,他认为自觉的意识状态和有意向的意识状态这两者相互有所重叠,但它们既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其中一个包含着另一个。第三,他强调把“意欲”(intend)和意向性区别开,意欲只不过是意向性的一种形式,与希望、相信等处于并列地位。相信、希望是有意向性的,即指向某一对象,但它们本身不表示“意欲”什么。他还认为意欲、相信、希望等都是一些心理状态或心理事件,而不是心理活动或心理行为,在脑海里形成某个东西的形象或者在脑海里做一道算术题则是心理活动或心理行为。
齐硕姆着重从语言哲学角度探讨和发展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关于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齐硕姆认为,描述心理现象的语句具有某些逻辑特性,这些特性是描述物理现象的语句不具有的。不论“意向性”一词意味着什么,它肯定意味着这些特性,这些特性构成意向性的基本标志。因此,他致力于研究描述心理现象的语句所具有的这些逻辑特性。在《关于信息的语句》一文中,他提出语句的意向性用法的三条标准,其中任何一条标准都足以确定语句的意向性用法。头一条标准名为“独立于存在”,它为“张三正想到一匹马”、“李四看起来像一个诚实的人”这样的语句的意向性提供了充分条件。这是一些简单的陈述句,其中包含一个作为动词的受词的名词(如“马”)或摹状词(如“诚实的人”)。在这样的语句中,无论这个语句或者它的否定句都不蕴含那个名词或摹状词所涉及的对象是否存在,因此这个语句是意向性的。相反,“张三正在骑一匹马”这样的语句则蕴含“这里有一匹马”,因而它是非意向性的。第二条标准名为“与真值无关”,它为那些包含有一个命题子句(P)的非复合语句具有意向性提供了充分条件。在这样的语句中,只要它本身或它的否定句都不蕴含它所包含的命题子句是真是假,这样的语句便是意向性的。例如,“张三相信有雪人”或“张三不相信有雪人”这样的语句都不蕴含事实上是否有雪人,因而它们都是有意向性的。第三条标准名为“指称的模糊性”,它适用于那些包含有“知道”、“看见”、“感知”等动词的语句,如“我知道那是P”等。如果一个简单的陈述句包含有一个名称或摹状词,而后者在那个语句中具有间接指称,那么这个陈述句便是意向性的。例如,“张三知道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这样的语句是意向性的。后来,齐硕姆在《意向性》等文中又为那些具有M(P)形式的语句补充了两条意向性标准,在这里,M表示一个简单的语句前缀,如“张三相信”、“那是可能的”等,P表示一个命题子句[15]。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欧洲大陆哲学家侧重于从心智哲学的角度,而英美分析哲学家侧重于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探讨意向性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既涉及心智哲学,也涉及语言哲学,因此可以从其中任何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但如果把这两个角度结合起来考察,可能更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布伦塔诺关于意向性的论点对以后西方各哲学流派的意向性理论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他把意向性看做心理现象的基本特征,并认为指向性是意向性的主要内容。这个观点基本上是能够成立的,因为意识或心理现象在大多数场合下表现出意向性,但也应当注意到有一些意识或心理现象是不具有意向性的。他早期主张把“纯粹的对象”(客观存在的对象)与“意向的对象”(或“内在的对象”)区别开,这一区别是适当的,也是必要的。他后期不强调这一区别,而把这两者都称之为“内在的对象”,这种作法可说是走了回头路,尽管他使用“内在”一词只是为了表明有一对象,而没有蕴含这个对象究竟存在于心灵之内还是心灵之外。他把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区别开,认为物理现象属于意识材料,它作为心理活动的内容被给予意识,而不同于存在于外界的物理对象或物质事物,他对物理现象这个概念的理解是与这个概念的通常用法不同的。
胡塞尔在继承其老师布伦塔诺的思想的基础上,对意向性理论作了重大的发展,提出一整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与布伦塔诺不同,他主张把心理现象与心理活动区别开,因为,心理活动始终是一种意向性现象,可是感觉、感觉材料等尽管也是心理现象,但不是心理活动,它们缺乏意向内容。他的这一观点比布伦塔诺的观点有所进展,因为后者没有注意到这一区分。他认为意向性由意向活动的主体、意向活动的客体、意向活动的方式以及意向活动的活动内容这四个方面组成,可以说他对意向性这种意识活动的结构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他认为意向活动不仅包括对于对象的直接指向,而且包括对意向内容以及低一层次的意向活动的不同部分进行分析组合,以建立新的意向内容或意向对象的同一体。这种把意向性看做一种综合性的整体活动的观点,也是有参考价值的。但是,在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中,意向性不是指生理物理的人的一种心理的特性和结构,而是指纯粹意识的一种特性和结构。他把纯粹的自我看做意向活动的执行者,各种各样的意识活动都是从纯粹自我那里发展出去的,同时又由纯粹自我汇集起来。纯粹自我或纯粹意识不仅包含着对象世界,而且创造了对象世界。任何对象之所以成为对象,是由于它具有特定的意义或含义,而对象的意义或含义不是对象自身固有的,而是纯粹意识所给予的。这个观点难以令人赞同,因为它意味着纯粹自我的主观意识世界是第一性的,客观的物质世界反而是第二性的。
海德格尔对意向性的理解独树一帜,与众不同。萨特提出意识具有透明性和意向性这两个特征,这两者相互依存,甚至是等同的,这个论点也有其独特之处。与布伦塔诺和胡塞尔一样,他也认为意识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意向性,但他又认为意向性意味着意识本身空无内容,意识本身就是虚无,在这一点上也表现出现象学与存在主义之间的分歧。梅洛-庞蒂和利科分别从现象学或哲学释义学的角度反驳萨特关于意识完全透明的论点,提出“模糊性”、“情感性”等概念,他们的反驳在某些论点上是值得重视的。这一争论主要涉及心智哲学的问题,对后来语言哲学中意向性理论的发展没有多大影响。
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问题没有作很多论述,但从他的简短论述中也可以看出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胡塞尔的观点相当接近。他们两人的哲学立场显然不同,而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却相当接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塞尔基本上遵循布伦塔诺以来关于意向性的传统观点,但他作了许多修正和补充。例如,他提出并非所有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现象都具有意向性,意向性和意识不是一回事,意欲和意向性也是不相同的等等。这些论点基本上是能够成立的,但他为论证这些论点所举的某些事例则不很妥当。例如,他所说的精神紧张、得意洋洋、垂头丧气等心理状态,严格说来也不是绝对没有意向性的,因为这些心理状态的出现也有其原因,也就是说,一个人总是为了某事而精神紧张、得意洋洋、垂头丧气或意志消沉,尽管它们的意向性有时不如相信、恐惧、希望等心理状态的意向性那么明显。
齐硕姆完全是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探讨意向性问题,他为语句的意向性用法规定的那几条标准是有参考价值的。尽管对于描述心理现象的语句究竟具有哪些逻辑特性,他为语句的意向性用法规定的那些标准是否适当和完备,人们仍有争论,但这是从一个新的角度研究意向性问题,有其开拓性意义。
总的来说,意识与意向性问题无疑是心智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对语言哲学也有重大影响。迄今为止,西方哲学家还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特别是没有从语言哲学角度进行细致的探讨,这方面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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