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
既然意向性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指向性,即意向活动必定指向某个对象,因此,对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便成为许多哲学家关注的事情。其中,胡塞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最细致的分析。在这一节里,我们简略阐述布伦塔诺、胡塞尔、维特根斯坦、塞尔这几位哲学家的一些有关的观点。
布伦塔诺把意向性看做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的关系,即物理现象以意向的方式存在于心理现象之中,心理活动指向一个内容、指向一个对象或把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他还从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的关系着眼,把意向性分为原始的和派生的。原始的意向性指的是心理活动与其内容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心理活动与其内容是不同的,这种意向性基本上是非反思的。例如,“我听到一种声音”,“声音”是一种物理现象,它是意向活动的原始对象,“听到”是一种心理活动。派生的意向性指的是当心理活动本身成为心理活动的原始对象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向活动。例如,“我回忆起我听到一种声音”,在这里,“听到一种声音”这种心理活动又成为另一种心理活动(“回忆起”)的内容。因此,布伦塔诺认为同一种意向活动有可能在同一时刻拥有一个以上的意向对象。意向活动的原始对象是这个活动的内在的内容,意向活动的派生对象则是这种活动本身。对于原始对象与派生对象之间的关系,布伦塔诺提出如下论点:第一,物理现象只能是原始对象,而不能是派生对象;第二,内在意识始终是派生对象,而决不能成为原始对象;第三,可以观察和关注原始对象,对派生对象则做不到这一点;第四,对派生对象的领悟是不可更改的和自我证实的,而对原始对象的领悟则始终是可以消除的。总之,任何心理现象或物理现象都可以成为意向活动的原始对象,但意向活动本身只能成为意向活动的派生对象。这就是说,意向活动除了拥有原始对象外,还可以拥有派生对象,即它自身,它是与原始对象一道被意向的。
布伦塔诺强调不应把意向对象理解为某种真实地存在着的对象。这就是说,意向对象不一定是实在的,实在性并不是意向对象的必要条件。他没有给“实在性”或“实在的”下明确定义,但从上下文中可以看出,所谓“实在性”指的是一种独立于“被感知”、“被体验”的一般存在状态。他强调我们在意识中与之发生关系的东西不一定是存在着的,当某个人想到某物时,只需要有一个思想者,而他所想的东西却不一定存在。例如,当这个人想象一匹飞马时,飞马成为他的意向活动的对象,但飞马并不实际地存在着。这就是说,我们不仅可以把一切存在着的东西当做意向对象,而且还可以把一切不存在的东西当做意向对象。但他指出,如果我们所想象的东西是存在着的,它就必须是一个具体事物;共相,即柏拉图意义的普遍本质,如“红”、“三角性”、“可能性”等则是不存在的,那些似乎表达了这些本质的词是语言上的虚构。共相或这些普遍本质,只有当它们被真实的思想者思考时,才获得一种思想上的存在,即意向上的存在。这是一种从心灵中派生出来的存在,而不是真实的存在或原始的存在。
布伦塔诺还把意向活动指向意向对象的方式区分为三种:其一是人们可以想象对象,使对象呈现于自己的脑海中,即呈现于自己的意识之中,他把这种方式称为“表象”;其二是人们可以对对象采取一种理智的方式,如肯定对象或否定对象等,他把这种方式称为“判断”;其三是人们可以对对象采取一种情感的态度,如喜爱或憎恨对象等,他把这种方式称为“情感现象”。
胡塞尔对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以及这两者的关系,作了详细深入的研究。在《逻辑研究》第五项研究中,他首先把一个活动的真实内容与一个活动的意向内容(intentional content)区别开,认为一个活动的意向内容不是这个活动的真实成分。他把一个活动的真实成分理解为所有那些经验,这些经验是那个被看做一个整体的活动的组成部分。对一个活动的真实成分进行描述,这是描述心理学的任务。现象学则要探索意向活动的一般结构。当我们谈论一个活动的意向内容时,我们所涉及的是意向经验本身。意向内容包括意向对象、意向质料、意向性质、意向本质这几个方面。
关于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胡塞尔强调意向对象对于意向的感受或体验来说是超越的,意向中有某一对象“被意指”、“被作为目标”,但在意识本身中并不能找到这一对象或某种与之对应的东西。对象可能消失,但在意向活动中却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对象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意向,例如,对象可能被表象,可能成为感觉的对象,可能成为判断的对象,如此等等。每一种意向以不同的方式指向对象,可是对象本身始终是它本来的那个样子。
与布伦塔诺一样,胡塞尔也认为意向对象不一定是真实的存在物。这就是说,意向对象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既可能是真实的对象,也可能是虚构的对象,意向活动本身并不受意向对象是否存在的影响。
胡塞尔还认为,必须把所意向的对象与通过意向方式表现出来的对象区别开,也必须把被整个意向活动所意向的对象与意向活动的一部分所意向的对象区别开。关于前一区别,可以用“耶拿战役的胜利者”和“滑铁卢战役的失败者”这两个词组为例加以说明。在这两个判断活动中,所指的是同一个人(拿破仑),即同一个意向对象,但这两个判断活动中的意向方式是不同的。这个例子表明,意向对象被意向的方式既取决于所意向的对象,也取决于意向活动的性质和质料。关于后一区别,可以用“这本书放在我的书桌上”这个判断加以说明。这个判断显然涉及这本书,但这整个判断活动的意向对象不是这本书,而是这本书放在我的书桌上这个事实。这本书只是整个判断活动中的一个成分活动(component act)的意向对象,它与这个语句的主词相对应。这个例子表明,不能把意向对象这个概念与意向质料这个概念混为一谈。
关于意向性质(intentional quality),胡塞尔指的是意向活动指向对象的方式,是某一类意向活动(例如判断活动)所共有的东西,而不管所判断的是什么。因此,所有的判断活动具有相同的意向性质,所有的意愿活动具有相同的意向性质,如此等等。换句话说,一个论断的性质决定了意向活动的形式或类型,例如,决定了认识活动、情绪活动等形式或类型,也就是决定了意向对象是如何作为被判断、被希望等东西被给予的。如果意向活动的类型不同,就会产生意向性质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把一个意向活动表征为进行表象的、进行判断的、进行感受的,等等。
意向质料(intentional matter),胡塞尔指的是那种规定意向活动的客观方向的东西,也就是说,意向质料是意向活动中的那样一个因素,它把自己的客观方向赋予意向活动,而且充分决定了这个客观方向,以致通过意向质料不仅规定了意向对象,而且规定了对象被意向的方式。意向质料是意向活动中使它与意向对象发生关系的那种东西,它使意向活动具体化,表现出意向活动的具体内容。
意向性质与意向质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意向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意向质料可能不同,如出现具有不同内容的判断。而在意向质料相同的情况下,意向性质也可能不同,如对同一个对象有进行表象的意向、进行判断的意向、进行欲求的意向,等等。例如,“2+2=4”和“伦敦是英国的首都”这两个判断活动,其意向性质相同,而它们的意向质料不同。相反,“金星上有生物吗?”这个提问和“金星上可能有生物”这个假设,两者的意向质料相同,而意向性质不同。因此,如果两个意向活动具有相同的意向质料,那么这两个意向活动的意向对象必定相同。如果两个意向活动的意向质料不同,那么它们的意向对象既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总之,意向性质与意向质料紧密相连,没有意向性质的意向质料,或者没有意向质料的意向性质,都是不可想象的。
关于意向本质(intentional essence),胡塞尔指的是一个意向活动的意向性质和意向质料所组成的统一体。一个意向活动的意向性质和意向质料都是这个意向活动的非独立的、片面的因素,它们合在一起就构成这个意向活动的意向本质。因此,具有共同的意向性质和意向质料的意向活动,便具有共同的意向本质,尽管意向活动作为实在的事件来说可能发生在同一个人或不同的人的生活历程的不同时间之中。就后面这种情况而言,这些意向活动是不同的,但从现象学的角度来说,它们则是相同的,因为现象学关心的不是真实的事件,而是活动的意向内容。只要它们的意向内容是相同的,现象学则可以认为它们是相同的。
关于意向活动指向意向对象的方式,胡塞尔认为意向活动既能以“单向放射”的方式,也能以“多向放射”的方式(即综合的方式)指向一个对象。单纯知觉或表象中的情况就是单向放射方式;论断时的情况就是多向放射的方式。例如,当我说“卡尔走过去了”,这是一个综合活动,属于多向放射方式;而当我说“走过去了的卡尔是刚刚从教堂里走出来的”时,这句话中的“走过去了的卡尔”这个表达方式是一个简单的名字,对这一点的领会不是在综合的意识中实现的,而是在主体的简单活动中实现的,它属于单向放射的方式。胡塞尔由此认为,在用做事态的名字的句子(名词性活动)和关于同一事态的陈述(命题性活动)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名词性活动是属于单向放射的,命题性活动是属于多向放射的。不过,无论名词性活动或命题性活动都仅仅涉及活动的质料方面,活动的性质在这里始终保持原样不变。因此,胡塞尔把质料区分为名词性活动和命题性活动,或者,单向放射的活动和多向放射的活动。另一方面,胡塞尔还把性质区分为表达存在信念的活动和借以取消对存在的意指的活动,或者,区分为设定性活动和非设定性活动。在他看来,通过这种区分就能排除附着于“表象”和“判断”这两个术语上的歧义,即不再把“表象”有时理解为非设定性活动,有时理解为名词性活动,同时也不再把“判断”有时理解为设定性活动,有时又理解为命题性活动。
胡塞尔还认为,意向对象往往是通过一定方式加以概念化的对象,这样建立起来的意向对象都是不完全的,因为我们只能通过概念把握对象的一部分内容,而不能把握对象的全体。具有不同概念内容的意向活动可能指向同一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作为意向对象可能被概念化为“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柏拉图的门生”或“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等,这些不同的概念内容各自把握对象的某一方面,而不是把握对象的全体,但这些具有不同概念内容的意向活动都指向亚里士多德这同一个意向对象。
在《逻辑研究》第六项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活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把意向活动分为两大类:广义的意向活动和狭义的意向活动。从广义上讲,一切感知都是有意向性的,因此一切意识活动都属于广义的意向活动。从狭义上讲,思维是有意向性的,因此只有思维活动与理解活动属于狭义的意向活动。
在狭义的意向活动中,胡塞尔又把客观化的意向活动与非客观化的意向活动区别开。在他看来,如果一种活动能够作为知识状态的成分发挥作用,这种活动便是客观化的意向活动,意义-意向(meaning-intention)属于这类活动。非客观化的意向活动包括愿望、希望等等,它们不能作为知识状态的成分发挥作用。这两类意向活动都具有各自的意向本质,但只有客观化的意向活动才具有知识本质(epi-stemic essence)。
胡塞尔进一步把客观化的意向活动分为两类:名词性的(nominal)和命题性的(propositional),它们或者是表象或判断,或者是这两者的变形。表达表象的名词性客观化活动可以是设定的,也可以是非设定的。当这种客观化的意向活动把某种存在归诸于它的对象时,它便是设定的。当这种活动只是关于一种内容的纯粹表象,它便是非设定的。当一个命题性的意向活动是设定的时,就可以称之为判断。
胡塞尔还从另一角度把客观化的意向活动分为符号化的活动与直观的活动,这两种活动的区别与思维和直观之间的区别相对应。符号化的活动构成表达式的意义。直观的活动又包括感知活动与想象活动:前者指在感觉经验中形成与真实对象的关系;后者指在想象或表象活动中形成与观念对象的关系。他认为客观化的意向活动都必须有直观的基础。如果这种活动是感知活动,其直观基础十分明显。如果这种活动是符号思维活动,那么这种符号思维必须通过某种直观内容而呈现出来。尽管客观化的意向活动必须具有它的直观基础,但直观内容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起作用。
维特根斯坦着重研究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内部关系还是属于外部关系的问题。他强调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存在着内部关系,他说:“在意向活动与被意向的东西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密切的联系”[16],而这种联系并非是经验的联系。对任何意向都只需要两个要素(思想和事实)便能加以说明,而按照罗素等人的观点,则需要三个要素(思想、事实和因果联系)才能加以说明。在罗素看来,在命题或思想与事实之间,例如在期望与其实现之间,存在着外部关系,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加上第三个要素,例如关于期望得到满足的感觉,才能加以说明,因为这是一种认识的或因果的联系。维特根斯坦则认为,罗素等人的这种观点对意向性作了错误的说明,这种观点会导致中介要素的无限后退。他说:“罗素把愿望(期望)和饥饿看做似乎处于同一水平上,然而,满足我的饥饿有好几种东西,而我的愿望(期望)只能被某种特定的东西所实现。”[17]在他看来,期望本身就伴随有它的实现,后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意向对象与期望内在地联系着。
塞尔通过对以下四个例句的分析来探讨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之间的归属问题。
A.罗伯特相信里根是总统。
B.比尔看见天在下雨。
C.“Es regnet”意味着天在下雨。
D.我的汽车的自动示温器觉察出发动机的温度的变化。
以上四个陈述都涉及意向性的归属问题,可是归属的状况却各不相同。在他看来,这四个例句之间存在着四种区别。首先,在例句A和例句B之间,例句A只是把一种意向性的心理状态(相信)归属于某个人。例句B则包含更多内容,因为说比尔看见天在下雨,这意味着比尔不仅具有某种意向性(“看见”这种视觉经验就是意向性的载体),而且这种意向性得到了满足。某人“看见”或“知道”某事物或某事件,就表示这个事物或事件存在着。相反,说某人“相信”或“希望”某事物或某事件,则并不表示该事物或事件一定存在着。其次,在例句A和例句B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种区别。即例句A中的“相信”表示一种意向性状态,而例句B的“看见”这种视觉经验则表示一种自觉的意向性事件。我们可以说一个熟睡的人相信什么,而不能说他看见什么,就是因为熟睡的人不具有“看见”这种自觉的视觉经验,再次,在例句A和例句B与例句C之间也存在着区别,在例句A和例句B中,无论“相信”或“看见”都是当事人的大脑中内在地固有的一些意向性现象,而例句C中的意向性现象则不是当事人的大脑中的内在地固有的,而是从外面获得的。诚然,例句C是真的,固为它表述的是一个客观事实,即德语中的“es regnet”意味着正在下雨,可是它所包含的意向性不是这个句子内在地固有的,而是从说德语的人们的意向性中获得的。最后,在例句A、例句B、例句C和例句D之间也是有区别的,例句A、例句B、例句C的真理性都依据于某种意向性现象的存在,不论这种意向性现象是内在地固有的,还是从外面获得。例句D中所包含的意向性只有一种比喻式的归属,因为汽车的自动示温器本身自然不会“觉察”(perceive),尽管这种比喻式的归属依据于当事人的某种内在地固有的意向性。[18]
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以及这两者的关系,这是意向性理论的核心内容。布伦塔诺、特别是胡塞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考察,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布伦塔诺从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的关系着眼,把意向性分为原始的和派生的,认为物理现象只能是原始对象,而不能是派生对象,内在意识始终是派生对象,而决不能成为原始对象。这一分析是相当细致的,具有参考价值。他强调意向对象不一定是实在的,实在性并不是意向对象的必要条件,我们不仅可以把一切存在着的东西当做意向对象,而且还可以把一切不存在的东西当做意向对象。这个论点是能够成立的,后来他的门生胡塞尔、迈农等人都继承了这个论点,并大大加以发展。他关于意向活动用以指向意向对象的三种方式的论点,也有参考价值。他的这个论点不同于当时心理学中流行的观点。心理学家大多把表象和判断归成一类,即思维,他则强调这两者的区别。相反,心理学家大多把意志和情绪区别开,他则认为从情感向意愿的过渡没有明显的界限,主张把意愿包括到情感之中。
对于意向活动的内容,胡塞尔从意向对象、意向质料、意向性质和意向本质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关于意向对象,他强调意向对象对于意向体验的超越性,即意向中有某一对象被意指,但在意识本身中却找不到这一对象,对象可能被不同的方式所意指,可是对象本身始终是它本来的那个样子。与布伦塔诺不同,他还进一步把所意向的对象与通过意向方式表现出来的对象区别开,并且把被整个意向活动所意向的对象与意向活动的一部分所意向的对象区别开。对于意向性质与意向质料的关系,他指出在意向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意向质料可能不同,而在意向质料相同的情况下,意向性质也可能不同。如果两个意向活动具有相同的意向质料,那么它们的意向对象必定相同,如果它们的意向质料不同,那么它们的意向对象既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两个意向活动具有共同的意向性质和意向质料,它们便具有共同的意向本质。总之,胡塞尔对于意向活动的这四方面内容的分析不仅相当细致,而且其中的许多论点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胡塞尔关于意向对象往往是通过一定方式加以概念化的对象的论点是能够成立的。在日常语言实践中,我们的确发现这样建立起来的意向对象都是不完全的,我们只能通过概念把握对象的一部分内容,而不能把握对象的全体。但是具有不同概念内容的意向活动可以指向同一意向对象。
关于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内部关系还是属于外部关系的问题,在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意见分歧。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键在于他们究竟如何理解“意向对象”,又如何给“内在”和“外在”这两个概念作出界说。塞尔对于意向活动和意向对象之间的归属关系所作的分析也相当细致,其中许多论点也很有参考价值。总之,意向性理论具有丰富的内容,这里仅仅对几位有代表性的哲学家的有关观点作些粗略的考察,对这种理论的丰富内容尚有待于深入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