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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活动的期待的句子

时间:2023-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意向性与意义语言哲学家对意向性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是为了弄清楚话语的意义,他们认为意向性理论与意义理论是紧密相连的。意向活动不仅赋予表达式以意义,而且要求这种意义得到实现。这种理智活动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授予意义的活动”。因此,除非上述条件得到满足,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游戏不能称为“语言”。

第四节 意向性与意义

语言哲学家对意向性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是为了弄清楚话语的意义,他们认为意向性理论与意义理论是紧密相连的。在现代西方哲学家中间,最早把意向性问题和意义问题联系起来考察的是胡塞尔,维特根斯坦和梅洛-庞蒂在某些观点上与胡塞尔接近,但也有很多分歧。在英美分析哲学家当中,粗略说来,日常语言学派大多强调意向性与语言之间的联系,主张从意向性角度探讨意义理论;理想语言学派则强调语词或语句本身所固有的字面意义,反对过高估计意向性因素在确定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中的作用。

胡塞尔从意向性角度提出的意义理论,在西方语言哲学中独树一帜,而且颇有影响。在他看来,意义所指的就是意识的意向,对意向的观念性把握就是意义。换句话说,意义就是意识对某一对象的念及(meint etwas),通过意识的念及活动,表达行为与对象之间的联系便建立起来。他提出意义-意向与意义-实现这一对重要概念,认为它们是意义的两种不同的内容,因为意识活动正是由意义赋予活动和意义实现活动所构成。意向活动不仅赋予表达式以意义,而且要求这种意义得到实现。

在胡塞尔看来,表达式的意义来源于意识的意向性。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具有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因为,“意义必须出现在意义意向之中。”[25]意识活动总是有所指谓的活动,意识的意向性是意识活动的本质特征。一个人使用一个表达式,总是怀有一个表达自己关于某物的意向,他必须通过一定的精神活动授予表达式以一定的含义,一种他希望与他们对话者分享的意义。表达式正是由于具有意向所授予的这种意义,而区别于不具有意义的记号。为了说明意向如何授予表达式以意义,胡塞尔提出“授予意义的活动”(die bedeutungsverleihende Akte)或者“意义-意向”(die Bedeutungsintentionen)这个重要概念。所谓“授予意义的活动”,他指的是在语音、知觉和意义意念之间建立联系的意向性综合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下述两种独立的活动被联系到一起:一种是形成表达式,即构成具有交流功能的语音的活动,另一种是形成意义的活动。这就是说,当人们有目的地使用表达式来表达思想时,就有一定的理智活动授予表达式以一定的意义。这种理智活动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授予意义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每个语词就不再是纸上的符号或声音,而是具有一定的意义,并且与对象有了确定的关系。”[26]他说:“在每个言语活动中(即使是单语言),说话者必然说出适当的语词来进行一个有目的的表达意义的活动,否则,他只是发出声音,什么意思也没有说。”[27]

表达式(符号或语音)是人们通过感觉来感知的,它在语言行为中一直发挥作用,但在语言行为中我们所注意的却不是这种感觉,而是表达式的意义。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在交流中注意力不分散的话,我们所注意的就不是语言符号本身,即语言的形形色色的物理实体,而是语言符号的内容即语言符号的意义。此时,语言符号的物理音响已经退回到意向性视野之内,作为意向性活动的注意中心的背景发挥作用。他说:“尽管感觉材料在朴素直观的表现活动中是表象体验的构成部分……但绝不是表象体验的对象。只有当这些被经历到感觉材料的复合被某种特定的特征行为即被某种特定的把握活动或意指活动赋以魂魄(beseelen),它们才能成为感性表象,此时它们才能作为被感知的对象显现出来。”[28]胡塞尔在这里用“赋以魂魄”一词来形象地说明意向性活动的这种赋义活动。例如,我们的感觉器官感受到某种红的颜色,这种感觉本身是意识的现实组成部分,即主观的心理性东西,而通过赋义活动,我们的意识所经验到的就不再是感觉本身,而是关于某一对象的颜色的表象。语言感觉转变为语义领会的过程与上述过程相同,只要把感性材料换成关于语义的物质承担者的感觉,把对象换成语言的意义就可以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把胡塞尔和维特根斯坦这两个人的观点作些比较。胡塞尔认为,我们有意义地使用表达式时所具有的那种经验包含两种成分:一是对物理符号的感性感知;二是一个符号赖以变为表达式的那种特殊的理性感知。仅仅头一个成分还不能构成我们对于表达式的领悟或理解。维特根斯坦对此也持类似的观点,他们两人的区别在于:胡塞尔认为在这种领悟或理解中有一种描述的成分,维特根斯坦则认为除了所作的使用或操作之外,没有其他描述成分。维特根斯坦强调的不是心理经验,而是某种特殊的客观“环境”。他说:“意向蕴藏在情境之中,在人们的习惯和制度之中。”[29]如果没有下棋的技艺或规则,我们甚至不会有下棋的意图。他还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有事先构造一个语句的意向,只是因为我们能够说有关的语言。这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有什么意向,只是因为已有某种客观的环境。意向并没有创造出客观的环境或条件,而是客观的环境或条件使意向成为可能。胡塞尔并不否认符号系统是联想的产物,因而也是习惯的产物,但他认为这不是下述观点得以成立的充分条件:语言表达式不外是一个符号,或者我们对一个表达式的理解不外是一种按照习惯或惯例产生的使用符号的能力。在胡塞尔看来,一组符号以及通过习惯形成的符号使用规则本身并不等于一种语言,而且对符号的使用也不等于对符号的理解,除非同时发生一种意义-意向活动。因此,除非上述条件得到满足,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游戏不能称为“语言”。而一旦满足了上述条件,语言游戏也就不再仅仅是游戏。胡塞尔还认为,在意义-意向活动中,我们不是客观地领悟意义。当我们作出判断时,我们所判断的不是表达式的意义,而是表达式所指的事态。只有在其后的反思活动中,我们才能客观地领悟表达式的意义。

胡塞尔认为,赋义活动还不是意义的最原初的建立,对言谈者来说,语言的内部顺序或结构以及语言符号与意义的固定联系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言谈者只能从别人那里学习和继承。不过,胡塞尔指出,现象学并不关心这种经验性、科学性的问题,现象学强调的是,符号本身没有意义,通过意向性行为,符号才有意义,意义是在意向活动中显现自身的。

胡塞尔还认为,意向活动不仅赋予表达式以意义,而且要求这种意义得到实现。一切意向都有得到相应实现的可能性,它要求直接与客观对象相关联,以直观的经验内容来充实自己,从而成为有确定所指的经验意向。在语言表达活动中,那些与意义相对应的对象性东西是通过与意向性活动相伴随的直观,或者在言谈者面前现实地显现,或者在想象中显现。如果上述情况之一得到实现,表达行为与对象性东西之间的联系便成为现实,于是意义便得到实现。这就是胡塞尔的“意义-实现”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

梅洛-庞蒂继承了胡塞尔的“意义授予”(Sinngebung)概念,但加以改造。在胡塞尔那里,意义授予概念是与无意义的材料这个概念相联系的。梅洛-庞蒂不赞同后一概念,认为没有纯粹的、毫无意义的材料或感觉,任何感觉也具有一定意义。他说:“每一种感觉都蕴含有意义”。[30]如果没有无意义的材料,那么意义授予活动就不会被理解为从先验意识的基座中发出的一种活动。一切意义授予活动都不是思维或纯粹自我的活动,肉体活动也能授予意义,如在习惯的场合下,肉体也是意义的泉源。不过,肉体并不是把意义输入那个原初没有意义的世界,相反,在肉体和世界之间有一种契约,原初的意义是从肉体与世界的交往中,从肉体探索世界的活动中得出的。

在英美分析哲学家中间,在对意向性与意义的关系问题上,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相当多的分析哲学家,特别是那些在哲学观点上与日常语言学派有联系的分析哲学家,十分强调把意义问题和意向性问题联系起来考察。维特根斯坦首先提出词的意义在于词的使用这个基本观点,这个观点奠定了这一派人关于语句的意义必定随语境而变化这一理论的基础。其后,一些分析哲学家注意研究表达式的内涵与表达式使用者的意图或目的之间的联系。例如,赖尔认为,一个表达式的内涵就是人们意欲用它来述说的东西,刘易斯也说:“一个词项的内涵表达了我们使用这个词项的意图。”[31]此外,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即一种把言语看做行为,强调说话时的语境与说话者的意向等语用学因素的理论。斯特蒂森提出把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区别开,强调语词或语句的意义必定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

前面谈到,格赖斯把自然的意义与非自然的意义区别开,认为前者与人的意图没有联系,后者则与人的意图密切相关,这类语句的意义就在于说话者的意向,即说话者意图在听话者心中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愿。换句话说,说话者所说的某句话的意义,就在于说话者意图通过这句话而使听话者由于意识到这种意图而在听话者心中产生某种效果。语言交流就是以听话者识别说话者的意向这一方式进行的。

格赖斯的这个观点受到这一派许多哲学家的支持。例如,塞尔认为格赖斯的这个观点表现出意义概念与意向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也抓住语言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塞尔还认为,意义不外是某些比较原始的意向性形式的特殊发展,因此完全可以借助于这些比较原始的意向性形式来给说话者所说的某个语句的意义下定义。这就是说,我们可以用意向来给意义下定义,即用相信、希望、意图等心理概念来给意义等语义学概念下定义。

与此相关,塞尔还强调语句的意义与语句被说出时的语境的密切联系。他在其代表作《语词和意义》一书中专门辟出一章讨论语句的字面意义问题,详细批驳那种认为语句具有不以语境为转移的字面意义的观点。他以“猫在席上”(The cat is on the mat)这个直陈句为例,着重考察“on”(“在……之上”)这个词在不同语境中的意义。按照另一派人的观点,这个直陈句具有一种不以语境为转移的字面意义,也具有一种不以语境为转移的真值。塞尔则反驳说,假设这句话是在失去地心引力的太空中说出的,是否这句话的意义与这句话在地球上被说时的意义相同呢?他还设想其他一些语境,力图证明这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说出时就具有不同的意义,而不具有任何不以语境为转移的字面意义。他说:“对于像‘猫在席上’这样含义明确的一大类语句来说,语句的字面意义只是相对于一组作为背景的假设而言。随着这些作为背景的假设的变化,语句的成真条件也随之发生变化。由于某些作为背景的假设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因此语句不具有确定的成真条件。”[32]

塞尔还认为,他关于字面意义的上述观点一般说来也适用于意向状态。一个人相信猫在席上或者希望别人关上门,他的这种信念或希望都是根据其他某些未明确说出的假设而作出的。正如语句的字面意义是相对于不同的假设而决定其成真条件或服从条件一样,信念或希望也是相对于一组不同的假设而具有不同的满足条件。字面意义和意向状态之间存在着这种对应情况,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语句的字面意义这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约定的,因而也就是那个可以改变的意向性概念。

塞尔等人的上述观点,特别是他们否认语句具有不以语境为转移的字面意义这一观点,是与另一派分析哲学家的观点截然对立的。这一派哲学家大多在观点上与理想语言学派有联系,他们即使不是完全否认意向性在意义理论中的地位,至少也不同意把意义问题归结为意向性问题,认为意义问题并不是完全可以通过对意向性的说明而得到解释的,因为有许多语句的意义与意向性完全无关。他们特别强调,语句具有其字面意义,语句的字面意义完全是由组成语句的词或词组以及依据以把这些词组合到一起的句法规则所决定的。例如,卡茨(J.J.Katz)认为,就塞尔所举的“猫在席上”这个直陈句而言,应当说这个语句具有一种组合的字面意义,粗略说来,它说的是有一只如此这般的猫垂直地位于某张如此这般的席之上,猫的底部和席面的顶部是相接触的。因此,只要在符合上述情况的场合下,“猫在席上”这个语句的使用才是正确的。在塞尔所举的关于这个语句在失去地心引力的太空中被说出的例子中,对这个语句的使用既无所谓正确,也无所谓错误,因为,在那个失去地心引力的太空里,空间上无所谓上下,因而既不存在使这个语句为真所需要的那种语句和世界的关系,也不存在使这个语句为假所需要的那种语句和世界的关系。换句话说,塞尔所设想的那种情况不符合这个语句的字面意义。

这一派分析哲学家还从成真条件的角度论证他们的观点。他们认为,就直陈句而言,一个语句的意义决定了一组成真条件,以致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这个语句的说出所构成的陈述才构成一个真陈述。其中有些人还认为,知道一个语句的意义也就是知道这个语句的成真条件。他们也承认,有一些语句的成真条件在其被说出的不同语境中是有差异的,例如,某个人在某个时刻作出的“我现在饿了”这个陈述是真的,而同一个人在另一个时刻说出这句话或另一个人在同一时刻说出这句话则可能是假的。但是,也有一些语句,如“雪是白的”等,其成真条件则不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他们强调说,语句的意义这个概念是绝对不以语境为转移的,甚至在包含有“标志表达式”(indexical expresions)的语句中,语句的意义也不以语境为转移,毋宁说,语句具有其固定意义,它不过是相对于说出时的语境来决定一组成真条件。语句的字面意义就是语句不以任何语境为转移而独立地具有的意义。

这一派分析哲学家还主张把一个语句的字面意义与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这个语句所要表达的意义截然区分开来,因为后者与语句的字面意义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同的。例如,在比喻的情况下,说话者所说的某个语句的意义就不同于语句本身的意义;在讽刺的情况下,说话者所说的某个语句的意义可能与这个语句的字面意义恰好相反;在交谈时或者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所说的某个语句的意义可能包含更多的内容,如此等等。他们认为,无论在比喻、讽刺、交谈或者间接言语行为等情况下说话者想用语句表达的意义,都不是语句本身的特性,而是与说话者当时的语境有关,因而都不是语句的字面意义。

笔者认为,意向性和意义之间的确存在着密切联系,意向、语境等语用学因素在确定语句的意义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我们在确定一个语句的意义时,不能不考虑说话者的意图和目的,听话者的信念以及说话时的语境等因素。胡塞尔、维特根斯坦、格赖斯、塞尔等人几十年来在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意向性理论和意义理论的研究,对于语言哲学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胡塞尔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意义-意向”和“意义-实现”这一对概念是值得重视的,因为它们分别涉及意义的来源问题和意义的检验问题,而这两个问题都是意义理论的重大问题。关于意义的起源,胡塞尔提出表达式的意义来源于意识的意向性,换句话说,正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这个论点含有合理因素,因为在人们的语言实践中,人们为了适应社会交流的需要而赋予语言符号以一定的含义。不过,这里需要提出,语词的意义虽然是由人们赋予的,但不是说由说话者个人随心所欲地赋予的,而是说由语言共同体在其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以约定俗成的方式赋予的。从这一点上说,维特根斯坦强调环境、习惯、制度等因素在形成语词意义的过程中的作用,是有一定道理的。语言符号系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语词意义的形成离不开语言共同体的社会历史的发展。仅仅从意识的意向性这个狭窄的角度进行考察,不可能对意义的来源问题作出全面、透彻的说明。

在英美哲学界,倾向于理想语言学派的哲学家强调语言的形式化,着重从逻辑角度研究语言,而不注意研究意向性因素对语句意义的巨大影响。倾向于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则轻视语言形式化的意义,而过分夸大意向性因素对语句意义的影响,甚至否认语句本身具有不以语境为转移的字面意义。这两派语言哲学家各有自己的片面性。事实上,任何一种自然语言的词汇和语句都有它们各自的字面意义,这种意义是人们在长期使用语言交流思想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带有约定俗成的性质,但它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人们学习任何一种自然语言,首先要掌握这种语言的词汇的字面意义,同时通过学习这种语言的语法规则,进而掌握用这种语言中的各种词汇按照它的语法规则组成的各种语句的字面意义。这是学习任何一种自然语言最起码的要求。如果语句本身根本没有任何字面意义,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在通常情况下对同一个语句的意义根本没有一致的理解,那么人们就无法理解别人所说的任何一个语句的意义,从而也就根本无法进行思想交流。

诚然,语言的使用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人们在使用语言时,不是仅仅按照语词或语句的字面意义加以使用,而且往往按照自己的目的或意图,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直陈、比喻、讽刺等),把同一个语句使用于不同的场合,以表达不同的思想。这可以说是人们的意识(目的、企图、信念等)对语言意义的反作用的一种形式。这样一来,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出一个语句时,为了使对方理解他的话语,除要求对方掌握语句的字面意义外,还要求对方理解他说这句话的目的或意图。反过来说,当一个人要理解另一个人所说的一句话时,除要求自己掌握这句话的字面意义外,还要求自己了解对方说这句话的目的或意图。无论在哪种场合下,要充分而且准确地了解任何一句话的意义,除需要掌握语句的字面意义外,往往还需要了解说话者说这句话的目的、意图、信念等心理因素或意识活动。因此,研究这些心理因素或意识活动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影响,对掌握语言的使用或理解语句的意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但同时必须注意,不能片面夸大这些心理因素或意识活动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的影响,以致于否认语词或语句具有其不以语境等因素为转移的字面意义。因为,人们之所以可能把同一个语句使用于比喻、讽刺等不同的语境,而且能够被听话者理解,这除了与这些语境有关外,也是由于语句本身有其字面意义,这样听话者才能结合不同的语境加以理解。而且如果语句本身根本没有任何字面意义,那么说话者也就无法把它运用于比喻、讽刺等不同的语境。

【注释】

[1]布伦塔诺:《从经验观点看心理学》,1874年德文版,第77页。

[2]布伦塔诺:《从经验观点看心理学》,1874年德文版,第125页。

[3]胡塞尔:《纯粹现象学的一般观念》,1969年英文版,第246、第359页。

[4]莫汉蒂(J.N.Mohanty):《意向性概念》,1972年英文版,第63~64页。

[5]胡塞尔:《逻辑研究》,1984年德文版,第2卷,第558页。

[6]萨特:《自我的透明性》,法文版,第40页。

[7]萨特:《存在与虚无》,英译本,第173页。

[8]萨特:《存在与虚无》,英译本,第217页。

[9]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1945年法文版,第71页。

[10]利科:《意志与活动的哲学》,载盖菲特编辑:《意志与活动的现象学》,1961年英文版,第16页。

[11]利科:《意志与活动的哲学》,载盖菲特编辑:《意志与活动的现象学》,1961年英文版,第378页。

[12]利科:《意志与活动的哲学》,载盖菲特编辑:《意志与活动的现象学》,1961年英文版,第384~394页。

[13]维特根斯坦:《哲学逻辑论》,2.489。

[14]塞尔:《意向性》,1983年英文版,第1页。

[15]参见卡斯坦涅达编辑:《意向性、心灵和知觉》,1966年英文版。

[16]维特根斯坦:《关于数学基础的一些意见》,1956年英文版,第40页。

[17]维特根斯坦:《讲演集(1930~1932年)》,英文版,第1卷第9页。

[18]塞尔:《意向性及其在自然中的地位》,载《综合》杂志1984年第1卷第1期,第3~5页。

[19]胡塞尔:《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1980年英文版,第19页。

[20]胡塞尔:《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1980年英文版,第20页。

[21]维特根斯坦:《关于数学基础的一些意见》,1956年英文版,第40页。

[22]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445节。

[23]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1964年英文版,第63页。

[24]塞尔:《意向性》,1983年英文版,第11页。

[25]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533页。

[26]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301页。

[27]胡塞尔:《逻辑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276~277页。

[28]胡塞尔:《逻辑研究》,1928年德文版,第2卷第1册,第75页。

[29]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08节。

[30]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1945年法文版,第297页。

[31]刘易斯:《对知识的评价和分析》,1964年英文版,第43页。

[32]塞尔:《表达和意义》,1978年英文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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