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命题与事实
上一节中在概述有关真理的本质的各种观点时,我们曾简略地谈到罗素和胡塞尔等人的符合论观点。由于符合论在西方各种真理理论中历史最为悠久,影响也最为广泛,而且在罗素等人之后,西方哲学家,特别是英美分析哲学家又对这种理论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正和补充,因此有必要再从命题与事实的关系这一角度单独加以论述。在这一节里,我们将首先阐述维特根斯坦如何从他的逻辑原子论和图像论出发论证命题与事实、基本命题与事态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后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又如何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观点。其次阐述塔尔斯基如何试图给符合论的真理概念下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戴维森如何论证他的无对照的符合论,达米特又如何从反实在论立场批驳塔尔斯基的观点。再次阐述奥斯汀如何用一种以约定或惯例为根据的符合论,取代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以同构关系为根据的符合论,而他的这一观点又如何受到斯特劳森的批驳。最后阐述欧洲大陆哲学家布伦塔诺、海德格尔等人对符合论的不同评价。
维特根斯坦从他的逻辑原子论和图像论的观点出发,详细论证了符合论的真理观。按逻辑原子论的观点,在命题和事实、基本命题和事态、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命题指的是作为真值函项的复合命题,它们由基本命题构成,而基本命题又是通过对名称进行排行而构成的。与此严格相对应,事实由事态构成,而事态又由处于某种排列中的对象构成。这两方面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图中的“基本命题”有时又称为“原子命题”,“事态”有时又称为“原子事实”。“→”表示对应关系。而“↓”表示构成关系,如命题由基本命题构成。维特根斯坦着重分析基本命题与原子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基本命题表示某些简单对象的组合,断定了原子事实的存在。他说:“命题的意思就是与原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符合或不符合”;“如果基本命题是真的,原子事实就存在;如果基本命题是假的,原子事实就不存在”;因此,“基本命题的真值可能性表示原子事实存在和不存在的可能性。”[40]
维特根斯坦的这种逻辑原子论的观点又是与他的图像论紧密相连的。图像论的基本思想是:“命题是现实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设想的现实的模型。”[41]在他看来,人们用语言符号描述世界上的事态,类似于画家用线条、色彩、图案来描绘世界上的事物。用语言来思考和说话,这就是用语言来对事态进行逻辑的模写。因此,命题或语句就是事态的图像。他承认,命题就它在纸上印出来的那种形态而言,最初看来似乎不是它所表达的现实或事态的图像,正如某个乐谱最初看来似乎不是它所表示的某首交响曲的图像。但是,他强调说,这些记号语言实际上都是它们所代表的事物的图像,因为在乐谱与交响乐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类似。他说:“留声机唱片、音乐思想、记谱法、声波,都相互处于跟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相同的那种内在关系之中。”[42]语言和世界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就在于它们是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即它们所共有的“逻辑形式”或“现实的形式”,具体说来,命题要成为现实的图像,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命题中包含的名称必须与它所描绘的现实中包含的对象相对应;第二,命题中包含的名称必须处于某种特定的关系之中,构成一定的逻辑结构,这种结构与现实中包含的对象之间的逻辑结构是相对应的。这就是说,命题要成为现实的图像,不仅命题不能由一些与现实中包含的对象无关的词所组成,而且,在这些词与现实中的对象相关联的条件下,还必须用一种特定的方式把这些词组合到一起,名称的随意组合是不能使命题成为现实的图像的。因此,图像说立足于对应或者符合的原则之上,即命题的要素(名称)要与现实的要素(对象)相对应,而且名称的综合方式也要与对象的组合方式相对应。他说:“图像的要素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这表明事物也是这样相互结合的。图像的要素的这种结合称为图像的结构,而这种结构的可能性则称为这种图像的描述形式。”[43]
由此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试图从语言和世界之间的严格对应关系或图像关系,来论证符合的真理论。在他看来,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命题与它所描述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着符合关系,或者说,取决于命题是否成为它所描述的事实的图像。如果一个命题符合于它所描述的事实,成为这个事实的图像,那么这个命题便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可以说,他用“符合”这个概念给真理下了定义,并规定了命题的真和假之间的界限。
逻辑实证主义者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接受了维特根斯坦和罗素关于基本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它们与某些事件的关系,而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取决于它们与基本命题的句法关系这个基本观点,认为陈述直接感性经验的命题的真理性可以通过它们是否与事实相符合而加以证实或证伪,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通过它们与这类命题的关系而加以确定。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在现象主义时期,认为直接感性经验是可以信赖的,直接给予的知识是最可靠的知识,因此哲学家应当采用那种把感觉材料当做基础的语言,即现象主义语言。他们提出一种原始的记录语言,即陈述直接经验的语句,认为它不需要经验的证实,可以作为构造科学语言的出发点。石里克说:记录语句是“知识和实在之间的不可动摇的接触点。”[44]卡尔纳普也说:“科学知识建立在记录语句的基础上,记录语句是关于观察的不可矫正的报导,因而不需要证实。”[45]在他们看来,记录语句,即陈述直接感性经验的命题是不可矫正的,我们可以直接检验它们,看它们是否符合于事实,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通过它们与这类命题的逻辑关系而加以确定。换句话说,陈述直接感性经验的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于事实,而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取决于它们是否与陈述直接感性经验的命题在逻辑上一致。可以看出,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以及在维特根斯坦和罗素那里,符合论只适用于基本命题或陈述直接经验的命题,因为只有它们的真理性才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事实。至于其他命题,它们的真理性则取决于它们是否在逻辑上与基本命题或陈述直接经验的命题保持一致。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可以说它们的观点在一定的程度上又倾向于融贯论。
塔尔斯基也持符合论的观点,但他认为符合论给真理概念下的定义不够精确,因此他试图以现代数理逻辑为手段,从语义学角度给这个真理概念下一个内容上适当的、形式上正确的定义。他说:“我们的讨论将以真理概念为中心。主要问题是给这个概念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即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46]为此,他提出下面这个“约定T”(Convention T):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这里,“P”可以用对象语言中的任何语句来替换,“X”可以用“P”的名称来替换。例如,我们可以把它替换为:
“雪是白色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色的。约定T是一个等值式,等值式的左边是元语言部分,等值式的右边是对象语言部分,给对象语言部分加上引号就成为“P”的名称。元语言在本质上比对象语言丰富,对象语言在这个等值式中作为一个部分包含在元语言之中。塔尔斯基认为,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真理定义应当具有约定T这种形式,这种形式表明,对象语言中的任何一句话“X”的成真条件,是客观存在的P,换句话说,P是X的成真条件。在上述例句中,雪是白色的(P)是“雪是白色的”(X)的成真条件。他说: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真理定义,“必须蕴涵所有(T)型的等值式:X是真的,当且仅当P。定义本身以及它所蕴含的所有等值式都将用元语言来表达。另一方面,(T)式中的符号‘P’代表我们的对象语言中的任何一个语句。”[47]他还补充说:“无论表述式(T)本身(它并非一个语句,而只是一种语句型式),还是(T)型的特殊例子,都不是真理的定义。我们只能说,用某个特殊语句代替‘P’和用这个语句的名称代替‘X’所获得的任何(T)型等值式,都可以看做是真理的部分定义,它解释了一个单独的语句为真在于什么地方。在某种意义上,普遍的定义应是所有这些部分定义的逻辑合取。”[48]
塔尔斯基是分两个步骤来提出他的真理定义的:首先,他给“在对象语言中得到满足”下一定义;然后,他用“在对象语言中得到满足”来给“在对象语言中为真”下定义,这就是说,他通过“满足”来给“真”下定义。他说:“真理的定义可以通过一个很简单的方法从另一个语义学概念即满足概念的定义而得到。”[49]可见,“满足”(satisfaction)是他的真理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那么,满足是什么意思呢?他说:“满足是任意的对象与某些被称为‘语句函项’的表达式之间的关系。例如,‘X是白的’、‘X大于Y’等,就是这类表达式。它们的形式结构和语句的形式结构相类似,但它们可能包含有语句中不可能出现的所谓自由变元(如在‘X大于Y’中出现的‘X’和‘Y’)。”[50]这就是说,满足表示一个对象序列与一个语句函项的关系。可以给满足下这样的定义:当且仅当a被包括在b之中时,a和b这两类便满足了“X包括在Y之中”这个语句函项。当我们用一定的对象来取代X,即赋予X以一定的值,我们便把这个语句函项变为一个语句,并使这个语句具有一定的真值,即它或真或假。如果这样得出的语句是真的,我们便说这个对象满足了这个语句函项,否则就没有满足。例如,雪这个对象满足了“X是白的”这个语句函项,而煤这个对象则不能满足这个语句函项。
不过,按照塔尔斯基的观点,对满足所下的这个定义对于我们试图通过满足概念来给真理下定义来说,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在这个定义中还使用了“真的”这个词。因此,必须采用递归的方式,首先指出哪些对象满足了最简单的语句函项,然后述说在什么条件下所给定的对象满足由那些简单函项构成的复合函项,从而作出一种不包含有“真的”这个词的解释。通过这样的递归程序,塔尔斯基首先提出最简单的语句函项得到满足的条件,然后提出复合的语句函项得到满足的条件,最后他用满足概念给真理概念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他说:“最终可以看到,对于语句来说,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语句被所有对象所满足,或者不被任何对象所满足。这样,可以简单地把真理和虚假定义为:如果一个语句被所有对象所满足,那它就是真的,如果情况相反,那它就是假的。”[51]
塔尔斯基认为,他给真理所下的定义只适用于形式语言,而不完全适用于自然语言(或口头语言),因为自然语言不能充分满足这个定义要在形式上正确这样的条件。
戴维森也持符合论的观点,但与罗素、塔尔斯基等人不同,他持的是一种无对照的符合论。按照传统的符合论的观点,既然一个陈述或信念的真理性在于它符合于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因此,判定这个陈述或信念的真理性就在于把它与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相对照。戴维森则认为这种对照是作不到的,因为,我们要把陈述或信念与之对照的那个世界是通过我们的感觉经验这个中介而呈现在我们面前,而“那些感觉经验的中介仅仅是引起我们信念的原因,它们并没有对它们所引起的信念作出辩明。”[52]无论是把一个人的某些信念逐个地与传递过来的东西相对照,或者是把一个人的信念整体与经验相对照,我们始终没有越出我们自身之外找到那种引起我们意识之内的事件的东西。因此,戴维森认为在真理标准问题上不能持那种符合论的对照观点,他主张在真理性质问题上坚持符合论的基本精神,而在真理标准问题上抛弃符合论的对照观点,而以信念之间的融贯性作为真理的标准。为了摆脱传统融贯论所面临的困难,即仅仅融贯性还不能成为真理的保证,他把注意力从融贯语句集合转向融贯信念集合,把信念看做人们视之为真的语句,认为融贯的信念集合整体中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在他看来,要给信念整体作出辩明,不能通过把某种外在于这个信念整体的东西与我们的信念相对照,而只能参照我们已经接受的信念。他赞同罗蒂的下述论点:“除非参照我们已经接受的信念,任何东西都不能充当辩明理由;除了融贯性之外,无法在我们的信念和我们的语言之外找到某种检验方法。”[53]
达米特从反实在论的立场批驳塔尔斯基等人的符合论,而主张把真理理解为辩明,也就是把真理看做我们在确定语句的真值时所采用的那些证实程序的产物。按照符合论的观点,一个陈述或真或假,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实际情况,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知道这一点,达米特则认为,仅仅对于可以判定的陈述来说,可以说它们是或真或假的,而对于不能判定的陈述来说,我们则不能把下述两者等同起来:一种是辨认一个陈述或真或假的能力,另一种是关于这个陈述的成真条件的知识。在某些情况下,说话者关于一个语句的成真条件的知识可以说是一种明确的知识,因为说话者能够陈述出这个语句的成真条件。然而,在不是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则不知道如何解释什么东西构成了说话者隐含地持有的关于一个语句的成真条件的知识,因为我们不能借助于我们对这个语句的实际使用来详尽无遗地解释这种知识。解决办法就是抛弃或真或假这个二值原则,因为不抛弃这个原则,我们就不得不保留那样一个真理概念,它已经超出了我们在语言的实际使用中所表现出的任何知识。而要抛弃这一原则,我们就需要制定一种不是借助于成真条件来表述的语义学,这种语义学不把一个客观地决定的真理概念作为它的中心概念。达米特认为,数学中直觉主义者对数学陈述的意义的说明,就是这种语义学的雏型。因为,对数学陈述的理解并不依据于我们必须知道为真的实际情况应当如何,毋宁说,它依据于我们的一种辩明能力,即知道对于任何数学构造来说,是否它能够成为对特定陈述的证明。因此,对一个数学陈述的断定并不是表明这个陈述是真的,而是表明对于这个陈述可以提出一种证明。理解一个数学陈述,并不在于我们能够找出一个证明,而在于当人们提出证明时,我们能够加以辨认。同样地,理解对一个数学陈述的否定,也不在于找出对证明的否定,而在于能够辨认对证明的否定。达米特认为,可以把直觉主义者的这个观点推广应用于非数学的陈述,从而一般地把真理理解为辩明。由此出发,他批驳了塔尔斯基的语义论的真理论,认为这种观点主张一种超越的真理概念,即认为一个给定语句类中的语句的成真条件,可以超越人们对它们的识别能力而存在,也就是说,一个语句的或真或假,只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客观事实,而不管我们能否知道这些客观事实,也不管是否我们有能力识别这类语句的真假。在他看来,这种超越的真理概念是站不住脚的。
在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中间,奥斯汀也持符合论的真理观,但他对这种观点的表述方式和论证方式与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大相同。他不赞同罗素、维特根斯坦以及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对符合论的理解,认为这种理解受到逻辑原子论和理想语言论的严重束缚,容易引起误解。他说:“一个陈述什么时候是真的?人们倾向于回答说(至少如果我们局限于‘直接的’陈述):‘当它与事实相符合时。’就标准的英语而言,这种说法很难说是错的。我必须承认我确实并不以为它是错的。这种真理论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不过,它至少会引起误解。”[54]
为了避免误解,奥斯汀试图提出一种以约定或惯例为根据的符合论,以取代罗素等人的以“同构关系”为根据的符合论。在他看来,当我们借助于语言进行思想交流时,首先必须有某一组符号,它们是说话者能够随意制造出来的,同时又是听话者所能观察的。这一组符号主要是词,但也不限于词,它们也可能是信号旗、信号灯等。其次,还有某种不同于词的东西,即人们用词来表达的东西,这就是“世界”。世界必须表现出某些相同之处或相异之处,否则就无法对它进行描述。最后,还必须有两种约定或惯例,即描述性约定和指示性约定。他说:“描述性约定把语词(=语句)与在世界上发现的境况的类型,即事物、事件等联系起来。指示性约定把语词(=陈述)与在世界上展现的某些历史的境况等联系起来。当通过指示性约定与一个陈述相联系的历史事态(即这个陈述所‘指示’的事态),隶属于通过描述性的约定与用以作出这个陈述的语句相联系的那种类型时,这个陈述便是真的。”[55]换句话说,描述性约定把语句与世界上展现的某些类型的情况联系起来,而指示性约定把陈述与在特定时刻在世界上实际发生的某个特定事物联系起来。如果通过指示性约定与某人所说的某句话相关联的情况,也就是通过描述性约定与这句话相关联的那类情况,那么这个人在特定时刻所说的这句话便是真的。例如假定某人S在时间t说“我正在吃东西”,那么,描述性约定便使这句话与人们吃东西的情况联系起来,而指示性约定则使这句话与S在t时的实际活动联系起来。假使通过指示性约定与S说出的这句话相联系的那种实际情况便是通过描述性约定与那句话相连的那个类型的情况,那么,S在t时说出的那句话便是真的。
奥斯汀的这种观点受到日常语言学派另一个代表人物斯特劳森的批驳。在斯特劳森看来,奥斯汀在这个问题上犯了把下述两个方面混淆起来的错误:“其一,当一个陈述谈到另一个陈述是真的时,对于头一个陈述的真理性来说所必须满足的语义条件;其二,当我们说另一个陈述是真的时,我们断定了什么。”[56]斯特劳森用下述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定A作出一个陈述,而B说A的陈述是真的。那么,要使B的陈述为真,就必须使A在做出他的陈述时所使用的词一定要跟世界保持某种约定的(语义的)关系;作为这种关系的基础的“词言规则”是A和B都应当遵守的。除了B应遵守语言规则这个条件之外,这些条件同样也是A在使用他所使用的词来作出一个真陈述时所必须遵守的。斯特劳森认为,说B在作出他的陈述时断定了这些语义条件得到满足,与说A在作出他的陈述时断定了这些语义条件得到满足,这两种说法同样是荒谬的。如果奥斯汀关于说一个陈述为真便是说相关的指示性条件和描述性条件得到满足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就应当得出,在说某个陈述为真时,我们或者是谈论说话者所使用的那些话语的意义,或者是说这个说话者恰当地使用了那些话语。但是,斯特劳森说:“那种认为我们正在做其中任何一件事的看法显然是错误的。当奥斯汀所描述的这些语义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虽然使用‘真理’这个词,可是我们在使用这个词时并没有陈述这些条件得到了满足。”[57]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谈论所使用的那些话语,而是在确证或赞同所说的东西。奥斯汀的理论没有回答我们如何使用“真的”这个词,而只是回答我们什么时候使用“真的”这个词。
另一些语言哲学家侧重于分析符合论中所说的“符合”(correspondence)这个词究竟是什么含义。皮彻(G.Pitcher)、格雷林(A.C.Grayling)等人认为,对“符合”这个词的理解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强意义的理解,即把它理解为“吻合”(congruity),例如,当我们把一张撕破了的纸重新拼接时,其边缘恰好“吻合”到一起,或者当我们把一把钥匙塞入它的匙孔时,钥匙和它的匙孔“吻合”到一起。他们认为罗素、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符合”应理解为这样的“吻合”,因为根据逻辑原子论,事实的构成成分与命题的构成成分之间是严格对应的,基本命题中名称的排列情况与事态中对象的排列情况是完全一致的。在他们看来,对“符合”这个概念作这种强意义的理解会碰到许多困难,例如,事实和命题中究竟有多少构成成分?这些构成成分是否严格对应?这些问题都是难以确定的。另一种是弱意义的理解,即把“符合”理解为“关联”(correlation),例如,收支簿上的一笔账与某一笔交易相关联,陆军中的一个官阶与海军中的一个官阶相关联。怀特(A.R.White)等人倾向于作这样的理解,在他看来,这种理解保留了“P为真当且仅当P这个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因为,当谈论一个断定就是事物的存在方式的特定陈述时,其意思不过是指所说的东西符合于事物的存在方式,而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解释[58]。格雷林认为对“符合”所作的这种弱意义的理解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59]
在欧洲大陆哲学家中间,布伦塔诺对符合论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把真理说成是“知性与事物相符合”,或者说,判断着的思维与现实相符合,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为此提出三点反驳的理由。第一,有一些学科,如几何学等,其中包含许多真判断,而不涉及存在着的事物。既然在这些学科中不涉及存在着的真实的事物,那么说这些判断的真理就在于它们与某些现实相符合,那就是毫无意义的。第二,每当我们有理由否认某种东西的时候,例如,当我们有理由断定没有龙的时候,判断应该与之符合的实际存在物就不存在,从而也就无法谈论判断与实际存在物相符合了。第三,为了仅仅就一个单独的事例证明某一判断是真的,就已经必须有一个关于该事态的被确定为真的判断,即正好必须把那个应当首先证明的东西当做前提。换句话说,为了能够检验想要得到的判断与现实事物的符合,就需要有关于最初所作的判断的判断和关于这一事态的另一个判断,然后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比较。但是,为了确定这些判断以及它们的相互结合,又必须在最初的判断和与它有关的判断之间,在关于事态的第二个判断和事态本身之间,以及在检验的第一阶段所产生的两个判断之间等方面进行判断的比较,这个过程可以无限地延续下去。因此,在判断和与它有关的真实存在物的符合中,是找不到真理标准的。
海德格尔也对符合论持批判态度,他在分析传统的真理概念时,把它归结为这样两个命题:第一,真理的“处所”是陈述(判断);第二,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相“符合”。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以至康德等人,都持这样的观点。他认为把真理标画为认识(命题或判断)与被认识的对象相符合的作法是十分普遍的,但又是空洞的,因为“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很不清楚。他表示他并不完全否认这个观点,但他强调这种观点具有派生的性质。命题或判断可以通过话语或书写的方式而被保存和交流,使我们免除与事物处于原始的揭示关系。命题正是由于具有这种性质,因而获得以间接或派生的方式与事物本身处于某种揭示关系。人们若要证实某某事物的真理性,便把命题与这一事物相比较,于是真理便被看做命题的属性。但他认为“符合”不是真理概念的真义,他在谈论逻各斯与真理的关系时把符合论的真理观看做一种虚构的真理概念。他说:“唯因逻各斯是让人看,所以它才可能是真的或假的。在这里,问题也完全系于不要沾染‘符合’那种意义上的虚构的真理概念。这种观念根本不是‘无蔽’这一概念中的本来概念。logos的‘真在’亦即‘无蔽’说的是:在说这种合乎语法的言谈中,把话题所及的存在者从其隐蔽状态拿出来,让人把它当做无蔽的东西来看。同样,‘假在’即‘已有所视’说的是遮蔽这一意义上的欺骗,(以让人来看的方式)把某种东西放在某种东西之前,从而使这种东西作为它所不是的东西呈现出来。”[60]
笔者认为,符合论强调命题与事实的对应关系,强调命题,判断或理论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这个基本论点含有合理因素。不过,维特根斯坦从逻辑原子论的立场对“符合”这个概念所作的说明带有机械论的色彩。他强调命题和事实、基本命题和事态、名称和对象之间的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或同构关系,认为可以分别把命题和事实划分为若干组成部分,直至最基本、最简单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些组成部分之间又是严格对应的。对符合关系所作的这种说明碰到许多理论上的困难,例如,如何从逻辑上规定一个命题究竟有多少组成部分?一个事实究竟有多少组成部分?如何保证这些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是严格对应的?如何说明一个基本命题中名称的排列方式对应于一种事态中对象的排列方式?如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他难于回答的。持其他真理论的语言哲学家对符合论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什么是“事实”、什么是事实和命题的基本成分以及这些成分之间究竟如何严格对应等问题上。笔者认为,尽管维特根斯坦的符合论中有这些错误观点,但他强调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与事实相符合,这个基本论点仍是大体正确的。
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主张基本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它们与某些事件的联系,而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取决于它们与基本命题的句法关系,换句话说,陈述直接感性经验的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于事实,而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取决于它们是否与陈述直接经验的命题在逻辑上一致,这个观点也基本上是能成立的。
塔尔斯基的语义论的真理观含有较多的合理因素,因为它强调一个语句的真理性取决于它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合。他试图从语义学的角度给符合论的真理概念下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这种作法本身也是一种可贵的尝试。不论他所提出的定义是否达到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这个要求,但他从这个新方向进行这种探索仍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古典的真理定义,使之更加精确化,在这一点上它对我们有参考价值。他对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对说谎者悖论的避免,这些观点受到语言哲学界许多人的支持,尽管也有少数人提出异议。塔尔斯基的语义论与符合论,特别是古典的符合论的联系是很密切的,他明确声明他对真理的表述与亚里士多德对真理的表述是一致的。
塔尔斯基认为他的真理定义只适用于形式语言,而不适用于自然语言,因为自然语言不能满足这个定义所要求的形式上正确这个必要条件,这一点表现出他的语义论的局限性。其实,尽管自然语言不像形式语言那样严密精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自然语言来表述客观真理,戴维森等人试图把塔尔斯基的理论扩大应用于自然语言。不过,这里的关键问题还不在于自然语言与形式语言的区别,而在于真理问题其实并不仅仅是语言问题。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正确反映,因此,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深入研究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考察客体在主体中的反映过程,分析实践在检验真理中的重大作用,才能获得对真理的正确理解。如果完全撇开社会实践,仅仅从语言的角度,或者,像塔尔斯基所做的那样,仅仅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给真理下一个形式的定义,那还是不能正确而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的。
戴维森关于无对照的符合的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他承认符合论的基本观点,即一个陈述或信念的真理性在于它与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相符合,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把陈述或信念与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相对照是作不到的,因为那个世界是通过我们的感觉经验这个中介而呈现在我们面前,这些感觉经验仅仅是引起我们信念的原因,而没有对它们所引起的信念作出辩明。其实,感觉经验这个中介并不是绝对不可信赖的,既然我们在生活实践中看见雪是白的,为什么不能由此断定“雪是白的”这个陈述是真的呢?而且,如果认为不能把陈述或信念与事物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相对照,那又如何判断它们是否符合呢?
至于达米特从把真理理解为辩明这一观点出发对塔尔斯基的语义论提出的批评,笔者认为这个批评不是有说服力的。达米特把真理理解为辩明,但他并没有讲清楚这种辩明的客观依据。达米特认为对于不能判定的陈述来说,由于我们不知道这类陈述的成真条件,因此他主张抛弃或真或假这个二值原则,制定一种不是借助于成真条件来表述的语义学,这种语义学不把一个客观地决定的真理概念作为它的中心概念,这个观点实质上否定了客观真理。因为,既然它认为一个陈述的真理性不取决于陈述与客观实际相符合,而取决于人们的辩明能力,既然它甚至主张抛弃客观地决定的真理概念,那么真理还具有什么客观性质呢?
奥斯汀试图通过提出描述性约定和指示性约定这两个新概念来论证符合论,即认为如果通过指示性约定与某人所说的某句话相关联的情况,也就是通过描述性约定与这句话相关联的那类情况,那么这个人在特定时刻所说的这句话便是真的。这种对符合关系的解释既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解释,也不同于维特根斯坦、罗素等人的解释。维特根斯坦等人企图用命题和事实之间的同构关系来说明它们之间的符合关系,奥斯汀则试图用描述性约定和指示性约定之间的一致关系来说明符合关系。与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说明相比,奥斯汀的说明有它的新颖和独特之处,但也没有令人满意地解决这个问题。这种说明仅仅适用于那些与某个特定的表述者和表述时间相联系的陈述,而不适用于普遍陈述或非限定陈述。除此之外,它的主要错误在于它的约定性,即认为任何话语都能与任何一种情况相联系,只要这种联系对于成功地进行交流是充分相容的。无论描写性约定或者指示性约定,都是人们习惯地作出的约定,并不表示命题和事实之间的符合关系具有其客观的性质。用约定来说明符合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否定了符合关系所具有的客观性质。
至于究竟应当怎样理解符合论中的“符合”一词,我们认为把它理解为“吻合”失之太严,把它理解为“关联”则失之太宽,这两种理解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其实,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在科学理论中,当人们谈到一个命题符合于某个客观事实时,人们对“符合”这个词的含义基本上是清楚的。当然,符合是有不同程度的,但一个命题只要基本符合于某个客观事实,我们便可以说这个命题是真的。
布伦塔诺对“知性与事物相符合”这一论点的反驳是不能成立的。关键问题在于他把这里所说的“事物”狭隘地理解为现实存在的事物,而不包括观念中的事物或想象中的事物。其实,我们在谈论“知性与事物相符合”时,或判断应与所判断的事态相符合时,这里所说的“事物”或“事态”通常既包括现实地存在着的事物或事态,也包括观念中的事物或事态。例如,龙是神话中的一种想象的事物,它在神话中具有固定的意义,因此,“龙是一种会腾云驾雾的神物”这个判断符合于龙在神话中的传统含义,从而是真的。相反,“龙是一种人们日常饲养的家畜”这个判断不符合于龙在神话中的传统含义,从而是假的。
海德格尔把真理定义为揭示状态或揭示着的存在,认为符合论不是直接从“无蔽”这个概念中得出的,至多只具有派生的意义,甚至是一种“虚构的真理概念”。可是,如果完全不考虑一个判断与它所判断的事态之间的关系,仅仅像海德格尔主张的那样把话题所及的存在者从其隐蔽状态拿出来,那又如何断定其真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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