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
语言与真理的关系也表现在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这一对概念跟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这另一对概念的对应关系之中。在现代西方语言哲学中间,大部分人都回避讨论自然的必然性问题,有些人明确否认自然界中存在着必然性,只承认逻辑必然性,并且集中精力研究逻辑的必然性。因此,他们强调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认为逻辑真理具有必然性,而事实真理则不具有必然性。与此相对应,他们也强调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区别,认为分析命题表述逻辑真理,综合命题则表述事实真理。这一节里,我们先考察莱布尼茨、休谟、逻辑实证主义者以及胡塞尔等人对于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别的各种看法,然后考察从莱布尼茨、康德到逻辑实证主义者如何论证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别,蒯因又如何否认这一区别,蒯因和胡塞尔在对分析性概念的看法上有什么异同,卡尔纳普、费格尔、斯特劳森等人又如何反驳蒯因的观点。
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分发源于莱布尼茨对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的区分。在他看来,逻辑和数学中的一切真理属于推理的真理,而自然科学的真理属于事实的真理。前一种真理具有必然性,后一种真理则具有偶然性。他说:“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61]
后来,休谟也把知识分为两种:理性的知识和事实的知识。理性的知识具有必然性,因为否认这种知识时会陷于自相矛盾,数学知识属于理性的知识。事实的知识具有偶然性,不具有确定的必然性。除数学以外的其他一切自然科学知识都属于事实的知识,它们都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只是一些具有或然性的概然判断。
逻辑实证主义者继承了莱布尼茨和休谟对这两种真理的划分,但把它们改述为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卡尔纳普对此作了这样的概括:“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62]按照他们的观点,所谓逻辑真理,就是那些符合于逻辑规则的逻辑陈述,它们并不表达经验事实,只表述经验符号之间的逻辑句法关系。只要它们符合于逻辑句法的规则,它们就是真的,否则便是假的。卡尔纳普说:“一个语句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这根据语法规则就可以知道”。[63]数学和逻辑中的命题所表述的就是逻辑真理,它们的内容完全与经验无关,因而不需要得到经验的证实。它们只是表述概念(语词)和命题(语句)之间的逻辑句法关系,而逻辑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同义反复,因此逻辑真理是必然真理。例如,“2+2=4”这样的命题都是逻辑真理,也是必然真理,因为“2+2”是“4”的同义词,说“2+2=4”就等于说“4=4”。在这里,只是在形式上作了同义词的替换,只是一些与经验事实完全无关的同义反复或重言式命题。简言之,逻辑真理之所以是必然真理,正是因为它表述的只是概念(语词)和命题(语句)之间的逻辑句法关系。完全与经验无关。
与此不同,经验真理不是必然真理,而是获得经验(观察或实验)证实的经验命题或事实命题。经验真理是通过经验命题或事实命题来表述的,如果某个经验命题被证实了,它所表述的便是经验真理;如果它得不到经验的证实,便不是真理。自然科学中的命题如能获得经验的证实,它们所表述的便是经验真理。这类真理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因为,科学命题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全称陈述,例如,“所有的乌鸦都是黑色的”,它们来自对经验事实的归纳,用归纳法得出的真理只能是或然的,而不能是必然的。从过去重复的经验中不能推出未来的经验必定也是如此,从个别的经验现象中不能推出所有的有关经验现象都一定是如此。他们强调说,在经验事物中是没有必然性的,只具有或大或小的或然性。如某一类事情在过去经验中出现的次数愈多,它们在今后的经验中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大,这就是说,它们的出现具有较高的频率。简言之,经验真理之所以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正是因为它们与经验事实相关,而经验事实总是变动不居的。
胡塞尔在他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中,强调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区别,从而也强调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在他看来,实证的科学和观念的科学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前者研究的是那些受时间限制的个别事实(譬如在生物学、历史学中),而后者所研究的则是观念的类概念(譬如在逻辑学、数学中)。心理学属于实证的科学,因为它是一种关于事实的科学,由这样的科学所建立的法则只能是不准确的。相反,逻辑学则属于观念的科学,特别是他试图建立的纯粹逻辑是一门纯粹理论的学科。他认为逻辑原理、推理规则等等具有绝对的精确性,这是用经验方法绝对达不到的。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心理主义者的根本错误在于把自然规律和逻辑规律混淆起来。心理主义者把逻辑看做一种思维的艺术,把逻辑规律看做可以通过心理分析获得的思维经验的规律,认为给思想以规律的全部规范都必须按心理学的方式建立起来。胡塞尔则认为,逻辑规律既不是以进行规范的方式,也不是以其他方式与实在的过程发生关系,而仅仅与观念的内容发生关系。逻辑从科学的客观内容出发,只是寻求那些属于一般真理的、一般论证关系或命题本身的普遍本质的东西,而不考虑每门科学的具体内容。纯粹逻辑所研究的对象是那些不受时间限制的、观念的、普遍的联系,而不是那些在特定时间中发生的个别过程。这就是说,逻辑规律是关于观念之间的联系的规律,观念不处于现实的时空世界之中,随时间或地点的变化而变化;而自然规律是关于现实的事件之间的联系的规律,现实的事件处于现实的时空世界之中,随时间或地点的变化而变化。逻辑规律不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律,而是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关系的规律,它们具有必然的真理性;自然规律则是关于现实的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规律,是从重复发生事件之中通过归纳得出的结论,至多只具有盖然的真理性。总之,逻辑规律是先天的原理,自然规律是经验的概括,两者截然不同,心理主义者却认为逻辑规律从属于心理规律,试图从关于心理过程的那些只具有偶然的真理性的经验概括中推导出具有必然的真理性的逻辑规律,这自然是完全错误的。
胡塞尔还认为,心理主义者还把心理活动本身与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混淆起来。心理主义者认为,我们在逻辑学中所处理的只是观念、判断、推理等心理现象。胡塞尔则强调心理活动本身与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不容混淆。例如,计数是一种心理活动,而计数所涉及的对象则是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在逻辑学中,当我们谈论观念、概念、判断、推理,等等时,它们所涉及的不是心理活动,而是一种摆脱了它的各种经验的偶然因素的内容。心理活动本身是历时空活动,是现实的活动,而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是现实的东西,而是观念的东西。推理形式不表达个别思想内容之间的具体关系,而是可能的思想内容的某种普遍的观念法则的关系形式。心理活动本身可能会犯错误,例如,有人可能把“2+2”误算为“3”,然而,心理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在上述例子为“2+2=4”,则是观念之间的一种必然的联系,它不随个人的心理活动的变动而变动,也就是说,这种联系是固定不变的,具有其客观真理性。
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莱布尼茨早已提出这一思想的萌芽。莱布尼茨认为,数学真理是分析真理,它的谓语已包含在它的主语之中,物理科学中的事实真理则是综合真理,它的谓语不包含在它的主语之中,它的真理性需要得到充足理由律的支持,需要得到经验的证实。不过,他又认为,从上帝的观点看来,事实真理也是分析的,因为上帝能够演绎出任何实体的全部谓语。
后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作了详细的论证。在他看来,知识都是通过逻辑判断来表现的。判断中包括主词、谓词和系词,主词和谓词被系词连接到一起就构成判断。判断就是我们的心智把主词和谓词联结起来的活动。主词和谓词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连接,这就导致心智作出两种不同的判断。在分析判断中,谓词已经暗含地包含在主词里面。例如对“物体是有广延的”这个分析判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从主词“物体”这个概念中分析出“有广延”这个内容。一个分析判断是真的,仅依据于主词和谓词之间的逻辑联系,否定一个分析判断就会陷于自相矛盾。在综合判断中,谓词并不是预先暗含地包含在主词里面,不能通过分析主词概念而得出谓词的内容,例如对“物体是有重量的”这个综合判断,便不能通过“物体”概念得出“有重量”这个内容,物体是否有重量,这要靠经验来确定。在综合判断中,谓词总是对我们关于主词的概念增加了某些新的内容。分析判断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不能提供新的知识;综合判断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能够提供新的知识。所有的分析判断都是先验的,它们的意义并不依赖于我们的任何特殊情况或事件的经验,它们是独立于任何观察的。综合判断则大部分是后验的,也就是说,它们产生于某种观察经验之后。
到20世纪,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成为分析哲学,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基石之一。自弗雷格以来,分析哲学家大多承认这两类命题的区分。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认为,在数学逻辑命题和事实命题之间存在着一条明显的界限。数学逻辑命题是重言式命题,不涉及任何经验事实,与事实命题截然不同。继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之后,逻辑实证主义者也强调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认为这种区分是合理的、必要的。石里克说:“因此,把判断分为分析的和综合的,这种划分十分精确,而且是客观地有效的,它不依赖于作出判断的人的主观看法,也不依赖于这个人的理解方式。”[64]
逻辑实证主义者虽然接受了康德对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但他们没有接受康德对这一区分所作的论证,认为康德给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所下的定义是不精确的。他们不像康德那样把是否在主词中暗含地包含有谓词的内容作为区分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标准,而提出分析判断或分析命题的真理性仅仅来自这种命题中所包含的词或符号的意义,只要凭借于形式逻辑就能判断其正确与否,不需要求助于经验的证实。逻辑和数学中的命题属于分析命题,它们表述的是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相反,综合判断或综合命题是陈述事实的命题,它们真实与否必须求助于经验的证实,因而它们所表述的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经验科学的命题属于综合命题。
对于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艾耶尔提出这样的批评。在他看来,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三个错误:其一,康德在论证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时使用了“概念”一词,而“概念”这个词是含义不清的;其二,康德假定每个判断都具有主词和谓词这种形式,这个假定是没有根据的;其三,康德在论证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时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按照康德的观点,“7+5=12”这个判断之所以是综合判断,是因为“7+5”的主观内涵不包含在“12”的主观内涵之中,而“一切物体是广延的”这个判断之所以是分析判断,是因为它只依据于矛盾律。艾耶尔认为,康德在前一个例子中用的是心理学的标准,而在后一个例子中却用的是逻辑的标准,但这两个标准并不是等值的,一个命题可能按照一个标准是分析的,而按照另一个标准却是综合的。为了清除这种混乱,艾耶尔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重新下了定义。他说:“我认为,我们能够保存康德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逻辑意义,而在同时避免那些损害康德实际说明这种区别的混乱。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这就是: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便称之为综合命题。”[65]艾耶尔所下的这个定义与其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下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过去一直被逻辑实证主义者看做无庸置疑的事情,很少有人对之表示怀疑。直到50年代初,蒯因才首次对这种区分提出系统的反驳。蒯因的批驳主要依据于他对“分析性”这个概念的分析,他认为这个概念是含义不清的。他说,既然语言形式之间的关系是分析性的基础,因此主要问题在于弄清楚语言形式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分析命题的标准形式是“A是A”。在这种语言形式中,主词和谓词显然是同一的,因此,只要一个命题的主词和谓词是同一的,这个命题便是分析的,例如,“单身汉是单身汉”便是一个分析命题。可是,并非所有的分析命题都具有“A是A”这种形式,因此,要解释分析性问题,就要找到一条标准,可以凭借它把以“A是B”这种形式出现的隐蔽的分析命题,还原为以“A是A”这种形式出现的明显的分析命题。这条标准要能表明,可以通过用A去替换B而把某一个非同一的语言形式(A是B)还原为同一的语言形式(A是A)。这种可以相互替换的词叫同义词。这样一来,分析性问题就变成一个发现和澄清“同义性”标准的问题了。
蒯因进一步指出,哲学家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采取三个办法来给分析命题下这样的定义:其一,当且仅当P被定义为Q(P和Q是命题S的主词和谓词),那么命题S便是分析的。其二,当且仅当P和Q可以相互替换而又不影响命题的真值,那么命题S便是分析的。其三,当且仅当命题S根据语义规则是真实的,那么命题S便是分析的。蒯因详细分析了这三个定义,并一一加以批驳。按照第一个定义,同一性问题也就是定义问题。“单身汉”之所以与“没有结婚的人”同义,就是因为“单身汉”被定义为“没有结婚的人”。然而,下定义时主要是根据字典,根据某个语言团体的语言习惯,因而是根据语言的事实。按照第二个定义,关键在于一个命题的主词和谓词可以相互替换而又不影响其真值。但是,蒯因认为,被定义者和定义者可以相互替换,这正是定义所规定的。如前所述,依靠定义不能证明命题的分析性,因此,相互替换性也不能作为同义性的标准。在第三个定义中,人们试图借助于“语义规则”这个概念来解释分析性,分析性被看做语言L和命题S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于使这种关系对于变项L和S来说普遍地具有意义。但是,蒯因认为,语言L0的语义规则只适用于语言L0,而不适用于其他语言,因此借助于语义规则确定的分析性也只适用于语言L0,这个定义不能确定普遍适用于一切语言的标准。根据以上批驳,蒯因最后得出结论说:“尽管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具有它们的先天的合理性,可是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界线其实并没有画出来,所谓要画出这样一条分界线的想法,只是经验主义者的一个非经验的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教条。”[66]
对于“分析性”这个概念,胡塞尔和蒯因的观点比较接近,但也有所不同。蒯因把下述两种分析命题区别开:一种是像“没有一个单身汉是结婚的”这样的命题,他认为这类命题以同义性概念为前提,但由于找不到一个令人满意的同义性标准,因此他拒绝承认这样的分析命题。另一种是像“没有一个没有结婚的人是结婚的”这样的命题,它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分析的,即不论对这个句子中的非逻辑词项作任何解释,这个句子始终是真的,它是“逻辑的真”。蒯因对这两类分析命题的区分,类似于胡塞尔对“质料的分析性”和“形式的分析性”的区分,不过胡塞尔没有像蒯因那样强调这种区分,而是较多地讨论“分析法则”和“分析命题”的区分。他说:分析法则是一些无条件地普遍的命题(因而不受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关于个体存在的论断的影响),其中除了形式概念之外不包含其他任何概念。与此不同,分析法则的具体表现则是通过引入质料概念或一些设置个体的概念而产生的。[67]分析法则的具体表现也可称为分析命题,它们具有分析的必然性,例如:“不可能有国王而没有臣民”、“房子的存在就包含它的墙壁以及其他部分的存在”,如此等等。在这类命题中,我们都是用质料的非逻辑词项去替换空变项,它们都可以被看做是分析法则在经验上的具体表现。
蒯因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的否定,在逻辑实证主义者中间引起很大震动,不过,卡尔纳普、艾耶尔、费格尔等逻辑实证主义者以及其他学派的某些语言哲学家并不赞同蒯因的看法。卡尔纳普提出“意义公设”的方法,试图在语言系统的框架内用意义公设描述一种阐释分析性概念的方法,即阐释以意义为基础的真理概念的方式。他在使用这种方法时,没有使用“分析性”、“语义规则”这样的概念,从而避免蒯因对“分析性”、“语义规则”等概念的攻击。费格尔后来也声明他“没有被蒯因的那些聪明的论证所说服”,他“始终认为在纯粹形式类型和事实类型这两种意义类型之间是有区别的。”[68]日常语言学派的斯特劳森和格赖斯也不同意蒯因的观点。按照蒯因的观点,由于分析性必须依靠同义性来下定义,而同义性这个概念本身就无法解释清楚,因而分析性概念也就模糊不清了。斯特劳森和格赖斯则认为,在日常语言中,“同义性”这个概念是清楚的,它表示“意指相同的东西”或“具有相同的意思”,因而以同义性下定义的分析性概念也是清楚的。如果像蒯因那样认为不能使用同义性概念,那就也要放弃语词同义性概念,还必须放弃语句同义性概念,而这样就无法讨论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了。他们说:“假如我们要把语句同义性这个概念作为无意义的概念加以抛弃,那么,我们就必须把语句有意义性这一概念(即一语句具有意义这一概念)也作为无意义的概念加以抛弃。但是这样的话,我们或许不如干脆抛弃意义这个概念。”[69]他们还认为,蒯因对于如何给“分析性”下定义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如在下定义时不能使用与“分析性”、“同义性”相近似的概念,并且要以“一个陈述是分析的,当且仅当……”这种严格的形式来下定义等。但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在给某一概念下定义时不采取这种严格的形式,这并不妨碍人们准确地表达和交流思想。总之,他们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尽管有某些模糊不清之处,但我们不应全盘否定这一区分,而应努力对有关概念进行细致的分析,以便对这一区别作出清楚准确的表述。因此,他们说:“‘分析’与‘综合’具有一种近乎确定的哲学用法,这似乎表明,认为没有这样一种区分的说法是荒谬的,甚至是无意义的。”[70]
笔者认为,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数学和逻辑中的定理或定律,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不同于经验科学中的定理或定律。前者表述的不是经验事实,而是逻辑关系,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说主要是一种同义反复。例如,“2+2=4”、“单身汉是没有结婚的男子”等命题,是一些表述逻辑真理的重言式命题。相反,事实真理或经验真理所表述的则是经验事实,这类命题的真理性有待于通过观察实验加以证实。例如,“铁遇热膨胀”这个命题的真理性就不是自明的,有待于检验或证实。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这种区分,仅仅在上述意义上可以成立,而从根源上说则是一样的,因为它们都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逻辑真理所反映的是逻辑和数学领域里的客观现实,事实真理所反映的是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客观现实。逻辑规律和数学真理比较抽象,但它们也是客观现实中各种关系和联系的反映。真理只能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只不过是对不同领域的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从本质上说它们是没有区别的。总之,人们的一切知识,无论是日常经验或者自然科学知识,以至数学和逻辑的规律和定理,归根到底都是客观世界的反映,都是在人们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所得出的结果。就事实真理而言是如此,就逻辑真理而言也是如此。
与此相对应,笔者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数学和逻辑中的命题与经验科学中的命题确实有所区别,前者的真实性依据于其语词之间的逻辑关系,不需要观察实验的检验,后者的真实性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经验事实,因而有待于经验观察的检验。因此,蒯因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区分的断然否定,是不能成立的;斯特劳森等人对蒯因观点的反驳则有一定道理。蒯因的观点中的合理之处,在于强调不能把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截然划分开来,而逻辑实证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恰恰在于把这个区别加以绝对化。不过,蒯因是纯粹从逻辑和语言的角度论证他的观点,我们则是从哲学的角度,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所表述的是不同领域内的知识,或者说,是不同类型的知识,因此两者有所不同,然而,正如上面所指出的,一切知识归根到底都来自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无论分析命题或者综合命题所表述的知识都是如此,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别是相对的,不能加以绝对化。逻辑实证主义者强调分析命题完全独立于经验,没有任何事实内容。但是,一切知识都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根本不依赖于实践,不反映客观事实的命题,或者用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话来说,完全独立于经验、没有任何事实内容的分析命题是不存在的。分析命题所表述的数学和逻辑的规律和定理也是在人类的千万次实践的基础上,从人类的无数经验中抽象得来的。它们以高度概括的形式反映了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定性及其数量和空间关系,并不是什么完全与经验事实无关的命题。恩格斯指出:“纯数学的现象是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所以是非常现实的材料。这些材料以极度抽象的形式出现,这只能在表面上掩盖它起源于外部世界的事实。”[7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