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必然真理与必然命题
语言与真理的关系也表现在必然真理与必然命题的关系上,因为必然真理是由必然命题来表述的,或者说,表述必然真理的命题就是必然命题。对于必然真理,西方语言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用无矛盾性、自明性、先验性、不可修改性或者可能世界概念加以定义,但每种定义都受到批驳,还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对于必然命题,康德以及在他之后的许多哲学家都认为必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分析命题这三者是一致的,而克里普克则强调必然命题和先验命题的区别。康德提出先验综合判断,这遭到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批驳,而克里普克则提出了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这个新论点。
在西方哲学史上以及在现代西方语言哲学中,对必然真理这个概念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概括说来,其中主要有这样几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用无矛盾性或不可能性来定义必然真理。这种观点可以举莱布尼茨为代表,他认为必然真理与偶然真理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否认必然真理会产生矛盾,否认偶然真理则不会产生矛盾。换句话说,否认一个必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否认一个偶然真理是可能的。例如:否认“2十2=4”这个数学真理,或者否认“凡人都是要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是要死的”这个逻辑真理,就会产生矛盾,而否认“太阳系有9个行星”或者“草是绿的”这样的偶然真理却不会产生矛盾。对于这种解释,有些哲学家认为仍然是不清楚的,因为这是用无矛盾性或不可能性这些同样不清楚的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这个概念。格雷林认为,“必然真理这个概念是一个比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这类概念范围更广的概念,因为‘亚里士多德不矮于他本人’、‘没有一个数是哺乳动物’以及‘每个有颜色的东西都是有广延的’这些例句,便表示一些既非数学真理又非实际上的逻辑真理(至少在一阶逻辑的真理是逻辑真理这一含义上)的必然真理。”[72]
其二,用自明性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必然真理具有自明性,它们是一目了然的,例如,2+2=4这样的数学真理,或者“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这样的逻辑真理,其真理性都是一目了然的。反对这种观点的人则认为,自明性并非必然真理必定具有的特性,不能用来定义必然性,因为只有部分必然真理是自明的,还有大量的必然真理不具有自明性这个特点。稍微复杂一些的数学真理,例如,“Z=(a×103)+(b×102)+(C×10)+d”这样的算式,是必然地为真,但却不是自明的。这个算式是用十进位的位置记数来表示整数的一般方法的例子,人们必需具有一定数学知识才能了解它必然地是真的。
其三,用先验性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康德等人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的代表,他们认为必然真理是独立于经验研究而被认知的,因此先验性是必然真理的一个根本特征。但是,这个观点也引起很大争论。首先,这里所说的必然真理指的是未知的必然真理,还是指已知的必然真理。如果指未知的必然真理,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在现在我们还不知道它是否是必然真理的情况下,那就说不上它是否被先验地认识的问题。如果指的是已知的必然真理,那么它们是被先验地认识的问题就变成下述两个问题之一:每个必然真理在每个了解它的人看来是一个先验地认识的真理吗?或者,每个必然真理至少在每个人看来是一个先验地认识的真理吗?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回答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某一来源获得的第二手材料十分便利地学到一个必然真理,因而可以后验地认识必然真理。对于第二个问题,克里普克提出了否定的答复,因为他承认存在着后验必然真理。
其四,用不可修正性来定义必然真理。持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必然真理是不可修正的,例如不能对“2+2=4”、“a不能同时既是a又不是a”等数学真理和逻辑规律进行修正。这种观点也遭到一些语言哲学家的反驳。例如,蒯因根据他主张的整体论原则,认为我们的信念构成一个网或一个系统,它颇像一只倒扣着的碗,仅仅在其边缘地带才接触经验世界。一般说来,与其边缘地带相接触的经验不会使我们放弃或改变处于该系统里更深层次上的信念。但这并不是说,任何这样的信念都是可以免于修正的。如果有充分理由使我们必须对之进行修正,我们甚至有可能放弃逻辑规律,如矛盾律、排中律等。他说:“有人甚至提出把对排中律这一逻辑规律的修正作为简化量子力学的一个方法。”[73]因此,从原则上说,没有任何信念甚至逻辑规律是可以免于修正的。如果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把不可修正性看做必然真理的根本特性,那么既然没有任何信念甚至逻辑规律可以免于修正,那也就没有必然真理。普兰廷加(A.Plantinga)从另一角度反驳这种观点,他认为必然真理既不应该依据可以修正性来下定义,也不应该与不可修正性相提并论。一般说来,必然真理可能表现出不可修正性,可是不可修正性并不是必然真理必须具备的特征。如果出于某种理由确实不得不抛弃某个必然真理,在那种情况下,这个真理仍然是必然的,这就是说,一个真理是必然的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等同于说这个真理是永远不能被抛弃的。[74]
其五,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概念,这是最近二三年来西方语言哲学家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这里只涉及用“可能世界”来定义必然真理这一个方面。扼要说来,持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必然真理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均为真的真理。例如,不论事物的存在方式如何,“2+2=4”这个数学命题必然是真的,也就是说,这个数学命题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我们对必然真理这个概念的把握在于如果我们认为某个事物可能是真的,那它便不是必然的;而如果它是真的,如果世界在相关方面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这一点是不可能的,那么它便是必然地为真。[75]
必然真理是由必然命题来表述的。关于必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分析命题这三者的关系,康德以及其后的许多哲学家都认为它们是一致的。在他们看来,如果一个真理是必然的,那么表述这个真理的陈述既是分析的,又是先验的。可以仅仅通过分析其中包含的词项的意义而判断其为真,而不必求助于经验研究。反之,如果一个真理是偶然的,那么表述那个真理的陈述便是综合的,而且是被后验地认知的。它的真值取决于事物在世界里的存在方式,因而只有通过经验研究才能确定。
按照康德的观点,分析判断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或先天的。分析判断指的是那些其中谓词概念包含在主词概念之中的判断。为判定这类判断是否为真,只需要检查那些出现于其中的词项的意义就行了。后来,罗素、维特根斯坦也强调数学和逻辑中的命题是重言式命题,不涉及经验事实,这类命题既是分析上的,又是先验的和必然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继承了这个观点,也强调分析命题、必然命题和先验命题的一致性,认为分析命题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在当代语言哲学家中间,也有不少人坚持这个传统观点,例如昆顿(A.K.Quinton)也主张这三者的一致性,认为必然命题产生于人们对于语言表达式具有一致的约定,一个陈述由于其中语词的意义而为真,那它就是必然命题。
康德除了强调分析判断、先验判断和必然判断的一致性外,还提出“先验综合判断”或“先天综合判断”这个新概念。在他看来,一切分析判断都是先验和必然的,综合判断则分为两类:一类综合判断是后验地认识的;另一类综合判断则是先验地认识的。后者就是他主张的“先验综合判断”,这类判断既是先验的,具有普遍必然性,不依靠经验来保证,但又是综合的,能够提供新的知识。康德认为,在数学、物理学、伦理学以及形而上学中,我们确实作出一些不仅是先验的、而且是综合的判断。
康德关于先验综合判断的观点后来遭到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批驳,他们只承认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而否认先验综合判断的存在。石里克说,分析命题是先验的,综合命题是后验的,因此只有先验分析命题和后验综合命题这两大类,并没有什么先验综合判断。康德把牛顿力学的预设和基本原理看做先验综合判断,但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随着非欧几何学的发展,康德的这个观念首先在数学领域内站不住脚。后来,相对论的发展又证明牛顿力学的预设和基本原理并不是先验综合判断。按照相对论,关于物理状态的命题,包括关于物理时间和物理空间的命题,都具有经验的性质,可以被实验所否定,因而它们是后验综合命题。赖欣巴赫发展了石里克的这种看法,也对康德关于先验综合判断的观点进行剖析和反驳。他认为康德企图用他那个时代的科学的成果来证明数学和物理学的原理中存在着先验综合判断。康德哲学中的时空观念建立在欧几里得的公理系统和牛顿的引力理论的基础上,他试图把欧几里得体系中的两种不同的特征糅合到一起:一个特征是几何学法则的无可置疑的有效性;另一个特征是几何学对物理空间的可应用性。在康德看来,几何学的这两个特征表明几何学法则既是先验的,又是综合的。几何学法则之所以是先验的,因为它们是无可置疑的真理,不需要经验观察的检验。几何学法则之所以是综合的,因为它们不像逻辑规律那样空洞,而是可以应用于物理空间,从而显示出物理世界的某些特征。但是,赖欣巴赫认为,后来科学的发展却摧毁了康德的这种论证的基础。非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创立表明它与欧几里得几何学一样,也是严密的和无可置疑的。我们不通过经验的观察就无法判定其中哪一种几何学适合于说明我们的物理空间。随着相对论的创立,牛顿力学所主张的绝对空间、绝对时间、绝对的自由决定论等观念也就破产,康德的哲学体系也就失去了赖以立足的基础。赖欣巴赫认为,如果康德生活在20世纪,他也会自动放弃他关于先验综合判断的观点。
到六七十年代,在必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分析命题这三者的关系问题上,又出现了以克里普克为代表的一种新观点。克里普克一方面接受了康德以来的一个传统观点,即承认分析命题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他说:“无论如何,让我们作出这样一个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分析陈述就是一个依靠其意义而成为真的陈述,也就是一个依靠其意义而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是真的陈述。因此,一个在分析上是真的陈述,就既是必然的,又是先验的”。[76]但是,另一方面,克里普克又强调“必然的”和“先验的”这两个概念并不是两个外延相同的概念,不可交替使用,因此必然命题不一定都是先验命题;反之,先验命题也不一定都是必然命题。他批驳了康德以来传统哲学中把必然判断与先验判断、或者必然真理与先验真理等同起来的作法,强调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他说,当我们说一个判断必然地有效,这涉及这个判断的形而上学性质;而当我们说它先验地有效,这涉及这个判断的认识论性质。换句话说,当我们说关于这个世界的某个事实必然是如此,不可能不是如此,这涉及形而上学问题;而当我们说某个人是先验地即不依赖于经验而知道某件事情或根据先验的证据而相信它是真的,这是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认识的问题。因此,他始终强调“必然的”和“先验的”这两个概念不可交替使用,必须把“必然命题”和“先验命题”截然区别开来。
克里普克在把“必然的”和“先验的”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的基础上,提出了“后验必然命题”和“先验偶然命题”这两个新概念。在他看来,既然我们认识到“必然的”和“先验的”并非是两个外延相同的概念,必然命题和先验命题并不是不可分的,那就应当承认既可能有后验的必然命题,也可能有先验的偶然命题,这就是说,必然真理可以通过后验的方式发现,偶然真理也可能是先验地得知的。
对于后验的必然命题,克里普克着重从专名的同一性和理论的同一性这两个方面加以论证。关于专名的同一性,克里普克强调专名属于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在他看来,如果组成同一命题的两个专名都是固定的指示记号,而这个同一命题又是真的,那么这个同一命题就必然是真的。他对这个观点作了如下的论证。假定a和b是两个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个可能的世界即这个现实世界里指称同一对象,而且a=b是真的。由此可以推论:既然a和b都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世界里都指称同一对象,也就是说,a=b在一切可能世界里都是真的,因此,“a存在着和b存在着就蕴涵a=b”这个命题在一切可能世界里都是真的,因而这是一个必然真理。克里普克声明,这就是他所说的就不严格的意义来说“a=b是一个必然真理”这句话的全部意义。他认为这个声明很重要,因为从严格的意义来说,a=b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所谓理论的同一性,克里普克指的是热与分子运动相同一,声音与空气中声波的震动相同一,水与氢氧化合物相同一,如此等等。在“热是分子的运动”、“声音是空气中声波的震动”等同一性陈述中,克里普克把“热”、“分子运动”等都看做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某种外部现象。他说,既然科学研究已经证明,热事实上就是分子运动,而这两个指示记号又是固定的,因此“热是分子运动”这个同一性陈述既是后验的,又是必然的。他说:“根据我们主张的观点,理论的同一性一般说来涉及两个固定指示记号之间的同一性,从而是必然后验的例证。”[77]
至于先验的偶然命题,克里普克曾把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公尺的言论作为事例,来证明先验偶然命题的存在。维特根斯坦说:“只有一件东西,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公尺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公尺长,这件东西就是巴黎的那根标准的公尺”。[78]克里普克认为“S这根尺子在t。时是一公尺长”这个命题,既是偶然的,又是先验地知道的。换句话说,首先,至少对于给公尺下定义的那个人来说,这个命题是一个先验的命题;其次,这个命题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因为S这根尺子的长度可能不同于目前那样的长度。如果这两点都是对的,那就应当承认先验偶然命题的存在,而不能认为一切先验真理都是必然的。
在关于必然真理的上述五种观点中,笔者认为,用无矛盾性来定义必然真理这种作法含有较多的合理因素,因为必然真理是不应含有逻辑矛盾的,但无矛盾性只是必然真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它的充分条件。在这点上我们同意格雷林的看法,必然真理是一个比数学真理或逻辑真理范围更广的概念。用自明性来定义必然真理不太恰当,因为只有一部分必然真理是自明的,大多数必然真理并不具有这个特征。用先验性来定义必然真理也不恰当。因为,前面已经谈到,任何真理都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性的反映,没有一种真理是绝对先验的,即绝对不依赖于社会实践,因此不能把先验性看做划分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标准。用不可修正性来定义必然真理也不恰当,因为,虽然数学定理、逻辑法则之类的必然真理一般说来是很少改变的,但并不是绝对地不可修正的。笔者赞同蒯因的整体论观点,即在必要情况下,数学定理、逻辑法则之类的必然真理也是可以修正的。至于用“可能世界”这个概念来定义必然真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从模态逻辑的角度来看是有意义的。
西方许多哲学家强调必然命题、先验命题和分析命题的一致性,这一点是含有一些合理因素的,因为它们都是对必然真理的表述。至于康德关于先验综合命题的观点,笔者认为逻辑实证主义者对它的批评是有道理的,赖欣巴赫对康德的这一论点所依据的科学基础的分析也是有根据的。
克里普克关于后验必然命题和先验偶然命题的观点有其新颖之处,值得研究。他对后验必然命题的论证比较充分,但他的论证的主要依据在于把专名(“长庚星”、“启明星”等)和科学名词(“热”、“分子运动”等)都看做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这个依据是否坚实可靠,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克里普克认为先验与后验属于认识论范畴,而必然与偶然属于本体论范畴,这个提法具有参考价值,但他把必然和偶然、先验和后验这两对概念截然区别开来和对立起来,这一点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必然性和偶然性并不是截然分开和绝对对立的,而是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之中。同时,先验和后验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一切知识都来源于实践,不通过任何实践,独立于一切经验的所谓“先验知识”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克里普克关于后验必然命题的提法,把科学理论中的“热是分子运动”、“声音是空气中声波的震动”等看做后验必然真理,强调通过经验获得的真理也可能是必然的,承认经验科学中也存在着必然真理。在这点上,他比逻辑实证主义者前进了一步,因为后者只承认逻辑和数学中的命题具有必然性,否认经验科学中的命题也可能具有必然性。
【注释】
[1]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篇》,1011b26。
[2]亚里士多德:《范畴篇》,14b14~21。
[3]洛克:《人类理解论》,中译本,第566页。
[4]罗素:《逻辑原子论》,载《逻辑与知识》,英文版,第182页。
[5]罗素:《意义和真理的探究》,1950年英文版,第289页。
[6]罗素:《人类的知识》,中译本,第183页。
[7]胡塞尔:《逻辑研究》,德文版,第762页。
[8]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222页。
[9]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265页。
[10]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268页。
[11]布拉德雷:《现象与实态》,英文版,第120页。
[12]布拉德雷:《现象与实态》,英文版,第552页。
[13]布拉德雷:《现象与实态》,英文版,第147页。
[14]布拉德雷:《真理和实在论文集》,1914年英文版,第223页。
[15]布兰夏德:《思想的性质》,1939年英文版,第265~266页。
[16]引自C.哈特肖恩、P.韦斯编辑:《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53段。
[17]《皮尔士文集》,第8卷第153段。
[18]《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65段。
[19]《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69段。
[20]《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69段。
[21]《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65段。
[22]《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407段。
[23]《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407段。
[24]《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55段。
[25]《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63段。
[26]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5~36页。
[27]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1页。
[28]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4页。
[29]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40页。
[30]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1页。
[31]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3页。
[32]杜威:《逻辑:探索的理论》,英文版,第287页。
[33]杜威:《哲学的改造》,中译本,第78页。
[34]达米特:《真理》,载皮彻编辑:《真理》,第110页。
[35]普特南:《指称和真理》,载《实在论和理性》,第280页。
[36]拉姆赛:《命题和事实》,载拉姆赛:《数学基础》,1960年英文版,第143页。
[37]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98页。
[38]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99页。
[39]斯特劳森:《真理》,载《分析》杂志1949年第6期。
[40]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2;4.25;4.3。
[41]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14。
[42]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4.014。
[4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15。
[44]石里克:《知识的基础》,载艾耶尔编辑:《逻辑实证主义》,英文版,第209页。
[45]卡尔纳普:《科学的统一》,同上书,第47页。
[46]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主编:《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54页。
[47]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主编:《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60页。
[48]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主编:《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55页。
[49]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主编:《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62页。
[50]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主编:《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63页。
[51]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载费格尔和塞拉斯主编:《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英文版,第63页。
[52]戴维森:《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载莱波尔编辑:《戴维森的哲学:真理与解释》,1986年英文版,第312页。
[53]罗蒂:《哲学和自然之境》,1979年英文版,第178页。
[54]奥斯汀:《真理》,载皮彻编辑:《真理》,1964年英文版,第21页。
[55]奥斯汀:《真理》,载皮彻编辑:《真理》,1964年英文版,第22页。
[56]斯特劳森:《真理》,载皮彻编辑:《真理》,1964年英文版,第43页。
[57]斯特劳森:《真理》,载皮彻编辑:《真理》,1964年英文版,第44页。
[58]怀特:《真理》,1970年英文版,第108、109页。
[59]格雷林:《哲学逻辑导论》,1982年英文版,第129页。
[60]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第41~42页。
[61]莱布尼茨:《单子论》,第33节。
[62]卡尔纳普:《意义公设》,载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上册,第183页。
[63]卡尔纳普:《哲学与逻辑句法》,英文版,第48页。
[64]石里克:《普通认识论》,1974年英文版,第76页。
[65]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85页。
[66]蒯因:《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载《从逻辑观点看》,1953年英文版,第37页。
[6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255页。
[68]费格尔:《探索和挑衅》,1981年英文版,第12页。
[69]斯特劳森和格赖斯:《捍卫一个教条》,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第129页。
[70]斯特劳森和格赖斯:《捍卫一个教条》,载费格尔和塞拉斯编辑:《哲学分析读物》,1949年,第127页。
[71]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页。
[72]格雷林:《哲学逻辑》,1984年英文版,第61页。
[73]蒯因:《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载《从逻辑观点看》,第93页。
[74]普兰廷加:《必然性的性质》,英文版,第3~4页。
[75]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英文版,第34~35页。
[76]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英文版,第39页。
[77]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英文版,第104页。
[78]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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