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语言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
所谓“语言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指的是社会和个人在语言的形成、习得和使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从不同角度对这个问题作过一些探讨。洪保从语言不是创造物而是创造活动这个基本观点出发,认为在按音节发音这个时刻之后,社会因素在语言的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还认为各民族的语言结构的差异反映出各民族的智力水平的高低。与洪保的这一观点有所不同,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不同民族所使用的词的抽象程度的高低并不反映它们的智力的强弱。罗素从语言习得的角度考察这一问题,认为随着人们接受教育的程度的提高,社会因素在语言意义的形成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杜威从语言是人们赖以相互沟通的手段这一点出发,论证语言的社会性。哈贝马斯的“背景理解理论”和洛伦泽尔的“语言交互作用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个问题相关。我们在这一节里将考察这几位哲学家的上述观点。
洪保经常强调,语言不是创造物,而是创造活动或创造过程。他说:“只要仅在活动中去思考精神本身的存在,并把它理解为一种活动,那么,把语言描述为精神的创造物,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和适当的。”[19]因此,他着重研究语言的形成过程,特别是按音节发音这个时刻之后的语言形成过程,因为这个时刻所形成的东西决定了其后语言的发展。
洪保之所以强调语言不是创造物,而是创造活动或创造过程,这与他把语言的形成与艺术品的创作相类比有关。在他看来,按音节发音这个活动本身是一种想象活动,它与艺术品一样是无法解释的。他认为不能把语言的形成理解为一种理性的活动,因为这意味着语言的形成具有其目的性和意向性,然而在那个创造性的发音活动的瞬息间是不可能有目的性和意向性的。在按音节发出声音的活动中创造出某种综合物,由于在不同民族中促使语言表现出来的那种想像力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语言中的这种综合物也各不相同。语言的形成类似于艺术品的创作。正如不同的艺术家各自的水平不同,其作品的水平也不同,同样地,不同民族的想像力不同,智力水平不同,因此,在按音节发出声音的活动中便创造出不同的综合物,各种不同的语言就由此产生出来。每种语言都有其个性,这种个性是它的创造者的天才的表现。
洪保反复强调,各民族的智力水平不同,各民族的语言结构也不同,语言结构的多样性反映出智力水平的差异性。他把语言的形成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考察民族智力水平对语言结构的影响。在他看来,语言的形成开始于按音节发出声音,仅就这个时刻而言,社会因素对语言形成的影响较小,尽管这种发音活动本身也是一种想象活动。但是,在这个时刻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需要、目的、交流、习惯等社会因素,则对语言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音节发音的活动是由人的情感和本性所激起的,它是一种转瞬即逝的活动,而这个时刻之后的语言形成过程则一定受到理性的指导,以便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种种需要。正是在后面这个阶段中,语言的形成情况明显地表现出民族的个性,表现出民族之间的差异,于是产生出各种不同的语言类型。
洪保承认各种类型的语言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但他仍然划分出四种基本类型。这就是:其一,胶合型语言,其特征是通过把一些业已作为分离的词存在着的形式胶合在一起来完成语法任务。其二,合并型语言,其特征是把一些不能独立存在的语言形式合并在一起来完成语法任务,如美洲的印第安语就是如此。其三,孤立型语言,其特征是它只有一些单音节的词,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关系只能通过词序表示出来,他认为汉语属于这种类型。其四,词尾变化型,其特征是通过词尾变化来表示语法关系,例如梵文、希腊文以及一般说来印欧语系都属于这种类型。他认为最后一种类型的语言是最完善的语言,它用最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最严密的语法,最符合于普遍语法的原则。
洪保还注意研究在语言的形成过程中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语言既是个人自我表现的手段,同时也表现出它的社会本质。即使是十分简单的言语活动,也是个人的感受和人的普遍本性的结合。在语言中反映出语言的创造者——人的精神品质,人的特定的世界观。语言以其根部的各种很细的纤维与人民的精神联结到一起,人民的精神特点和语言的结构深深地相互渗透,以致只要有一方存在,就可以由此引导出另一方。可以说,语言是人民精神的外部表现,人民的语言就是人民的精神,很难想象还有什么比这两者更为一致的了。
洪保一方面强调一种民族语言的结构表现出一个民族的智力水平,另一方面又强调语言对个人行为的制约作用,认为个人在认识世界时受语言的支配,语言像一个引路人那样引导着个人这个瞎子沿着历史前进。于是,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现实世界的创造者,而个人使自己受语言支配的行为也就是个人以此创造语言的行为。
与洪保不同,列维-斯特劳斯反对那种认为原始民族的语言中缺少抽象性词语,因而表明它们不善于抽象思维的观点。在他看来,在原始民族的语言中也有许多抽象性词语,例如,在北美洲西北部广泛通行的契努克印第安语中,原始民族就是借助于抽象性词语来称呼许多事物的属性和性质。“这个恶人杀死了那个穷孩子的贫穷。”在这里,“恶人”和“贫穷”显然都是抽象性词语。他说:“实际上,各种语言中概念的规定是不同的,正如18世纪《法国大百科全书》中‘名称’(nom)词条的作者正确地注意到的那样,使用词的抽象程度的高低并不反映智力的强弱,而是由于一个民族社会中各个具体社团所强调和详细表述的兴趣不同。”[20]原始民族的语言中并非缺少抽象性词语。“山毛榉”、“桦树”等词与“树”这个词一样,也同样有资格被看做抽象词。一种包含有“树”这个词的语言,在概念的丰富性上还赶不上那种虽然缺少这个词但含有数十个以至数百个个别物种与变种的词的语言。他说:“这种对客观知识的渴求,是我们称做‘原始的’人的思维中最易被忽略的方面之一。即使它所关心的事实与近代科学所关心的事实很少处于同一水平,它仍然包含着与后者相类似的智力运用和观察方法。”[21]
与此相关,列维-斯特劳斯在《野性的思维》一书最后一章中,专门批驳了萨特在《辩证理性批判》一书中表述的社会历史观。萨特在该书中指出,在社会的进化过程中,人们的思维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原始社会的成员的思维水平处于低级阶段。列维-斯特劳斯则反驳说,正是由于原始民族处于最原始、最自然的社会中,因而他们的思维最接近于人类的先天构造模式。在这个意义上,原始人的思维比现代人的思维更加深刻、更加真实。
罗素则从另一角度考察语言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他强调社会因素在语言中的地位,认为“语言这个我们借以表达科学知识的唯一工具,在其起源及其主要功用方面,基本上是社会性的。”[22]尽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通过语言进行内心的思维活动,人们记日记完全是为了自己看的,可是,语言的主要功用毕竟是传达思想,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语言就必须是大家公用的语言,而不是说话人独创的一套自家语言。在人们学习语言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社会因素比个人因素起更大的作用。儿童学习语言,开始时都是通过实指的定义,即通过让人经常面对着一个词所指的物体听到这个词,后来则逐渐借助于文字的定义,即通过其他词给这个词下定义。一个人所受的教育越高,文字的世界和感官的世界的距离也就越大。教育力求把语言变成不带一点个人因素的东西,于是,“雨”不再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那种现象,而变成了“从云块落到地面的水点”;“水”也不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到的那种东西,而变成了“H2O”。我们越是接近逻辑上完全抽象的东西,不同的人在理解一个词的意义上所出现的无法避免的差别也就越小。没有理由认为两个受过适当教育的人会在理解“3481”这个数字的意义上有什么不同。对于两个逻辑学家来说,“或”和“不”可以有完全相同的意义。纯粹数学自始至终都在使用能够为大家所公认而不带一点个人因素的概念。可见,在个人的日常语言中,个人因素起较大的作用,个人往往使用语言表达自己私有的情感,这种情况在诗歌语言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而在科学语言中,特别是在高度抽象的纯粹数学的语言中,随着科学抽象水平的升高,个人因素的色彩越来越淡薄,而社会因素的色彩则越来越浓厚。
杜威也强调语言的社会性,强调社会因素在语言中的作用,他从沟通的角度加以论证。在他看来,语言是一种关系,参与性是语言的根本性质,因为语言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参与的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相互理解,协力合作,这就需要运用语言作为媒介,协调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语言的要点并不是对于某些原先存在的事物的表达,更不是关于某些原先就有的思想的表达,而是沟通,是在一种有许多伙伴参加的活动中所建立起来的协同合作。相互沟通是人们用以取得所缺少的东西的一种交易,它包含有要求、夙愿、命令、指示或请求在内,它以少于个人劳动所付出的代价使需要得到满足,因为它取得了别人的合作协助。语言就是人们用以实现相互沟通的重要手段,它总是被当做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而进行协同行动的手段。他认为唯名论者的错误正在于他们不是把语言看做人们用以实现相互结合的一种社会行动的方式,而是把它当做对现成的、完全个体的心理状态的表达。他说:“语言是至少在两个人之间交互作用的一个方式:一个言者和一个听者;它要预先承认一个组织起来的群体,而这两个人是属于这个群体之内的,而且他们两人是从这个群体中获得他们的言语习惯的。所以它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个特殊的事情。仅考虑这一点就足以贬责传统的唯名论。”[23]
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他的“背景理解(scenic understanding)理论”,这种理论涉及如何把个体的意义导入公众语言的过程,即语言社会化的过程。个体的意义指某一个人创造出某个词汇,以及个人赋予该词汇以含义。然后,这种个体的意义被导入公众语言之中,实现语言的社会化。例如,“神经官能症”这个词或概念本来属于一个个体病人的疾病概念,后来它被导入公众语言之中,而成为一个普遍概念。
洛伦泽尔(A.Lorenzer)后来又在哈贝马斯的背景理解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他的“语言交互作用理论”(Theory of interaction of language)。与哈贝马斯相似,他也把心理分析作为一种语言分析,作为“主体批判理论”的模型。他引用弗洛伊德的理论来解释儿童的内在本性的两极:一极指儿童自身的生理需要;另一极指母亲所提供的对儿童需要的满足。例如,婴儿最初在发出“妈妈”这个音时,并不知道“妈妈”这个词的含义。婴儿最初发出“妈妈”这个音,是婴儿模仿大人嘴唇动作的结果,发出一个最容易发出的音。对婴儿来说,这不是一个词,也不是一个概念。只有在婴儿有了使用语言的能力之后,他才能理解“妈妈”这个音所包含的词汇上的意义。这就是一个与语言符号紧密相连的交互作用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妈妈”这个音从无意识过渡到有意识,儿童逐渐形成运用语言的能力。这就是说,这种交互作用的形式最初是无意识的,等儿童有了运用语言的能力之后,这种形式便成为有意识的了。此时,儿童便能够把某些宾词加诸于在这些交互作用的基础上习得的某些交互作用的形式之上,这就是说,语言使儿童能够把他的直接经验加以概念化,而参与到符号化的交互作用之中。在理想的情况下,儿童在特定交互作用形式中得到满足的那些需要,与他用以传达交互作用形式的方式是一致的。但在外界因素的干扰下,儿童的这些需要可能没有得到满足,即某些特定的交互作用形式没有出现。在这种场合下,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收回那些代表不受社会欢迎的交互作用的语言符号,使那种与之相应的交互作用形式退回到前语言的状态,从而避免这种形式继续干扰人的意识。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这些语言符号在获得一种私人特有的意义之后,却不能按照公共语言的规则加以使用,于是出现用词不当以至精神错乱等病症,这就需要通过精神分析加以治疗。精神分析家通过“背景理解”分析语言交互作用的结构,帮助患者认清和放弃那些代表不受欢迎的交互作用的语言符号。
笔者认为,对社会和个人在语言的形成、习得和使用等过程所起的作用进行考察,这项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可惜现代西方语言哲学家在这方面的论述不多。洪保认为,语言的形成开始于按音节发出声音,仅就这个时刻而言,社会因素对语言形成的影响较小,在这个时刻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需要、目的、交流、习惯等社会因素,则对语言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洪保的这个观点是能成立的,符合语言的形成过程。但是,他关于语言的形成情况明显地表现出民族的个性,表现出民族的智力水平,各民族语言的结构的多样性反映出各民族的智力水平的差异性等观点,则是不确切的。事实上,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梵文、希腊文以及一般说来印欧语系所属的词尾变化型语言一定优越于汉语所属的孤立型语言,从而欧洲人、印度人的智力水平也一定高于中国人的智力水平。各种民族语言的结构和各个民族的智力水平之间并不存在他所说的那种直接的、严格的对应关系。列维—斯特劳斯通过人类学研究提出的那些反例是值得重视的。可以认为,原始民族所使用的语言的抽象程度并不一定反映出它们的智力水平的高低,而与许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有关。罗素从语言习得过程考察这个问题,认为儿童学习语言起初是通过实指定义,后来主要是通过文字定义,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个人因素在语言习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而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则越来越大。在逻辑和纯数学所使用的高度抽象的科学语言中,个人因素消失不见,语言成为专业团体成员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但在日常语言、诗歌语言等富于个人情感色彩的语言中,个人因素仍起很大作用。罗素的这些观点也是能够成立的。杜威也强调社会因素在语言中的作用,他从沟通的角度对语言的社会性所作的论证,也是有道理的。哈贝马斯试图说明语言的社会化过程,即说明如何把个体的意义导入公共语言之中,洛伦泽尔把心理分析看做一种语言分析,试图通过考察语言的交互作用,来实现对精神病症的治疗。他们两人从释义学角度所作的这些尝试,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总之,由于语言不是一种个人现象,而是社会现象,因此社会因素在语言的形成、习得和使用等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语言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语言是为了满足社会交往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革、人类思维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都对语言的演变和发展发生巨大影响。但是,也应看到,语言的鲜明的社会性并没有否定个人的语言特点以及个人在语言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社会中每个成员不论在说话或写作中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同的人对语言材料的选择和运用往往是各不相同的,在运用语言时有时超出已有语言材料和语言规则的范围,从而引起语言的演变。在这方面,文学家、政治家、语言学家往往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把人民群众中的语言财富发掘出来,经过加工整理,促使原有的语言日益丰富,日益精炼,从而不断促进语言的提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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