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符号与信息的统一体——文化文本
尽管就整体而言,塔尔图学派继承了索绪尔在符号学上的观点,但在很多原则问题上和索绪尔及他在法国的追随者们又颇为不同,首先反映在文本问题上。
结构主义的奠基者索绪尔把具体的语言行为(言语)和人们在学习语言体系时所掌握的深层体系(语言)区分开来:语言是人们能够区分出来加以研究的对象,其系统性使人们可以掌握语言的结构和价值系统;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用于组织言语并构成使用言语机能所必需的工具,语言是一种“社会产品”。而言语是异质的、主动的、个人性的,言语是一种社会性惯约系统和个人言语机能的共同产物。因此,索绪尔认为语言才是语言学家研究的对象。
索绪尔的这一观点深深影响着传统结构主义符号学派的发展,因而他们关注的中心是语言,是语言的结构和对它的描写方法。语言学家从言语中提炼出语言的结构,其余部分则形同矿渣被抛弃。于是在结构分析中,语言的本体地位消融了人这个主体,出现“主体离心化”,文学在此成为纯粹的形式技巧,仿佛从有限的叙述模式和功能分析,可生成无限的文本。
而尤里·洛特曼认为,语言和文本原则上是无法归入一个层面的。我们认为,这实际上反映出符号域的内在结构和信息内容之间的区分,是两个视角的区分。换言之,文化语言和文化文本处于符号域的不同层面。其一,在文本中有一系列不是来自语言的要素:文本有边界、有自己的布局;其二,和语言不同的是,文本被赋予意义,其意义和文本的结构密不可分(1),因此,对文本不应当仅仅描写,而且还要阐释,而阐释原则上是无限的,文本意义失去了一次性和终结性,但文本是意义的生成器,一切意义的变化皆来源于文本;第三,文本几乎从来不单是一种语言的产物,而是有着两种或以上的语言并存。因此,尤里·洛特曼不仅仅只是研究文化的语言,符号域的实体——文化文本才是他关注的焦点。米哈伊尔·洛特曼认为:“塔尔图结构主义符号学派的特点是它所表露出的文本中心主义:不是语言、不是符号、不是结构、不是二元对立、不是语法规则,而是文本成为其概念系统的中心。”(Лотман,2002:14)因为离开了文本背后蕴涵的信息,符号域只是一个空空的外壳,不成其为民族文化的载体,正是这一点成为该学派和法国符号学派的分野。“洛特曼喜欢的一句圣经格言是:‘被建筑者所抛弃的那块石头最重要。’文本是被结构主义所‘抛弃的石头’,洛特曼使它成为了塔尔图-莫斯科符号学派的奠基石。”(Лотман,2002:15)
什么是文本呢?简言之,文本是符号和信息两方面的统一体。“文本即符号。文本是整体的符号,文本是符号的连续统。后一种情形,从语言学对文本的分析看来,是惟一可能的。然而在文化的一般模式中存在另一种形式的文本,其中文本的概念不属第二种,即由符号链派生的,而是属于第一种概念。这种文本不是离散型的,不能分解为一个个符号。它是浑成的整体,不能分解成单独的符号,而是具有区分性特征。如大众媒体的现代声像系统——电影、电视,”(Лотман,2000:508)这就是说,文本可以分为离散型文本和浑成型文本,如传统意义上的文学文本,就是由一个个字词线性排列组合而成的,是离散型文本;而电影、电视所播放的节目则一般为浑成型文本。
至于文本的另一方面——信息,文化文本所传递的信息包括普通语言信息和文化附加信息。一般而言,普通语言信息是文化文本的第一性意义,是掌握该自然语的集体所共识的,而我们在研究文化文本时,更看重的是其文化附加信息——即第二性意义的价值。甚至有的文化文本,它的普通语言信息是零,比如,跳大神时念叨的咒语,是没有普通的语言信息的,但在敬畏神灵的百姓眼中,这一行为文本具有高度的神圣性,此时文本的语言意义退居第二位,被第二性的意义所掩盖。这种类型的文本,通常不要求人们去理解。正是零位的普通语言信息,表示出文本的高度的符号性。整体文本的符号性的提高,同其普通语言消息的减低成正比。洛特曼举了一些此类的例子,如女巫的预见、先知的预言、卦者的卜语、牧师的讲道、医嘱,以及社会和法律性指令,它们的价值都不是由具体的语言信息决定的,而是由其文化附加信息决定的。
所以,从信息的方面来说,“文本是完整意义和整体功能的载体(如果区分文化观察者和其代表者的立场的话,那从前者的立场而言,文本是完整功能的载体,而从后者的角度说,文本是完整意义的载体)。在该意义上,文本可被视为文化的第一要素(基本单位)”。(Лотман,2000:507)因此,文本有头有尾,有自己的边界,所谓边界,就是指文本在物质形态上的完成性,有明确的物理界限,如:语言文本中的题目、开头和结尾,绘画文本中的框、建筑文本中的外围等,文本以此与非文本相区别;文本具有布局,其布局规律不是由语言体系决定的。文本还具有普遍性的语义特征,有普遍的意义结构,所以可用统一方法来研究。文本的边界正是其具有完整意义的体现。
在文化符号学的视野观照下,“文本”的概念不仅仅指用自然语所表达的信息,还指任何承载完整意义的表达——如礼仪、造型艺术作品或乐曲。因此,一切文化符号的载体被洛特曼通称为文化文本,只要它承载了信息,成为完整意义和整体功能的载体。甚至个人也被他视为文本:“从结构而言,文本和个人符号特性是平行的,这样,我们可以把任何层面的文本视为符号个性,而位于任何社会文化层面的个人,又可视为文本。”(Лотман,2000:610)另一方面,从文化的角度来衡量,又不是任何用自然语表达的信息都是文本。在用自然语表达的所有信息中,文化区分并只注重那些言语体裁,如“祈祷文”、“法规”、“长篇小说”等,即具有某种完整意义和完成统一的功能的言语体裁。
作为文化基本成素的文本,是在符号域内部按照一定生成规则形成的,一旦脱离了它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同样的信息就不成其为文化文本了。河滩上一块石头躺在那里,没有什么文化价值,但它一旦进入一个符号系统,如园林中、奇石展上,或者原是一块化石,那它就成为了文化符号,因为承载和传递了一定的文化信息,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它出现在《红楼梦》中,则成为贾宝玉的原身(2),变为一个含有丰富意蕴的文化符号。因此,在文化文本中,符号的内容是处于一定关联中的独特信息。不考虑与其他成素的关系,其内容的实质及意义便得不到明确的揭示。文本和符号域、和其代码系统的关系表现在:在不同层面上,同一个信息可以是文本,还可以是文本的一部分,或者是文本丛。
洛特曼区分了自然语文本和文化文本(Лотман,2000:512)。在确定文化为第二模式化系统时,我们引进“文化文本”的概念,即用该第二模式化语言的文本。尽管自然语进入文化的语言,还是产生了自然语和文化文本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可能有以下几种关系:
1.不是任何用自然语写就的文本都是该符号域内的文化文本,只有具有完整意义和完整功能的文本,才是文化文本;
2.用该第二模式化语言形成的文本同时是用自然语形成的文本,比如普希金的诗——同时是俄语诗;
3.文化文本不是用该自然语形成的文本。它可能是另一种自然语(比如斯拉夫人所用的拉丁语祈祷文)。
文化文本内部具有层级性。文本不是符号之间的简单排列,它具有内部组织,是由不同因素间相关联和相互作用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任何一个艺术文本都不是结构连续不断的线性展开,而是两个以上的文本结构相互交织、彼此重新编码的,这些文本结构之间具有不同层级的不可译性。所以,洛特曼认为,文本不是由一种语言构成的。组成该文本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把文本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子文本,它们彼此之间是不可译的,这些子文本位于整体文本的下一个层级。比如一部文学作品中,同时并存几种体裁,如小说中包含诗歌或短剧,那该小说从整体上是一个文本,而文本内部的诗歌文本或短剧文本就是整个小说文本中的子文本,位于下一个层级,《天赋》就是如此。
洛特曼认为,从符号学的观点,可以把文化看做是各个符号系统组成的有层级的结构,看做文本的总和抑或相关的整套功能,或生成这些文本的机制。在文化的聚合模式中,文本形成统一有序的层级,因而在最上一层是该文化的文本,是最具有价值取向的。而文化的组合结构,则给出了文本的不同模式,它们包含了现实的方方面面,具有同等的价值。在大部分现实人类文化模式中,这些原则是复杂交织在一起的。
符号域不是一个空荡荡的结构,而是一个结构和实体内容交织在一起的完整大系统。文化文本的信息性质决定了符号域不仅是文化文本的总和,而且是文化信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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