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公文基本格式
为了保证行政公文的完整性、权威性和规范化,并便于撰制办理和存档备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格式做了明文规定。根据这一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注明此格式“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本节所讲的公文格式,主要是依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为了便于了解和掌握,下面分成三组加以说明。
一、眉首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项组成。
1.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名称(全称或简称,下同)后加“文件”组成,如“国务院文件”“国家安全部文件”“××省人民政府文件”等。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2.发文字号
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例如,“国发〔2004〕1号”,其中的“国”是国务院的代字,〔2004〕是发文年份,“1号”是发文序号。发文机关代字与发文年份之间一般加“发”字,也有的加“字”字,还有的省略此字。议案、批复和函,一般在发文机关代字之后加“函”字,如国务院这三种公文的发文字号便写作“国函〔××××〕×号”。
在报刊上发表或翻印公文省去眉首部分,因而把发文字号移到公文标题之下居中或偏右位置。
3.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但领导人是在发文稿纸的“签发”栏内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只有上报公文才在正式行文上标识签发人。
4.份数序号
同一公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叫份数序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应编制份数序号,不带密级的公文是否编份数序号由发文机关自行掌握。份数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不少于两位)顶格标识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5.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公文应根据其秘密程度划分秘密等级,并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密级的确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文献保密等级代码》等执行,既要防止因未标识密级而失密,又要防止随意扩大密级。
6.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确定紧急程度应根据公文送达和办理的实际需要,严格掌握,非紧急公文不能填写这一项目,紧急公文也应恰当选用紧急程度。
二、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是每份公文的内容部分,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项组成。
1.公文标题
一切公文和其他文章一样必须有标题。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之下,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公文标题的写法与绝大多数文章标题的写法不同,按规定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正文的主要内容)和文种,用介词结构“关于……的”把这三部分连接起来。个别情况下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但这二者不能都省略。文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省略。例如,《××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县教育强县称号的决定》《××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等。
公文标题写作的难点在于如何概括好事由。概括事由大多采用动宾结构,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其事由中的“加强”是动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宾语。概括事由的要求是准确简要,防止题文不符、意思含糊、文字过多。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发文机关要求受理和答复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如果只有一两个,应当用其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果有多个,则可用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国务院一份公文的主送机关便写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名称或统称,而不应写领导者个人。如果是周知性公文(如公告、通告等)或记录性公文(会议纪要),则应省略这一项目。
3.正文
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一行,用来表达公文的具体内容。正文每个自然段首行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拆开回行。
如何写正文,应根据每份公文的实际需要和惯用体式来确定,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没有适合一切公文正文的统一模式。
4.附件说明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应当说明的是,附件是用来说明正件的材料,处于从属地位。而发布令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通知所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以及议案之后的方案,都不属于从属地位,不能视为附件,因此不能在正文之后加附件说明。
5.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应完整写出年月日。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公文以通过日期为准。
6.发文机关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这是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负责的凭证,也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章的显著标志。
7.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三、版记
公文末页下方是版记部分,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项组成。
1.主题词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是反映公文内容的一组标准化词语,最少2个,最多7个。主题词应根据公文内容,从上级机关制发的公文主题词表中选择。标引次序应按主题词的涵义,由大到小、从内容到形式排列。
2.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与主送机关不同,它不是受理或答复本公文的机关,而只是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简称“抄送”。排列时上级机关在前,不相隶属机关和下级机关在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抄送机关应当是确实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要防止太多太滥,以免增加不相干机关的负担。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是发文机关的办公部门;印发日期是公文付印日期,应完整标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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