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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起诉书让填写法律文书怎么填

时间:2023-03-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诉讼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其制作主体是指专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述

法律文书是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等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中,为实现其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又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以及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同时还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教材。

一、法律文书的内涵

第一,法律文书是法律行为的文字表述。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是依法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为的目标就是实现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文书正是对具体法律行为的一种动态的文字表述。

第二,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法定的机关、法定的组织和法定的公民。法定的机关是指具有国家管理职能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法定的组织是指企业法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团体、组织;法定的公民是指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个人。

第三,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所谓具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文书中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经制作生效,当事人就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它,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出示的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等,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一类。所谓具有法律意义,是指法律文书中有一部分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法律上都是某一程序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例如,诉讼活动过程中制作的大量笔录、当事人递交的各种诉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各种内部报告等,它们或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起辅助、补充作用,或是对确立、变更某种法律关系有重要价值,所以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类。

二、法律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就其狭义的角度来看,包括司法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以及合同文书等。

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诉讼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其制作主体是指专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文书是指所有涉及诉讼的文书。它既包括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在处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制作和发布的文书,又包括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而制作和使用的文书,其制作主体不仅有司法机关,而且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文书同样也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文书是专门的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仲裁文书是专门的仲裁机关依据仲裁法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所制作的文书。

合同文书,也就是民间的协议,特别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都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因而不宜称为司法文书;也不一定涉及诉讼,不宜称为诉讼文书。但它们都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

法律文书如此繁多的种类,可以从四个方面划分:

按照制作机关的职能,法律文书可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文书、检察机关检察文书、审判机关裁判文书、律师事务文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书、公证机关公证文书等。

按照诉讼性质,法律文书可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等。

按照文书性质和用途,法律文书可分为侦查类文书、起诉类文书、裁判类文书、执行类文书、笔录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命令、决定类文书、公告、布告类文书、公函、通知类文书、证票类文书等。

按照文面形式,法律文书可分为叙议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三、法律文书的特点

第一,制作的合法性。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因此,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制作,绝不允许违法制作法律文书;二是指法律文书中对案件的分析说理和对案件的处理,必须要以有关实体法为依据,要求准确运用和引用有关法律条款。

第二,执行的强制性。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具体地适用法律的结果。其中,有大量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其文书生效后,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效力是法定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不得违抗和任意改变,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三,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制作格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去制作,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为此,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样式,其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各部分分别又由若干要素构成。法律文书格式上的程式性,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保管和执行,更重要的是其规范化和科学化可以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其二是使用语言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格式上的程式性,产生了大量的程式化用语,应用于各个环节。例如,段首用语:“现查明”“本院认为”;过渡用语:“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有的甚至整段程式化用语都是在格式中印制好的。使用程式化的语言,可使法律文书的制作更加方便,更加规范,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此外,法律文书还有语言的规范性、使用的实效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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