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主—动—宾”结构的多义性及其分析(1)
“主—动—宾”结构式是汉语句子的基本类型,用线性符号表示为“S+V+M”。现代汉语中该结构的句子所表示的意义比较单纯,其表义模式以“施—动—受”式最为普遍,而在古代汉语里,“主”“动”“宾”三个句法/语义要素的作用及关系则比较复杂,使“主—动—宾”式成为一个能表示多种意义的句式。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歧义句以及对动宾关系复杂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正确对待“主—动—宾”结构句并认识其多义性。但是动宾结构只是句子结构的一部分,动宾关系的复杂性也仅仅是“主—动—宾”结构多义性的一个因素,实际上,动宾关系相同而意类不同的句子大量存在。
在古代汉语教学和研究中发现,凡遇到“主—动—宾”结构的句子,要想弄清楚其到底表达了哪种意义,必须同时抓住“主”“动”“宾”这三个结构成分和语义要素并重点把握三者之间的语义关系;表达不同意义类别的“主—动—宾”结构句具有不同的特点。鉴于古代汉语中“主—动—宾”结构句(本文不涉及名词、形容词活用做动词的情况),除一般的“施—动—受”表义模式外,主要用来表示“使动”“被动”“为动”“对待”等意义,所以下文的举例和讨论也仅限于这个范围。
一、“主—动—宾”结构的多义性
“主—动—宾”结构式(“S+V+M”)多义性的突出表现在于:由同一个动词为核心而构成的句子,当主语或宾语的语义功能不同时,句子所表示的意义类别不同。例如:
(1)人夺女妻而不怒。(《左传·文公十八年》)
(2)宋娥夺爵归田舍。(《后汉书·孙程传》)
例(1)的“人夺女妻”、例(2)的“宋娥夺爵”都是“主—动—宾”
结构,其中谓语动词“夺”表示夺去的意思。但是“人夺女妻”只是一般的“施—动—受”语义式,表示“人夺走你的妻子”的意思;而“宋娥夺爵”是“受—动—受”语义式,表示“宋娥被夺去爵位”的意思,表被动义。又如
(3)孟子将朝王。(《孟子·公孙丑下》)
(4)武丁朝诸侯。(《孟子·公孙丑上》)
(5)公朝国人。(《左传·定公八年》)
以上三例中谓语动词“朝”都是朝拜的意思,但三个句子所表达的意思各不相同,例(3)表示“孟子将朝拜王”的意思,是一般的“施—动—受”语义式,例(4)是“武丁使诸侯朝拜”的意思,是“致使者—动—施事者”语义式,表使动义,例(5)是“公被国人朝拜”的意思,是“受—动—施”语义式,表被动义。
(6)买臣深怨,常欲死之。(《汉书·朱买臣传》)
(7)有礼者民畏之,忠信者士死之。(《说苑·谈丛》)
例(6)“买臣”与“死之”搭配构成“主—动—宾”结构,表使动义,即“买臣死之”表达了“买臣使之死”的意思;例(7)“士死之”也是“主—动—宾”结构,却表达了“士为之死”的意思,是“施事.动.目的”语义式,表“为动”义。
(8)非我生乱,立者从之,先人之道也。(《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9)公从之。(《左传·隐公元年》)
例(8)、(9)的“从”是听从、顺从、服从的意思,例(8)的意思是:“不是我发起了动乱,立为国君的人就服从他,这是先代的常法。”句中“立者从之”属“主—动—宾”结构,宾语“之”复指受事主语“立者”,这种句子实际上是指立传的人为了强调受事,而将受事提前做主题主语,然后在宾语的位置上用代词“之”复指的情况,表义模式为“受事—动—受事复指”,下文称做主题句。例(9)是常规的“施—动—受”语义式。
对上述现象做进一步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
第一,“主—动—宾”结构能表示多种意义,不只表示某一类意义;由同一个动词作谓语的“主—动—宾”结构句,其意义类别可以不同。如果分别比较例(1)与例(2)的“夺”,例(3)例(4)与例(5)的“朝”,例(6)与例(7)的“死”,例(8)与例(9)的“从”就会发现,并不是谓词(V)自身的意义有什么不同才导致句子表意功能的各不相同。“主—动—宾”结构句表示哪类意义并不是单凭谓语动词就能确定的。
第二,使用同一句式的一组句子,如果主语的表意功能不同,那么,句义就会有区别,如例(1)、(2)中“夺”的宾语“女妻”和“爵”都是受事,但由于主语“人”和“宋娥”有施事和受事的不同,所以两个句子的意义类别不同,(3)(4)(5)三例、(6)(7)两例、(8)(9)两例的区别也主要在于主语的表意功能不同;动宾语义关系不同或者说宾语的表意功能不同,那么句子的意义也会不同,如(1)、(7)两例的主语“人”“士”都是施事,但宾语有受事和目的之别,两个句子的意义类别不同。
第三,句法成分的语义功能或者语义关系是制约和决定“主—动—宾”结构句表示不同意义的根本原因。“主—动—宾”结构的多义性是汉语语法形式与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具有复杂性的表现。
二、不同意义类别的“主—动—宾”结构句的特点
主语和宾语的语义功能以及主、动、宾之间语义关系各有不同是导致“主—动—宾”结构的多义性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古书阅读或语法教学和研究的过程中,对待“主—动—宾”结构的句子,必须同时抓住主(S)、动(V)、宾(M)这三个结构成分和语义要素,重点考虑三者之间不同的语义关系。
一般认为,使动、为动等是由于动宾语义关系的复杂性所致的,(2)其实,全面考察“主—动—宾”结构的句子就会发现,如果脱离主语而单看动宾关系,往往出现“两说皆可成立”的情形,(3)很难确定某个句子具体表示哪种意义,尤其是难于将不同意义类别的句子区别开来。上下文语境对理解句义固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毕竟只是外因,况且语境分析不能代替句子分析。既然句法成分的语义功能或者语义关系是制约和决定“主—动—宾”结构句表示不同意义的根本原因,所以,科学的做法是从句内要素入手,分析主(S)、谓(V)、宾(M)这三个要素的语义功能及其关系,揭示出使用该结构表示不同义类时的特点,分清其区别性特征,这样才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句义。
(一)“主—动—宾”结构表示使动意的特点
动词作“主+动+宾”式的谓语,如果表示的是主语(S)使宾语(M)发出谓语动词(V)所表示的动作行为,就是使动义句子。如:
(10)项伯杀人,臣活之。(《史记·项羽本纪》)
动词“活”作谓语,句子表示使动义。
“主—动—宾”结构(“S+V+M”式)表示使动意义有如下特点:
第一,S和V的关系是间接的,不存在施受关系。即主语既不是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发出者,也不是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承受者。
第二,动词V是直接说明宾语M的动作行为的。如例(10)的“活”是“之”(指项伯)所表现出来的,是用来直接说明宾语的动作行为的。
第三,主语是致使者、是使因。动宾关系的建立是由主语决定的,如果不是主语的致使作用,那么句中动词与其所带的宾语,按常理是不会或者不能联系在一起构成动宾结构的。如例(10)的“臣活之”,主语“臣”是宾语“之”(项伯)死里复生即“活”的充分必要条件,宾语“之”所指的对象(即项伯)之所以免死得“活”,是主语“臣”致使的结果。
(二)“主—动—宾”结构表示“被动”意义的特点
古代汉语中有一部分被动句采用的是“主—动—宾”结构,根据主、动、宾三个结构要素的语义功能及语义关系特点,按表义格式分别说明如下:
1.“间接受事+动词+直接受事”式,如:
(11)孙子膑脚,兵法修列。(司马迁《报任安书》)
主语“孙子”是接受“膑”刑的人,宾语“脚”是“膑”这个动作行为的直接受事。又如前文例(2)“宋娥夺爵”。
这类被动句有两个特点:第一,主语与宾语都是受事者;第二,“宾语所表达的事物属于主语所表达的事物自身的一部分,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又是对主语不利的”。(4)
2.“受事+动词+施事”式,如:
(12)公子喜士,名闻天下。(《史记·魏公子列传》)
主语“名”是“闻”的对象,即受事者,宾语“天下”是“闻”这个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即施事者。又如前文例(5)“公朝国人”。
这类被动句的特点是:动作的受事者作主语,而动作的施事者作宾语。
3.“受事+动词+动作有关的对象”式,如:
(13)今子有大树,……不夭斧斤。(《庄子·逍遥游》)
“夭”的主语是承前省略的“大树”,是动作的受事者,宾语“斧斤”是动作的工具。
(14)不韦迁蜀,世传《吕览》。(司马迁《报任安书》)
主语“不韦”是“迁”(放逐、流放)的对象,受事。宾语“蜀”是“迁”的处所。又如“韩非囚秦,《说难》、《孤愤》”,主语“韩非”是被囚禁的对象,宾语“秦”表示动作的处所。
这类被动句的特点是:受事者作主语,宾语是与动作有关的对象——工具或处所。
总的来看,用“主—动—宾”结构表被动的句子有两大特点:
第一,主语是动作行为的受事者。第二,宾语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是直接受事者(受事主语所指对象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施事者或者是与动作有关的对象(工具或处所)。
(三)“主—动—宾”结构表示“为动”意义的特点
古代汉语中用“主—动—宾”结构表示“为动”意义的句子,即部分学者所谓的“为动用法”的句子。这类句子表达的是主语为(为了)宾语而动的意思,即是用“S+V+M”式表达了“S+为+ M+V”语义关系的内容。(5)如:
(15)邴夏御齐侯。(《左传·成公二年》)
(16)夫人将启之。(《左传·隐公元年》)
(17)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礼记·曲礼下》)
(18)东郭偃臣崔武子。(《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例(15)谓语动词“御”是“驾车”的意思,“邴夏御齐侯”即“邴夏为齐侯驾车”。例(17)由三个“主—动—宾”结构的分句组成,分别表示了“国君为社稷死”“大夫为众死”“士为制死”的意思。
“S+V+M”式表“为动”的特点有三:第一,主语都是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直接发出者,即S与V的关系是主动关系。如例(15)“御”这个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是主语“邴夏”,例(16)“启”这个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是主语“夫人”,等等。第二,宾语是动作行为的目的(或受益者)。“V+M”表示“为+M+V”的意思,如例(18)“臣崔武子”是“为崔武子作臣”的意思。
(四)“主—动—宾”结构表示“对待”意义的特点
这类句子的特点是:第一,采用“受事+动词+复指成分(代词‘之’)”这种表义模式。第二,句子强调的是对待义,主语既是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承受者,同时又是该动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第三,宾语“之”复指主语。如:
(19)寒者衣之,饥者食之。(《左传·昭公十三年》)
句中“衣”“食”作动词谓语,分别表示穿衣、供养义,“衣”的宾语“之”指代主题主语“寒者”,“食”的宾语“之”指代主题主语“饥者”。又如:
(20)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左传·襄公十四年》)
译为:对灭亡了的国家欺侮它,对动乱的国家攻取它,推翻灭亡的来巩固存在的,是治国之道。“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是用“主—动—宾”结构来强调对待义。
三、不同意义类别的“主—动—宾”结构句的区别
“主—动—宾”结构在表示不同类别的意义时各有其不同的特点,把握不同意义类别的句子的特点,无疑有助于区别和判断句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要把不同义类的句子区别开来,并能够准确断定某个句子到底表示的是哪种意义,还必须清楚不同类别的句子之间所具有的本质差别。首先根据主语与谓语动词之间的关系将“主—动—宾”结构句划分为三类,然后在每一大类的内部对动宾关系作进一步分析,就可以把不同义类的句子加以区别。
(一)主语是施事者的句子
主语是施事者的句子即主动句,按动宾关系是否是支配关系划分为两类:一般主动句和特殊主动句。其中宾语是动作所支配的对象,即动词带受事宾语的句子是一般主动句;特殊主动句的宾语不受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支配,即动宾结构表示了相当于现代汉语用状中结构所表示的内容,(6)如“为动”句。“为动”句与一般主动句的根本区别在于动宾关系的不同:“为动”句中,动宾关系是动作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带目的宾语的句子属“为动”句,如例(16)“夫人将启之”是“为动”句。
(二)主语是受事者的句子
主语是受事者的句子有被动句与表“对待”义的主题主语句两类,就这两类句子而言,只要抓住主题主语句的宾语“之”是复指成分这一特点,就可以与被动句区别开来。如受事宾语所指的对象就是受事主语所表示的事物,则是主题主语句,参见前文例(19)、(20)及其分析;宾语不是受事者(如施事、工具、处所),或者宾语虽然是受事者,但宾语所指的对象是属于主语所指对象的一部分,这类受事主语句是被动句,参见前文例(5)、(11)、(13)、(14)及其分析。
(三)主语既非施事又非受事的句子——使动句
使动句的突出特点在于:句子的主语与谓语动词之间没有施受关系,宾语是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发出者;主语是致使动宾关系得以建立或者说是致使宾语产生某种动作行为的必要条件。抓住这一特点,就可以将使动句与其他各类句子区别开来,(7)特别是能把使动句与其他类型的施事宾语句区别开来。
本文对“主—动—宾”结构句的多义性作了初步分析,并对用该结构表示使动、被动、为动、以及表对待的主题主语句进行了分析,指出“主—动—宾”结构所表示的不同义类句子的特点及其根本区别,以期对古汉语教学和研究有所裨益,也希望学界对“主—动—宾”结构多义性的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注释】
(1)本文是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古代汉语‘主—动—宾’结构句研究”(07JK028)的阶段成果。
(2)许嘉璐:《古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140页。
(3)黎时斌:《试论古代汉语中名词用如使动词和意动词的分野》,人大复印资料《语言文字学》,1981年第9期,第65页。
(4)张双棣、张联荣、宋绍年、耿振生等:《古代汉语知识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5)徐仲华:《古代汉语动词的为动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语言论集》(第一辑),第31页。
(6)荆贵生:《古代汉语》,黄河出版社1997年版,第330~332页。
(7)刘忠华:《论古代汉语中“N1+V+N2”结构与使动意义》,载《吉首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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