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类活用与兼类的区别问题(1)
一
词类活用与兼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语言现象。但迄今为止,两者的区分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关于词类活用,代表性的意见如郭锡良等主编的《古代汉语》所言:“在古代汉语里,某些词可以按照一定的语言习惯灵活运用,在句中临时改变它的基本功能。”(2)词类活用是建立在词有定类,类有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其显著的特征是临时性,某词在句子中临时改变了词性或语法功能,一旦离开特定的上下文则又恢复其常规职能。而词的“兼类”则是指某词在常规情况下,具有不止一类词的语法功能。兼类词的显著特征是常规性,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时而以甲类词的面目出现,时而以乙类词的面目出现,是其常规职能发挥作用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兼类与活用有质的不同,但是在具体运用中的某些词语究竟是属于兼类词还是词类活用,意见不一,即便是专著或教材也是如此。
清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实字活用例》中就有把兼类词误做活用的例子。如“《诗》‘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释文》曰:‘兴雨如字,雨我,于付反。’”俞樾认为读“如字”的“雨”是名词本用,而读“于付反”时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并针对本用与活用“异其音读,以示区别”的情况,指出“苟知古人有实词活用之例,则皆可不必矣。”(3)
按,《说文解字》:“雨,水从云下也。”依许慎的解释,“雨”是下雨的意思,动词。其实依古文献实际,“雨”既有动词的用法,也有名词的用法。据曾德祥统计,在《春秋》三《传》中,“雨”字凡65例,作动词有37例,约占57%,(4)表明作动词是“雨”的基本职能;另有43%的“雨”是名词,再结合先秦其他著作中“雨”作名词以及“雨”的名词性质一直保留到后代的事实,完全可以肯定,名词用法也是其基本职能。
以上分析说明“雨”在先秦时代是一个兼类词。如果仅仅根据“雨”在后代只做名词的情况而把先秦汉语中当动词用的“雨”说成活用,则是以今律古,其后果是抹杀了兼类与活用的区别,也就否定了词的兼类。
又如“衣”作谓语时,许多教材或论著中有不同解释,有的看作活用,有的把“衣”看做是名动兼类词,认为动词用法是其常规功能。像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宋学农主编的《古代汉语教材》、余行达主编的《古代汉语》等都将“衣”字释做“名词活用为动词”,而张之强的《文言语法基本知识》将“衣”字说成兼类,(5)张永胜在论文中说明“衣”为兼类词。(6)我们认为“衣”是一个名动兼类词(详后文第三部分)。
对同一个词,出现活用与兼类两种不同认识的事实表明,词类活用与兼类不易区别。
二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对活用与兼类的判断和区别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活用和兼类都与词义引申有牵连
从某种意义上讲,活用是引申的起点,兼类又是引申的结果。活用的经常化、意义和用法的固定化导致形成兼类词。正如陈寿《上古汉语某些名词活用为动词质疑》一文所言:“不少名动兼类的词,最初都曾经历过活用的阶段。活用的经常化,固定为独立的意义和稳定的用法,即形成兼类”。(7)从理论上讲,由活用到兼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连续过程,兼类源于活用,但是由于从词的活用到词的兼类是一个连续统,在辨析活用与兼类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好截然断开。
(二)词的活用和兼类词在具体句子中所表现出来的语法作用一致
如:“沛公军霸上。”(《史记·项羽本纪》),句中“军”处在动词的位置上,表示“驻军”的意思,史震己《词类活用与名词“意动用法”》一文将“驻军”意思的“军”看作兼类词的本用,(8)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中当作是名词用如为动词,(9)郭锡良等主编的《古代汉语》中注“用做动词,驻军”,(10)看法不同,但不影响句子意思的理解。况且是否活用或兼类,从句子本身说明不了问题。
(三)忽视了词的历史演变
词是语言中最为活跃的要素,词义往往会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比如义项的增减、词义的转移等,一部分词在词义发生变化的同时,语法功能也随之变化。对这样的词,如果不做历史分析,仅仅局限于共时对比或古今对照而作出的活用或兼类的判断,则流于主观。
兼类现象在甲骨文时代就大量存在。据学者们研究,许多词在甲骨文中就是兼类词,如甲骨文“郭”用作名词和动词各5次,“俘”“射”“启”“目”等作名词和动词用的次数差不多。又如“戍”“梦”“卜”“网”等用作动词比用作名词的次数多一些,“田”“乘”“黍”等用作名词的次数比用作动词多一些,但是多与少的差别都不是太大,况且造字结构不能说明用的相对多的那个意义就是本用。像这样的词,赵诚先生认为是“名动同词”,(11)即兼类词,甚是。
对于文献典籍中既有名词用法又有动词用法的现象而言,如果不做历史分析,就不能轻易说它是活用。
以“书”为例,该词最早是个名词,《尚书》《诗经》《孟子》等书中都只有名词的用法。《韩非子》中,“书”已经有了动词的用法,表示“写”的意思,(12)如“夜书”“云而过书‘举烛’”。《说文解字·聿部》:“书,著也。”只解释了“书”的动词意义。“书”的动词义在后代消失,只保留了名词的意义和用法。如果不了解“书”的用法和意义变化的情况,单方面以本义或古今沿用义为根据,就会把先秦汉语中“书”的动词意义和用法当做活用。
又如“鱼”,依造字结构是象形,应该是名词。但在甲骨文中“鱼”做动词12次、名词7次,说明甲骨文时代“鱼”是名动兼类词。先秦文献语言中,“鱼”的动词义消失,只用为名词。“目”在甲骨文中是兼类词,先秦文献语言中当动词用,应该是前代动词用法的继承,不是活用;汉代以后“目”的动词用法消失,其名词用法一直沿用下来。如果依今律古,将先秦文献语言中出现的动词用法看成是活用,则是错误的。如《史记·项羽本纪》:“范增数目项王。”句中“目”在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词类的活用”部分,作为名词活用做一般动词的用例,(13)实为不妥。
在实践中忽视词的历史演变,以今律古,把兼类词当成活用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军”,《说文解字》:“军,圜围也。四千人为军。从车,从包省。”“军”的金文字形表示的是以战车围绕成营垒意。段玉裁注:“于字形得圜义”“勹,裹也。勹车,会意也。”“军”的寰围义在先秦古书中常见,其引申义为“驻扎”和“军队”,“军”由于词义引申而成为名动兼类词。后来“寰围”义和“驻扎”义消失,只保留了名词“军队”义。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举“晋军函陵,秦军氾南。”(《左传·僖公三十年》)认为句中当“驻军”讲的“军”是“名词活用如动词”,(14)不妥。
看来,考察词类活用,将其和词的兼类区别开来,必须对考察对象做历史分析,否则会犯以今律古的错误。
在语言发展变化的历史长河中,某些词可能原本不是兼类词,到后来变成了兼类词;某些词在前代是兼类词,由于词义系统的内部变化或调整的需要,其中动词或名词用法逐渐减少到完全消失,成为单一化的名词或动词,即不再是兼类词了。词的上述变化犹如事物的新陈代谢,在原来的某种作用意义没有彻底消失以前,总会残留在语言之中。在确定或者区别词类活用与词的兼类时,如果缺少历史的观点,忽视了词义或语法功能变化的实际情况,就会犯主观主义和以今律古的错误,从而混淆了词类“活用”与“兼类”。将兼类词在具体句子中的用法误为活用的现象,主要是忽视了词的历史变化所致的。
(四)迷信频率标准
在活用与兼类的判断与区别的问题上,学术界倾向于以频率为标准将两者区别开来。坚持频率标准实际上是坚持了活用的临时性与兼类的稳定性观点。兼类词所具有的不同性质的意义都有稳固性,使用的频率都比较高,词类活用由于只是临时用法,活用义不具有社会普遍性,出现的频率必低。但是,单纯频率标准会出现如下问题:
1.活用可以转化为兼类,兼类也可能因为某一用法消失而变为单属某类,所以还必须注意:某词新职能的出现和已有职能的隐退总有一个过程,在新职能出现的初期,或者已有的某项作用没有完全消失以前,其出现的频率肯定不高。换个说法,对某词而言频率高的那个用法肯定不是活用,但是频率低的那个用法未必就是活用。
2.使用频率标准,有时难分彼此。如史震已提出“假如某词的名词用法为20.1%,而另一词的名词用法为19.9%,当如何处理?”(15)同样我们会问:假如同一个词的不同用法出现的次数都不高,或者频率差不多,该怎么办?换一个说法,出现压界现象,或频率都比较小的情况,频率标准不起作用。
3.数频统计的范围不同,出现的结果会不一致。这主要是:同一个词或意义,在不同的作品里出现的次数会有不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出现频率会有不同。所以对同一个词或意义,如果做专书统计与群书统计,或者在数频分析时所锁定的时段范围大小不同,频率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划定统计范围,必然得到不同的结果。
4.一个词的不同词性与意义中,何为本用,何为活用,对于名动兼用的词,名词用法或动词用法的比例低到什么程度算是活用,高到什么程度就不是活用,在学界没有也不可能有一致的标准。
客观来看,频率能发挥部分作用,但是数频统计毕竟不是语言分析,也不能代替语言分析,况且频率标准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单纯依靠频率,则难以确定活用还是兼类。所出现的活用与兼类亦此亦彼或者意见分歧的状况,多是由于只重视频率而缺少历史分析所致。
三
我们认为,要想把兼类与活用区别开来,应该抓住词类活用与兼类的本质特点,将频率统计与历史的考察相结合,从而正确辨别和确定活用或兼类。
如:“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孟子·滕文公上》)句中“衣”处于谓语位置上,前有副词“皆”修饰,后有“褐”作宾语。“衣褐”即穿着褐色衣服。但不能就此判断“衣”就是名词活用为动词。从历史和频率方面考察:
“衣”在甲骨文中用为祭祀名称和地名。金文中表示“上衣”,名词,如《颂簋》:“锡女玄衣黹屯。”甲骨文、金文象襟衽左右掩覆之形,象形字,证明“衣”本义是衣服,名词。又《说文解字》:“衣,依也。上曰衣,下曰裳。象覆二人之形。”许慎释“衣,依也”是用同源词作解释,同时也就提示“衣”还有动词的意义。“衣”在《孟子》中出现13次,作动词(表示“穿”的意思)达9次,先秦文献中,“衣”做动词的例子也不少。如单音词“衣”在《论语》中出现13次,其中用作名词8次,作动词(表示“穿衣服”的意思)有5次;《韩非子》一书中,衣字58见,作动词31次。动词用法占一半以上。(16)《孟子》《韩非子》中动词用法占绝大多数的情况足以说明作动词义已经是“衣”的主要意义了,就是说,“衣”已经是一个兼类词。再后来,由于词义系统内部职务的调整,“衣”的动词义由“穿”来承担,“衣”就又成为一个名词。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断定“皆衣褐”的“衣”不是活用。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通论部分举《战国策·齐策》:“孟尝君怪其疾也,衣冠而见之”一句为例,认为“衣”是“名词用如动词”,(17)错。
坚持历史考察为主,参考频率是正确判断和区分活用与兼类的关键。
准确判断词类活用与兼类并将其区别开来,是进一步研究词类活用规律、兼类词的形成与变化规律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词类活用与兼类的本质特点,坚持历史考察为主,参考频率的原则,是解决纷争、准确判断并区分活用与兼类的有效措施。
【注释】
(1)陕西理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SLG0401)成果。
(2)郭锡良:《古代汉语》(上),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3)愈樾等:《古书疑义举例五种》,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4页。
(4)曾德祥:《词类“活用”与“兼类”的界定问题》,载《成都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第103页。
(5)曾德祥:《词类“活用”与“兼类”的界定问题》,载《成都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第103页。
(6)张永胜:《从〈论语〉〈孟子〉谈古代汉语词类活用的几个问题》,载《内蒙古师大学报》1995年第1期,第50页。
(7)陈寿:《上古汉语某些名词活用为动词质疑》,载《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
(8)史震已:《词类活用与名词“意动用法”》,载《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9)王力:《古代汉语》(上),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41页。
(10)郭锡良:《古代汉语》(上),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11)赵诚:《甲骨文动词探原(三)(关于动词和名词)》,载《古代文字音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38~150页。
(12)张之强:《文言语法基本知识》,北京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页。
(13)郭锡良:《古代汉语》(上),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14)王力:《古代汉语》(上),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41页。
(15)史震已:《词类活用与名词“意动用法”》,载《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16)张之强:《文言语法基本知识》,北京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17)王力:《古代汉语》(上),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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