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古代汉语“定语后置”问题——“定语后置”说质疑(1)
古代汉语中是否存在定语后置的现象,在语言学界有截然相反的意见,没有定论。我们坚持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语法分析原则,对“定语后置”说以及带“后置定语”的句子作了全面考察,认为“定语后置”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谓的“后置定语”实际上应该分属于不同的语法成分。
一、“定语后置”说的基本内容
(一)“定语后置”说的主要观点
语言学界较早指出和分析“定语后置”现象的是黎锦熙先生,他在《新著国语文法》一书中举了所谓“定语后置”的例子,用“还原”的办法来确定“后置定语”,即看名词后面的词语是否可以移到名词的前面定语的位置上,如果能,则是“定语后置”。例如,“他每天都要喝酒‘三杯’。”句中“酒‘三杯’”能还原成“三杯酒”,故认为“三杯”是“酒”的后置定语。
“定语后置”说渗透到文言语法分析的领域。如陈迪明《文言里确有“×者”一类定语后置》一文指出:“如果‘×者’表示的是人或事物的性质、状态等属性,而且是位于名词的后面,那么,这个‘者’的作用就是表示这个‘×者’是个形容词性或动词性的结构,是前面词的定语,‘者’是个定语后置的标志。”(2)曹文安在《浅谈古代汉语定语后置》一文说:“在文言文中,有时为了某种表达需要常常把定语移放到中心词之后,形成古代汉语里定语后置的特殊现象。定语后置有它自身的构成规律,其主要通过‘者’字结构来体现”。(3)
又如康瑞琮《古代汉语语法》一书,将“定语后置”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强调定语,往往靠助词‘之’的帮助,把它放在中心词的后面”。另一种是为了突出定语,而“用‘者’字煞尾,把定语移到中心词之后的情况”。强调后一种在文言文中“是很常见的”。(4)荆贵生《试论定语后置》《哪些词可以作后置定语》两篇文章力持“定语后置”说,他强调:“如果有些语言现象用非定语后置说即范围定语说解释不通,而只能用定语后置才能解释通,那就证明古代汉语中的确存在着定语后置。”(5)特别是后一篇文章分8大类介绍“定语后置”,小类达15种、例句有52个,可谓集“后置定语”现象之大成。(6)
(二)被分析为“定语后置”的几种情况
古代汉语中,被看做“定语后置”的例子,基本上可归纳为六类(例句中画线部分是所谓“后置定语”):
1.名词+动词、形容词性词语+者
(1)人马冻死者相望。(《李愬雪夜入蔡州》)
(2)求人可使报秦者,未得。(《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3)高乃与公子胡亥,丞相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史记·秦始皇本纪》)
2.名词+之+动词、形容词性词语+者
(4)其石之突怒偃蹇、负土而出、争为奇状者,殆不可胜数。(柳宗元《钴姆潭西小丘记》)
(5)友其士之仁者。(《论语·卫灵公》)
3.名词+而+动词(动词性短语或形容词)+者
(6)大阉之乱,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四海之大,有几人欤?(张溥《五人墓碑记》)
(7)有一言而能终身行之者乎?(《论语·卫灵公》)
4.名词+之+动词、形容词性词语
(8)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下饮黄泉。(《荀子·天论》)
5.名词+数词(数量词)
(9)于是为长安君约车百乘,质于齐,兵乃出。(《战国策·赵策》)
6.名词+名词、代词
(10)张负归,谓其子中曰:“吾欲以女孙予陈平。”(《史记·陈丞相世家》)
(11)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左传·宣公十四年》)
(12)唐人或相与谋。(《左传·定公三年》)
以上六类及代表性例子,是坚持“定语后置”说与反对“定语后置”说者共同面对的,而且分歧较大。正如荆贵生在《试论定语后置》一文所言的那样:“言有者举出了些例句,并总结出一些规律,找出一些标志;言无者把对方的例句予以分析,最后一言以蔽之:这些全非定语后置。”(7)看来在“定语后置”的问题上孰是孰非是一个热点。
二、“定语后置”说存在的问题
我们研究认为“定语后置”说存在着严重问题。“定语后置”说带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用语义关系代替了结构关系,其所坚持的语法分析方法是错误的。如果遵循语法结构与语义关系相统一的原则,顾及到语法分析的科学性、一贯性、实用性要求,就会发现“定语后置”说者所认为的“中心词+后置定语”的结构,实际上可按不同的情况分析为不同的结构,所谓的“后置定语”分属于不同的语法成分。下面着重揭示“定语后置”说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论述过程中会对前文所列的典型例句作具体分析。
(一)“定语后置”说忽视了语法分析的基本原则
文练在《论语法学中“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一文指出:“同一形式可以表示不同的意义,而同样的意义也可以用不同的形式来表现。”在对待形式与意义结合的复杂关系上,语法学界“最严重的现象是把不同的形式当作同一形式”,“把不同的形式当作相同的形式往往因为是割裂了形式和意义的关系。”(8)以上论述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语法分析要重视形式与意义在对应关系上的复杂性。第二,对一种语言现象的分析、描述和定性,要坚持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
陆俭明先生在《关于定语易位的问题》一文指出“定语后置”说忽视语法分析原则的问题,文章强调:“句子成分之间总是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语法结构关系和语义结构关系”,批评潘晓东《浅谈定语的易位现象》一文“把句子中同时并存的两种关系混为一谈了,把语义关系错当成语法结构关系来处理了”。针对潘文所举定语后置的例子,陆先生分析指出:“从语法结构关系上说,它们并不是那个名词的定语成分。同一种语法结构关系表示不同的语义结构关系,甚至能表示跟语法结构关系本身似乎相矛盾的语义结构关系,这种情况在语言里是普遍存在的。”(9)
如果重视上述问题,我们对所谓“定语后置”的例子就可以作出另外一种解释。如前文所举例(1)的“人马冻死者”与例(2)的“人可使报秦者”及例(3)的“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表面一样,而且确实可以分别理解为“冻死的人马”“可派遣答复秦国的人”“始皇亲封的赐给公子扶苏的信”,似乎把“冻死者”“可使报秦者”“赐公子扶苏者”分别视为“人马”“人”“始皇所封书”的定语好像是顺理成章的,其实不然。例(1)“相望”是用来直接说明“冻死者”的而不是“人马”;又因为整个句子的表义目的是为了说明“人马”怎么样,而不是“冻死者”有多少人,即“人马”是句子的主语,而“冻死者相望”作谓语,句中“冻死者”属小主语(主谓结构的主语),与“人马”不在同一个层面。对该句的分析,应该和现代汉语对“象鼻子长”的分析一样。根据同样的道理,我们认为例(11)、(12)是主谓谓语句。荆贵生先生说例(11)是“无定代词‘谁’、‘莫’作中心词‘人’、‘善’的后置定语”,说例(12)的无定代词“或”作“唐人”的后置定语,(10)值得商榷。
例(2)“人”与“可使报秦者”结合做“求”的宾语(也是后面“得”所省略的宾语),但是“人”所指的意义范围大,“可使报秦者”所指的意义范围小;“求”的真正对象是“可使报秦者”,而不是泛指意义上的“人”。可见,“人”与“可使报秦者”的关系是范围定语与中心语的关系。例(3)“始皇所封书”与“赐公子扶苏者”指的是同一对象并且共同做“破去”的宾语,属同位语词组,即句中所说的“始皇所封书”就是“赐公子扶苏者”,“赐公子扶苏者”,是指句中所说的“始皇所封书”。
持“定语后置”说者只着眼于语义关系而置结构关系于不顾,从而忽视了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原则,所以他们对语言事实的判断只能是不科学和错误的。
(二)“定语后置”说对定语及其中心语的认识有片面性
定语是指名词短语中限定或修饰中心名词的成分。汉语中定语一般处于中心词前面。(11)朱德熙主编的《语法讲义》指出:“一般说来,体词性中心语前边的修饰语是定语”。(12)唐朝阔、王群生主编的《现代汉语》中指出:“定语是和定语的中心语相对而言,中心语一般是名词性成分,定语在中心语的前面起修饰作用。”(13)定语的定义,涵盖了语义和结构顺序两个层面,所以判断某种组合是否是定语与中心语的关系,必须同时从语义和定语在前,中心语在后的先后顺序来看,“定语后置”的说法显然没有考虑到语序因素。
由于定语是处于附加成分的地位,它只和被修饰、限制的名词性中心语发生直接联系,在句子中不会越过中心语而同其他句子成分直接发生结构和意义上的联系。换一个角度来看,中心语具有对外和另一个句法成分直接联系的功能:定中短语在句中做主语或宾语时,和谓语直接发生结构和语义联系的是被定语修饰限制了的中心语;定中短语做名词谓语句的谓语时,和句子主语直接发生结构和意义联系的是被定语修饰限制了的谓语中心语。当说某个成分是定语或名词性中心语的时候,必须考虑上述情况。
持“定语后置”说者显然没有顾及到定语及其中心语内外有别的这种句法语义特点。例如,“伯夷,圣之清者。”(《孟子·万章下》)句子旨在说明“伯夷”是“清者”,而不在于说明“伯夷”是圣人。限定成分“圣”只和“清者”直接联系,而中心语“清者”则直接和主语发生联系。又如例(5)“友其士之仁者”,动词“友”(亲近、相好)直接关联的对象是“仁者”,“其士”只是“仁者”的限制成分即范围定语,它与“友”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又如例(4),句子的谓语“不可胜数”是用来直接说明名词性“者”字结构(“突怒偃蹇、负土而出、争为奇状者”)所表示的对象的;“者”字所指代之“石”仅只是表现出“突怒偃蹇、负土而出、争为奇状”的特征的那些石头,而不是句中“其石”之“石”。所以应该说“其石”作了后面“者”字结构的定语。
(三)“定语后置”说忽视了语序和虚词的句法作用
汉语中语序和虚词作为重要的语法手段。语序不同往往会导致语义关系、句法结构不同;同一语义关系也会用不同的语序结构来表示;语序相同、语义关系也相同的情况下,虚词的有无也会改变结构关系。例如,“绵绵细雨”与“细雨绵绵”,用“绵绵”来说明“细雨”连续不断的样子,但“绵绵细雨”是定中结构,“细雨绵绵”却是主谓结构。又如,“象鼻子长”与“象的鼻子长”,前者是主谓短语做谓语的主谓谓语句,后者是定中短语做主语的主谓句。可见不能仅仅根据语义关系来确定语法结构关系,分析古代汉语也不例外。
如例(9)的“车百乘”,它与“百乘车”意义无别,由于现代汉语的表达习惯是数量词放在名词前作定语,所以持“定语后置说”者将名词+数量词的格式分析为“中心词+定语”的格式,如荆贵生认为“百乘”是“车”的定语。(14)我们根据语序原则和前述理由,认为“车百乘”是主谓结构。下面一例可以证明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司马迁《报任安书》“仆……上计轩辕,下至于兹,为十表,本纪十二,书八章,世家三十,列传七十,凡百三十篇。”句子的主语是“仆”,“十表,本纪十二,书八章,世家三十,列传七十”并列作动词“为”的宾语,“十表”是定中结构,而“本纪十二,书八章,世家三十,列传七十”却是主谓结构,结构不同但表义作用和功能一样。假如按“定语后置”论者所谓“为了强调定语,而将定语后置”的观点来看问题,就会得出“十表”没有其他各卷重要的结论,这恐怕有背作者的原意。反之如果为了将几个并列的宾语作一致性分析,为什么不认为“十表”是谓语前置呢?
像前文例(8)“爪牙之利”“筋骨之强”是主谓结构之间加“之”字的情况,句子的表达意图在于强调“蚓”的柔弱而不在于有无“爪牙”或“筋骨”,持“定语后置”说者却认为“爪牙”和“筋骨”是中心语,“利”和“强”是后置定语。按,主谓之间加“之”字的现象在古代汉语中比较普遍,这种结构特有的功能如黄丽丽所言:“从语义上来说,因为‘主、之、谓’结构的节奏焦点落在‘之’后谓语上,所以其语义重点是在谓语部分,也就是说讲话的人有意强调谓语部分”;“从语法上来说,主、之、谓结构因为‘之’后有一个顿宕,故能提示听者或读者,说话人语意未完,尚有下文。”(15)如果将例(8)这类句子中的“之”字看作定语后置的标志,而把“之”后的谓词看作“后置定语”,则是置“之”字的普遍用法及其作用于不顾,同时也曲解了句意。
例(5)的“其士之仁者”,如果“仁”后面没有转指化的标记“者”字,那么“其士之仁”是主谓结构;正因为“仁”字后面跟有转指化作用的“者”字,则表明“仁者”是一个名词性词组(“者”字结构),“其士”与“仁者”构成限定与被限定的关系,即“其士”作了“仁者”的定语,而不是相反。又如例(10)的“女孙”实际上是同位词组,如果倒置而变成“孙女”则成为定中结构。部分学者不顾语序和虚词的语法作用,片面地将这类例子视为“定语后置”,是没有道理的。
又如(6)、(7)两句采用“名词+而+动词、形容词性词语+者”的格式,定语后置说者认为“而”字相当于“之”,连接了后置定语和中心语。其实主谓结构之间“而”字的作用与“之”的作用还是有区别的:一是古代汉语中“而”字没有连接定语与中心语的语法功能,二是“名词+而+动词、形容词性词语”结构中“而”的作用作用是连接主语与谓语,表示逆接。(16)三是汉语的定语与中心语之间是不能有逆接语义关系的。考虑到古汉语中“之”与“而”的区别以及“而”字所特有的语法作用和语法意义,那么“名词+而+动词、形容词性词语+者”的格式只能作如下分析:“名词+而+动词、形容词性词语”作为一个整体,与“者”字的组合,构成名词性的“者”字结构,做句子成分。如例(6)“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作主语,例(7)“一言而能终身行之者”作“有”的宾语。
(四)“还原”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行不通
李芳杰《定语易位问题刍议》一文指出:“单凭‘还原’确定定语易位会碰到许多问题。”主要问题有二:“其一,会把不同的语言格式分析成同一个模式——定语易位,从而抹杀了语言格式多样性,使定语易位变得漫无边际。”“其二,有些个后置定语并不能顺顺畅畅的‘还原’,硬要‘还原’,就会影响语句的流畅和语意的表达”。(17)以上两点实际上显示出“还原”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所存在的问题。
只要重视前述被“定语后置”说忽视了的问题,联系语法成分组合的普遍性特点以及具体句子的表达意图等,那么被认为是“定语后置”的不同格式,就会纳入不同的句法结构类型之中,但是由于“还原”只着重考虑到语义关系,而忽视了语法分析必须注意其他要素,其结果是把不同的格式分析为同一种结构模式——“中心语+后置定语”。“还原”法的实质是以语义关系代替语法关系,况且有些被当作“定语后置”的例子不好还原甚至无法还原。如例(7)“有一言而能终身行之者乎?”就不能还原。又如(8)“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下饮黄泉。”句子重在强调“蚓”无锋利之处、强键之体,却能“上食埃土,下饮黄泉”,而不在于说明它有无“爪牙”和“筋骨”。如果“还原”,变成“利之爪牙,强之筋骨”,则不完全符合原来所要表达的意思,念起来也显得别扭。可见用“还原”来检验“定语后置”是行不通的。
以上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定语后置”说所存在的问题。也由此看出“定语后置”说重语义而轻结构,用语义分析代替语法分析、把语义关系当成句法结构关系的错误实质。
一些学者对古代汉语中有“定语后置”的说法予以否定,如罗立乾先生提出“范围定语”说、施民权先生提出“同位语”说,但都只适用于分析部分“定语后置”句。其实,被分析为“定语后置”的例子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分析为同位语,另外一部分例子确如持“定语后置”说者反驳的那样:“如果用范围定语说来解释,就会违背事实、不和逻辑”,(18)但是,那些不属于“范围定语”或“同位语”的情况需分析为别的成分,不必甚至根本不能用“定语后置”说来解释。
【注释】
(1)载于《佳木斯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2)陈迪明:《文言里确实有“×者”一类定语后置》,载《中国语文通讯》1981年第4期,第24页。
(3)曹文安:《浅谈古代汉语定语后置》,载《中学语文教学》1982第3期,第23页。
(4)康瑞琮:《古代汉语语法》,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05、306页。
(5)荆贵生:《试论定语后置》,载《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6)荆贵生:《哪些词可以作后置定语》,载《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7)荆贵生:《试论定语后置》,载《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8)文练:《论语法学中“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载《现代汉语资料选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6,437页。
(9)陆俭明:《关于定语易位的问题》,载《中国语文》1982年第3期,第180页。
(10)荆贵生:《哪些词可以作后置定语》,载《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64页。
(11)《语言学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页。
(12)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1页。
(13)唐朝阔、王群生:《现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14)荆贵生:《试论定语后置》,载《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15)黄丽丽:《“主、之、谓”结构的“之”在语流中的作用及该结构产生和衰落的原因》,载《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页。
(16)王力:《古代汉语》第二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45页。
(17)李芳杰:《定语易位问题刍议》,载《语文研究》1983年第3期,第26页。
(18)荆贵生:《试论定语后置》,载《荆贵生语言文字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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