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介词与名动语义关系(1)
介词是起介绍作用的词,介词与名词或相当于名词的词或词组结合,构成介宾结构,在句子中作状语或补语。古代汉语中,主要表示与动作行为的对象、时间、处所、方式、状态、原因、目的、结果、工具、依据、范围等语法意义。由于介词作用的复杂性,在古代汉语中又有用与不用有灵活性,加之许多介词与现代汉语不同,初学古代汉语的人,不容易把握。本文从介宾结构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入手,根据形式和意义结合的原则来探讨介词的语法功用,力图揭示介词在使用上的特点,以求对学习和掌握古代汉语的介词有益。
一、古代汉语中充当动词关系语的名词带不带介词具有灵活性
在动词作谓语的叙述句中,与谓语动词相关联的名词(或代词、名词性词语)往往不止一个,它们和动词的关系也多种多样,可以统称为名动关系(或动名关系)。除与动词有施受关系并作主语或者作受事宾语的名词性词语以外,其他对动词起限制作用的名词性词语,依王力的说法叫做“关系语”。王力在《汉语史稿》中指出:“凡名词(或名词仂语),直接和动词联系、放在句首、句末,以表示时间、处所、范围,或者表示行为所凭借的工具、行为只所由来等等,这个名词(或名词仂语)所处的位置就叫做关系位。在这种位置上的名词(或名词仂语)就叫做关系语。”(2)王力所说的“关系位”及“关系语”,不含介词的宾语。由于“关系语”与“介宾结构”的区别仅在于有无介词作标记,所以把介词的宾语排除在“关系语”以外是不合适的。另外在古代汉语中,大量存在着动词之后紧跟名词(代词),形式上像是动宾结构,但实际上表示的却是状中或动补语义关系的内容,这种地位的名词(或代词),既非受事、又非施事,它们与动词谓语的关系相当于后代介宾结构与动词的关系,我们以为也应该包括在“关系语”的范围之中。总之我们所谓的“关系语”比王力的范围要大,既包括叙述句中与谓语动词相联系而没有施受关系的名词性词语(或代词),还包括介词的宾语。
名词作“关系语”,可以带介词也可以不带介词。例如:
(1)文以五月五日生。《史记·孟尝君列传》
(2)八月庚辰,宋穆公卒。《左传·隐公三年》
表时间,(1)用介宾结构作状语,(2)不用介词,直接让名词性词组作状语。
(3)褒于道病死,上闵之。《汉书·王褒传》
(4)夫山居而谷汲者,膢腊相遗以水。《韩非子·五蠹》
表处所,(3)用介宾结构作状语,(4)不用介词,直接让名词作状语。
(5)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孟子·滕文公》
(6)坎坎伐辐兮,寘之河之侧兮。《诗·魏风·伐檀》
表处所,(5)用介宾结构作补语,(6)不用介词,直接把名词性词组放在动词及其宾语之后。
(7)楚子伐隨,军于汉淮之间。《史记·项羽本纪》
(8)沛公军霸上。《史记·项羽本纪》
(9)栾盈过于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10)有牵牛而过堂下者。《孟子·梁惠王上》
表处所,(7)、(8)的谓语动词都是“军”,(7)用介宾结构作补语,(8)不用介词,直接把表处所的名词置于谓语动词“军”之后。(9)、(10)的谓语动词都是“过”,(9)用介宾结构作补语,(10)不用介词,直接把表处所的名词置于谓语动词“过”之后。
(11)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2)臣请剑斩之。《汉书·霍光传》
表工具,(11)用介宾结构作状语,(12)不用介词,直接让名词作状语。
(13)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左传·隐公元年》
(14)夫人将启之。《左传·隐公元年》
代词“之”(指代“共叔段”)分别是动作“请”和“启”的关联的对象,表目的,(13)由介词“为”引出,构成介宾结构作状语,(14)不用介词,直接“之”置于谓语动词“启”之后。
(15)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6)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礼记·曲礼下》
(15)的“为社稷死”与(16)的“死社稷”语义关系相同,“社稷”与“死”的关系是动作的目的与动作的关系;同理“死之”与“亡之”“死众”与“死制”所表示的意义分别与“为之死”“为之亡”“为众死”“为制死”相同。
以上例子说明古代汉语中介词的使用具有灵活性。同一种语义关系用句法结构来表现时,用不用介词是自由的,动名之间的语意关系不因介词的有无而不同。与动词直接发生联系的名词,在句法规则许可的情况下,置于动词前后都不会改变其意义关系。
关于介词使用的灵活性已有人专文论述,如吴国忠《古汉语介词“于”使用的随意性》一文,就“于”字的用与不用而不影响语意关系的问题作了详细论述(3)。孙良明《古代汉语语法变化研究》一书对名词(N)、动词(V)组合形式进行研究,发现先秦文献语言中N—V结构和V—N结构在汉人的注解中都在动名之间加上了介词(P),变成“P—N—V”式、或“V—P—N”式(介宾结构作状语或补语)结构。指出:“P只是起一种关系、纽带作用,让N—V、V—N间的隐性语义关系具有显性形式;P不是仅仅属于N,不是先跟N组合再一同跟V结合,没有P,N、V照样构成该结构。”孙先生强调:“须知,先秦时代,名词、动词的组合相当自由,无需介词介绍,此乃当时汉语的特点,不是省略问题。”(4)。鉴于动名之间固有的语意关系不因介词的有无而改变,我们以为,对那些可用介词而不用的句子,在理解时可以直接考察动名语义关系,当然也可以按习惯添加一个适当的介词,直接表明名词的作用。
二、由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来确定和归纳介词的语法作用
(一)充当“关系语”的名词带不带介词具有灵活性而语义关系不变的事实,反映了动名语义关系是内在的、固有的、根本性的。从表面看,古代汉语中介词的用法比较复杂,不同介词有不同的语法作用,同一个介词又往往有多种语法意义和作用,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名动关系及其复杂多样性所致。所以当我们需要确定某个介词在句子中的具体作用,或者需要归纳某个介词的语法作用、辨别某个介词的不同作用及不同介词的不同作用时,可以首先从动名语义关系入手,即直接考察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可以说抓住名动关系是了解介词作用的突破口,是研究和掌握介词用法的最基本、最有效、也最简便的方法。
(二)归纳介词用法与在语句中确定其具体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归纳是建立在对其具体使用情况的全面分析与确定的基础之上的,即介词在不同语句中的具体用法是归纳概括的依据。在研究某类、某个介词的语法作用和语法意义时,得同时应用分析法和归纳法。例如,张玉金先生分析研究殷代甲骨文金文中的虚词,通过对甲骨文金文辞例的分析,整理出二十个介词,将其功用归纳为七类:一、引介时间词语,二、引介处所词语,三、引介与格词语,四、引介对象词语,五、引介施事词语,六、引介受事词语,七、其他。(5)何乐士先生曾对《左传》中介词作穷尽调查,在5777个用例的基础上,对介词“於、以、自、在、及、于、诸、从、因、与、为、由、用、当、循、代、逮”的不同用法作了比较准确的描述。(6)再如王海棻等著《古代汉语虚词词典》,收录50多个介词,对每个多义介词的不同用法都分别作了介绍,像介词“於”字有16种用法,介词“于”字有10种用法等。(7)没有具体分析和归纳的过程就不会有上述研究成果的出现。如何知道某个介词有多少种不同的用法,离开对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的分析和归纳,是办不到的。
(三)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为了阅读古书,只要熟悉常见介词的基本意义和作用并能够用来排除阅读障碍则可,不必对介词的语法意义和作用做深入的研究,但在语法教学和语法分析与研究的过程中,有时想知道某个句子中某个介词的具体作用是什么,单靠一般的语法书或教材上的条条款款去硬套是不行的,这时就需分析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由此来了解和确定该介词的语法作用。例如:
(17)《太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则取于残,杀伐用张,于汤有光。”《孟子·滕文公下》
“于汤有光”的“于”是介词,“有光”的“有”是动词。此句按朱熹注:“《太誓》,周书也。……言武王威武奋扬,侵彼纣之疆界,取其残贼,而杀伐之功因以张大,比于汤之伐桀,又有光焉。”显然朱熹认为“于汤有光”是表示比较意义的。但是按常规,“于”字在表示比较时,只出现在“形容词+于+名词(表比较的对象)”的格式之中,而“于汤有光”是“于+名词+动词”的格式,一般语法书或虚词工具书中没有把“于+名词+动词”格式中的“于”字解释为表比较的用法的,这时,我们只能根据介词(“于”)的宾语(“汤”)与动词(“有”)的语义关系来确定“于”字的作用了。该句是说主语(“我”)“有光”,而不是介词的宾语(“汤”)“有光”,“汤”是动词“有”所关联的对象,“有光”与“汤”是相对而言的,“于”字的作用是引出动作关联对象,实际上是表对待关系的用法的引申。可见通过分析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来确定介词的语法作用是多么重要。
(四)同一个介词,往往有多种语法意义,在不同的句子里可能是不同的用法,只有分析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才能确定它在句子中到底是哪种用法。例如:
(18)赵氏求救于齐。《战国策·赵策》
(19)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西丧地于秦七百里,南辱于楚,寡人耻之。(《孟子·梁惠王》)
(20)子盍求事于齐以临民。《左传·宣公十年》
三个句子都是“主—谓—补(介宾词组)”结构,“齐”作介词“于”的宾语,例(18)表示动作的方向,(19)表示动作的发出者,(20)表示动作的承受者。其区别主要在于介词的宾语“齐”与谓语动词的语义关系,舍此根本无法把“于”字在这三个句子中的具体作用确定并区别开来。又如:
(21)郑公子归生命于楚,伐京。《左传·宣公二年》
(22)君若以礼命于诸侯,则有数矣。《左传·哀公七年》
两句都是“命+于+名词”的格式,但动名语义关系(也表明“于”字的语法意义及其作用)截然不同,“命于楚”中“楚”是施事,“命于诸侯”中,“诸侯”是受事。
(五)在古代汉语中介宾结构作状语或补语,格式无外是“V+ P+N”或“P+N+V”两种,而许多介词又都是多义的,因此同构异义的情形较多。孙力平在分析“于”字构成的介宾结构做补语时的歧义现象时指出:都是主谓补结构,层次也相同,区别主要在于介词的宾语与动词谓语之间的语义关系。(8)这虽然是对“于”字而言,其实完全适合于分析任何一个介词的作用。例如:
(23)赢闻如姬父为人所杀。《史记·魏公子列传》
(24)为人谋而不忠乎?《论语·学而》
(25)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
(26)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
以上四例,都是“为+N+V”的格式,介词“为”的宾语(N)与动词(V)的语义关系:(23)是主动者和动作的关系,(24)是服务的对象和动作的关系,(25)是动作的原因和动作的关系,(26)是动作的目的和动作的关系。由此可以确定介词“为”的语法作用分别是介绍主动者、介绍服务的对象、介绍原因、介绍目的。如果不分析“为”的宾语与动词的语义关系,根本无法弄清楚“为”的作用。
三、介词使名动语义关系格式化显性化
前文我们着重讨论了分析介词结构中的名词与动词的语义关系是了解和掌握介词语法作用、把多义介词的不同用法分辨开来的重要手段,古代汉语中介词的使用又具有灵活性,但是这并不是说介词在句子中的价值不大,不需要重视。其实,把名动语义关系与介词联系起来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介词的作用是巨大的。
(一)介词使名动语义关系格式化。如前文所述,动名语义关系是内在的、固有的、根本性的,充当“关系语”的名词带不带介词并不影响语义关系,那么给“关系语”加上介词,组成介宾结构作状语或补语,则是为了格式化、标志化。充当“关系语”的名词,虽不是句子的骨干,却是句子在语义上不可缺少的成分。根据名动语义关系,给充当“关系语”的名词带上适当的介词,并把它固定在状语或补语的位置上,即让“关系语”标志化、让句法结构格式化,既便于组织句子又便于识别、分析句子结构,还给阅读和理解带来方便。尤其是名动语义关系复杂多样的时候,这种作用就能充分体现出来。例如:
(27)及闳中,齐氏用戈击公孟。《左传·昭公二十年》
句子中由于有介词“及”(表示处所)与介词“用”(表示工具),作标记,使我们在分析句子时,首先把“齐氏”“击公孟”作为主干,然后,直接把两个介词的宾语“闳中”与“戈”分别与动词“击”联系起来,考察其语义关系;又由于介词“及”的基本功能是标志动作发生持续的时间或处所的,它提示我们在这两种用法中选择和确定“闳中”与动词“击”的关系是动作和动作的处所的关系。同理,“用”的语法作用很单纯,是表工具,它在这里已经起到了直接显示“戈”与“击”的语义关系的作用。又如:
(28)吾三分四军,与诸侯之锐者逆来者,于我未病,楚不能矣,犹愈于战。《左传·襄公九年》
介词“与”和两个“于”字,分别使处于关系位的三个名词与三个不同的动词联系起来,组织成一个长句,有条不紊。假如没有介词,我们很难看出这三个名词与哪个动词发生语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是介词使句法结构条理化,语义关系简明化,也不过分。给“关系语”加上介词,使名动语义结构格式化,代表了汉语语法向精密化发展的方向。
(二)介词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把动名关系显性化、多义关系单纯化。
在先秦汉语中,一般是用不同的介词来显示不同的语义关系的,这说明标志语义关系的介词已经基本上齐备了。但是,不用介词而直接把充当关系语的名词与谓语动词组合在一起的句子还大量存在。动名语义关系尽管是内在的、固有的、根本性的,可是这种名动直接组合的形式由于缺少标记而往往导致同构异义,不利于阅读和理解。根据动名间语义关系的不同给名词加上不同的介词,则可以把动名关系显性化、多义关系单纯化,并能使同构异义现象尽量得到消除,从而为阅读和理解提供了方便。例如:
(29)今而后知君之犬马畜伋。(《孟子·万章下》)
赵歧注:“今而后知君以犬马畜伋。”
(30)德施百姓而不费。(《淮南子·原道》)
高诱注:“德泽加于百姓,不以为己财费也。”
(31)昔尔出居,谁从作尔室。(《诗、小雅、雨无正》)
郑笺:“往时离居之时,谁随为女作室。”
比较原文和注解可以看出,在汉人注解时,根据名词与谓语动词的语义关系分别加上“以”(表对人的态度)、“于”(表动作的方向)、“为”(表动作的目的)等介词,使名动语义关系显性化。
又如前文所举例(3)的“闵之”(“之”指代“王褒”)、例(14)的“启之”(“之”指代“共叔段”),都是动名(代)结构,但是语义关系完全不同。“闵之”表示怜悯他的意思,“闵之”的“之”也是受事宾语;“启之”却表示为他开门的意思,“启之”的“之”与动词“启”不存在施手受关系,只是与动作关联的对象,属于我们所谓的关系语,根据语义关系可以带介词“为”,同时“之”就得前置而成为“为之启”结构,即介宾结构作状语的状中结构。
在转换生成语法的影响下出现的菲尔摩的格语法认为“句子在基础结构中包含一个动词和一个或几个名词短语,每一个名词短语以一定的格的关系和动词发生联系。”把格表示为“格标+名词短语”,(9)我们所说的“关系语”无疑相当于格语法中的格范畴,介词则起到“格标”的作用,在古代汉语中,介词的用与不用(不用时无“格标”)虽然有灵活性,但是用介词做标记,使深层语义关系显性化、格式化,代表着汉语语法发展的方向,并且给不同的“关系语”带上不同的介词,可以起到分化同构异义格式的作用。
四、余论
由于用“V+N”格式表示复杂语义关系的情况在先秦汉语中特别突出,故引人注目。如许嘉璐主编的《古代汉语》称之为“述宾结构”,书中指出:“显性语法关系相同的述宾结构,其述语与宾语之间抽象语义关系是很复杂的。”还指出:“有些述语所带宾语,表示动作行为的原因或目的。”“有些述语所带的宾语,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10)其实这些“特殊的述宾关系”在汉代以后,分别被介宾结构取代了。又如王克仲先生在《古代汉语动宾语义关系的制约因素》一文中指出:“能加进语义介词并且同M构成介宾词组而语义上充当补语或状语的是补充关系。”(11)按这里的“M”即名词(代词),和我们所说的“V+N”格式中的“N”同。
现代一般把“V+N”格式统称为述宾(或动宾)结构,把那些后来被介宾结构所取代的、与动词没有施受关系的“N”,即本文所说的“关系语”,也纳入述宾(或动宾)结构语义关系的复杂性这个总问题之中来讨论,这样便于从同构异义方面对“V+N”格式进行说明。而我们直接讨论的是“V+N”格式中的动词与名词的语义关系,并由此来说明介词的作用及如何分析和确定介词的语法意义的,所以不必拘泥于“V+N”格式的句法构造名称。把该格式中能够加入一个语义介词构成介宾结构而语义上充当补语或状语的名词(代词)仍然当作“关系语”,以示和语义宾语(施事、受事宾语)相区别,也为把“P+N+V”式和“V+P+N”式,及“V+N”式和“V+N”式(N充当关系语)中N与V的语义关系(名动关系)做一致性的分析。
总之名动关系是句法关系的基础,分析充当“关系语”的名词与动词间的语义关系是确定和掌握介词语法意义及语法作用的基本方法,并由此可以看到在古代汉语中,同一种语义关系既可以用“P+N+V”或“V+P+N”结构式,又可以用“V+N”或“V+N”结构式。由用不用介词的灵活性,到后来必用介词,即只用“P+N+ V”或“V+P+N”结构式的事实,正可以看出介词在分化多义结构、使语义关系显性化、语法结构格式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介词的语法标志作用和显义作用,要求我们必须重视介词,并掌握不同介词或同一个介词的不同的语法意义及作用。充当“关系语”的名词与动词间语义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古代汉语介词在使用上的灵活性,又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名动之间内在的语义关系,并由此来确定介词的语法意义及其作用。总之,重视名动语义关系,把分析介词宾语与动词的关系与掌握介词的语法、语义作用结合起来,是学习和掌握古代汉语介词并提高阅读分析能力的有效途径。
【注释】
(1)载于《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2)王力:《汉语史稿》,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86页。
(3)吴国忠:《古汉语介词“于”使用的随意性》,人大复印资料《语言文字学》1990年第2期,第83页。
(4)孙良明:《古代汉语语法变化研究》,语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5)张玉金:《甲骨文虚词词典,前言》,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4~22页。
(6)何乐士:《〈左传〉的单句和复句初探》,载《先秦汉语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7)王海棻:《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439页。
(8)孙力平:《〈左传〉中的组合歧义及几种歧义格式》,载《古代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页。
(9)冯志伟:《一代语言学流派》,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310页。
(10)许嘉璐:《古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11)王克仲:《古代汉语动宾语义关系的制约因素》,载《中国语文》1986年第1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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