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中“诸”为“合音词”说商榷(1)
文言中的“诸”字是否是一个合音词,值得进一步讨论。多数古代汉语虚词著作,文言语法论著及当代通行的各种古代汉语教材,普遍把“诸”字当成合音词,认为句中动词后的“诸”字是“之于”的合音,句尾动词后的“诸”字是“之乎”的合音。有些重要辞书,包括《辞源》《辞海》《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大型工具书,以及《经传释词》《词诠》等,鉴于“诸”字有时只相当于代词“之”,有时只相当于介词“于”,而把动词后面的“诸”字的用法归纳为三种:即代词,相当于“之”;介词,相当于“于”;合音词,相当于“之于”或“之乎”。
我们对文言作品中用在动词后面的“诸”字作了考察,发现持合音词的观点来处理文言句子中的“诸”字,有许多地方扞格不通,“诸”字只是一个兼跨两类、分别相当于指示代词“之”或介词“于”的多用字。把用在动词后面的“诸”字看成“之于”或“之乎”的合音,主观臆断性太强,有悖于语言事实,我们认为“诸”字并非合音词。
有无指代作用,是辨别“诸”字在句子中究竟是介词或代词的关键;有指代作用的“诸”字,究竟相当于“之”还是相当“之于”或“之乎”,得通过辞例,结合句法结构、语法关系和语法意义来分析。由于合音词问题只出现在动词之后的“诸”字上,而“诸”字出现在动词后的情况又有以下三种形式,即:(一)“动词+诸”;(二)“动词+诸+乎”;(三)“动词+诸+名词(或词组)”。因此,本文从这三种结构入手,讨论“诸”字的用法。
一、“动词+诸”框架中的“诸”
“动词+诸”,可以出现在句子中,也可以出现在句尾。“动词+诸”在句子中间时,“诸”后有停,这时它只能作动词的受事宾语,相当于“之”,所指代的对象一般在前面已经出现;“动词+诸”在句子尾部时,直接以“诸”字煞句,也是代词,相当于“之”。由于以“诸”字煞尾的句子多是表示疑问或反问语气的,因而自清代王引之在《经传释词》中指出“此皆‘之乎’之合声”以后(2),语文学家多认同这种说法,沿用至今,我们不以为然。
1.“动词+诸”在句子中间,“诸”后有停顿的。例如
(1)予三宿而出昼,于予心犹以为速,王庶几改之。王如改诸,则必反予。(《孟子·公孙丑下》)
(2)羿犹不悛,将归自田,家众杀而烹之,以食其子。其子不忍食诸,死于穷门。(《左传·襄公四年》)
(3)孔子曰:“吾闻诸,惜其腐馀而欲以务施者,仁人之偶也。”(《说苑·贵德》)
(4)夫有刀者砻诸,有玉者错诸,不砻不错,焉攸用?砻而错诸,质在其中矣。(《法言·学行》)
(1)中“改诸”与“改之”对应,表明“诸”的用法与“之”相同。“王如改诸,则必反予”一句,宋·孙奭疏:“齐王如能改之,使我得行其道,则必留我回耳。”也说明“改诸”等于“改之”。(2)中“食其子”(给他的儿子吃)与“食诸”(吃他)结构相同,“诸”作“食”的宾语,相当于代词“之”。例(3)、例(4)中的“诸”都分别和它前面的动词构成动宾关系,其作用和意义同于指示代词“之”。
2.“动词+诸”在句尾的。例如:
(5)天其或者将建诸!(《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6)犁牛之子,骍且角,虽欲勿用,山川其舍诸!(《论语·雍也》)
(7)博施济众,尧舜其犹病诸!(《论语·宪问》)
(8)“有美玉于斯,韫椟而藏诸?求善价而沽诸?”子曰:“沽之哉!沽之哉!我待贾者也。”(《论语·子罕》)
(9)“有人于此,欲其子之齐语也,则使齐人傅诸?使楚人傅诸?”曰:“使齐人傅之。”(《孟子·滕文公下》)
(10)王问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孟子·梁惠王下》)
(11)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论语·先进》)
(12)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
(13)人必其自爱也,然后人爱诸;人必其自敬也,然后人敬诸。(《法言·君子》)
(14)老、庄之作,管、孟之流,盖以立意为宗,不以能文为本。今之所撰,又以略诸。(萧统《文选序》)
以上各例,“诸”字都有指代作用,且都置于句子或分句的句尾。句子的语气并不是由句尾的“诸”字决定的。(5)、(6)、(7)三句是感叹句;(8)、(9)两败俱伤句是选择问;(10)、(11)、(12)三句表示一般疑问;(13)、(14)两句表陈述语气。传统以为放在句尾的“诸”字是指示代词“之”和疑问语气词“乎”的合音,如果说(5)、(6)、(7)三句是因为有表示委婉语气的“其”字与句调配合而淡化了疑问语气的话,那么如果把(14)、(15)的“诸”当成“之乎”则讲不通。
《论语》中,“诸”放在句尾者计十四句,包括我们所举的(6)、(7)、(8)、(11)、(12)中的“诸”字在内,在《论语注疏》中,郉昺疏:“诸,之也”(3),像例(12)是疑问句,句尾的“诸”字亦无例外,这说明古注是把句尾的“诸”字当代词“之”来理解的。况且“闻斯行诸”与“闻斯行之”两句呼应,“之”正好与“诸”相对,可见郉昺注“诸,之也”是有根据的。
又(8)、(9)、(10)、(11)句,分别是“沽诸”与“沽之”“傅诸”与“傅之”“有诸”与“有之”“行之”与“行诸”对应,又都是动宾结构,自然都应该按“诸,之也”对待。至于(13)、(14)两句句尾的“诸”字只能释为代词“之”,断无合音之理。
当然,“诸”字经常放在含有疑问语气的句子的句尾,这是事实,在我们看来,这只不过是古人的一种习惯罢了,而且,决定句子语气的未必就是句尾语气词,况且古今汉语里,是疑问句而句尾不用疑问语气词的句子很多,如《史记·匈奴列传》:“奈何予之?”、又如银雀山竹简《孙子兵法·见吴王》:“‘知女心?’曰:‘知之。’‘知女北?’曰:‘知之’。”等。竹简一例表疑问的语气全在于语调。
由以上分析,我们以为把句尾的“诸”字特别是把疑问句尾有称代作用的“诸”字,释为“之乎”的合音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情况下的“诸”字,仍然是一个相当于“之”的指示代词。
二、“动词+诸+乎”框架中的“诸”
这种类型的句子,实际是在句尾“诸”字后加上一个表示语气的助词“乎”,用“乎”表示句子的疑问语气。例如:
(15)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违诸乎?(《左传·昭公三年》)
(16)冬,晋荐饥,使乞籴于秦,秦伯谓子桑:“与诸乎?”(《左传·僖公十三年》)
(17)潘崇曰:“能事诸乎?”(《左传·文公元年》)
(18)寡人之在东宫之时,闻先生之议曰:“为圣易”,有诸乎?(《吕氏春秋·审应》)
以上句子中的“诸”字是绝对不能看作“之乎”的合音的。持合音说的人要么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如杨树达《高待国文法》及现今通行的多种《古代汉语》教材),要么以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的“诸”字才相当于指示代词“之”,由“诸”字煞尾时就是“之乎”的合音。我们以为,句尾带不带表示疑问语气的助词“乎”字,完全是出于行文繁简和语境的需要,用“诸”字煞句和用“诸乎”煞句,不是决定“诸”字是否为合音词的依据,倒是能够说明用“诸”字煞句时,“诸”字仍然相当于“之”,是一个单纯指示代词,参照我们在前文的举例和论述,最能明白。
三、“动词+诸+名词”框架中的“诸”
在该框架中,“诸”字的作用有二:一是有称代作用的“诸”,一是没有称代作用的“诸”。第一种情况下,“诸”字为指示代词,作动词的受事宾语,相当于“之”,第二种情况下的“诸”字用为介词,相当于“于”字,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有称代作用的“诸”
有称代作用的“诸”放在句子动词之后,相当于指示代词“之”,作动词的受事宾词,而“诸”后面的名词成分,则表示与动作有关的对象,或为间接宾语,或为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例如:
(19)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何晏注:“孔曰‘诸,之也。’”按:孔指孔安国。又邢昺疏:“诸,之也。”
(20)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酼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论语·公冶长》)邢昺疏:“诸,之也。”
(21)吾力犹能肆诸市朝。(《论语·宪问》)何晏注及邢昺疏:“肆诸”为“肆之”。
(22)子张书诸绅。(《论语·卫灵公》)邢昺疏:“子张以孔子之言书之绅带。”
(23)子游对曰:“昔者偃也闻诸”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
按:上文有“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此“诸”指下文“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
(24)子曰:“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论语·子张》)邢昺疏:“譬诸小人”为“犹譬之小人”。
(25)譬诸草木,区以别矣。(《论语·子张》)邢昺疏:“诸,之也。”
(26)曾子曰:“吾闻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论语·子张》)邢昺疏:“诸,之也。”
(27)子路曰:“昔者由也闻诸夫子曰:‘亲于其身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论语·阳货》)
(28)吾闻诸夫子:孟庄子之孝也,其他可能;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论语·子张》)
(29)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
据初步统计,在“动词+诸+名词(或词组)”框架中的“诸”字,《论语》用了22次,其中只(23)、(28)两句不注,但用法与(26)同;(29)未明确注出,但依体例也应为“之”,其他各句,在《论语注疏》中都明确注“诸”为“之”。(4)
(二)没有称代作用的“诸”
没有称代作用的“诸”,在句中,相当于介词“于”字。“诸”后面的名词成分,表示与动作有关的对象,或为间接宾语,或为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例如:
(30)或问褅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论语·八佾》)邢昺疏:“诸,于也。”
(31)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论语·公冶长》)邢昺疏:“诸,于也”。
(32)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与文子同升诸公。(《论语·宪问》)邢昺疏:“诸,于也”。邢昺疏:“诸,于也”。
(33)子曰:“君子求诸已,小人求诸人。”(《论语·卫灵公》)邢昺疏:“诸,于也”。(5)
在《论语注疏》中,邢昺疏:“诸,于也”的有以上四句,(6)其中(30)介处所,(31)介受事,(32)介移动方向(相当于处所)(33)介受事。这几句中“诸”字本身无指代作用。又如:
(34)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庄子·逍遥游》)
(35)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诸远人乎?(《礼记·郊特牲》)
(36)公徒将杀昭子,伏诸道。(《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37)自耕稼陶渔以至为帝无非取于人者,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孟子·公孙丑上》)
例(34)、(35)杨伯峻《古汉语虚词》释为“于”,《辞海》解释为:犹“于”。例(36)、(37)王海棻《古汉语虚词词典》释为“于”。(7)以下三句中“诸”字孔颖达疏为“于”字:
(38)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褅秋尝。(《礼记·祭义》)孔颖达疏:“诸,于也。”(8)
(39)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仪礼·乡射礼》)孔颖达疏:“诸,于也。”
(40)会诸其币,加于左皮之上。(《仪礼·聘礼》)孔颖达疏:“诸,于也。”(9)
四、“之”“于”“诸”在使用上的灵活性
“之”“于”“诸”在使用上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之”与“诸”,“于”与“诸”作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自由运用,或异文、变文替换。比较:
(41)王如改诸,则必反予。(《孟子·公孙丑下》)
(42)王庶几改之。(同上)
(43)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孟子·滕文公上》)
(44)(禹)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同上)
这四句,《词诠》释:“之,亦诸也,互文耳。”按:“改诸”“改之”,意义和作用相当,且都是动宾结构,“注诸海”与“注之江”语法结构和语法意义无别,杨说甚是。比较:
(45)寘之河之侧兮。(《诗·伐檀》)《汉书·地理志》中“寘之”作“寘诸”。
(46)弃诸堤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汉书·五行志》中“弃诸”作“弃之”。
又如:
(47)子贡曰:“譬之宫墙,赐之墙也及肩,窥见室家之好。夫子之墙数仞,不得共门而入,不见宗庙之美,百官之富……”(《论语·子张》)
(48)臣请譬之:君者,壤地也;臣者,草木也。必壤地美,然后草木硕大。(《韩非子.难二》)
把这两句中的“譬之”前文(24)、(25)句中“譬诸”对照,可以看出其作用、意义无别,且郉昺注“譬诸”犹“譬之”“诸,之也”。又如(36)、“于彼乎?”“于此乎?”“诸远人乎?”,(37)“取于人”“取诸人”,“于”“诸”变文,作用同。
可见,在“动词+诸+名词”框架中的“诸”字,有称代作用时可换成“之”,无称代作用时可换成“于”,“诸”字不是合音词。
学者们之所以把具有指代作用的“诸”字当作“之于”的合音,是因为古汉语的句子中,动宾结构之后经常带表示动作方向或处所的词语。而在古汉语中表方向或处所的常用介词是“于”字,又加之“之”“于”急读确像是“诸”音,所以就误以为作宾语的“诸”字(相当于“之”)是“之于”的合音。现代汉语中表方向或处所的补语必用介词,其实在古汉语中用不用介词,是比较灵活的,这是古今汉语在句法上的差异。(10)
《马氏文通·实字卷之三》中说:“史籍中记所在之地与所至之地,间无介字为先。”是符合古汉语实际的。又说“《史·项羽本纪》云:‘今尽王故王于丑地,而王其群臣诸将善地。’—前句曰:‘于丑地’,后句曰:‘善地’,不介‘于’字,而辞意亦明”。(11)吕叔湘先生指出:“古汉语里最常用的介词是于字,很多地方这个于字可用可不用……”(12)孙良明《古代汉语语法变化研究》一书,通过事实对介词省略说进行了批评,并指出“先秦时代,名词,动词组合相当自由,无需介词介绍,此乃当时汉语的特点,不是省略问题。”(13)学者们一致性的意见,无疑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代词“诸”字并对合音词的说法提出质疑。
总之,以今律古、不顾古代汉语的实际,片面地以为介词“于”字的使用必不可少,而忽视它在使用上的灵活性、可用可不用的特点,把“动词+诸+名词”框架中的“诸”字当成代词“之”和介词“于”的合音,是错误的。
全文通过对古代汉语中动词后“诸”字使用情况的分类考察和分析,根据语言实际并结合古今注解,参考现当代学者对古代汉语介词研究的新成果,断定古代汉语中动词后的“诸”字只有两种用法:即当代词用时相当于“之”,当介词用时相当于“于”。把古代汉语中动词后的“诸”字说成“之于”或“之乎”的合音不合古代汉语实际。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注释】
(1)载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王引之:《经传释词》,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6页。
(3)《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78,2514,2500,2504页。
(4)《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58,2475,2513,2517,2532页。
(5)王引之:《经传释词》,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66页。
(6)《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67,2474,2512,2518页。
(7)王海棻:《古代汉语虚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3页。
(8)《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92页。
(9)《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93,1066页。
(10)吴国忠:《古汉语介词“于”使用的随意性》,载《求是学刊》1989年第6期,第75页。
(11)马建忠:《马氏文通·实字卷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7,98页。
(12)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增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43页。
(13)孙良明:《古代汉语语法变化研究》,语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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