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为”的训诂作用再探(1)
一、引言
“读为”是一个古注中常见且比较重要的训诂术语。但学界对它的作用、特点及其与“读如”的区别尚有歧义和模糊不清的地方。
段玉裁指出:“凡言‘读为’者,皆易其字也。”(2)学界多沿用此说,如徐超把“读为”看作“易字术语”,认为其主要作用是“以本字释借字”。(3)事实上古注使用“读为”而不易字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洪诚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读如”与“读为”训诂目的一致、作用相同,是“同义语”,说它们“不是产生于一时,不是规定于某一个训诂学家,也没有成例”,强调“改字拟音,既可以用‘读如’,也可以用‘读为’;不改字表义,‘读如’、‘读为’也可以通用”。(4)但是“同义语”的看法未被学术界认同,如张永言说:“‘读为’一般用于以本字解释假借字,即所谓‘破读’”,“但有时‘读为’也用于注音”。(5)
高校《古代汉语》教材中普遍认为“读为”与“读如”在易字与注音作用上有一定的分工,又鉴于古注中常有使用“读为”而不易字的情况,所以往往出现类似于“这两对术语的功用界限并不明确,常有混用的情况”的说法。(6)
张能甫《关于郑玄注释中“读为”“读如”的再思考》不赞同“忽略了二者的共性而过分强调它们的个性”和“夸大了它们的共同性”的观点,对郑玄注释中“读为”“读如”的功能意义作了详细分析,这对正确认识“读为”“读如”的功能大有裨益。但是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如张文研究得出“从功能的角度看,‘读为’主要是用来易字的,这个特点相当突出”这一结论,依然停留在“主要功能”(易字)与“次要功能”(不易字)这个层面,对那些使用“读为”而不易字的情况未做进一步说明。另外,该文以为“除了主要功能以外,‘读为’还有一些次要功能”即“拟音”“释义”“拟音兼释义”,其次要功能“出现在‘A读为B’和‘A读为BC之B或C’中。如《周礼.考工记.矢人》:‘以其笴厚为之羽深。’注:‘笴读为槁,谓矢干,古文假借字。’‘笴’义为‘箭干’,‘槁’无此义,故此为拟音。”(7)按,“A读为BC之B或C”式(拙文归入“A读为某B之B”式)与“A读为B”式是两类不同的格式,不能混同。张文证明“A读为B”式具有拟音功能的例证是误会所致,据《周礼注疏》:“笴读为槀,谓矢幹,古文假借字。”“槁”与“槀”不同,在表示“箭干”的意义上,郑玄用的是“槀”,而不是“槁”。(8)“槀”是“箭干”这个意义上的当用字,如《周礼·夏官·序》:“槀人。”郑玄注:“箭干谓之槀。”《正字通·木部》:“槀,矢干曰槀。”可见,由于张先生将“槀”误为“槁”,故作出“‘槁’无此义(笔者按,指“箭干”义),故此为拟音”的误判。我们认为,郑玄注“笴读为槀”,是用汉代“箭干”意义上的常规用字“槀”解释古文“笴”字,提示读者在理解时,要将原文中的“笴”换成“槀”,换言之,“读为”在这里的作用是“易字”而非“拟音”。
看来要将“读为”与“读如”等相关术语区别开来,先需要真正弄清它们各自的训诂作用与特点。关于“读如”的训诂作用及其训诂特点,笔者已有专论,(9)本文以“读为”为讨论的对象。研究认为,古书在使用“A读为B”式作注时,“读为”的功能是易字;古注使用“读为”而不需要易字的情况另有原因。
二、“读为”的训诂作用与特点
据我们考察,古注使用“读为”的基本格式有“A读为B”“A读为某B之B”“A读为某A之A”三种(A为被释字,代表被释词;B为解释字)。其作用特点和训诂内容各不相同,下面分别讨论。
(一)使用“A读为B”式专用于易字
对被释词而言,用来作解释的B字是其常规用字;就A、B两字的关系看,或者是古字与今字的关系,或者是本字与其通假字的关系。如:
(1)《周礼·天官·典妇功》:“辨其苦良。”郑司农注:“苦,读为盬”。
按,在粗糙、不坚固的意义上本字是“盬”,正文用“苦”是通假字。郑司农用“A读为B”式注出本字“盬”字。
(2)《周礼·地官·司门》:“正其货贿。”郑玄注:“正,读为徵。徵,税也。”
按,在征集、征税的意义上本字是“徵”,正文用“正”是通假字。冯浩菲引此例并指出:“正,读为征”(冯书用了“徵”的简化字“征”),“意谓‘正’为借字,应当作正字‘征’来理解。”(10)
(3)《周礼·秋官·大行人》:“七岁属象胥。”郑玄注:“胥,读为谞。”
按,“胥”“谞”古今字。对被释词而言,郑玄作注时代的常规用字是“谞”。
(4)《尚书·舜典》古文:“黎民俎饥。”郑玄注:“俎读曰阻。”
陆锡兴指出“俎”“阻”也是古今字。(11)
可见,汉代注释家用“A读为B”式作注,旨在指出被释词的常规用字,提示读者“易字改读”,按B字的形音义去理解原文。以往认为“读为”的“主要功用是明假借”的说法,忽略了古今字与通假字的区别,不够严密。
(二)使用“A读为某B之B”式有易字与不易字两种作用
1.用“A读为某B之B”式作注,有的是“易字改读”,即需要把A字换成B字,并按B字的音义去理解。如:
(5)《仪礼·士昏礼》:“姆纚笄宵衣,在其右。”郑玄注:“宵,读为《诗》‘素衣朱绡。《鲁诗》以绡为绮属。”
按,“宵”为“绡”的通假字。
(6)《仪礼·少牢·馈食礼》:“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郑玄注:“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
按,“拒”为“距”的通假字。
2.用“A读为某B之B”式作注,有的无需改字,即A字本身就是被释词的常规用字,B字仅起注音、或者注音兼释义的作用。如:
(7)《周礼·春官·肆师》:“凡四时之大甸猎,祭表貉。”郑玄注:“貉,师祭也。貉读为十百之百。”
按,郑玄先释义,后注音。“貉”为师祭之名,也是常规专用字,“十百”的“百”与师祭意义无关,此表明应该按“十百”的“百”的读音来读。
(8)《周礼·春官·仲伯》:“韎师下士二人。”杜子春:“读韎为菋荎著之菋。”
(9)《周礼·春官·宗伯》:“明火爇燋,遂龡其焌契。”杜子春云:“焌,读为英俊之俊。”郑玄注:“焌,读如戈鐏之鐏。”贾公彦疏:“云焌读为英俊之俊者,意取荆樵之中英俊者为楚焞用之灼龟也。后郑读焌为戈鐏之鐏者,读从《曲礼》云:进戈者,前其鐏。意取锐头以灼龟也。”
按,《说文》:“焌,然火也。”原文“焌”字正是用了本字本义。根据贾公彦疏可知,杜子春用“A读为某B之B”式与郑玄用“A读如某B之B”式都是为了释义,只不过在意义的理解上有偏差罢了。贾公彦疏引用郑玄注解时换用“A读为某B之B”式,表明用“A读为某B之B”与用“A读如某B之B”作用一致。这也是洪诚先生以为“不改字表义,‘读如’、‘读为’也可以通用”的理由之一。其实是“某B”在这里起了关键作用,详下文。
可见采用“A读为某B之B”式作注,有易字与不易字两种情况,在《周礼注》里例子不少。
(三)使用“A读为某A之A”式是同字为训,以区别确定多义字(词)在文中的具体意义
(10)《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出入。”郑玄注:“布,读为宣布之布。”
按,布帛之布与宣布之布音同义不同,郑玄用“读为”的目的是为了区别词义。
(11)《周礼·春官·磬师》:“击编钟。”郑玄注:“杜子春读编为编书之编。”
按,“编”有名词与动词两用,杜子春用“读为”是为了表明文中“编”是动词,和编书的“编”意思一样。
可见用“A读为某A之A”,只是为了别义。
《周礼·天官·太宰》:“以利得民。”郑玄注:“利,读如上思利民之利。”将该例与(10)(11)比较可以看出,同字为训用“A读如某A之A”的作用与用“A读为某A之A”相同。原文中的A得按“某A”的A来解读。
分析表明,在使用“A读为B”式时,必然易字;使用“A读为某B之B”式时,有易字与不易字两种作用;使用“A读为某A之A”式时,是同字为训,不涉及易字的问题。看来,以往对使用“读为”的三种类型不加区别,笼统地把“读为”看作易字术语,而把不易字的情况简单视为与“读如”通用的做法难以服人。
三、使用“读为”而不需要易字的根本原因
如果不分情况而笼统对待“读为”,确实不好给“读为”定性。但是由于“A读为B”式是使用“读为”作注的常见格式,在用“读为”作注的三种格式里,也只有“A读为B”是专门易字的,况且该式中与“读为”联系的要素也仅有A、B两字,所以可以肯定“A读为B”式,是用“读为”作注的基本格式,该式单纯易字的作用也是“读为”的基本职能。至于其他两式,无疑是“A读为B”的变式。
鉴于不必或未必易字的情况只出现在用变式作注的时候,而且两个变式中都插有一个起限定作用的短语“某A”或“某B”,可以断言,这两个短语是易字与否的关键。
(一)就“A读为某A之A”式而言,由于是同字为训,无所谓易字。格式中“某A”是一个含A的短语。用“A读为某A之A”式作注,旨在确定多义词在文句中的具体意义,通过短语“某A”的限定和提示,已发挥着区别和直接提示意义的功能,这时,“读为”仅仅起到联系被释词与解释语的纽带作用,如果说“读为”的基本作用是易字,那么,其易字功能在这种框架里不复存在。可以说,由于“某A”的作用以及“读为”在这种格式中易字功能的消失,是使用“A读为某A之A”式同字为训的原因和条件。
(二)就“A读为某B之B”式而言,是异字为训,是否“易字改读”,取决于“某B”。格式里的“某B”是一个含B的短语,该短语发挥着限定和提示被释词音、义的功能。换言之,B字究竟是单纯示音,还是兼示音义,或者表示常规用字,已由限定性成分“某B”提示出来,“读为”仅仅起到联系被释词与解释语的纽带作用。如果说“读为”的基本作用是易字,那么,由于“某B”的作用,使“读为”原本特有的功能在这种格式里被掩盖和淡化。退一步看,如果去掉格式中含B的短语(“某B”),那么古书注解中像例(7)、例(9)那样大量的使用“读为”而不易字的理由便说不清楚,因为古注凡用“A读为B”式都是用来易字的,没有例外。可见含B的短语是“A读为某B之B”式不易字的原因和条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说“读为”的常规职能是易字,那么,其易字职能也只在“A读为B”式体现出来。用“A读为某A之A”或者“A读为某B之B”者两个变式作注时,直接发挥效用的是其中那个含A或含B的短语,这时“读为”只起纽带作用。如果对此有所忽视或认识不足,会导致对那些用“读为”作注而不需要易字的现象产生误解,或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总之,在说明“读为”的训诂作用时,应该强调其易字的条件是采用“A读为B”式作注,明白“读为”在特殊情况下不必易字的原因,这样才算真正把握了“读为”的训诂作用与特点,也才能把握“读为”与“读如”等相关术语训诂作用的异同和把它们有效地区别开来。
【注释】
(1)载于《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3)徐超:《中国传统语言文字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8页。
(4)洪诚:《训诂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185页。
(5)张永言:《训诂学简论》,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42页。
(6)许嘉璐:《古代汉语》(上),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03页。
(7)张能甫:《关于郑玄注释中“读为”“读如”的再思考》,载《古汉语研究》1998年第3期,第66页。
(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24页。
(9)刘忠华:《说文解字注“读如”的训诂作用再探》,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4年第6期。
(10)冯浩菲:《中国训诂学》(下册),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2页。
(11)陆锡兴:《谈古今字》,载《中国语文》1981年第5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